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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夫妻财产中孳息认定及归属] 夫妻财产孳息

时间:2019-01-25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作者简介:郑小梅,汉,四川遂宁人,江西财经大学1010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婚姻家庭法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本条,其推翻了以前审判中,对于婚前财产婚后共同经营取得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作法。本文将从孳息的定性和孳息在夫妻间财产的归属两个方面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与实际展开讨论。
   关键词:孳息;非投资性收益;马太效应
   一.孳息的认定
   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 如果树结出的果子, 动物的产物等均属天然孳息; 法定孳息指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物, 包括租金、承包金、利息及迟延支付的利息等。根据民法总论原物与派生物的关系来说,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者外,孳息的所有权归原物的所有人享有,取得孳息的权利也随原物的所有权转移而同时转移。但是《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中规定孳息归个人所有,依此规定,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是强化了经济意识,交易意识;从家庭情感角度来看,非产权一方没有任何理由为另一方的财产付体力劳动和心血,除非只有“真爱”,无怨无悔的真爱和不要一切回报的付出才能做到。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关系,与其他领域中的财产关系不同,夫妻是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两性结合,是家庭中的核心人物,两方承担着赡养老人生育孩子、组织共同生活的责任,双方在财产和经济上协力、互助,是夫妻关系的应有之义。这也正是我国婚姻法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的重要理由。法定夫妻财产制下,个人财产权益的享有与行使,应该受到婚姻制度的制约。保障一方财产权益的同时,还应考虑另一方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身份利益,以及婚姻家庭的经济功能和与此相关的社会利益。然而在这里我们有必要弄清楚婚姻关系中的孳息。
   第一,孳息与收益不同,收益的范围要大于孳息,收益包括孳息。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据“除”字就反映了种属关系。
   第二,孳息与投资性收益具有重合之处。所谓投资性收益,是为了经营而产生的收益,如股票、股权、基金等这些为了获利而进行的投资。以果树结的果实为例,从法律的角度看是孳息,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对果树的修剪、施肥、保护等是为了最终收获果实即投资性收益。在此我们可以看出对同一财产就有了前后矛盾的两种归类。怎样才能消除这种矛盾,请看看下面的分析,我们把孳息分成两种,一是投资性孳息(收益),另一种为非投资性孳息(收益),前者有经营行为的投入,后者没有。假如将投资性孳息看着个人财产,其有违公平原则。但假如将投资性孳息看着夫妻共同财产,非投资性孳息看着个人财产则矛盾消除。
   因此我认为《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中所说的孳息应专指非投资性孳息,而投资性孳息其应为划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孳息在夫妻财产间的归属
   虽然婚姻是以双方共同生活,和谐相处为常见,但是在现实中一个不可避免的现象却常常发生,那就是离婚,伴随离婚的另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夫妻间财产的分割。因此在此我们有必要弄清楚孳息在夫妻之间的归属。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知道我国现行法律将孳息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笔者认为笼统的将孳息规定为个人财产有不合之处。
   第一,将孳息归个人所有,其与夫妻共有财产的法理基础相违背。夫妻财产共有的法理基础是“夫妻协力”――夫妻一方获得财产,与另一方的“协力”密切相关。例如一方在外劳动获得劳动报酬与在家从事家务的另一方共同拥有,这即是对夫妻分工合作在家庭中具有同等价值的认同。实务界中婚前财产所得孳息的归属之所以存在争议,是因为孳息价值的产生与原物分不开,易被误认为孳息的产生仅依赖于原物而与人的行为没有关系,但事实上并不是这样。孳息的获得与财产的自然增值是不同的,其需要有劳力的付出。孳息有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之分,其取得方式也各不相同。天然孳息的获得,常常与生产行为密不可分;法定孳息的获得,则与所有人的经营行为有很大关系。因此,只将孳息规定为个人所有,则是对财产所有人为了获得孳息而付出的劳力、时间的忽视,同时也违背了“夫妻协力”的规则。
   第二,将孳息归个人所有,可能会引起马太效应。笔者认为将孳息规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另一不合理之处在于他保护的是婚姻中强势方的利益。所谓强势方是指资源占有更多者。而强势方的付出与所得孳息是有形可量化的 ,但是弱势方的付出与得到的孳息是无形不可量化的,一旦婚姻不能再继续时,强势方可量化的付出就立马得到可量化的回报,而弱势方的请求则因缺乏相关证据或评判标准而不能获得支持。正如马太效应:“但凡有的还要给他,使他富足;但凡没有的,连他所有的也要夺取。”这就是所说的强者更强,弱者更弱。回到现实当中这会造成不公平现象。这也正是呼吁立法机关制定明确的标准与执行办法的理由,将弱势方的付出尽可能量化,以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平。(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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