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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路线 “群众路线”:民主形态

时间:2019-02-1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 要] 民主与法制构成政治生活“民主形态”的核心内容,长期以来,“群众”而非“公民”是中国共产党民主政治理论和实践的基本主体,从群众及其与领导政党之间的“群众路线”出发是理解民主中国逻辑的应有前提。本文从“群众路线”与民主、法制的关系出发,考察作为一种“民主形态”的“群众路线”,由此理解中国民主政治的独特性。
  [关键词] 群众路线;民主法制
  [中图分类号] D2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928X(2012)04-0009-05
  
  ?摇 一、“群众路线”的民主逻辑
  (一)民主:公民与群众。从政治学的一般理论来看,民主与公民相生伴,公民身份确定了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一权利、义务关系由现代民主的理论、制度和程序所保障。然而,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民的政治存在方式可以是西方意义上具有不可剥夺抽象自然权利的公民,也可以是20世纪初以来在中国社会革命运动中追求现实利益和最终解放的作为集体存在物的群众。[1]正是群众而非公民成为中国社会革命进程中民主价值的归属和民主运动的主体,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由此成为中国政治逻辑中民主的基本概括与本质。
  “群众路线”成为民主的中国逻辑和路径,一方面契合了中国传统文化和政治对于“民主”的基本理解,“‘群众路线’在这里勾画得清清楚楚:党必须到人民中间去发现他们的苦处、不满和需要,然后由党提出解决方案,按照符合人民最大利益的原则,向他们做出说明。这种‘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概念,是真正符合中国传统的一种民主,上层官吏只要真正把心放在当地人民利益上,自然可以按照他们的利益来管理他们。”[2]297另一方面,也符合马克思主义在阶级(及其先锋队)与群众、“政治解放”与“社会解放”中对“民主”的基本定位。“群众路线”式的民主是革命政党与群众之间领导与被领导、动员与服务关系的具体表述,也是其充分实现的保障,这样的民主理想和实践在满足群众对政治权利的初步理解和对现实利益的基本诉求的基础上为党更好地动员群众服务,进而将由党领导的、群众运动式的民主与群众的政治、社会解放紧密联系起来。
  当然,公民概念在中国共产党的民主理论和实践中早已有之,公民身份的发展和完善也毋庸置疑地成为中国政治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但中国政治逻辑中的公民有其特殊内涵,这主要体现在公民是由阶级、以及由阶级引申出的群众所决定的。由此,不仅公民身份和权利本身在中国政治中往往被阶级化、群众化和人民化,公民缺乏相对于政党和国家的主体性与独立性,革命政党与阶级、群众和人民之间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也附加在公民角色之上,“所谓有公民权,在政治方面,就是说有自由和民主的权利。但是这个自由是有领导的自由,这个民主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不是无政府状态。无政府状态不符合人民的利益和愿望。”[3]367
  不仅如此,在中国政治逻辑中,公民权利的内容及其实现方式有限,相对于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及解放目标,公民身份并不具有终极价值和意义,公民自下而上的主权也不构成国家和政治合法性的唯一来源,“对于毛泽东来说,自由和权利的问题,必须在某种特殊的政治环境下才给以考虑。如果把它们本身当做目的来追求,那就有可能导致与资产阶级民主无显著区别的制度。”[4]165
  (二)作为民主的“群众路线”。中国共产党革命的努力既需要实现对社会的有效动员和领导,又必须契合和展现民主的时代精神,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党与群众之间领导与被领导、唤醒与被唤醒的关系就构成了民主的本质属性,民主从根本上说是界定和权衡作为集体的党与作为群体存在的群众之间的关系问题,“长期以来我们缺乏这样一种观念――民主是选举治理者的一种程序,而更多地将民主视为领导与群众之间的一种交流工具(或一种工作方法)。在这一观念中,民主与公民的个人权利关系不大,故而民主的程序保障就相对地变得无关紧要。”[5]在这一逻辑主导下,虽然民主也需要“选举”和“授权”,但却主要依靠“动员群众”和“解放群众”来践行并完成,党的领导地位与群众的自觉自愿在民主理论和过程中实现了某种统一,“有些农民生平第一次开始思考自身――经常是迟疑地或勉强地――为自己本身的权利做政治和生活的行动者,而不是受他人驱使的被动的行为对象。党的目标是一种受指导的但也是自愿的参与,党称之为‘民主’。”[6]746
  由此,对社会革命现实而言,民主的价值和重要性在于其是党动员群众、汲取社会力量的有效方式,民主往往借助群众运动的浪潮中展开。“‘民主’是一种动员现象,把农民带入由党所领导的组织中,让农民在地方政治中代替精英来扮演真实的角色。所谓‘群众路线’,强调的是与人民沟通的渠道,与人民交换想法。这种策略对党之所以十分重要,乃是因为党假定农民有共同的态度。党并没有在制度上为农民提供一个明确的范围,来组成自治单位并表达其意见,而只是予以沟通渠道及向下的控制运动。群众路线的逻辑将农民带入政治范畴,却没有给予足够的空间让他们向党提出自己的主张。”[7]203-204这一意义上的民主具有广泛的参与性,然而这种参与性是建立在动员群众,而非高度的制度化基础上的,群众运动式的政治参与既以独特的方式赋予政治制度和实践以合法性,又源自党的发动并接受党的控制。这一意义上的民主带有显著的源自阶级分析的群众解放特征以及源自历史分期的阶段性,民主最终实现的是最广大人民的最终解放,由此,从少数人的管理到多数人自我管理的转变就成为民主的理想愿景。
  从“群众路线”民主的形成背景和发展历程出发,现实感受和既得利益较之于抽象权利更符合底层群众对于民主的理解和诉求,“农民认识民主,不是民主名词,而是解决他的切身利害。”[8]133由此,在民主过程中――尤其是表现为群众运动的普遍性的选举中――实现群众心理上的扬眉吐气和物质上的满足就显得尤为重要。抽象的民主权利相对于群众的现实生活和生存诉求而言只是形式,而获得具体的好处才是民主具体而真实的内容。“在我们边区老百姓掌握了政权,这就是民主。我们边区的民主,是有充实的具体内容的。这些具体内容是什么呢?那就是在民主政治下有计划的发展生产,组织变工队,工厂合理化,发展合作社,提倡生产竞赛,奖励劳动英雄,人人都有事做、有饭吃,人人丰衣足食。这就说明边区老百姓不仅得到了政治上的民主自由,而且得到了经济上的物质果实,他们自己创造,自己享受,所以他们的劳动热忱和积极性就更加高涨起来了。”[9]391-392
  (三)“民主”与“集中”。“群众路线”的民主是一种“民主集中制”,作为党内民主形态的民主集中制体现的是党内领导者与党内群众之间的关系;作为国家民主形态的民主集中制则是党所领导的国家与作为国家主体的群众之间关系的展现。
  从“民主集中制”出发,民主是“民主”与“集中”的统一,这是“群众路线”式民主的重要特征,即“民主”时刻是与“集中”一起出现的,不存在没有集中的民主,也不存在没有民主的集中,民主是为了更好地集中,民主和集中是相互增益的。“民主”与“集中”这种“统一”要求本身体现为――或者说“中国化”为“群众路线”的辩证逻辑,“民主要有很高程度的民主,集中也要很高程度的集中,这两个东西有没有矛盾呢?有矛盾的,但是可以统一的,民主集中制就是这两个带着矛盾性的东西的统一。”[10]399
  (四)民主:多样的内容与形式。现代民主一方面实现并体现了其对于社会个体的普遍适用性,另一方面也主要作为政治民主而存在。马克思主义从阶级的视角出发,既肯定了现代民主政治平等与权利的价值,又指出其问题,即这种政治权利上的平等与经济社会阶级的不平等之间存在着深刻的冲突,这一冲突既构成资本主义自由民主存在的基础,又成为其深刻的内在矛盾。由此,将政治平等衍生至其他层面――尤其是经济社会层面――便构成社会主义价值理念对于民主的内在要求与目标。
  “群众路线”作为民主的中国逻辑,有其独特而多样的内容与形式。从内容上看,“群众路线”的民主不仅体现在政治层面,作为政治民主存在,而且贯穿于经济、军事、文化、党务乃至国际关系的层面,“民主必须是各方面的,是政治上的,军事上的,经济上的,文化上的,党务上的以及国际关系上的,一切这些,都需要民主。”[11]256
  从形式上看,“群众路线”民主的实现方式并不限于代议民主的一般做法,而是依据特定的背景和目标而展现出独特而丰富的“民主形式”。如新中国建立后的“大民主”被视为“群众路线”新发展,在毛泽东看来,诸如“大鸣大放大辩论和大字报”等都是丰富而独特的民主形式,“一九五七年中国革命创造了一个最革命最生动最民主的群众斗争形式,就是大鸣大放大辩论和大字报。革命的内容找到了适合自己发展的形式。”[12]592“群众路线”民主所体现出的多样内容与形式,究其原因,一方面,将民主――尤其是其平等的原则和精神――由政治领域向其他层面扩展始终成为社会主义价值理念的内在诉求,成为其对资本主义自由民主的超越理想;另一方面,“群众路线”民主多样的形式与内容源于中国社会革命和发展中群众存在形式以及党动员群众方式的多样化。
  (五)“代表”与“选举”:民主的展开。一是“代表”。现代民主是间接的代议民主,有代议就要有代表,作为动词的“代表”是一种政治行为,而作为名词的“代表”则是一种政治活动主体,“代表”本质上体现的是一种政治关系,即代表者和被代表者明确角色区分基础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代表”本身是非常复杂的政治概念,在不同的社会文化和政治逻辑中,对代表者与被代表者之间关系的认识和定位是不同的。“‘假如某人是个代表,就意指他是一个代理人’,这种说法,只能供给我们有限的知识,它并未透露这人如何受委任,具何身份,其行动是否受限制于指令,或其对某计画的同意是否束缚了他的委任者。”[13]5也可以认为,不同的“代表”关系彰显出特定民主政治的本质。
  “群众路线”是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关系的辩证表达,它也是一种独特的“代表”关系,领导者基于“群众路线”成为被领导者的“代表”,中国民主政治形态中的“代表”源于并展现出“群众路线”的基本逻辑,“在中国,代表是把群众路线从有限的面对面的关系扩展到较大范围的一种手段。因此,代表就要受到那些根据群众路线行事的个人或群体所受到的同样制约。只要代表们完全拥护这种制度以及在这种制度中党的领导作用,他们的意见或利益就是可以接受的,也是可以得到代表的。”[4]177“群众路线”所构建和衍生的“代表”关系本质上源于领导者与群众之间的“唤醒”关系,“代表意味着代替一个不自觉的或沉睡的委托者(‘沉睡的大众’或‘不觉悟的人民’),而不是在一个自觉的委托者的指示下发言。”[14]466无论是从二十世纪伊始的中国革命的历史逻辑抑或是从马克思主义的阶级理论来看,这一“代表”关系需要为现实的社会变革以及被代表者最终的觉醒与解放服务;较之于制度化的、具有制约性的民主程序以及被代表者的自觉,这一“代表”关系更强调作为代表者的精英的作用;此外,“代表”关系主要通过代表者对于作为被代表者的群众的动员来实现和保障。
  由此,从“群众路线”逻辑出发,中国民主政治中的“代表”就不仅是作为被代表者的群众的权利赋予对象,更是群众的领袖、先进分子和领导者。深入群众也意味着深入实际,中国民主政治中强调“代表”落实“群众路线”,即强调其贴近现实,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当好人民代表,第一,要联系群众;第二,要善于把群众正确的意见带到上面来;第三,对明显不正确的意见,要敢于坚持原则,站在人民利益的立场上,去进行耐心解释和说服。……党要加强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的工作,通过人大代表,广泛了解各方面群众的要求,倾听群众的呼声和批评。”[15]946
  二是“选举”。民主不只是选举,但选举却是现代代议民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选举实现了民主政治中权力的授予,通过选举过程,人民也实现了其对政治的参与。对社会革命进程中的选举而言,较之于权力授予的过程和价值,党对群众的有效动员显得更为重要。由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主实践中,实行选举当然是赋予政权合法性的必要方式,但选举更为重要的目标在于发动群众,即选举是一种发动群众的运动,选举如果不能够发动群众,便是“为选举而选举”。选举过程“和平”而“抽象”的“权力授予”逻辑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社会革命对政权合法性的需要,但通过选举活动发动起来的群众的力量才是执行社会革命、维系政权最重要的依靠。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选举作为群众性的运动,党的“群众路线”便自然成为选举运动的根本方针,以陕甘宁边区1945年的选举为例:“边区政府训令所指示的关于今年选举运动的基本方针,是在继续三三制政策的精神下,发扬民主,团结人民;放手发动群众,检查政府工作和人员;教育干部,整顿作风,改进工作,自由选举,选举好人;健全民主制度,加强地方自治;而放手发动群众,彻底检查政府工作和人员,尤是选举工作好的主要关键。这个方针,是从人民大众出发,为人民大众服务,又经过人民大众的群众路线。”[16]258-259“要能使群众大胆地自己动手检查政府的工作和人员,首先要干部能放手去启发群众,……打破‘怕民主’‘怕放手’的错误观点……一心一意做到人民对政府‘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干部对人民‘言者无罪,闻者足戒’……另一方面,群众还有许多不肯或不敢讲的话,其主要的心理是怕‘不顶事’和‘怕惹人’……因此,要使工作检查彻底,必须做到使群众能‘有啥说啥’。”[16]259-260
  “群众路线”是发动群众与领导群众的统一,“群众路线”的选举方针亦既要放手发动群众,又必须给予选举运动必要的引导和控制,否则党不仅失去对由选举运动发动起来的群众的必要领导,也使群众性的选举运动失去应有的价值。由此,从“群众路线”出发,必须通过对选举运动的必要控制和引导,将群众引导至政治热情的激发、政策的执行以及对政府工作的检查等特定目标上去,进而使选举运动收获具体成效,“在开始发动群众检查工作时,不必限制于检查某一种或某几种工作,应该采取群众‘有啥讲啥’的原则,讲出他们最关切的事物,这样容易发动起来。但在群众发动起来之后,则可看情形引导群众比较集中地注意于当地最主要的问题上去;这样,收效会更大。”[16]260-261
  总之,“群众路线”主导下的选举是一种群众性的运动,选举本身的权力授予行为所带来的政治合法化过程往往是附着在群众运动的广泛性及其有效性之上的,这样的选举既迎合了现代代议民主的一般要求,更实现了中国共产党对群众的动员。通过选举的群众运动,党所领导的政权获得了应有的权威,党获得了现实的革命力量。
  二、“群众路线”与法制
  法制简单来说即法律和制度的统称,法制是民主精神与原则的规范化、具体化,法律与制度相对于权力以及行使权力的个人而言更具稳定性,当契合现代民主精神和原则的法律与制度代替人的因素成为政治生活中最为根本性的取向时,便是法治。
  革命是通过打破社会既有法律与制度而展开的,中国共产党社会革命的成功源自其对群众的有效动员,对于群众运动的诉诸使党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法制的重要性。从社会革命的现实来看,较之法制,群众运动更为有效。不仅如此,中国共产党革命进程中建立的法律和制度,其形成和作用的凸显也源于党对群众的有效领导和动员:“群众运动是一种风暴式的革命运动,它主要是依靠群众的直接行动,而不依靠法律。过去土改、镇反、三反、五反,都是依靠群众运动,不是先有了法律才搞起来的。我们的法律是从群众运动中产生的,例如土地改革法、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都是在群众运动中总结了群众斗争的经验才制定出来的。”[17]140
  疾风暴雨式的群众运动与法制往往是冲突的,忽略法制的程序性和规范性而诉诸群众运动的能量是社会革命现实选择,成功的革命需要打破既有社会的法制体系,也更需要构建其自身的法制。群众运动是中国共产党“群众路线”的一种实现方式,但“群众运动需要坚持适度原则,如果过分偏重群众运动,就会丧失法制的作用,只是一种人治,人治的缺点在于不能形成稳定性的法律体系,随意性很大,……因此,依靠群众,但又不搞群众运动,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18]“群众路线”不仅表现为狂热的群众运动,从中国共产党的民主理论和实践中看,“群众路线”的丰富内涵对于法制的建立、运作以及作用的发挥都有着深刻的影响。
  不同社会中法律与制度的具体内容并没有太大的差异,法制的差异性从根本上说体现在其形成的过程、展现的价值理念以及发挥效力的方式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革命,就其法制层面而言,“党―群众”之间的“群众路线”逻辑具有决定作用。由此,法制的构建可以看成是党的意志与群众意志的有效结合,即法制既体现党的领导,又体现群众的主体性,二者共同构成法制的价值来源和合法性基础,如毛泽东如此论述1954年宪法草案的成功缘由:“这个宪法草案所以得人心,是什么理由呢?我看理由之一,就是起草宪法采取了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方法……这就是领导和群众相结合,领导和广大积极分子相结合的方法。过去我们采用了这个方法,今后也要如此。一切重要的立法都要采用这个方法。这次我们采用了这个方法,就得到了比较好的、比较完全的宪法草案。”[3]126
  由此,从理想上看,“群众路线”所决定的党领导群众实现自我的解放便体现在基于“群众路线”逻辑而确立的法制对于群众的最终归属上,“我国的宪法是工人阶级领导全国人民制定的,是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人民服从法律,就是接受工人阶级的领导,服从人民自己的意志。”[19]1269法制的合法性与价值来源中的“群众路线”也体现在法制的具体确立过程中,即法制的形成既要领导机关自上而下对于多样的、不断变化的实际作调查研究,又必须发动群众自下而上广泛的参与和积极性,“……要制定法律,必须先有群众性的探索、试验,即社会实践检验的阶段。在这个基础上,经过对各种典型、各种经验的比较研究,全面权衡利弊,才能制定法律。这是立法的一般经验,也可以说是规律。”[20]507
  此外,就法制的执行和落实而言,基于“群众路线”的逻辑,法律和制度应借由对于群众的领导和动员,通过群众的力量来实现,即变抽象的法制为群众的行动,变法制的强制为群众的自觉执行。因而,从“群众路线”出发,法制的完善固然重要,但应避免对于法制的诉诸使领导者忽视群众的现实,陷入专注于法制的“形式主义”,这种“形式主义”违反了“群众路线”所要求的领导者应与群众时刻保持紧密、现实和直接的联系,是“官僚主义”的体现。如“自中央政府成立后,条文法令颁布很多,而各级苏维埃不能根据各个苏维埃的实际情况,不分新苏区和老苏区,不分赤色腹地和边区,而只是一般的机械运用,如是弄成讲法令讲手续的形式主义……如继续发展,由形式主义要成为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21]448-449
  对群众而言,革命的法制是外赋的,也是一时难以理解的,由此,推动群众对于法制的认知较之于法制构建本身,同样重要。没有群众的认可及其现实斗争力量的支撑,法律和制度往往只能停留于抽象的文本和片面的强制之中,“苏维埃的法令,如果没有针对着广大劳苦群众切身利益的要求,如果没有广大群众为争取切身利益起来斗争,则这个法令简直等于废纸。”[22]430因此,法制基于领导者与群众之间的“群众路线”逻辑形成,其执行也依靠“群众路线”,即需要发挥领导者与群众各自的积极性,实现二者的统一,“群众解放自己和执行政府法令,二者是一致的,是相结合的,目的是为群众的解放。片面的说群众运动是执行法令的运动也是不妥当的,那不是法令为群众服务的看法,而是头脚倒置的看法。”[23]564
  三、结语
  民主是我们思考中国当前及未来政治、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中国民主问题的现状与走向源自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民主理念和实践历程,这其中,群众和“群众路线”因素不容忽略。现实来看,“群众”向“公民”在价值理念、组织制度以及实践行为层面全面而良性的转变可以成为中国民主发展的重要动力,当然也是其必须面对的基本问题。“群众路线”是中国民主未来发展一个可供开发的资源,渐进而有效的民主改革应从“群众路线”的逻辑和历史中寻求经验与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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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系复旦大学政治学理论专业博士生
  责任编辑:周奕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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