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落实情况的调查报告:社区矫正思想汇报100篇

时间:2019-02-16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落实情况的调查报告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司法通〔2016]88号),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程序,推动我镇社区矫正工作,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在县局的高度重视下,由镇司法所、派出所共同参与,深入各地区,通过实地察看、走访座谈、听取汇报、统计调查等方式,对全镇近5年来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镇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情况 我镇的社区矫正工作于2011年上半年开始由派出所将其承担的监外执行考察工作任务陆续向司法行政机关“移交”而逐步开展。截止2017年7月1日,共有被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管制、有期徒刑(拘役)宣告缓刑、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包括监狱管理机关决定)的社区矫正对象68人,到目前为止,已有51人解矫。从总体情况看,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县司法行政机关等相关职能部门经过近三年的共同努力,取得了较大进步,矫正监管网络初步建立,矫正工作逐步规范,日常监管教育更为有效,矫正效果日益显现。一是建立机构,构建社区矫正监管网络。县乡两级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了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县司法局新设立了社区矫正股,专门负责对全县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各乡镇司法所相应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站,具体负责各乡镇的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明确各行政村的治安主任、调解主任为社区矫正工作组人员,协助监管教育本村矫正对象,全县初步形成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县司法行政机关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村组协助监管教育的县、乡、村三级社区矫正监管网络。二是加强制度建设,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为规范调查评估、交付接收、管理教育、考核奖惩、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社区矫正工作的各个重要环节,县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要求,牵头制定了社会调查评估细则、社区矫正工作日常事务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逐步规范了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运行。三是加强日常监管,掌握矫正对象动向。乡镇司法所人员基本上能够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教育。主要是实行了乡镇司法所一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一次公益劳动,一月一考察;
矫正对象一月一报到,一月一书面汇报的管理模式,及时掌握矫正对象的思想动向,教育和感化矫正对象,促使矫正对象更好更快地融入社会。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社区矫正社会知晓度不高。社区矫正是一项新的法律制度,社会上许多人对社区矫正的目的、意义和重要性还缺乏了解,在绝大多数人的思想意识中,认为罪犯只有把他们关在监狱才是最安全的,留在社会上等于没有受到刑罚处罚。在调查中,一些司法所的同志反映,在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中,一些群众表现出过度的忧虑、恐惧,对社区矫正工作不理解、不支持,一些群众口头上表示愿意接受,而在心理上却不愿意接受矫正对象在自己的村(社区)进行改造,更不愿意接受矫正对象提供的服务,他们习惯于把矫正对象当成坏人,并怀有戒心和歧视心态,这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如在对**镇杉树下村的何开礼、珠泉镇金田社区的李元生进行社会调查评估时,村(社区)的干部群众就表示不愿意接收他们在本村(社区)改造。

(二)部门之间工作衔接配合不密切。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是具体组织实施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监狱、民政、人社等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相关职能部门对社区矫正工作没有形成统一的配合衔接机制,缺少沟通,有各自为政的现象。县公安机关将社区矫正工作移交给县司法行政机关后,就没有积极主动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还没有依照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建立档案,造成情况不明,本该通报的,不通报,本该采取强制措施的,不采取强制措施。如袁家镇上洞庄村矫正人员唐欧旗因盗窃被车头派出所采取强制措施,就没有向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通报。法院、监狱的法律文书送达或交付执行有时不够及时,尤其是异地法院、监狱表现更为突出,致使县司法行政机关只见法律文书不见人或者见人不见法律文书的情况时有发生。如珠泉**世村的欧日彬2013年7月17日因抢劫罪被山东****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2月11日被山东省**市中级法院裁定假释,相关的法律文书如期到了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而矫正对象欧日彬到调查时还未到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报到,依照规定欧日彬应在2015年2月21日前到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报到。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矫正期限届满,缓刑犯、假释犯违反法律规定应撤销缓刑、假释,并将罪犯收监,县司法局向原批准机关提出收监建议后,有时原批准机关久无音信。如石桥镇石塘村监外执行社区矫正人员雷志军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县司法行政机关先后三次向**市**区法院提出收监建议,才撤销雷志军的监外执行决定,将其收监。县民政部门没有出台社区矫正人员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的政策措施,帮助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县人社部门没有将社区矫正人员职业培训和再就业指导纳入地方再就业培训体系,帮助解决社区矫正人员就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三)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不够到位,矫正效果欠佳。调查中,我们了解到矫正工作人员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只是对矫正对象进行了简单宣告,开展了首次谈话教育,而走访帮教、谈心教育基本没有正常开展起来;
矫正小组也没有充分发挥矫正作用,对矫正对象的思想动态没有主动深入掌握了解,思想教育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矫正对象中偷盗、打架、吸毒、赌博等违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据统计,近三年来,矫正对象发生的违规违法行为共7人次。由于乡镇司法所人员少、场地缺,加之交叉感染的顾虑,矫正对象的集中学习没有扎实开展,司法所每月只组织集中学习一次,时间一个上午或一个下午,大大少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要求的每月集中学习8小时的规定,学习的目的不是帮助矫正对象转变观念,提高法律意识,而是查看矫正对象是否在家,矫正教育工作没有达到应有的目的。履行请假手续违反规定,有些矫正对象外出不请假,或者外出超过请假的期限。如坦坪镇坦坪村矫正人员陈权、**镇冲下岭村矫正人员张二忠外出就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矫正劳动因缺乏劳动基地,司法所每月只组织矫正对象搞一次公共卫生等公益劳动,时间二、三个小时,低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要求的每月参加社区服务8小时的规定,因而起不到应有的劳动改造作用。

(四)县、乡(镇)两级政府对社区矫正工作重视不够。一是经费保障严重不足。根据湘财行[2013]7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规定,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经费,按全县社区矫正人员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的标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我县社区矫正经费虽然列入了财政预算,但预算经费远远不足。我县现有社区矫正人员210人,按标准应安排社区矫正经费30余万元,而县财政安排社区矫正经费,2013年为2万元,2014年为6万元,2015年为8万元;
乡镇政府则基本上没有安排社区矫正经费,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二是队伍力量严重不足。由于我县相关职能部门没有依照嘉政办发[2011]13号文件的规定,加强对乡镇司法专项编制人员的规范管理,致使乡镇司法专项编制人员被借调多。全县13个乡镇司法所共有司法人员33人,其中司法专项编制人员16人,被借调4人;
地方事业编制人员17人,有7人长期在编不在岗,实有乡镇司法人员为22人,而全县司法所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最多时达370多人,平均一人要管理10余人,加之乡镇司法所人员都是身兼数职,平时工作重心是做好维稳、调解工作,没有更多时间和精力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显然有些力不从心。另外,群团组织、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基本没有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三是有的矫正工作人员业务能力不强。司法所工作人员大多数是第一次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缺乏专业性,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了解不够,理解不深。社区矫正小组成员有些是村、组干部及社区矫正对象的亲属,这些人对社区矫正方面的法律知识、工作办法、工作开展的内容更是一无所知,对社区矫正工作不知道怎么开展,如何开展得更好。四是部分乡镇司法所人员变动频繁。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主要是由乡镇司法所承担,但2003年我县乡镇机构改革将乡镇司法所的人财物事下放给乡镇党委政府后,县司法局只对乡镇司法所进行业务指导,乡镇司法所人员变动频繁。如肖家镇在2014年一年就调换了三位司法所长。五是有的矫正工作人员的责任感不强。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很多群众还知之不多、了解甚少,社区矫正对象及其家属对司法所工作人员开展矫正工作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致使司法所工作人员开展矫正工作缩手缩脚,不敢大胆开展工作。部分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认识不高,对自己的工作职责和担负的责任不是很明确,以致于没有使命感,责任感不强,导致部分乡镇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得不理想。调查组在珠泉司法所座谈时了解到,一些司法所人员不愿意从事社区矫正工作,认为社区矫正工作太辛苦、压力大,待遇低。

(五)社区矫正制度还不够完善。虽然新修订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作了规定,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支撑,但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制度,有些条款的规定比较笼统,也有一些事项没有作出规定,导致实际操作起来无所适从。一是流动人员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一定的困扰。有些罪犯按所犯罪行本可适用社区矫正,但因打工等原因,罪犯在户籍地无房子、无固定收入、无近亲属,户籍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罪犯无法监管和教育,不愿接管,而罪犯现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以罪犯不是本地人,也拒绝接管。面对这种情况,法院若对罪犯适用实刑,就降低了矫正的适用率,不利于罪犯更好地改造;
若对罪犯适用缓刑,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村(社区)又不愿接管,极易造成罪犯脱管或漏管,也不利于罪犯改造。如袁家镇上洞庄村的矫正人员唐欧旗就是这种情况。二是由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具备警察身份,没有执法证、警察服装和执法装备,在实际工作中对一些不遵守矫正纪律、不服从监管的社区矫正对象缺乏相应的强制措施,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如**镇社塘村矫正人员李建金矫正期满后,迟迟不到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办理解矫手续,为避免自己违法,工作人员只能下村找其办理解矫手续。

三、建议 (一)广泛宣传,营造氛围,扩大社区矫正的社会知晓度。搞好宣传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先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有利于工作的推进。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法规,营造全社会关注、理解、支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良好氛围,提高对社区矫正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扩大社区矫正的社会知晓度,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社区矫正工作的自觉性,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在教育改造罪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平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同时,要动员和鼓励群众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积极探索建立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两支队伍,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为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二)加强部门衔接配合,齐抓共管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作,政策性强、法律性强、工作要求高。县人民政府要抓好统筹协调工作,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沟通联系,做到“无缝衔接”,最大限度地防止矫正对象脱漏管现象的发生,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县检察院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各个环节依法开展;
县公安机关、县法院要理解和支持社区矫正工作,及时依法打击违反矫正工作规定的行为;
县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部门间的配合,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取得支持、争得主动,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序进行;
县民政部门要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帮助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落实好社会保障措施,切实解决特殊矫正人员的生活困难;
县人社部门要将社区矫正人员职业培训和再就业指导纳入地方再就业培训体系,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解决就业,技能培训等实际问题。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政府的日常工作,抽派政法组精干力量协助司法所开展矫正工作。村组是社区矫正人员的主要活动场所,村组干部与社区矫正人员接触最多,了解最清楚,也能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将村组干部列入社区矫正小组人员,充分调动村组干部的积极性,主动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从而更好地监管教育感化社区矫正人员。

(三)加强日常监管,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社区矫正效果。一要认真落实社区矫正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提高矫正的针对性。二要加大对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尤其是要加大对严管级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控力度,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矫正人员使用手机定位、电子手铐等信息手段,实行24小时定位监控,预防和减少矫正人员重新犯罪。另外,司法所工作人员还要定期、不定期走访矫正人员,与其交流谈心,掌握其思想动态,做好思想疏导工作。三要拓展矫正人员的教育内容,着力进行法律法规和中国传统文化教育,提高矫正人员的法律知识和认识水平,促使社区矫正人员更好更快地融入社会,成为一名对社会有用的守法公民。四要加快建立社区矫正人员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与信息资源在县司法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之间共享。五要加强安置帮教基地建设,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参加公益劳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六要建立日常考察与司法奖惩的衔接机制。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日常考察的结果,会商县公安机关后,依法行使司法奖惩建议权,提出“减刑、收监”等奖惩建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发挥激励和警示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保障社区矫正工作有效开展。一要加快**县社区矫正中心建设,提升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二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社区矫正工作细则,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切实做好矫正人员移交、接送和防脱管漏管等工作。三要加强矫正队伍建设。要优化矫正工作人员的年龄结构,强化职业道德和执法教育,加大培训力度,着力打造作风过硬、纪律严明、业务精通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同时,县人民政府要认真抓好嘉政办发 [2011]13号文件的贯彻落实,理顺好乡镇司法所人员的编制和管理问题;
制定社区矫正工作考核办法,增强司法所人员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责任心和责任感。四要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县人民政府要根据中央、省市关于保障社区矫正经费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安排好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并随着经济发展和业务需要逐年增加。乡镇党委政府也要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安排必要的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社区矫正日常的必要开支。五要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和资金效益的原则,积极探索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

(五)关注社区矫正工作重点难点,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为社区矫正立法提供有益参考。在实际工作中,县司法行政机关要围绕监管手段、教育方式、流动人员监管、司法所工作人员行政强制执行权等重点难点问题,积极探索解决办法,及时总结经验,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争取在社区矫正立法中为解决社区矫正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作出具体规定,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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