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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游责任书

时间:2017-05-22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旅游责任书

旅游期间安全责任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切实做好涉及轻纺公司员工人身安

全的各项工作,杜绝员工外出旅游期间一切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旅游期间安全、愉快,

特制定旅游期间安全责任如下,请大家按要求做好监护和自我保护工作。

1.出游前认真学习相关旅游安全常识,掌握必备的安全知识。

2.旅游期间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定,做到文明旅游、安全旅游。

3.注意饮食卫生,保持良好的饮食习惯。

4.选择安全的住宿场所,个人贵重物品要妥善保存。

5.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乘坐交通工具时不要携带危险品和违禁品。

6.选择安全的娱乐场所,参加各种活动时遵守安全规则,采取保险措施;不要进入各种

非法营业的娱乐场所。

7.旅游期间,员工要单独行动须征得带队领导同意,并把自己的去向和返回时间告诉领

导,有情况要及时汇报。

8.不参与各种封建迷信活动和非法集会,坚决抵制一切危害社会的不法活动。 9.旅游期

间,部门领导为第一安全责任人,带队领导负有监管责任,所有员工对旅游期间发生的一切

安全责任事故自己负责。

公司代表人: 部门代表人: 年月日 年月日篇二:旅游责任状公司消防、综治、防汛

内保工作 责任状

锦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保修公司二0一五年一月 为了全面保障2014年总公司运营生产计划顺利完成,按照上级要求,严格遵循“谁主管、

谁负责”的原则,由分公司第一责任人与车间签订本责任状。

一、 消防工作

1、 分公司各科室认真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一切消防隐患定期检查,及时整改。

2、 保证公交场站、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安全有效,对消防器材的缺损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分公司,以便及时补充更换。

3、 保证每月进行一次消防演练和培训,提高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反应处置能力。

4、 维修车间对基础设施和用电设备要定期检查,避免火灾发生。维修人员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特殊工种要持证上岗。以保证维修车辆时的安

全,并做到及时维修车辆,缩短占厂时间,保证维修质量。为车辆平安运行提供优越的条件。

二、 综治工作

1、 分公司副经理、、维修车间主任是本单位社会综合治理第一责任 人,要定期组织研究分析内部治安状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做好职工内部矛盾纠纷

的排查化解工作。

2、 认真落实应急事件处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建立和完善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应急预案,统一协调、决定、部署,处置应急事件,指导车间做好突

发事件应急预案。针对不同性质的事件采取制止、宣传、求援、疏散等方法。

3、 加强对单位职工的法制和安全教育,增强全体职工的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三、 防汛工作

维修车间要提前做好汛期的准备工作,掌握好车辆安全涉水常识,检查好车辆涉水的防

护措施,保证车内电讯设备不被水淋湿,以确保公司财产不受损失,排除隐患,确保车辆安

全运营及广大乘客平安出行。修理车间要配专人负责用电安全,如有汛期来时,地势低洼的

停车场的车辆要及时将车辆停放到安全地点。确保公司防汛安全工作万无一失,努力把灾害

降到最低点。

四、 内保工作

1、 分公司的内部安全防范工作由车间自行负责,各停车场站的 更值人员要按《更值人员岗位责任制》及总公司对停车场站管理的各项规定做好值班、

值守工作。

2、 更值人员要按时、按点到岗,高度重视安保工作的重要性, 对出入场区的外来车辆及人员要认真进行出入登记和携带物品的检查登记,每日对场站

进行经常性巡查,对发现不明物要认真检查,发现可疑物要及时上报和处理。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分公司及责任人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执行。 分公司负责人:(签字)车间责任人:(签字)保修公司

2015年1月1日篇三:旅游安全责任书《出游出行安全措施及责任》 旅游时间:2012年7月7日下午三点-7月8日 上午10点 旅游

地点: 深圳市南澳 西涌家具行业精英人士利用假期时间,互带朋友、同事参团旅游,为 了确保旅游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在出行之前,特制定《出游 出行安全措施及责任》; 具体如下:

1、外出旅行忌带贵重物品,整个游程注意人身和财物的安全。

2、随集体活动不得擅自离开团队单独活动,外出应结伴而行;

3、携带贵重物品入住时,应及时讲贵重物品存起来。离开房间须随 手关门,并保管好钥匙,如果发现物品丢失,应及时报警;

4、入住时 勿在床上吸烟,勿在房间生火煮食,私接电源。

5、入住 时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有毒物品等违禁物品。

6、饭店发生火警时,切勿使用电梯,应迅速从最近的安全通道撤离。逃生时,最好用湿毛巾捂住口鼻,尽量降低身体姿势或匍匐前进,以免吸进浓烟。

7、在游程中应记住领队的手机号码和下榻的饭店名称和电话,以备 万一离队后联系。

8、观光游览时要服从领队和参团导游的安排,紧随团队,不要擅自 脱队。尽量做到观景不走路,走路不观景。

9、从事水上娱乐项目活动,应穿戴救生衣或其他救生装备,发生意 外,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10、参加漂流、探险、蹦极、登山、缆车等危险性较大的旅游项目时,应严格遵守有关

安全注意事项。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病症的以及孕妇、小孩等不宜参加与身体状况不相适

应的旅游项目。

11、景区、景点游玩时,应严格遵守景区、景点设置的安全提示和警示。旅游发生意外

安全事故,不要惊慌失措,应及时按照应

12、提倡文明旅游,注意自己言行举止,尊重当地的习俗,爱护文物古迹,遵纪守法,

切忌惹事生非,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13、提高自身防范意识,不贪图小便宜,警惕上当受骗。

14、外出旅游发生纠纷,立即向领导汇报,由单位进行交涉与投诉事宜。

15、在活动期间,个人出现溺水、伤、残、打架、等等意外的发生,与此次出游团体内

的每一个人都无任何责任,自行承担其全部责任; 以下为出游人员签名确认: 1 2 3 4 5 6 789 101112 131415 16 2011年6月3日 xxxx班级篇四

出游责任书

:旅行社安全生产责任书 旅行社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 任 书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旅游法》,坚持“安 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旅行社安全经营管理,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遏制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旅游局决定与行政区域

内旅行社签订 年度旅行社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

一、责任对象

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颁发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注册,颁发工商营业执照的旅行

社。

二、责任目标

(一)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机构)

1、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旅行社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0人以下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所从事经营活

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二)严格执行旅游安全法律规定

1、依据《旅游法》规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等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

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2、在旅游活动中以明式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以下说明或警示:

(1)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2)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3)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4)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5)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3、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行社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

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三)规范经营旅游业务

根据《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

可证。

2、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

遇有危险时紧急求助费用。

3、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4、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

者活动。

5、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诈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

得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导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

目。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6、组织团队出境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 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7、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

风俗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

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不得向旅游者索

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8、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包价旅游合同必须符合《旅游法》规

定的内容。

9、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

10、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

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或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11、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2、订立包价旅游合同,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1)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2)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3)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4)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

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13、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

得经营许可。

14、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按规定投保责任保险。

15、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16、选择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17、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及

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本目标责任书一式三份,省、市旅游局各备案一份,旅行社留存一份。 监督人:

单位(公章)负责人 (签字) 责任人:

单位(公章) 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篇五:2011年员工旅游安全责任书 2011年店面员工外出旅游活动安全责任状

为了确保外出活动安全,现提出外出活动安全责任,请各带队及每位成员自觉遵守。

1、 外出人员确保自身健康,身体符合运动要求;身体不适者主动提出,不保病情、勉

强外出,造成的后果自负;

2、 外出人员需带适合运动的衣物、遮阳镜、伞、护肤用品、自己必备的药品等;装备

不符合运动要求,造成的损伤等由个人负责人;

3、 外出人员必须服从统一安排,遵守活动和作息时间要求,按时休息确保第二天有充

沛精力继续工作。往返统一集合乘车,不得私自外出。不得私自爬山;

4、 所有外出成员统一活动、统一食宿;不得多酒,不得私自购买酒水。不得私自在要

求的宿营及活动范围以外的地方活动;

5、 注意食品卫生,后不得喝生冷饮料;

6、 外出不得带贵重物品。以免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

7、 山高坡陡,员工不得推搡嬉戏、跑着下山;不得在危险地带拍照、下河;

8、 文明旅游,尊重当地牧民的生活习惯,不得因为自己不文明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恶劣

影响;

9、 外出旅游以安全、休闲、快乐、修养生机为主,切不可乐极生悲。

篇二:亲子出游安全责任书(1)

亲子出游活动安全责任书

金秋送爽,北京的十月是最适合孩子们游玩的季节,为了感受秋的韵味,回归大自然,激发幼儿认知动物的兴趣,培养幼儿观察能力,增进亲子感情,感受集体出游的乐趣,本次我们选定北京野生动物园之行。

出游时间:2015年10月____日周____,地点:北京野生动物园。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大家出游的安全,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特拟此安全责任书,如下:

1、家长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带好自己的孩子,不让孩子乱走,不做危险性动作或游戏,如有违反,造成伤害的由家长自行负责。

2、幼儿在玩耍的过程中,如若产生小摩擦,家长之间相互包容,如有特殊情况尽快找班级老师反映。

3、本此活动家长自愿参加,幼儿在活动期间,因不可抗拒因素或意外遭受伤害,幼儿园不负责任,由家长全权负责。

4、外出活动期间家长及其孩子因个人原因与他人发生纠纷,相关责任由发生纠纷者自己承担,与幼儿园及参加活动的其他家长无关。

5、群体活动时不得擅自离开,如有特殊情况请及时告知本班教师及园领导。

6、分散游玩时家长负责幼儿和个人的安全。

7、为了您和幼儿的安全,在游览区请您遵守以下规则:乘坐交通工具过程中请您不要吸烟,请您不要向动物投掷食品或其它杂物。途中请您坐稳、扶好,不要随意上下车。请不要大声喧哗,惊扰动物。请不要近距离使用闪光灯,以免惊吓动物。靠近动物时,请您不要触摸动物,以免受到伤害。

8、本责任书自双方签字至幼儿活动结束终止。希望大家积极配合,如无意见,请孩子的监护人签名交给班主任。

M.A双语幼儿园2015年“亲子出游”活动安全责任书回执单 班级:___________

幼儿姓名:______________

监护人:_________________

M.A双语幼儿园2015年10月23日

篇三:出游安全责任书

出游安全责任书

为了本次活动的顺利开展,本次活动提示大家以下几点:

1、 一切行动听指挥,参加出游的成员必须听从组织人的安排; 2、 出游期间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定,做到文明出行、安全出行; 3、 去厕所或其它离开集体时一定要向组织人汇报,要结伴而行; 4、 不得随意损坏公共设施;

5、 定点返回,离开集合时,组织人一定要清查人数;

6、 到达目的地时一定要注意安全;

7、 遇到危险时及时向组织人汇报;

8、 一定要带好随身携带的钱和手机等贵重物品;

9、 注意饮食安全;

10、 不得随便乱扔垃圾,把垃圾放到准备好的垃圾袋内。

注:本次活动属于个人邀请。全凭自愿,在活动期间所有安全责任均由自己负责。签字即表示同意条款并对自己负责。

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组织人所有。

组织人:

签约人: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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