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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农资市场监管责任书

时间:2017-05-31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农资市场监管调研报告

“三农”问题始终是我国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事关深化改革的大局。农资商品质量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抓好农资市场监管是工商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红盾护农”行动的重中之重,更是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推进和谐新农村建设的职能所在。我局对从去年开始至今,对农资市场监管进行了初步探索。

一、县农资市场现状

共有农资经营户217户,其中,按经营品种分:种子经营户51户、化肥经营户63户、农药经营户84户、农膜经营户19户;按经营类别分:企业127户、个体户90户。

二、农村农资市场及监管工作中的(转载自:www.dXf5.cOm 东星资源网:工商农资市场监管责任书)问题

1.农资经营行为“乱”。主要是进货渠道乱、价格乱、品种乱、管理乱,无序竞争的现象普遍存在。主要是一些经营户,在农资销售旺季时经销农资,多以杂货店、百货店的形式出现。极少数经营户对食品、服装、化肥、农药等混和经营,未能严格分开,危及食品安全与生命健康,存在着二次污染的可能。

2.农资经营主体“弱”。调查发现,农资市场经营主体有三种类型,一是个体工商户,这是当前农资市场经营的主要力量;二是农技人员自己承包经营,有一定的技术服务水平;三是原供销社解体后,原职工个人经营。多数农资经营主体实力较弱,一旦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无赔偿能力。

3、农资经营秩序混乱,准入制度形同虚设。据对我县一些农资销售单位的调查统计,他们中有合法经营资质的经营户占30%左右,有近30%无经营资质,存在大量的"挂靠"、"假集体"现象,经营资质严重不规范。甚至有少数小贩走村串户销售各种农药、种子、肥料等,擅自从事农资产品经营;有的村干部、种田大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也以服务农民为借口,组织大批农资直接在田间地头进行摊派销售;还有一些化肥公司通过与政府部门合作在乡镇进行垄断经营;超范围销售情况也存在,一些农村集镇经营其他商品的店面未经许可也在从事种子、农药、化肥等农资经营。

4.农资经营布局“散”。由于农村存在着自然村落和农村地域广博,无论交通是否便利,农资经营户都会在各个村落中存在。这样农资经营网点星罗棋布,既形不成规模,其布局也不尽合理,又无相关证照。给行政执法监管也带来一定难度。

5.法律法规的滞后,门槛较高,导致农药经营挂靠和无照现象较多。《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1)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2)植物保护站;(3)土壤肥料站;(4)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5)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6)农药生产企业;(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我县乡镇供销社已改制完毕、在乡镇基本上没网点,而农业“三站”基本上是瘫痪状态,农民又需要农药,怎么办?只有个体户才行,而个体户要经营农药要么挂靠、要么无照经营,因此农药经营挂靠和无照现象较为普遍。

三、对农村市场和农资市场监管的建议

1.要严格涉农经营的市场准入。尤其是经营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农资、种子、农药、化肥等

企业,不仅要审查经营主体资格,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把好农资商品的货源进出环节,建立完善农资商品质量保证制度。

2.加强对涉农企业的信用监管。指导和督促农村市场经营者在建立健全“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制度基础上推行农资“一单通”。选择一些管理规范的农村市场经营者,建立进销货台帐、进销货发票,农村食品质量信誉卡、农村食品质量责任书,推动诚信经营,不断提高农村市场监管效能。对涉嫌坑农、害农、损农的违法企业,也要进入企业信用体系“黑名单”,对其实施市场禁入,并追究其违法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把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事件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监督,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3.加强对农药的管理。在农药市场管理中,工商部门负责农药经营的注册登记(即颁发营业执照)、假农药、劣质农药、虚假农药广告的查处,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农业部门设置有专职农药监督管理机构,农业部门是农药监管的主管部门,工商部门应主动与农业部门加强协调配合,整合执法资源和执法技术,进一步加大对农药市场的监督管理,清除高残留剧毒农药。

4.按照《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化肥的管理。按照工商总局《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执行其规模和资金要求,同时,按国务院“三定”方案的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生产领域的商品质量管理工作,工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管理。为了杜绝劣质化肥进入流通领域,从源头上加大管理,要加大抽检力度,彻底杜绝不合格化肥流入市场,确保农业增产增收。

5.严把农村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加大对超范围经营的查处力度。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先证后照,把好农村食品市场生产经营主体准入关。凡未取得前置审批许可、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一律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坚决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

四、我局对农资市场监管的初步探索

(一)制作农资监管公示栏张贴上墙,促进监管公开化。

为优化农户维权诉求方式,促进农资经营户信息公开透明,我局制作了《农资市场主体信息公示栏》,印制采用工商蓝背景、标有红盾徽章,同时含有以下信息,一是按工商总局《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将重新整理的县农资市场经营质量监管六项制度,即《农资经营预警制》、《农资商品准入制》、《购假农资预赔制》、《问题农资商品退市制》、《种子留样备查制》和《重要农资商品备案报检制》列入公示栏内容,方便农户了解维权信息和申诉渠道。二是将辖区工商所监管干部的照片、姓名和申诉举报电话,以及农资预警信息向社会主动公开,强化信息公开力度,促使工商干部公平公正执法。三是按《省农资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审定公示农资经营户信用等级信息,引导经营者加强经营自律,提高农户购买农资的甄选能力。四是在公示栏上划定营业执照张贴区域,既公示了主体资格,又解决了《营业执照》办照率、亮照率不高等问题。

(二)首创建立农资经营“电子台帐”,台帐管理电子化。借助网络和电脑的速普及,我局探

索在电脑上建立农资电子台帐,这样既节约了纸张,又便于长期保存,还可避免出现纸质农资购销台账毁损或乱扔乱放现象。我们在河边工商所辖区,选定河边供销合作社正西街农药门市部,按照“两账两票、一书一卡”的要求,分农药和种子两个类别,在电脑上建立规范统一的农资购销电子台帐,取代了手工书写的农资购销纸质台账,取得良好成效。现已在全县100多农资经营户建立了电子台帐。

(三)试行农资经营户票证“一单通”,票账管理便利化。在农资监管中,我们发现“两账两票、一书一卡”存在诸多弊端,一是填写单据较多,且存在重复项目,无形中增加了工作量;二是单据多造成经营户和农民保管麻烦,增大投诉难度;三是单据过多纸张使用量较大,致使经营户成本不断增加。因此,农资经营户对建立“两账两票、一书一卡”的热情不高,敷衍、抵触情绪较重,在台账建立和索证索票制度执行等方面成效不甚明显。于是我们创新推行了农资商品“一单通”制度,即将“两账两票、一书一卡”中的农资商品经营者使用的销售票据、农资商品经营承诺书和农资商品质量信誉卡“三合一”,统一粘贴在一张单据上、不再做书式纸质台账,简变为“两账两单”,使索证索票更为便利,经营户更容易接受和使用。并在农资经营“一单通”的进、销货单据封面内页印制了总局《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和《工商所巡查记录表》,既进行法规宣传又留下了监管痕迹;还在进货单据封底印制《农资市场监管工作目标责任书》,强化对农资市场监管慢作为、乱作为和不作为的处罚力度。现已在全县100多农资经营户中推行,受到市局的通报表扬。

篇二:农资商品经营责任书

农资商品经营责任书

为规范农资经营网点的经营行为,共同维护农资市场的经营秩序,保护广大农民的利益,特制定本责任书,农资经营户应自觉遵守执行。

一、 自我教育、自我规范、自觉学习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守

法经营、诚实守信。

二、 建立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在进货时要向供货方索取资质证明,

查验其主体资格(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坚决杜绝购进假冒伪劣的(套取他人注册商标、登记证及以助剂为名实为农药)农资商品。

三、 化肥、农药、农膜、种子等农资产品进行进货登记,建立进货

台账,登记的主要内容为供货商、进货时间、数量、金额、发票或单据、质量检验报告等。

四、 实行商品销售信誉卡制度,销售农资商品时应向消费者开据商

品信誉卡,注明经营者姓名、经营地址、联系电话、商品名称、价格、数量及日期,并由经营者盖章或签字。

五、 推行服务承诺制度,对自己销售的农资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及

违规承担责任的承诺内容向消费者公示,对因销售的农资商品质量导致农民损失的,按照先行赔偿规定对农民的损失进行赔偿。

六、 做到自查自纠,查看经营的农资商品是否过期,失效。

七、 自觉接受工商部门、市社检查组、农委执法大队的监督管理,

自觉接受消费者监督。

八、 积极处理消费者购买农资商品后发生的纠纷,不能自行解决时

要积极配合工商机关的调解和处理。

经营单位:

负 责 人:

年 月 日

篇三:农资商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农资商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工商总局《红盾护农实施方案》,保护广大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农资交易市场的规范、有序,特与辖区内的农资经营户签订《农资商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一、农资经营者的责任

1、严把商品准入关,进货应从有农资经营资格的生产、经销处进货,并向该生产、经销商索取资格证明(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有效进货发票和能证明商品质量合格的有效证明文件;

2、建立进、销明细台帐,向消费者发放“红盾护农服务卡”或“农资商品销售跟踪卡”,并出具有效销货凭证;

3、对购进的每一批次农资均应通知工商所现场采样并按规定留样备案;

4、向消费者如实、详细介绍商品的现状,使用条件、禁忌状况及有关“三包”责任服务;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二、严禁销售无登记证(或推广许可证),批准文号、品种审定、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资商品;严禁生产、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假冒伪劣农资商品。

三、制作张贴的标语、横幅、广告牌等内容应真实可靠,

严禁利用各种广告或媒体对农资产品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等作虚假宣传。

四、经营户经营的农资商品如有过期、失效和标签不全、不合格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农资产品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管重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农资经营户要诚实守信,自觉履行上述责任,守法经营。

六、工商所要认真履行农资市场的监管职责,摸清辖区内农资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户的情况,指导农资经营者建立健全规范性的经营台帐,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等违法违章行为。

七、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经营户留存一份,工商所备案一份),自签订之日起实行。

工商所(章)单位名称(章)

负责人:负责人:

二○一二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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