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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施工责任书

时间:2017-03-2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文明施工责任书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工程名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企业:责任 书

鹿 城 区 施 工 安 全 监 督 站 印 制

工 程 概 况 表

注:1、以上工程概况由施工企业如实填写,变更情况由区施工安全监督站填写; 2、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如有变更,由施工企业提出申请,经审批后,由区施

工安全监督站填写。

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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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五)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节恶劣的,按《实

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号令)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八、其他

(一)本责任书由鹿城区施工安监站负责解释。

(二)本责任书一式五份,区安监站、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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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政策,强化安全

生产责任管理网络,确保安全技术措施及管理措施的落实,明确安全生产目标,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温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受鹿城区建设局委托,鹿城区施工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区安监站)与区管各工程项目签订《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书》,接受区安监站对该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并明确以下安全生产目标及责任。

一、施工安全生产目标

1、施工期间不发生一起四级(包含四级)以上的重大伤亡事故,一次重伤1-2人的事故不超过一起;

2、施工期间不发生由构筑物坍塌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的事故;

3、施工期间不发生支模架、脚手架、大型施工机具、深基

文明施工责任书

坑坍塌、火灾等责任事故;

4、施工期间达到县级文明标化工地)标准。

注:市区工程项目必须创建文明标化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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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工安全阶段验收

(一)工程项目施工至以下阶段时,应书面上报区安监站组织施工安全阶段验收:

1、第一阶段: 2、第二阶段: 3、第三阶段: 4、第四阶段: 注:以上施工安全阶段验收位置可由区安监站安监员与工地有关人员商量决定。

(二)工程项目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建筑施工企业凭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及施工安全四阶段验收评定单到区安监站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最终等级核定手续,退还有关人员证件。

三、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建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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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0%、10%的奖励(工程项目获多项奖项的,按最高奖项予以奖励)。

(二)区在建工程项目如创出与本责任书所约定的不同级别文明

标化工地的,建设单位除按市建设局温建建?2003?75号文件规定核算相应的文明施工增加费用以外,还应对工程项目部予以奖励。区在建工程项目如未创出与本责任书所约定的不同级别文明标化工地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在网上公布。

(三)对区安监站在平时阶段验收及日常检查、巡查中提出的安全事故隐患逾期未改正或拒不整改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及个人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如下处罚,对发生四级以上重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施工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2、对监理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3、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责任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4、建议市建设局停止施工安全员的从业资格;

(四)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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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督促施工单位积极开展创建文明标化工地和各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

(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向区安监站上报施工安全阶段验收,并

参与各阶段的施工安全生产验收工作。

六、区安监站安全责任

(一)区安监站应当根据施工企业安全阶段验收的申请,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验收,并及时、客观的给予阶段和最终安全生产评价。

(二)区安监站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建筑工地的大型设备及基坑、模板等易发生群死群伤的部位和分项工程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详细指出,并督促工程项目部做好整改工作。

(三)区安监站要加强建筑工地的安全技术指导工作,要采取积极措施,鼓励施工企业推行和采用新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建筑工地施工安全稳步、有序发展。

七、奖罚约定

(一)各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必须采取积极措施,落实本责任书的安全生产目标,对完成安全生产目标,根据温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标化工地创建工作的通知》温建建?2003?133号文件规定对获得省级、市级、区(县)级文明标化工地的项目经理,分别给予所创出的文明标化工地施工现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总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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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四)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

篇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责任书

"txt">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条例》,现有 工程与公司签订本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管理目标

1、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在0‰,重伤率控制在0%。

2、无重大坍塌、设备、火灾、急性中毒、车辆交通运输责任、爆炸事故。

3、各项方案备案实施率达100%。

4、大型机械设备验收、检测达100%;文件规定范围内钢管、扣件检测率达100%。

5、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按JGJ59-2011检查考核达到85分。

二、责任要求

1、项目负责人重视安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组织网络健全,分工明确,工地天天有检查且项目部有周检查评比制度。

2、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项目负责人参加项目安全检查。

3、及时上报并严肃查处各类事故,不得隐瞒事故,对事故坚持“四不放过”;及时发现和整改事故隐患。

4、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积极参加特种作业培训,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达到100%。

5、基坑、模板、脚手架、施工用电、井架、桩机等施工前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按方案施工,重大危险源方案必须报送备案。

7、脚手架、井架、临时设施、施工用电、高大模板等较大危险源必须经公司安全科验收,架子工、电工、焊工等特殊工种必须经公司安全科审核。

三、考核及奖惩

施工期间,公司对你项目部进行检查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奖惩。

1、对达到责任书目标要求的项目给予表扬,对达不到责任书目标要求的项目 按公司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超过责任书目标要求的给予奖励。

2、对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经整改仍不达到安全要求根据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条例》进行相应处罚;被市安监站整改或网上通报批评曝光而导致公司安全成绩扣分的进行相应处罚(被整改扣0.2分,处罚2000元;被网上通报批评曝光扣1分,处罚10000元;)。

3、附加:

四、本责任书有效期为从施工人员进场至本工程竣工交付结束。本责任书签字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盖章): 项目部(项目部盖章): 企业法人:项目负责人:

签订日期 : 年月日

篇三: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书(建设工程通用版本)

任书

甲方(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为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工程项目建设中所涉及的关有安全文明施工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

(一)发包人权利义务

1、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建立安全文明生产组织机构,并严格招待安全生产法规、标准,遵守安全文明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2、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发生事故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承包人权利义务

1、承包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以及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安

全文明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承包人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在事故发生时积极组织抢险,并立即向有关方面报告。

3、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交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发现存在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法规和防火设计规范,及可能导致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意见。

4、承包人应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现场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杜绝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5、承包人应当注意保护相邻建筑物和地下管线设施,及时妥善地也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6、承包人应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安全文明监督检查,依法输安全文明施工所需的各种批准文件。

二、相关责任

1、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和本协议地规定组织安全文明施工,项目建设施工过程所发生的一切质量安全事故以及由此而引起地一切费用支出、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等,概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参与质量安全事调查处理而对外支出的各种费用(含罚款),由发包人在支付承包人合同价款时直接扣除。

2、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迟报或谎报,一经查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该期工程合同价款的万份之一

至万分之五的范围内承担违约金。

三、其它

1、本协议是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有关安全文明条款若与施工合同有矛盾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四、本协议一式贰份,其中发包人一份,承包人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捺印日起生效。

发包人:

代 表:

承包人:

代 表:

二○一三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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