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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双方协商一致,交警责任书

时间:2017-03-2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事故认定责任书

t">向西行驶的解放牌挂斗车相刮,汽车从女学生胸部轧过,经抢救无效死亡。在这起事故中,

女学生骑自行车侵占快车道,避让措施不当,应负主要责任。司机开车不注意观察,负有次

要责任。

(3)同等责任。造成

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情节相当,各方负同等责任。如某物资运输公司的司

机陈某,驾驶大货车以五、六十公里的速度从北向南行驶。行至这条公路19公里处时,在陈

前方六、七十米处,某单位司机张某驾驶130货车,以60多公里的时速相对驶来。陈某不顾

会车危险,仍然强行超越车前右侧一行驶马车,结果在两车接近时,双方司机惊慌失措,加

之车速快,躲让不及,造成两车相撞,130货车被撞后栽入旁沟内。这起事故本来是可以避

免的,但由于两车司机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交通法规,酿成灾祸,理所当然地应负同等责任。

[2]

制作原则

1、程序合法

2、事实清楚

3、证据确实充分

4、适用法律正确

5、责任划分公正

作出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

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

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除无证、无牌等违法情形,或

者为检验鉴定需要外,交警无权扣留交通事故车辆。因检验鉴定扣留机动车时限如下:现场

调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委托;检验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结束鉴定,超过20个工作日需

报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最长不超过60日;接到结果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如有异议,需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申请,经县级公安交警部门批准后另行委托检

验机构复检,复检以一次为限;结果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交警必须通知当事人领车)

交通事故扣车期限

2012-01-29 13:52

【】【】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2条规定了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应对事故现场勘验、检查,因收集证据需要,可以扣留

事故车辆,,但未规定扣留的期限。2009年开始实施的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中也未明确规定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扣车的期限,只在第44条规定,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

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那么,另一个问题出来了,检验、鉴定的期限多长呢?《规定》第38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

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也就

说,该检验、鉴定的最长期限不超过60日。

但另外,《规定》第

43条同时赋予了当事人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权利。“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

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

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

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

为限。”即,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这样下来的话,检验、

鉴定时间可能要超过60天。

我们知道,发生交

通事故后,交警部门应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同时对事故原因

进行调查,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所以,因个案复杂程度不一及检验、鉴定时

间的不确定性,我们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何时放车,不可一概而论,只能说是检验、

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交警部门应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及其他扣押物品。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

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

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

无责任。

包含内容编辑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

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

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

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

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

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

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复核

当事人如果对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

3日内,向其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

复核申请后5日内,就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公安交管部门受理

复核申请的,如果认为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

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对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重

新调查、认定;如果认为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责任认定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就会维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内容。向上一级公安交管

部门复核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一次为限。[1]

篇二:安全事故认定责任书

安全

事故认定责任书 甲方:葛洲坝水利集团(安乐灰坝) 乙方:喻占全 赵银

经甲乙双方安全事

故责任协商认定;

⒈出现山洪、泥石

流,塌方,造成人员伤亡由甲方负责。

2.触电造成人员伤

亡由甲方负责。

3.安装过程中,出

现人为的,甲方负责80%主要责任,乙方负责20%的次要责任。

4.安装过程中,如

工具,机械出现问题,乙方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未对工具,机械进行修理。乙方有权停止施

工,如甲方强行施工出现的人员伤亡事故由甲方全权负责。

5.本安全事故认定

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本安全事故责任

书在签字之日起立即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2014年月

篇三:关于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前的协议书

关于

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前的协议书

甲方:虞秀文,机动车轿车方,身份证号:

乙方:,

摩托车驾驶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摩托车

撞上机动轿车造成车损人伤事故,就事故责任认定事前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摩托车速度

快,轿车速度慢,就事故现场判定,双方承认摩托车方应承担主要责任,轿车方承担次要责

任。

(二)但考虑摩托

车方经济困难,甲方愿意主动承担全部责任。

(三)乙方保证责任

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不再找甲方任何经济及其他责任,(甲方本人不再承担任何经济及其他

责任,其责任全部转移与保险公司,除保险公司赔偿外,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得

以任何理由纠缠甲方,否则视为违约,)但甲乙双方都有协助办理保险理赔事宜。

(四)甲乙双方签

订合同后生效,均不得反悔,若一方反悔,事故责任书都必须同意重新认定,并且赔偿对方

违约金五万圆整。

(五)本合同一式

两份,双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证明人(签字)

2012年7月24日

篇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范本

道路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范文

第××××号

时间19××年 5

月17日 12 时 30分地 点××市××路××路口××市××有限公司司机王××驾驶“桑

塔纳”小客车,在××路由西向东通过××路口时,适有××市××出租汽车公司司机李×

×驾驶“切诺基”吉普车以八十多公里时速由南向北通过路口。李××临近路口发现前方横

穿的小客车后虽踩了紧急刹车,但由于车速快,停车不及,吉普车前部撞在小客车右部,造成

小客车内乘车人赵××当场死亡、两车均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发生交通事故原因

是:王××驾车通过路口时,未让干路车先行,属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车

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依次让行:(一)支路车

让干路车先行??”的规定,李××驾车通过路口时,未减速慢行,属违反《道路交通管理

条例》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遇道路宽阔、空闲、视线良好,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最高时

速规定城市街道为七十公里的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

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王××负事故主要责任,李××负事故次要责任,赵××不

负责任。

(公章)

承办人:宋××郭

××19××年5月27日

此认定书,已于19

××年5月28日向当事各方宣布,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接到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市交警

支队申请重新认定。

(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

篇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张某某(死者之妻),女,汉族,身份证号410xxxxxxx,住xx市xx区xx路xxx号

委托代理人:江伟,

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魏xx,

男,x岁,住河南省xx市xx镇xx村x组

申请人于2013年x

月x日收到郑州市交警x大队作出的郑公交认字第410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提出复核申请。

复核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郑

州市交警x大队作出的郑公交认字第410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认定被申请

人魏x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郑公交认字第

410xxxx号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责任认定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郑州市交警x

大队未查清事故车辆豫axxxx重型自卸货车事发时的驾驶人,在未查清其车辆事发时的驾驶

人就作出事故认定责任书,严重影响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013年x月x日x

时许,xx驾驶的豫axxxx号车与豫a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当时xx所驾驶的车上

就只有xx一人,而豫axxx重型自卸货车上却有两人,至于该两人哪一人是事发时的驾驶人,

郑州市交

警x大队未查清。而查清豫axxx号车事发时的车辆驾驶人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至关重要,因为

该车上驾驶人存在酒驾、疲劳驾驶及无证驾驶等诸多违法情形,而由另一人冒牌顶替当时车

辆的驾驶人。所以,郑州市交警x大队在未查清事发时豫axxx的驾驶人,而作出事故认定,

有失公允。

二、事故车辆豫

a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未年审,也未购买交强险就违法上路行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

全法》及其他相关交通法规的规定,车辆都必须按时参加年检,在上路行驶之前也必须购买

交强险,这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事故车辆豫axxxx号车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及不够买交强险的情形下就公然上路行驶,这种无视法律的规定、无视

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应当对发生严重损失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综上,事故车辆豫

a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有诸多违法违规情形,对造成死亡一人的严重交通事故负有不可推卸

的责任,根据事故双方的实际情况,事故车辆豫axxxx号车最低也应当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郑州市交警x大队在没有查清事实的前提下,认定申请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是错误的,为

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复核申请,望支持申请人的复核请求。

篇二:事故责任书,保险

>武汉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处理协议书

各方当事人签名后即具法律约束力。

温馨提示:

1、 当事人填写前

须核对当事人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保险标志,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住址一栏填写当事人

常住地址,

联系电话须为随时

可以联系的号码,并相互拨打对方所留号码。 2、 本协议当事各方签署后,便视为对记载的

事实形态无异议,并将作为交通警察确定当事人事故责任和保险公司理赔

的依据。

3、 当事人自行协

商处理及前往理赔中心的案件可采用摄像,拍照或在地面标识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

在确保

安全的情况下,将

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

4、 对前往理赔中

心进行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在24小时内就近到达同一理赔中心,未按规定时间到达的,

理赔

中心不予受理。

郑重提示:

适用于8时至19

时机动车在本市境内(暂不包括东西湖、黄陂、江夏、新洲、蔡甸、汉南六个区)道路上发

生的不涉及人员伤亡,仅造成各方车辆损失均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车辆可以自行移

动,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道路交通事故。

机动车无号牌、无

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

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车辆单方发生交

通事故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一方当事人逃逸

的;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

物品车辆的; 19时至次日8时发生的属于自行协商处理的物损交通事故;理赔中心不予处

理。

武汉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理赔流程图

篇二:事故认定书中未划分事故责任比例的,保险公司该如何理赔?

事故

认定书中未划分事故责任比例的,保险公司该如何理赔? ——

王彦章律师 联系电话:13638340854

[案情]

刘某为其驾驶的某

品牌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不计免赔,在刘某

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第6条规定,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

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对

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给予赔偿。第16条规定,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

险人依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处理事故时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且出险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比例没有明确规定的,

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照50%

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某日,刘某驾驶该

车在本市某路段与行人曹某碰撞,发生了人车交通事故。事发后刘某除了及时实施救助外,

还分别向本市某交警队和保险公司报了案,5月13日,某交警队就此事故出具了事故责任认

定书。该认定书载明:5月3日下午3时28分,司机刘某驾驶车辆在本市某路段由北往南行

驶,恰遇曹某横穿公路,双方临近时司机刘某在采取制动躲闪过程中,致使司机刘某驾驶的

车辆的左侧与曹某下肢发生碰撞,造成行人曹某倒地受伤;经现场勘察及调查,刘某驾驶的

机动车辆制动合格,不存在超速的情况,但存在操作不当未及时避让行人的情况,行人曹某

也存在未按照路面及交通信号灯指示同行,从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双方均违反了道路交

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定。依据《道路交通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刘某与行

人曹某在此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随后曹某对初次事故认定书划分的责任不服,依法提起复

议,经某交警队再次调查核实后出具了再次事故认定书仍认定刘某与行人曹某在此事故中负

有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某、

曹某及保险公司进行了多次调解,始终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最终曹某将刘某及保险公司

一并告上了法庭。曹某诉求法院判决包括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等各项

共计20余万元要求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险依约赔偿。

一审诉讼过程中在法庭主持下经多次调解各方仍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最终法院判定车方

刘某在本

次事故责任中承担70%的责任比例,行人曹某承担30%的责任比例。曹某的诉请基本上得到了

法院的支持,交强险范围内不足的部分,因曹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需要承担30%的赔偿比例,

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只承担50%的赔偿比例,刘某在超过交强险范围的部分还需

额外承担20%的赔偿比例。

保险公司在庭审中

主张交警部门在处理本次事故时并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且出险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

比例没有明确规定的,在超出交强险部分应当依照与刘某签订的商业第三者险合同约定的第

16条依法承担50%的赔偿比例,超出的部分应当由刘某个人承担。刘某领到判决后不服一审

判罚,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予以改判,刘某认为

在商业险赔付的问题上,超出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比例应当一并由保险公司承担,自己不需

要承担额外的20%的赔偿比例。

[本案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否已经确定了事故责任比例,若未确定本次交通事故责任比例,保险公

司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理赔。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此

次交通事故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已

经确定事故双方为同等责任,责任比例的区间是已经确定的,保险公司应当对此次交通事故

中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予以赔偿。

另一种意见认为,

本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事故责任划分不等同于事故责任比例划

分,依据保险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在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未对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责任

比例予以明确划分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失在

交通事故理赔过程中依法只应按5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这是从合同的条款中能够得出

的合理结论。

[律师观点]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

见。

1.本案两被告签订

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形式与法不悖,为有效合同。依法

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在被保险人发生保

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情况下,

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理赔,不得以对理赔条件作出的单方限制性

解释为由拒绝承担合同义务。本案被保险人刘某的保险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并对行人曹某造

成了人身损害,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刘某与曹某对事故均负有同等责任,保险公司在

庭审中主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依据保险合同以公安交通管理部

门未划分责任事故比例为由只按50%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了保险合同的规定,

不具备法定和约定的免赔条件,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依照公安交通管

理部门出具的责任事故认定书的认定,可以认定为刘某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责任比例的区

间已经确定,应当视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事故时已经确定事故责任比例问题。

诉讼中的推定是指

法官根据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以已经查明的事实推断另一难以证明的事实的存在。已经查

明的事实为基础事实,由基础事实推断出来的事实为推定事实,由于二者存在逻辑上的共存

关系,所以只要基础事实存在,就可以认为被推定的事实存在而无须证明。诉讼推定的方法

可以是逻辑推理方法,也可以凭借生活常理和经验进行分析、推定。推定的结果一般具有合

理性和确定性,但在民事诉讼中,其可靠性只要达到优势程度即可,不具有绝对性。本案中,

交警队在刘某与行人曹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进行了现场勘察、调查及责任认定,刘某驾

驶的机动车辆制动合格,车况良好,不存在超速的情况,但存在操作不当未及时避让行人的

情况,行人曹某也存在未按照路面及交通信号灯指示同行,从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双方

均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定。依据《道路交通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认定刘某与行人曹某在此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根据以上基础事实,笔者认为,交警队对事

故双方负有同等事故责任的认定,责任比例的区间已经确定,应当视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

处理事故时已经确定事故责任比例问题保险公司理应依据其与刘某签订的保险合同,按照保

险车辆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情形进行保险理赔。

3.本案中即使认定

划分事故责任不等同于划分事故责任比例成立,然而因保险公司提供的是格式化保险合同,

且没有证据表明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主张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中公安交通管

理部门未划分责任比例则保险人按5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的约定也应是无效的,缺乏合

同依据。

依照《合同法》第

39条“采用格式化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

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时间提请对方注意免

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的规定,保险公司作为专业

保险机构和格式化保险合同的提供者,应当对自己的减轻或免责事由予以说明。而本案保险

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未就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划分事故责任比例作出提示或说

明,且在刘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也未向刘某说明依据保险合同中第16

条的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未划分责任比例则只按5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的相关事项。另外,保险公司应该比刘某更了解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划分的情形,其应该在保

险合同中对未划分事故责任比例的交通事故的情况予以预见并予以约定。根据《合同法》第

41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

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化条款一方的解释”。按照人们对合同的通常理解,

一方对合同责任的免责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规定。换言之,只有合同明确规定了一方的免责

条款,该方当事人才可以依照合同的免责条款主张免责。而本案保险合同中,根本没有明确

列明: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时,如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未划分责任比例则只按50%

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因此,保险公司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未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责任比

例为由而只按5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的做法是没有合同依据的。

4.划分交通事故的

责任比例并非刘某之义务,保险公司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未划分责任比例为由,主张只按50%

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的行为既缺乏法律依据,也有失公平。

根据《治安管理处

罚条例》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有权或者应当对交通事故责任(包括责任比例)

作出认定的部门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般的民事主体既无权也无义务来划分事故责任

比例。在本案中,刘某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履行了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在保险车辆发生交通

事故,并经公安交通主管部门认定其司机对交通事故负有同等责任之后,只要刘某向保险公

司提供了有关的证明,则保险公司履行义务的条件已经成就,应当向某制衣厂赔付保险金,

而不应再额外对刘某提出非其能力所及之条件,并以此为由变相拒绝。保险公司要求刘某提

供带有划分责任比例的相关材料颇有强人所难之嫌。本案刘某已按照保险合同履行了自己的

全部义务,没有违反保险合同的情形,本着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在一方尽了自己的义务之

后,剥夺其应享受的权利是不公平的。如果法

院在本案中以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未明确划分事故责任比例为由判定保险公司只按50%事故责

任比例计算赔偿,显然有悖于法律的公平原则。

综上所述,笔者认

为,在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只认定被保险人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而未对交通事故划分责任比

例的情况下,事实就已经确定了事故责任比例,则保险公司就应对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予

以赔付。否则,就有悖于法律所规定的公正、公平原则,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不利于我国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

王彦章律师) (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

篇三:在保险理赔中如何看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在保

险理赔中如何看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事故当事人和保险当事人在利益调整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

保险理赔中是必不可少的证据材料。因其特殊的地位,保险人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在理赔

中把它当作具有无可辩驳的证明力的证据来对待。这样,给保险企业留下巨大的证据风险和

经营风险。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对其进行查实后方可作为证据予以采信,以防范风险。要

说明这一点,我们就需要了解影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形成的几个因素及对其进行审查的必

要性。

一、事故当事人的

主观心态对责任认定书的影响

根据《道路交通事

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生效后任何一

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知在交通事故处

理过程中,事故处理机关虽然拥有一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但其调解效力弱于司法调解,不具

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如行政调解不成进入诉讼程序,被保险人的诉讼成本又会相应加大。比

如,对于伤残者或其家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

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而根据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的第六条规定: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

损害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由于《条款》和有关法律在损害赔偿方面的不衔接,在很大

程度上促成被保险人选择行政调解。但是行政调解之路并非没风险。由于道德观念的问题及

社会不法力量的干扰等因素的影响,法律法规的适用受到了挑战。调解时伤残者或其家属一

般不是据其本身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的轻重通过合法的程序和方式向车方提出合理合法的索赔

请求,而是通过各种有形或无形的胁迫手段来逼迫车方满足其要求。一方面出于为避免进入

诉讼程序导致成本增加的考虑,另一方面又能尽快解决事故赔偿纠纷,基于以上考虑被保险

人往往被迫作出妥协。承担比应负责任更重的损害赔偿金,这是非常普遍的事实。另一方面,

在保险赔偿中存在某些合法却未必合理的现象。

因此,在被保险人

支付给第三者的赔偿额一定的情况下,如车方承担责任轻,获得的保险赔偿少;责任重,获

得的保险赔偿多;保险成了一个杠杆,无形中迫使车方承担不合理的更重的事故责任,在赔

偿中处于不利位置,这也是不争的事实。“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衡取其重”。因此,对于

保险车辆与未保险车辆、行人之间造成的交通事故,尤其是在车方投保了无免赔责任险的情

况下,采用《办法》中的第二十条(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第二十一条(当

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规定的情形,或通过其它途径,驾驶员主动包

揽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为在以后的保险理赔中获取更多的利益缩小应由自己承担

的损失奠定好证据基础,这类情形也是屡见不鲜。

二、责任认定主体

对责任认定书的影响

客观上说,《道路交

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责任认定人根据现场查勘材料运用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在交通事

故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做出的定性定量分析,与其它材料相比,应该说具有不可比拟的权威性、

客观性,可信度更高。但这并不能反映它的全部内容。它能否反映事故客观情况,这要受多

方面因素的制约:首先是实践经验,经办人员是否有能力搜集到全面充

足的现场材料,能否由表及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提出反映事故本来面目的客观材料;

篇三:事故责任书验车

效死亡。在这起事故中,

女学生骑自行车侵占快车道,避让措施不当,应负主要责任。司机开车不注意观察,负有次

要责任。

(3)同等责任。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情节相当,各方负同等责任。

如某物资运输公司的司机陈某,驾驶大货车以五、六十公里的速度从北向南行驶。行至这条

公路19公里处时,在陈前方六、七十米处,某单位司机张某驾驶130货车,以60多公里的

时速相对驶来。陈某不顾会车危险,仍然强行超越车前右侧一行驶马车,结果在两车接近时,

双方司机惊慌失措,加之车速快,躲让不及,造成两车相撞,130货车被撞后栽入旁沟内。

这起事故本来是可以避免的,但由于两车司机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交通法规,酿成灾祸,理

所当然地应负同等责任。[2]制作原则

1、程序合法

2、事实清楚

3、证据确实充分

4、适用法律正确

5、责任划分公正

作出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

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

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除无证、

无牌等违法情形,或者为检验鉴定需要外,交警无权扣留交通事故车辆。因检验鉴定扣留机

动车时限如下:现场调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委托;检验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结束鉴定,

超过20个工作日需报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最长不超过60日;接到结果后2个

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如有异议,需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申请,经县级公安交警

部门批准后另行委托检验机构复检,复检以一次为限;结果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交警必须

通知当事人领车) 交通事故扣车期限

2012-01-29 13:52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规定了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应对事故现场勘验、检查,因

收集证据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未规定扣留的期限。2009年开始实施的公安部《道

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也未明确规定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扣车的

期限,只在第44条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

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那么,另一个问题出来了,检验、鉴定的期限多长呢?《规定》第38条规定,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转载于:

事故责任书验车)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

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也就说,该检验、鉴定的最长期限不超过60日。 但另外,《规定》第43条同时赋予了当事人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权利。“当事人对检验、

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

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

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

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

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即,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重新检验、鉴定,

这样下来的话,检验、鉴定时间可能要超过60天。

我们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应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

交通,同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所以,因个案复杂程

度不一及检验、鉴定时间的不确定性,我们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何时放车,不可一

概而论,只能说是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交警部门应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及其

他扣押物品。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

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

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

害人无责任。

包含内容编辑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

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

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复核当事人如果对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

日起3日内,向其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收到当事人

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就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公安交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如果认为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

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对

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重新调查、认定;如果认为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认定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就会维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内

容。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复核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一次为限。[1]篇二:交通事故责任书武汉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处理协议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后即具法律约束力。 温馨提示:

1、 当事人填写前须核对当事人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保险标志,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住址一栏填写当事人常住地址,联系电话须为随时可以联系的号码,并相互拨打对方所留号码。 2、 本协议当事各方签

署后,便视为对记载的事实形态无异议,并将作为交通警察确定当事人事故责任和保险公司

理赔

的依据。

3、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及前往理赔中心的案件可采用摄像,拍照或在地面标识车辆现

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将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

4、 对前往理赔中心进行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在24小时内就近到达同一理赔中心,

未按规定时间到达的,理赔中心不予受理。

适用于8时至19时机动车在本市境内(暂不包括东西湖、黄陂、江夏、新洲、蔡甸、汉

南六个区)道路上发生的不涉及人员伤亡,仅造成各方车辆损失均在2000元以下(含2000

元),车辆可以自行移动,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道路交通事故。 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

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

施的;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发生交通事

故后有一方当事人逃逸的;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

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19时至次日8时发生的属于自行协商处理的物损交通事

故;理赔中心不予处理。 武汉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理赔流程图 篇三:车辆事故处理流程

一.双方机动车事故处理流程:

一)总则

发生事故时,首先观察周围环境和对方车辆情况,若满足以下任意两条条件

1.天黑时发生或者路上车辆行人稀少

2.对方为老本田或者皇冠(特别是墨绿色和黑色雅阁)

3.事故后对方车辆翻起后盖

4.对方车牌号码被遮挡

5.明显对方故意肇事

6.对方车中有3、4个男性,且明显为社会人士

7.本人为女性,或孤身驾车

8.第六感感觉到危险

则请注意:

1.不要下车,确认门窗已完全锁牢。

2.若对方只是隔窗门大吼大叫,则记住对方车牌号码,并拨打110报警。

3.若对方无过激举动,则等110到达后再下车。

4.若对方携带凶器扑来,则在确保不会出现重大事故的情况下,小擦小碰就不要管了,

立即大脚油门离开或者快速倒车。

5.若被对方进入车中,则不要做任何反抗,要钱给钱,要人给人,然后求上帝、佛祖、

真主保佑保住小命就好。

注:

1.弱势情况下,机智一些,尽量和劫匪聊聊天打好关系

2.随身不要带太多借记卡(信用卡),信用卡额度不要太高,信用卡不要设密码

3.有条件的加装gps等防盗抢系统

4.车里常备棒球锁,平常多找黑道白道有关系的朋友吃吃饭,联络联络感情

二)正常事故处理流程

1.事故发生点为高速公路时,不要停留,不要下车,驶入紧急停车带或安全地带(若车

已无法驶离,则在注意后方安全的情况下迅速离车,跑入紧急停车带或安全地带),然后报警

报保险。

2.事故发生点为市区普通公路时,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打开双闪,下车查看事故

情况。

3.根据车损情况、个人情况、双方沟通结果决定是否私了,私了则或者给钱或者拿钱,

然后双方各自走人,不私了则:

1)记住对方车牌号码,报警告逃逸

2)交警查对方车牌资料

3)若对方为套牌、假牌、报废车等情况,则 a)报保险,报单方事故,保险赔付70% b)做现场,然后报保险

4)若能找到对方,则报保险,交由交警和保险公司正常处理 b.无人身事故,且双方对事故责任取得一致并且事故轻微,则走快 处快赔

1)双方驾车驶离到不阻碍交通的地点,不能驶离则打开双闪,放警示牌。

2)有条件的情况下拍摄车损情况,不拍也可,双方签署快处快赔单,主要确认责任方(无

快处快赔单可简单写下事故形态,双方签字确认后交给无责方),若对方全责则尽可能扣下对

方的行驶证或者驾驶证。

3)约好时间到快处快赔处理点交由保险查勘、定损(之前未签署快处快赔单,则此时签

署)

4)致电4s描述车损情况,让他们大致估计定损额,若与保险定损结果相差太大则让保

险和4s进行沟通。

5)若我方全责则

a)让对方尽快修车拿发票给你,或者对方修完车我方去买单拿发票、拿对方交强险复印

件、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

b)去自己的4s或者修理厂修理c)拿齐对方修车发票、对方交强险复印件、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快处快赔单和我方

保险所需资料让4s代理索赔或者找保险公司报销

6)若对方全责则

a)请自己保险公司的人过来,并且请他们协助定损,请他们帮忙核实对方的现场勘察记

b)可能的情况下,扣下对方的行驶证或者驾驶证,等车修完再还给他。 c)修好后若对方

不付款,再报交警,再不行告诉对方准备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扣车。还有,不处理完,

交警会有记录,年审过不了。(起诉流程参见注2)

c.无人身事故,但双方对事故责任无法取得一致或事故较重

1)打开双闪,放警示牌。

2)报警,交警到后要交警现场开出事故认定单,双方签字。

3)根据事故认定单和个人情况,再次协商私了事宜。 a)若事故重大,不建议私了

b)若我方全责,且时间充裕,则不用私了。 c)若对方全责,且我方无法判定大概车损金额,则不要私了。

4)仍无法达成私了则报保险

5)等保险来查勘、定损

6)致电4s描述车损情况,让他们大致估计定损额,若与保险定损结果相差太大(本文来自:WWw.DXF5.com 东 星 资 源 网:车祸双方协商一致,交警责任书)则让保

险和4s进行沟通。

7)若我方全责则

a)让对方尽快修车拿发票给你,或者对方修完车我方去买单拿发票、拿对方交强险复印

件、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

b)去自己的4s或者修理厂修理c)拿齐对方修车发票、对方交强险复印件、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事故认定单和我方

保险所需资料让4s代理索赔或者找保险公司报销

8)若对方全责则

a)请自己保险公司的人过来,并且请他们协助定损,请他们帮忙核实对方的现场勘察记

b)可能的情况下,扣下对方的行驶证或者驾驶证,等车修完再还给他。 c)修好后若对方不付款,再报交警,再不行告诉对方准备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扣车。

还有,不处理完,交警会有记录,年审过不了。(起诉流程参见注2) d.有人身事故,则事故情况一般都较为严重,未处理过此类事故,请记住要先拨打120

救人,然后拨打110报警,再参照无人身事故的情况进行处理 注:

1.关外不能快速理赔

2.起诉流程:

a)拿交警写的《事故认定书》,去交警大队,事故在福田,就去福田交警大队,在南山,

就去南山交警大队。

b)依此类推,里面有一个事故科,拿事故认定书,告诉mm,对方不付款,要求打印对方

车主,司机信息,交警信息mm会很配合给你打印! c)去竹子林益发大厦首层工商局信息中心28,29窗口,打印保险公司资料(交60米)。d)直奔法院(注意,要去最基层法庭,比如南山法院下面有西丽法庭,蛇口法庭等,你

事故发生在那个法庭管辖地,就去哪个),要起诉状,填写起诉书,你不会填写?没关系,法

庭有现成样板贴在墙上,你照着写就可以了,所有资料你1,2项都有! e)复印你的起诉书以及证据(事故认定书,修车发票,定损单随便来两项就行),法官给

你一个诉讼费单,在法院收费窗口或者你去农行篇四: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书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甲方(赔偿义务人):

身份证号码:

驾驶车辆号牌:

乙方(赔偿权利人):

身份证号码:

驾驶车辆号牌:

20xx年xx月xx日,甲方驾驶号xx牌轿车行 驶至xxxxxxxx时,与受害人乙方所有停放于停车线内的号xx牌汽车发

生碰撞,致使号xx牌汽车受损严重。 本起交通事故经xxxx认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甲方轿车驾驶员 负此次交通事故

的全部责任。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

事故处理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就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达成赔偿协议如下:

一、 甲方自愿一次性赔偿乙方各种法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共计贰万元(小写20000元)整。

二、 乙方同意接受以上赔偿款项,并放弃对甲方的其他一切权利,不再要求甲方进行任

何形式的赔偿或承担其他任何责任。若乙方(包括乙方其他利害关系人)再向甲方提出任何要

求,由甲方决定如何处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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