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放弃房屋产权承诺书
>项锡平:我自愿放弃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东风村一队古房子大院由项开义从项锡强处购得的农村住房(房屋占地面积约为 平方米,院子占地面积约为 平方米,房屋为结构 ,房屋总面积约为 平方米)的产权所有权,将在以后不主张对此房屋的产权所有权权利,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我全部负责。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印章)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篇二:自愿放弃房产继承权声明
xt">声明人XXX,性别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我父亲(母亲)XXXXX于XXXX年X月X日因XXXXX,父亲(母亲)XXX于XXX年X月X日XXXXX,我父亲(母亲)生前与母亲(父亲)XXX有坐落于XXXXXX的XXXXXXXX房产壹栋,建筑面积XXXXXXXX平方米,房产证号:XXXXXXXXXXXXXXXX。我父亲(母亲)XXXX(父亲)XXX生前未立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协议,我系父亲(母亲)XXX与母亲(父亲)XXXX婚生XX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我系该房产合法继承人之一。
现特声明:我自愿放弃对父亲(母亲)XXX母亲(父亲)XXX该项房产的继承权。
声明人:
XXXX年XX月XX日
自愿放弃房产继承权声明书
声明人周玉路,性别,男,1959年7月7日出生,现住湖北省远安县鸣凤镇汪家村2组,身份证号:422725195907070014。
我父亲周金根于2002年9月12日因病去世,母亲赵兰芝于2007年12月12日生病去世,我父亲周金根生前与母亲赵兰芝有坐落于鸣凤镇汪家村二组的土木结构房产壹栋,建筑面积159.91平方米,房产证号:远县私房字第1668号,土地使用证号:远安集建(1993)字第01-06-00-101号。我父亲周金根、母亲赵兰芝生前未立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协议,我系父亲周金根与母亲赵兰芝婚生长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我系该房产合法继承人之一。
现特声明:我自愿放弃对父亲周金根、母亲赵兰芝该项房产的继承权。
声明人:
2011年4月27日
篇三:房产继承证明书
/p>码。现有位于 住宅地一处,(写清楚房屋的结构。面积,房产证
号码等)。
本人共有子女 人,经全体人员协商,同意将原来旧宅处房产(房产证号码)由第 子
姓名 身份证号码。独自继承,其他子女对此持支持态度。 特立此证书以证明情况。房屋产权人签名:接受房屋继承人签名: 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签名: 证明人签名: 年 月 日篇二:房
产继承证明 房产继承证明 原老宅(杨店村柴东组)六间房产是父亲(毛系苏已去世)盖的。三间主屋是给毛林的,
(父亲在世时口头遗嘱)二间过道是毛林自己盖的。西面的三间边屋是母亲的。(现已经拆迁
了40平方米)现在母亲把三间边屋给毛林继承,毛林负责母亲住房,一直到去世,老宅的所
有房子土地赔偿款,及现已按置在梦溪三期的49号楼一单元201室、202室都归毛林所有。
其他兄弟不得来分割财产。
特此证明!产据人: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篇三:继承房产证明证 明
兹有四川内江全安吼冲村社号村民 (性别: ,身份证
号:),由于 的 于 年 月 日逝世,留下
位于四川内江全安吼冲村社房屋一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为: 字
第 ,用地面积
为: 。现在自愿提出将其 的平方米继承到自己名下。并且达成协议,
自愿放弃该房屋继承权,的 平方米由 继承。特此证明!
全安镇吼冲村村民委员会
2014年 月 日 2014的房屋土地使用面积与 留下的房屋土地使用面积的 内江全安镇人民政府 年
月日篇四:继承权证明书[1] 继承权证明书如果办理公证,需要提交以下的材料:1(查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或公安机关签发的死亡报告单、殡仪馆签发的火化证等,
被继承人在国外死亡的,其死亡证明须在居住国办理公证及外交认证。3(上述证件应备一份复印件交公证处存档)。被继承人的遗嘱,(在国外立的遗嘱,须经
居住国遗嘱检验部门检定及外交认证)。
4、全部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证明须详列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住址以及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已经死亡的,要写明于何时在何地死亡,并提供死亡证
明。上述证明在国外办理的须经外交认证,在香港办理的须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证明,
在台湾办理的须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要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该声明书,在国内居住的应亲
自到居住地的公证处办理;在香港居住的应到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或亲自回内地公证
(本文来自:www.dXF5.com 东 星资 源 网:自愿放弃房屋产权证明书)处办理;在台湾居住的应在台湾公证机关办理;在国外居住的应在居住国办理公证并经外交认
证。
6、被继承人或已死亡的继承人,解放前死亡的或虽然是解放后死亡但没有死亡证的,必
须提供充分的足以认定其死亡的有关证据。
7、继承人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按《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继承
人失踪或死亡。
8、遗产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需要委托银行代理托收的,继承人应先到中国人民银行广
东省分行联系,取得银行同意接受委托的公函后,再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有关的公证文书。
9、公证人员要求提供的与此项公证有关的其他证件或材料。篇五:如何房产继承公证 房产继承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公民的申请,依法证明公民具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
人合法房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由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
受理。
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公证机关应要求当事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法定继承应提交: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
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被继承房产的产权证明;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5、法定继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6、 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
7、 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遗嘱继承人应提交:
1、前款1、2、3、4项规定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2、被继承人的遗嘱书;
3、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4、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经审查上述证明、材料真实、齐备,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公证处应予受
理、登记、并办理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