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怀孕诊断证明书样本
篇一:长春怀孕证明_长春诊断证明_长春上环证明,长春医学证明
马化
腾q编号:8
2 i – 6 4 4 o 2
长春医院诊断单据
姓名: 姓别: 年龄:
诊断科室:
x光检测:
天
医生:
长春医院怀孕单据
姓名:
诊断科室:
ct::
建议病假休假天数:
医生:
长春医院医学单据
姓别:
诊断科室:
b超检验:
医生:
月 日
长春医院上环单据
姓别: 诊断类别: 姓别: 年龄:诊断类别: 天 年龄: 诊断类别: 年龄: 建议病假休假天数: 月 年月 姓名: 姓名:
诊断科室: 诊断类别:
b超检验:
医生: 年
篇二:诊断证明书样本
xxxxxxxxx民医院
诊 断 书
(无公章和医生章无效)
篇三:医院诊断证明书模板
篇四:诊断证明书 模板
住院诊断证明书东营合德
医院
篇五:xx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模板
xx
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 存根
姓名性别
年龄门诊或住院号:
地址或单位: 电话: 病情摘要:
诊断:
医嘱及建议:
医师签名: 年 月 日
注:1、未盖本医院
医疗章无效。2、医院章盖在医生签名处及骑缝章方有效 3、涂改无效。4、只作当时疾病证
明。5、医师签名处应有执业医师审核签名
xx医院疾病诊断
证明书 姓名 性别 年龄 门诊或住院号:
地址或单位: 电话: 病情摘要:
诊断:
医嘱及建议:
医师签名: 年 月 日
注:1、未盖本医院
医疗章无效。2、医院章盖在医生签名处及盖骑缝章方有效3、涂改无效。4、只作当时疾病
证明。
篇二:人口与计划生育科证明办事流程
一、计划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
(一)办理对象
1、深圳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包括离异、丧偶育龄妇女;
2、深圳户籍未婚已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育龄妇女;
3、男方深户,女方非深户,长期居住在本市,已生育子女的;
4、男方深户,女方非深户,长期居住在本市,需在本市生育第一胎子女的。
(二)办理材料
1、结婚证;离异或有离婚史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2、夫妻双方身份证;
3、领证人免冠一寸近照一张;
4、已怀孕的提供怀孕证明(含母子保健手册)
已生育子女的需根据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5、户口本;
6、政策内生育二胎及以上的,提供再生育证(准生证)或者其他合法再生育的证明材料;
7、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证明。
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和委托书。
(三)办理机构
女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女方户籍在市外的,由男
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办理。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二)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社区工作站填
写《计划生育服务证登记表》,并将材料及登记表交社区工作站。
1、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且与省系统信息一致的,
即时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
2、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同时非深户女方持有经现
居住地计生工作机构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即时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
3、经向户籍地核实,户籍地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且婚
育情况属实的,予以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
4、经向户籍地核实,户籍地超过10个工作日未反馈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签订《计划生育服务证办理承诺书》后予以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
对提供虚假材料、拒不配合发证部门调查、拒不按发证
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
二、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计划生育证明
办理程序
(一) 办理对象
已怀孕人员需进行孕期检查和办理生育保险的。
(二)办理材料
办理人员提供怀孕证明(含母子保健手册),并根据情况提供:
1、深圳户籍人员拟生育第一胎的,提供在本市人口计生部门进行过一胎生育登记的《计划生育服务证》;
2、深圳户籍人员拟生育第二胎及以上的,提供在本市人
口计生部门进行过再生育登记的《计划生育服务证》;
3、流动人员拟生育第一胎的,提供在本市人口计生部门
进行过一胎生育登记资料;
4、流动人员拟再生育的,提供其户籍地核发的再生育证明,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或有离婚史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三)办理部门
拟生育第一胎的证明在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办理。拟生
育第二胎及以上的证明,女方深户的在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女方非深户的在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规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办证窗口提交申请。
2、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并与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信息核对无误的,办理部门受理材料。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与省系统信息不符或未有信息登记的,办理部门应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或到社区工作站进行信息补充或录入。对材料有疑问的,办理部门应对材料做进一步核实后再予以受理。
3、办理部门在材料受理后即时办理。
对不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拒不按办理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三、子女出生入户计划生育证明办理程序
(一)办理对象
办理子女出生入户登记人员。
(二)办理材料
办理出生入户子女已在拟入户地街道进行过一孩生育登记或再生育审批的,提供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及《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未进行过生育登记或审批的,提供以下材料:
1、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或有离婚史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女方为广东省户籍的,提供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女方为非广东省户籍的,提供《流动人口
婚育证明》。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5、符合政策再生育的,提供再生育证明(准生证),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1)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的,提供病残儿鉴定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部门加盖公章);
(2)原农业人口生育二胎的,提供农转非户口底册复印件(派出所加盖公章);
篇三:计划生育证明信
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信
(生育保险诊疗服务机构):
兹有我单位同志(已婚未育、已婚已育),经核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同意实行(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输精管结扎、输卵管结扎、人工流产、引产)手术。请接洽。
单位(章)
年 月 日
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信
(生育保险诊疗服务机构):
兹有我单位同志(已婚未育、已婚已育),经核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同意实行(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输精管结扎、输卵管结扎、人工流产、引产)手术。请接洽。
单位(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