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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内幕交易刑事案件看香港内幕交易查审与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变革】刑事案件审结期限

时间:2019-02-05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2003年是香港内幕交易查审制度发展的重要时间节点。2003年之后,内幕交易行为在香港被列为刑事犯罪,迄今,香港证监会已就九宗个案提出刑事检控,六宗案件由司法机关作出初裁或终裁。
  一、香港内幕交易已由法院裁决刑事案件概况
  (一)马汉扬等买卖联洲珠宝股票内幕交易案
  2006年6月1日至7月6日间,马汉扬知悉联洲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联洲珠宝实施私有化的内幕信息后,与女友卢钰华一起大量买入联洲珠宝股票。他将此信息告诉了其胞兄、嫂及侄,让他们也买入,共257万股,占停牌日市场总成交额的93%。7月11日后,他们把股票全数卖出套现,净赚88.67万港元。
  案件发生后,香港证监会展开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将案件移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后者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91条,向区域法院提出对马汉扬等人的刑事检控。
  2008年2月28日,五名被告在东区裁判法院就合共12项控罪出庭应诉。2009年3月31日,香港东区法院裁定五名被告内幕交易罪名成立,马汉扬被判入狱2年2个月,罚款23万港元;卢钰华被判入狱12个月,罚款21万港元。而马汉扬兄、嫂、侄被判240小时社会服务令,罚款45万港元。
  该案是自内幕交易于2003年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列为刑事罪行以来,香港证监会首宗提出的刑事检控案件。
  (二)熊丽美买卖顺龙控股股票内幕交易案
  2004年10月,熊丽美获悉,顺龙控股主要债务人Huffy Corporation已在美国申请破产保护。当时,HuffyCorporation欠顺龙控股约1190万港元货款。虽然当时Huffy Corporation破产一事已公诸于众,但市场对该公司与顺龙控股的影响一无所知。熊丽美得到消息后,于2004年12月,将其持有的18万股顺龙股份悉数卖出。2005年4月19日,顺龙控股向市场公布其纯利下跌35.2%,部分原因是Huffy Corporation破产导致其需作出950万港元的坏账拨备。消息发布当天,顺龙控股股价下跌,而熊丽美则避免了6.33万港元亏损。
  2008年1月31日,香港证监会展开调查2008年7月按照简易程序,熊丽美在香港东区法院承认有关内幕交易的控罪,被判处入狱6个月,缓刑两年,并罚款20万港元,向香港证监会缴付20523港元调查费。
  熊丽美成为香港援引《证券及期货条例》中内幕交易条款。被裁定为内幕交易罪的第一人。
  (三)杜军买卖中信资源股票内幕交易案
  2007年2月,摩根斯坦利亚洲区董事、总经理兼中国区固定收益部主管杜军,涉嫌在担任债券承销商团队成员、参与相关计划期间,利用客户收购交易内幕消息,多次买卖客户股票牟利。
  2007年5月,摩根斯坦利发现杜军涉嫌内幕交易,向香港证监会举报,并对其停职。经香港证监会调查,杜军在2007年2月15日至4月30日间,利用掌握的中信资源内幕消息,先后9次以8710万港元分次购入2670万股中信资源股票。2008年7月10日。杜军在香港机场被香港警方逮捕,香港证监会对他提出lO项刑事指控,其中包括9项内幕交易罪和1项唆使他人进行内幕交易罪。
  裁定对杜军的10项内幕交易控罪全部成立。法院没有采用辩方律师所述的实际利润(Actual Profit),而是采用控方所述名义利润(Notional Profit),认定杜军内幕交易共获利约2332万港元。杜军被判入狱7年。并处以2332万港元罚款。同时,裁定杜军5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不得参与任何市场交易。
  这是香港历史上内幕交易刑事诉讼案中涉案金额最大、判刑最重的一案。
  (四)林嘉辉、方仁宏买卖媒体伯乐股票内幕交易案
  里昂证券原投资银行总监林嘉辉获悉德高贝登有限公司考虑收购媒体伯乐(2006年4月已退市)的内幕信息,于是向好友、供职于HSZ(HongKong)投资管理公司原基金经理方仁宏作了透露。方仁宏在2005年7月21日至9月12日间。以低价为HSZ旗下一只基金及本人非法买人共1062.6万股媒体伯乐股票。9月21日,德高贝登收购媒体伯乐消息公布后,媒体伯乐股价飙升。方仁宏悉数卖出,其基金赚取339万港元,他本人赚取102.65万港元。而林嘉辉之妻,因持有HSZ基金,间接获利。
  由此,林嘉辉、方仁宏受到香港证监会调查,并提起刑事诉讼。2009年7月7日,两人在香港湾仔法院承认犯内幕交易罪,交易金额涉及约1160万港元,非法赚取利润逾400万港元。7月20日,区域法院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91条,认定内幕交易罪名成立,林嘉辉被判处6个月监禁和69000港元罚款,方仁宏被判处12个月监禁和137万港元罚款。
  这是香港历史上第三起内幕交易者被判刑的个案。香港证监会于2009年11月24日对林嘉辉作出终身市场禁人的纪律处分决定,并于2010年3月24日对方仁宏作出终身市场禁入的纪律处分决定。
  (五)林景雄、封丽莎买卖至祥置业股票内幕交易案
  林景雄、封丽莎在林景雄参与至祥置业与华人置业资产置换交易时,于2007年8月进行了至祥置业股票的非法交易。在2007年8月8日有关资产置换建议向市场公开后,至祥置业股价上升约30%。两人从涉嫌内幕交易活动中获利达到140%,合共209,000元港币。
  2008年9月24日,香港证监会提出刑事检控。2009年3月27日,林被法院判处两项刑事罪名成立,封在本案中亦被控两项内幕交易罪名,法院最后裁定其罪名不成立。林于2009年4月20日被判监禁8个月,交付罚款130,000元及调查费54,394元。
  (六)陈柏浩买卖寰宇股份内幕交易案
  陈柏浩在获知寰宇股份收购内幕信息后,在2008年5月2日至6月19日期间购入3,880,000股寰宇股份。在内幕信息公开后,陈柏浩卖出寰宇股份,获利约120,000元。2010年8月5日,东区裁判法院裁定陈柏浩内幕交易罪名成立。2010年8月19日,法院判处其240小时社会服务令。香港证监会提出申诉,2010年9月14日,东区裁判法院改判其监禁4个月,罚款120,000元,缴付44,478元调查费用。陈柏浩提出上诉。原讼法庭2011年8月23日驳回陈柏浩就内幕交易定罪裁决提出的上诉,但以技术理由恢复原定刑罚,即判处240小时社会服务令。
  二、香港证监会的职权与内幕交易案件查处
  (一)香港证监会的职权
  香港证监会是香港证券期货市场的主要监管机构,为独立于公务员架构之外的法定机构,可以独立履行其职责,无须就其职权的日常行使向政府汇报,本质上属于英国行政法上的公法人。香港证监会设有四个营运部门,分别是企业融资部、法规执行部、中介团体和投资产品部、市场监察部。其中,法规执行部负责市场监控,以确定须作进一步调查的市场失当行为,处理 涉嫌触犯有关法例及守则的案件,包括涉及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等罪行的案件,以及向违规的持牌中介团体执行纪律程序。
  考虑到香港证监会的权力较大,需要适当平衡,因此,特区政府财政司获授若干制衡的权力。此外,香港证监会还面临一整套内外制衡机制。香港证监会的稽查权力在内部主要受到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的限制,该审裁处独立于证监会,享有更高地位和更多监督权力。由于香港特区政府奉行外部行政监督体制,在外部,具有较为完善的外部制衡机制是香港证券市场稽查的另一特点。首先,申诉专员公署具有监督权。其次,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是独立于证监会,专门负责打击内幕交易的机构,具有灵活有效的监管优势。该审裁处是准司法机构,除打击内幕交易外,还可以审理操纵市场等舞弊行为和欺诈行为。最后。证监会程序复检委员会是全球首家专门为证券监管机构专设的复检委员会。
  (二)香港证监会内幕交易查审制度
  2003年香港《证券与期货条例》颁布前,根据1990年颁布、1994年修订,以英国《公司证券(内幕交易)法案(1985年)》为母法的香港《证券(内幕交易)条例》,内幕交易在香港地区只属于民事处罚的范围,由香港证监会调查、香港内幕交易审裁处负责裁决。被裁定为内幕交易者的人士,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缴付罚金,罚金金额最高不超过内幕交易获利或避损的3倍。
  2003年香港《证券与期货条例》颁布后,香港地区开始针对内幕交易行为实施民事处罚(包括纪律处分)、刑事制裁、民事赔偿。香港证监会法规执行部负责对内幕交易活动进行监控和调查,完成调查后,根据案况,选择将案件移送律政司并由律政司在法院提出刑事检控(香港证监会也可向裁判法院直接提起刑事检控);或报告财政司司长,由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进行审理并对裁定有罪者予以民事处罚。
  首先,民事处罚由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原内幕交易审裁处)作出裁判。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是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成立的独立司法机构,专门处理证券市场失当行为(包括内幕交易行为)的裁判机构。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做出有罪裁决后,香港证监会根据案件情况考虑对被定罪者采取纪律处分(市场禁入)。因此,香港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民事处罚程序分为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研讯程序和证监会纪律处分程序。其中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的研讯程序包括程序启动、听证、初步会议和命令。香港证监会纪律处分程序包括:调查、建议纪律处分行动通知书、受规管人士的陈述、决定通知书、向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提出上诉、向上诉法庭上诉。
  其次,刑事制裁由刑事法庭作出判决。在刑事检控程序开始后,香港证监会对于当事人的调查仍然继续进行,一旦正式开庭审判后,起诉方由律政司担任,相关证据可成为公开信息。
  最后,2003年《证券与期货条例》赋予遭受金钱损失者向内幕交易人追讨赔偿的民事诉权。由此,内幕交易人可能面临来自其它投资者的巨额赔偿诉讼。
  除上述途径外,香港证监会还可通过其他方式打击内幕交易活动,如《证券与期货条例》第213条项下的法院制裁令。针对不在香港本土当事人的《证券与期货条例》第300条以及建议相关行业协会对持牌人内幕交易行为作出纪律聆讯。
  三、香港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案件具体处理情况
  (一)刑事检控
  2008年,香港证监会展开第一起涉及内幕交易的刑事检控。迄今,香港证监会已就九宗个案提出刑事检控。另有两起案件正在进行调查。
  在这9起案件中,已有6起案件由法院作出初裁或者终裁,两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提出上诉。在生效的4起判决中,被定罪的内幕交易者自从事内幕交易活动到被定罪平均经历1304天。在上述4起判决中,法院将10名人士定罪,共2名被告判处内幕交易罪名不成立。
  已经定罪的10名人士所遭受的刑事制裁有所不同。根据2003年香港《证券与期货条例》,在香港地区,针对内幕交易的刑事制裁最高处罚是罚款1000万元及监禁10年。到目前为止,摩根士丹利前董事总经理杜军因从事中信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股份的内幕交易,被判处监禁7年,其监禁期限是被定罪内幕交易者中最长的。其他被定罪的人士,被法院分别判处监禁、罚款、社会服务令和缴付调查费用等刑事制裁措施。不同于内地,香港法院有权命令内幕交易者向香港证监会缴付案件调查费用。此举有利于增加内幕交易者违法成本,减少社会公共支出。
  (二)民事处罚
  自2003年至今,内幕交易审裁处及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已就17宗内幕交易案件进行审理,其中内幕交易审裁处审理14起,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审理3起。在17起案件中,3起案件被推翻,共有50名人士被裁定犯有内幕交易罪行,另有42名涉案人士被裁定未进行内幕交易。在审裁处认定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14起案件中,被定罪的内幕交易者自从事内幕交易活动到被定罪平均经历2508天。另据香港证监会消息,目前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正在对3起内幕交易案件进行处理。
  根据2003年《证券与期货条例》,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还可以对内幕交易定罪者采取多项民事处罚措施,包括:民事罚金;交出所获取的利润或避免的损失;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不得参与企业的管理: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不得参与受香港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的交易等。在上述17起案件中,定罪的内幕交易者被审裁处施加了上述民事处罚措施,并被命令缴付全部或部分的研讯费用,从而减少了监管者的社会公共支出。
  除上述民事处罚措施外,审裁处还可以进一步建议香港各专业协会或公会对被定罪的从业人员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行动。这反映出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在审理风格上有别于内幕交易审裁处。
  (三)纪律处分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当受规管人士(包括中介机构、中介机构的负责人员及参与中介机构业务管理的人)犯有任何失当行为,或者香港证监会认为受规管人士不再适宜继续获得发牌或获准参与管理中介机构事务,香港证监会均可行使纪律处分权力,对其施加制裁。香港证监会可以根据情况对受规管人士给予下列制裁:(1)私下或公开谴责;(2)撤销或暂时吊销牌照、注册或(担任负责人员的)核准;(3)局部撤销或暂时吊销牌照或注册;(4)禁止在香港证监会指定的时间申领牌照或申请成为负责人员;(5)罚款。
  据此,在嫌疑人被法院或审裁处定罪后,香港证监会有权对被定罪的内幕交易者采取关于市场禁入的纪律行动。
  四、香港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查处机制的特点
  第一,根据2003年《证券与期货条例》,香港政府通过刑事检控、民事处罚、民事赔偿三种途径打击内幕交易。一方面,条例将针对内幕交易的罚金改为不超过内幕交易人获利或者避损金额;另一方面,条例将内幕交易开始列为刑事犯罪。总体上增加了内幕交易行为的违法成本。
  第二,香港证监会对通过刑事制裁和民事处罚打击内幕交易经历了一个态度上的转变。从审理期间看, 根据已有的内幕交易案统计,刑事制裁案件在法院审理阶段平均耗时425天,民事处罚案件在审裁处审理阶段平均耗时1094天,刑事制裁效率较高。但是,在刑事检控中,香港证监会承担的调查举证责任比民事诉讼大很多。因此香港证监会在2008年之前仅利用民事处罚打击内幕交易。2008年之后,香港证监会态度有所变化。如果他们认为收集到的证据符合刑事检控的标准,并且不违反香港律政司的起诉原则,香港证监会倾向于进行刑事检控。
  第三,香港司法机关加强了打击内幕交易的力度并作出有利于肯定香港证监会的调查权力的相关解释。例如,在杜军内幕交易案中,法院没有采用辩方律师所述的实际利润(Actual Profit),而是采用控方所述名义利润(Notion Profit),认定杜军内幕交易共获利约2332万港元。此外,上诉法庭肯定了香港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采取民事补救办法的权力,香港证监会据此获得强制令对可能在香港证券市场进行非法交易的境外人士或机构的资产进行查封、冻结的权力。
  第四,香港证监会在加强打击内幕交易力度的同时。也受到权力配置的制约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审裁处已经审理的17起内幕交易案件中,有3起案件被推翻。在刑事检控中,有2名被告判处内幕交易罪名不成立。在钱柏昌内幕交易案中,上诉审裁处将香港证监会作出的针对钱伯昌的终身市场禁入处分改为只禁止10年,香港证监会就此提出上诉,但是上诉法庭驳回香港证监会的上诉请求。
  第五,香港打击内幕交易注意发挥行业公会的制约作用。在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处审理终结的3起内幕交易案件中,审裁处都建议各专业公会对被定罪的从业人员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行动,从而增加了内幕交易者的违法成本。
  五、对内地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查处的启示
  首先,必须建立惩处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制度。相较于美国资本市场侧重于利用民事赔偿制度加强对内幕交易者的打击。香港尽管建立了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制度,但迄今并没有发挥民事赔偿制度的作用。而我国证券立法并没有建立明确的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
  其次,考虑引入被定罪者承担案件审理费用的制度。在香港证券市场,已经审结的内幕交易案件中,香港法院均命令内幕交易者向香港证监会缴付案件香港调查费用。在内幕交易审裁处和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审结的内幕交易案件案件中,被定罪的内幕交易者也都被审裁处命令缴付全部或部分的研讯费用。此举有利于增加内幕交易者违法成本,减少社会公共支出。
  最后,注重发挥行业协会在打击内幕交易中的作用。香港资本市场打击内幕交易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建议各专业公会对被定罪的从业人员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行动,从而增加了内幕交易者的违法成本。在内地资本市场,证监会同各行业协会协同打击内幕交易方面还有待加强。

标签:内幕 交易 刑事案件 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