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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时间:2019-02-05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驰名商标是我国商标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广泛深入,在使用驰名商标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新问题,所以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本文就从驰名商标的概念入手,介绍其保护现状,并提出完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六点建议。
  关键词: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司法诉讼
  作者简介:黄雅惠,北京林业大学人文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016-02
  目前,标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已进入千家万户,百姓们也对于这种商品偏爱有加。但是,我国在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方面仍有欠缺,亟需完善,下面我就结合自己的看法和法律规定对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谈一些认识。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驰名商标又称“周知商标”,“知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商标。其在英文中的表述为“Well-Knownmark”或“Well-Knowntrademark”。这类表述最早出现于19世纪中叶一些欧洲国家的判例法中。
  二、驰名商标的保护现状
  (一)从国际角度看
  驰名商标保护的问题从提出到今天已将近一个世纪,从国际角度看来,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受到世界各国普遍赞同的两个条约为《巴黎公约》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二)从国内角度看
  1.通过司法诉讼的途径保护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九条和《刑法》第二百一十三至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驰名商标的专用权可以通过三种诉讼方式来保护。民事诉讼上,如果有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所述行为之一,在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行政诉讼上,如果当事人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保护其驰名商标的专用权。最后,当严重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而构成犯罪时,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刑事诉讼保护其权益。侵犯商标权的罪名有假冒注册商标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但是无论是依据商标法还是刑法,都只针对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进行保护,忽略了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
  2.通过行政部门的干预保护
  保护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政干预的主体的范围比较广泛,除了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还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但是,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于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这条规定看似提供了较全面的保护,但其仅可以使驰名商标专用权不再继续受到侵害,而对于已经受到的侵害,当事人却得不到与损害程度相适应的赔偿。
  三、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完善
  (一)增强我国公民的商标法律意识
  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其在我国对外进行贸易交往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然而,国内有些企业对商标权的保护意识仍然很淡漠,没有从观念上认识到商标对于企业的发展有多么重大的意义,由于没有注册商标,使得一些苦心经营数十年甚至几十年的品牌在短短的时间内被人们淡忘,让一些企业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对于消费者来说也要增强保护意识,自觉抵制并举报侵权行为,这样才能使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在根本上得到公众的认同与重视。
  (二)对于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实行跨类的保护
  《商标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我觉得某商标一旦成为驰名商标,不管它是注册的还是未注册的,都具有同样的商业价值和功能,即应享有同等的受保护的权利。从驰名商标的特殊功能考虑,驰名商标之所以在国际范围内受到特殊保护是由于驰名商标所代表的信誉价值。因为一件商标一旦驰名,便获得了独立价值,就体现了其所有者的信誉和巨大的商誉。如果不对未注册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产生的后果是使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信誉受到严重损害,而且使其权利人能够行使的维权范围缩小,这对权利人来说也是显失公平的。因此,对未注册但驰名的商标也应当进行跨类的保护。
  (三)改进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
  1.严格限制对驰名商标进行行政认定
  主动认定是我国采取的行政机关认定驰名商标的方式,这种认定方式并不以存在驰名商标专用权的纠纷为必要前提,而是以预防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为目的应驰名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商标进行认定,这种认定方式虽然在预防侵权行为方面有一定作用,但是如果行政机关不严格把握认定标准和控制认定程序也会导致一些不符合驰名商标标准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而且也容易导致企业之间、地区之间拥有驰名商标数量的攀比。至今,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已达上千件,而其中一些已经认定的“驰名商标”并不“驰名”,甚至信誉和质量还不如普通商标的好,所以我们应该严格限制对驰名商标进行行政认定。而且,无论是进行了主动认定还是被动认定,对于已经认定的驰名商标也不必向媒体公布认定的结果。并且,还应该严格禁止经营者将认定的驰名商标作为竞争工具用于广告宣传,让认定结果只为商标所有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服务。
  2.禁止为获得驰名商标称号而进行虚假诉讼
  保护驰名商标的本意,是要鼓励企业通过提高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来促使名牌的产生。但近年来,在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实践中出现的造假行为,客观上偏离了设立驰名商标制度的初衷。法律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和限度是明确的,即是在制止抢注和侵权行为上强化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任何在法律保护范围以外衍生的非正常意义,都不是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本意。所以,我们应该控制通过司法诉讼确认是否为驰名商标的数量,禁止企图通过这种方式来获得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或个人。当然,采用司法认定的方式也有其好处:由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案件的审理过程及其裁判文书是公开的,可以从互联网上查阅,并从中获知相关法院在个案中认定或者不认定涉案商标是否驰名的较详细的事实判断和法律分析,透明度较高。这也是行政认定所不及的一点,所以我们要以司法认定为主,行政认定为辅。
  (四)严格规制肆意转让和许可使用驰名商标的行为
  我国商标法规定了注册商标可以转让和许可使用,而且规定了转让注册商标的各项条件和许可使用合同应当备案等注意事项。但是一般来说对于驰名商标,消费者对其的认同度比非注册商标要高很多,所以如果任由驰名商标持有人随意向其他企业转让其所有权或者随意许可他人使用,就会严重影响消费者对于商品的选择。由于驰名商标其特殊的法律地位,它不能像普通商标一样,仅仅把所有人的利益放在首要位置。
  目前,我国的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转让和许可使用未规定更严格的质量要求。对于转让来说,如果受让人生产或销售的商品的品质低于该驰名商标转让前所蕴含的品质,那么就会损害该驰名商标的商业价值。对于许可使用来说,如果被许可人生产或销售的商品的品质低于该驰名商标许可使用前的品质,那么也可能使消费者产生驰名商标商品的质量参差不齐的误解。并且,通过把驰名商标任意转让或许可使用,从而给相关受益人带来了许多竞争优势,这也违背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所以,在转让或许可使用驰名商标实践操作过程中,商标主管机关应严格审查转让人与受让人、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商业信誉情况。对于转让协议和许可协议,商标局应该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进行相对于非驰名商标的更为严格的审查,控制转让和许可数量,还应该对于投放到市场上的受让人和被许可人的商品品质进行调查,若出现商品品质低于转让前或许可前的品量,则应把转让合同和许可使用合同认定为无效。
  (五)确立驰名商标的反淡化制度
  从对驰名商标予以特殊保护的目的来看,由于驰名商标所标示的信誉价值,在国际、国内市场享有巨大影响力,任何冲淡驰名商标显著性的行为必然导致驰名商标商业价值的降低与消灭。由于我国《商标法》和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使得驰名商标淡化行为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这些反淡化保护中重要和基本问题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目前来看,《商标法》对于淡化驰名商标的行为仅仅给予了禁止注册和使用的处罚措施,但是加大对淡化驰名商标行为的处罚力度不仅有利于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和消费者的权益,而且有利于市场秩序的稳定。所以我国应将驰名商标的淡化行为明确纳入侵权行为之列,并给予驰名商标所有人经济求偿权,同时也应对驰名商标的自我淡化行为加以限制和禁止。
  (六)建立驰名商标退出机制
  驰名商标是否驰名是与该商标在市场中所占据的地位是紧密联系的,即如果一个驰名商标被市场所淘汰,那么该商标在实质上就不具有驰名商标的特性了,所以说商标的驰名因素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目前,通过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已达上千枚,并呈逐年上升趋势,所以驰名商标少有人知、名牌产品出问题等现象时有发生。而且,近年来驰名商标认定弄虚作假事件也屡见不鲜,因此,建立驰名商标退出机制势在必行,这种机制可以促使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商标所有人加强对商标的规范使用和管理,保证其良好信誉,也可以使那些想要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后便“一劳永逸”的假驰名者无法达到“一次作假,终身受益”的目的。我认为我们有必要对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每五年进行一次市场调查,检验其是否仍符合驰名商标的标准,这样才能将那些不再符合驰名商标的商品和服务排除在驰名商标保护的范围之外,更好地维护真正的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总结
  综上所述,我认为法律应该对驰名商标提供更完善的特殊保护,虽然目前我国的商标法已经为驰名商标提供了高于普通商标的保护,但是经过我的分析可以看出在认定方式、管理机制等方面仍然有待加强。因为驰名商标是否得到了较全面的、充分的保护,这不仅关系到驰名商标所有人利益的得失和消费者权益是否得到较好的保护,并且其对于我国未来的经济发展也有很大的促进作用。所以,我们应当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维护驰名商标所有权人与广大消费者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使我国的驰名商标真正驰名,以期实现整个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2010.
  [2]郑成思编.WTO知识产权协议逐条讲解.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
  [3]黄欣.试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学术期刊――科技资讯.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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