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我国罢工权的立法思考 公民的基本权利

时间:2019-01-27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 要】 对于劳动者的罢工权,世界各国都将其纳入宪法,作为宪法性权利,而我国现行的宪法和法律对罢工权均未作明文规定。我国当前的社会形势下,罢工已成为不可规避的现实,对社会经济和正常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在宪法和法律中确认劳动者的罢工权,通过对罢工权的确立,使罢工行为有法可依并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达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避免社会动荡的双重目的,这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罢工权 立法 人权
  
   2005年,法国百万人展开大罢工,74个城市交通瘫痪; 2008年11月3日,重庆主城区部分出租车司机罢运,导致重庆市主城区群众乘坐出租车出行困难,之后海南、甘肃、大连等地也相继爆发了出租车罢运事件。
   关于“罢工”的定义,学界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劳动法意义上的罢工是指劳动者因工作条件、工作待遇等劳动争议而采取的全部或部分劳动者停止工作的行为。它是以中止劳动力供给的方式,迫使雇主让步以解决劳资纠纷的一种激烈手段。一般是劳资纠纷过程中工人一方迫使雇主接受其谈判所采取的最后手段,被视为最后的王牌。
   历史上,罢工权并不是一开始就得到各国法律的确认和支持的,实际上,很多国家都曾将罢工视为一种犯罪而加以惩罚。罢工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最早是资本主义国家工人阶级长期不懈斗争的结果,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对罢工权有明确的立法规定。
   一、国外对罢工权的立法概况
   国外,尤其是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罢工权的态度经历了由禁止、限制、允许存在到立法加以保护的发展过程。这里仅以英两国为例,谈一下罢工权在国外的发展过程。
   1799年英国颁布《结社禁止法》,宣布工人的集会、结社、罢工均为非法活动,违者将被处以刑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无产阶级为了保卫自身的生存权利,开始联合起来组建工会进行声势浩大的罢工运动。经过工人阶级的不懈努力,逐步取得了一些权利,1824年英国议会通过一项法律,承认工会罢工权,并宣布废除1799年实行的禁止罢工的法律。
   从世界主要国家来看,罢工权已经为宪法和法律所保护,成为一项基本人权。此外,许多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也规定和确认了罢工权,如联合国大会1996年12月16日通过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8条规定了工会组织的权利,其中一项内容是“有罢工权,但应按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
   二、我国罢工权的立法历史和现状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宪法对罢工权的规定经历一个曲折变化的过程。
   1954年《宪法》没有关于罢工权的规定。
   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相继规定了罢工权,1975年《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这是在宪法中首次规定罢工权。1978年《宪法》第4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
   1980年9月全国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修改1978年《宪法》第45条的决议案,取消了原有的“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但关于罢工自由的规定没有取消,这两部宪法将“罢工自由”作为一种带有政治色彩的权利确定下来,虽然宪法规定的很笼统,同时也没有《劳动法》等具体法律的规定,但是它起到了一个方向的作用。
   1982年《宪法》出于对“文化大革命”中社会混乱局面的纠正,取消了“罢工自由”的规定。
   2001年10月27日的《工会法》第27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该条款,有学者将其中的“停工”、“怠工”解读为隐含了“罢工”的含义,称之为“隐性罢工权”。但笔者这只是一种事后的补救手段,仍然未明确规定罢工权,这算是一件憾事!
  总之,无论是从宪法层面,还是从法律层面,我国都未对罢工权进行明确规定。
   三、确认罢工权的利弊分析
   确认罢工权一方面可以为劳动者争取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上的救济途径,另一方面可以使罢工行为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防止罢工行为造成社会动荡和严重经济损失。具体说来,其优点有以下几条:
   第一,符合国际潮流。目前,世界各国都已将罢工权确定为宪法性权利,罢工权已在世界范围内成为一项法定权利、基本人权。同时我国已批准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我国确立罢工权有利于落实我国加入的有关的国际条约,全面履行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进一步改善和提升我国的国际形象。
   第二,规范罢工行为,减少对社会不必要的影响和破坏。虽然我国尚未明确规定罢工权,但罢工事件仍然频发。由于罢工的无序性、自发性、突发性,会导致其结果无法预测。以立法的形式确认罢工权,可以规范劳动者的罢工行为,依法罢工。法律保障罢工权其实也是对罢工行为的一种规范。
   第三,缓和劳资矛盾。引起罢工的原因归根结底是劳资矛盾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罢工权的确立有利于劳动者更好的维护自身利益,同时对资方形成强大的压制力量,迫使资方在劳动争议上作出更多让步,使劳资双方的力量达到均衡稳定的状态,从而缓和劳资矛盾。
   诚然,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在看到罢工权的积极作用时,也不能忽视罢工权的负面影响。罢工事件波及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增长,影响社会公共生活秩序,增加了政府的工作量和管理成本。另外,罢工也会给劳动者自身带来消极影响,比如企业主针对雇员的罢工行为采取辞退员工、替代罢工人员、弥补工作时间,甚至采用法外手段对罢工者进行报复。
   但是,我们并不能因为罢工的弊就否定罢工的利,这种因噎废食的做法是不可取的。罢工所带来的风险是推动劳动关系改善和发展,推动社会进步和完善,推动法制建设发展过程中必须付出的代价。
   四、我国重新确立罢工权的立法构思
   鉴于我国社会形势的新发展,应明确规定罢工权属于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至于途径或方式,在借鉴国外的模式,吸收我国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可以实行以下几种方式:
   1、在《宪法》中明确将罢工权确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使罢工权合宪化。从各国关于罢工的法律规定上看,许多国家都将罢工权写入了宪法。我国宪法同样规定着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罢工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而存在,理应在宪法中设专门的条文予以规定。
   2、在相关专门法,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增加有关罢工权的规定。
   3、制定专门的《罢工法》。鉴于罢工法的影响力,在我国当前条件下还不是很适宜制定,但可在条件成熟时制定。其内容可以借鉴国际劳工标准和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在确定劳动者罢工权的同时,对劳动者罢工时的权利和义务也作出特别规定。
   五、小结
   以上内容仅是笔者对罢工权在我国重新确立的一点个人见解,罢工权的确立不仅不会引起大规模的罢工潮,相反可能会减少罢工事件的发生,降低罢工造成的损失,因为法律确定罢工权是为了规范罢工行为,不是盲目鼓吹罢工行为。罢工权被称为社会矛盾的“减压阀”,罢工权的设立将使社会内部所积蓄的矛盾逐渐得到缓解,最终建立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相信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进步,曾经作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罢工权将会再次出现在我国宪法及其他法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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