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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正义与陕北区域发展:生态环境部官网

时间:2019-02-08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 要: 伴随着能源的大规模开采,陕北区域经济得到快速发展,也产生了诸如生态环境恶化、资源无序开采等环境问题。综观陕北区域环境问题的发生与发展,环境正义问题的显现是区域生态环境恶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具体体现为利益分割机制与财税政策不合理,生态补偿机制的缺失以及功利主义组织起来的社会结构的制约。保障陕北区域环境正义的思路是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实现区域一体化管理;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实现利益共享。
   关键词: 环境正义; 利益共享; 生态补偿
  中图分类号: X3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2)01-0013-03
  
   陕北是我国著名的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富集区和能源重化工基地,近年来随着能源化工业的发展,带动了陕北地区经济的飞速发展,与此同时,也产生了诸如生态环境恶化、资源无序开采、损失浪费严重等一系列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环境问题。综观陕北区域环境问题的发生与发展,环境正义问题的显现是区域生态环境恶化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环境正义是缩小区域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客观要求
   陕北地区以资源型经济为主,陕北的石油、天然气和煤资源相对密集,陕西神府煤田是世界七大煤田之一,陕北拥有目前中国陆上最大的整装气田,榆林地区的气田面积达2000平方公里。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全国经济的快速增长,能源市场需求旺盛,带动陕西省能源工业快速发展,生产能力迅速提高。2009年陕西煤炭产量达到2.96亿吨,2009年仅原煤实现总产值1332亿元,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16%。煤炭等能源产业对全省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进一步显现。但生态环境脆弱,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加剧了生态环境破环。区域的环境承载能力有限,生态系统支撑能力薄弱,瓶颈制约尚未根本解除。
   近些年来,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大规模开发在促进陕西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使原本脆弱的生态环境受到日益严峻的考验,据陕西省水利部门测算,陕西省因煤炭开采直接造成的水上流失面积正以每年数十平方公里的速度递增;陕北油、气田开采排放的弃土弃渣达1.5亿吨,年新增水土流失量1800万吨以上。榆林市仅煤田开发一项就已有17300公顷的植被被破坏,2万公顷土地出现风蚀土地退化。由于利益驱动与管理的缺失,在矿产资源开发中曾出现集体、个人一涌而上,你争我抢,乱采滥挖的现象,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人口、资源与经济发展的矛盾会更加突出,耕地、水及其它一些重要的矿产资源与经济发展的矛盾突出,治理环境和保护生态的任务紧迫。
   目前,榆林地区每采1吨煤就会损害地表水2.84吨破坏和消耗与煤炭伴生的矿产资源8吨,生态环境成本总价值66.1元;每开采1吨原油造成的生态环境成本260元,仅此两项就使榆林市2009年付出的环境代价高达160多亿元。截止到2009年底,榆林市煤炭采空区达499.41平方公里,每年新增70-80平方公里,已塌陷118.14平方公里,每年新增30-40平方公里。损毁耕地2万多亩,林草地近7万亩,全市湖泊由开发前的869个减少到现在的79个。若不加以重视,将会再现一些资源枯竭城市的悲剧。延安各采油厂采油废水、油泥等有毒有害物虽然得到处理,但每年仍有近100多万吨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致使延安境内的主要流域均受到严重污染,农作物植被生存面临严峻考验。
   当前影响陕北区域环境问题观念和体制因素的束缚依然存在,在实践中往往把扶助落后地区发展,消除贫困与生态保护对立起来;先污染、后治理的观念仍大有市场,并导致大量掠夺式开发资源以及肆意污染和破坏环境的活动。应该看到,区域空间对于人类的意义是两方面的:一是表现为对人类生存状况的支持,为人类活动提供了所需的生存空间以及物质、能量和信息的支撑;二是通过其自身特有的平衡机制,对人类的实践活动做出了根本性的限制。因而我们只有首先树立了正确的价值观,在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建立了一种以尊重为基础的和谐关系,全球性、区域性的环境危机和生态失衡问题才有望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陕北地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链条中的一个有机环节。与西部其它地区一道,通过“西气东输”、“西电东送”等工程建设,为全国经济发展提供了必要的能源支撑,实行“退耕还林”、“退牧还草”,为国家生态平衡、环境保护做出了积极贡献。但由于区位差异,东部、中部和西部的地区差距在不断的扩大。这种差距的形成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有自然的、文化的原因,但更主要的是由于陕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落后,生活贫困,对自然环境有较多的依赖性,当前仍处于资源开发区初期,人们还很少虑及几十年后资源存量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对环境保护的投入严重不足,往往采取对资源环境的掠夺式开发的方式,环境正义议题更是无法提上议事日程。
   二、环境正义缺失的成因
   1.何谓环境正义
   所谓环境正义,环境正义(环境公平)在广义上是指人类与自然之间实施正义的可能性问题,即种际正义;狭义上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所有主体都应拥有平等享用环境资源、清洁环境而不遭受资源限制和不利环境伤害的权利,二是指享用环境权利与承担环境保护义务的统一性,即环境利益上的社会公正。也就是说,在环境资源的使用和保护上,所有主体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有同等的义务。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从性质上看,环境正义可分为程序意义上的环境正义、地理意义上的环境正义和社会意义上的环境正义。
   所谓程序意义上的环境正义强调同等待遇问题,即各类国际、国内环境公约、法规、制度应当是普遍适用的。每个国家、地区、个人在涉及与自己相关的环境事务时,都应当拥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区域意义上的环境正义强调在环境问题上付出与所得是对称的,即容纳废弃物的地方应从产生废弃物的地方得到补偿,此为环境利益的补偿正义。如上游生产造成下游污染,但防治费用却由下游居民承担。近年来我国由于垃圾污染造成的群体性事件不断上升。社会意义上的环境正义强调在整个社会中保障个人或群体应得环境权益的重要性,即不同国家、民族、团体、群体承受环境风险比例相当,即实质正义。一般来说,收入多、社会地位高者有机会活条件去影响决策、法令及施政;而偏远地区的影响力则相当微弱。
   环境正义思想为我国在西部开发过程中如何正确处理生存与发展、保护环境与摆脱贫困以及东、西部环境权利和义务的公平分配提供了新的思路。
   2.陕北区域环境问题的的社会成因
   (1)利益分割机制与财税政策不合理、收益分配不公。按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煤炭、天然气等能源属于国家所有,但在实践中,由国企代表国家占有资源,通过向国家缴纳税费和利润的方式体现矿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利益;地方政府通过允许集体或私企或个体企业采矿的形式,收取税收和相关费用来获取利益。这样,在整个煤炭资源利益的分配体系里,企业代表国家占有,获取最大的部分,中央政府通过税费及最主要的利润分享获得收益;地方政府则最主要通过收取税费来获得自己的收益。因而出现央企与地方政府之间、企业和当地居民之间、能源输出地与输入地之间的利益分割机制,致使优势资源难以转化为自身的经济优势和财政优势,不利于建立鼓励地方政府加强资源开发与管理的激励机制。
   例如,央企在陕北开发煤、气、油等资源,而在总部所在地北京、西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留给当地较少。此外天然气、煤炭资源的税率由中央政府决定,且税率太低。目前陕北地区仅为3.2/吨,而河南为4元/吨,山东为3.6元/吨。使得现代化大型煤矿的财税贡献还比不上装备落后的小煤矿的财税贡献,但开采煤炭带来的环境问题、引发的大量矛盾和纠纷却必须由当地政府解决。当地政府维护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资金供需矛盾凸现,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着陕北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人口、资源与环境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其中各个组成部分和各种反应过程是密切相连的。陕北地区自然环境的承载容量十分有限,再加上脆弱的生态基础,不可避免出现开发了能源,破坏了环境,其后果必将是:环境损失远远大于GDP的增长。
   (2)生态补偿机制的缺失。几十年来,中国资源富集的不发达地区源源不断地将资源输往发达地区,如今积累了发展力量的发达地区却没有给予不发达地区足够的补偿。我们对西部地区不断提出限制发展、保护环境的要求,而保护的成果却主要被发达地区无偿享用。近年来的南水北调、森林禁伐、西部地区退耕还林,最直接的受益者是发达地区。环保上的区域不公平是明显的,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没有得到落实。
   同时,东部发达地区利用发展中的优势地位,使得欠发达地区在资源流出过程中“缺乏资源价格谈判能力,也使欠发达地区和边缘地区丧失了利用稀缺资源提高区域竞争能力的发展机会。产出地对于要素价格缺乏市场谈判能力,资源输出带给产出地的利益微薄”。这种现象并不符合环境正义的平等原则。环境正义反对以资源的掠夺性开发和转嫁生态危机的方式来发展地区经济。西部地区特别是西部农村在奉献了大量物质资源的同时,并没有得到多大回报。在一定程度上讲,发达地区的快速发展是以牺牲不发达地区的利益为代价的。
   (3)企业环境责任履行不足,利益共享机制不够完善。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陕北对全国的能源供给做出了巨大贡献,仅榆林每年为国家贡献的能源价值就超过600亿元,并且每年以30%的速度飞速增长。但由于国家能源财税政策不合理和中央能源企业逃避生态补偿责任,造成地方政府能源税收大量流失,难以有效履行维护公共资源平衡发展的责任。陕北地方工业受技术与资金的限制,普遍建设起点较低,技术含量少,资源消耗高,加之环保资金投入不足,环境问题突出。
   (4)功利主义组织起来的社会结构的制约。在一个按照功利主义组织起来的社会中,弱势群体的利益是无法得到保障的。人们很难设想,一个缺乏社会正义的社会能够达到并实现环境正义。在此意义上,人对自然的伦理关系总是以人对人的伦理关系为前提的。具体来说就是,对自然的支配和征服来源于既有的不平等的存在着巨大贫富差距的社会结构。从现实的社会结构视角来看,占有和挥霍资源、损害生态环境。是由于强势群体不需要承担生态破坏的后果,不需要改变那些造成生态破坏的生产与生活方式。是社会不平等关系的产物。环境正义强调,当今环境问题不仅显示出人与自然关系的失调,而且从根本上反映出的是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失调。在某种意义上说,环境问题迅速扩散和日益恶化的重要原因就是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失调。
   三、保障陕北区域环境正义的思路
   1.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实现区域一体化管理
   实现区域一体化管理,加大环境的监管力度。当前,随着公众社会参与意愿与能力的提升,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有效性的充分发挥,西部地区的环境建设成就已经初步显现。然而在我国,推进环境正义实现的优势在于国家动员体制及其强大的能力,只有这种体制及其能力的适当发挥,才有可能实现环境建设的目标。不同的系统其反应方式不一样的。环境方面的挑战是一个涉及公共资源合理配置问题的一部分。而且,在影响环境的众多因素中,经济利益的诱惑是重要的直接原因。于是,在西部欠发达地区始终被是优先发展经济还是仅顾及环境的艰难的价值抉择所困扰。环境价值、环境政策在改革中不断被提出来,又不断被修正,不断地排除各种干扰而顽强地实施。这就如同罗尔斯所举出的正义信念,“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即在巨大的、明显可见、唾手可得的巨大利益的诱惑面前,如果它会构成对少数人甚至某一个人抽象的、看不见的、似乎无关紧要的权利的侵害,那么也还是要拒绝这种利益。因而,我们需要发挥国家动员体制的强大的规划定向、决策、协调能力,建立国家和地区生态安全预警和保护体系,建立和完善统一的环境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环境价值中政府、市场和公民参与的关系,逐步形成合力,促进环境正义的实现。
   2.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实现利益共享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中国实施不平衡发展战略,鼓励部分地区和部分人先富起来,使中国区域之间和贫富之间的差距逐步拉大。严格地说,财富最终来源于对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的使用和转换,因此在经济发展中先富起来的城市和群体无疑占有较多的环境收益,而欠发达地区和广大的普通公众承受了较多的环境风险和负担。在市场机制下,经济发达地区和富裕群体是不会主动将一部分收益返还给农村和贫困群体的。但应该明确,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是离不开西部地区的支撑的,是以能源产地的环境受损为代价的。因此国家必须通过立法强制性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用于东部对西部、先富群体对贫困人群的生态补偿。建立和强化共同体意识。社会发展到今天,当自然终结之时,也就是区域共同体这种新的共同体形态登场之时。当我们真正与自然完全融为一个关系统一体时,就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一,对自然进行生态补偿。由于榆林的煤炭开采主要在地下含水层之下,必然穿透隔水岩层,破坏地下含水层结构,造成区域性地表水渗漏,地下水位下降。湖泊缩减或干涸。据监测数据,1997―2004年,红碱淖水体覆盖面积急剧减少了14.6平方公里,减少面积为1986年水域面积的27.6%。另据测算,陕北地区每年因为非再生能源资源开发造成的环境破坏价值在27697万元至57810万元之间,约占当地GDP的1.01%-2.11%。如果以生态恢复周期为20年计算,陕北地区非再生能源资源开发造成的环境破坏价值在553949万元至1156217万元之间。在西部地区,以损害环境和资源为代价发展经济的短期行为普遍存在,使自然环境符合不断加重。人们享受了自然界极大的恩惠,却很少回报自然,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在陕北经济社会建设中应该启动生态恢复工程,大力恢复植被,恢复生物的多样性等,对环境给予实质性的生态补偿。
   第二,建立区域之间的生态补偿制度。根据不同区域在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态环境方面的巨大差异,以及各区域发展的不同功能,制定不同的的生态补偿政策,设立不同的财税标准,解决好区域间的经济利益补偿。也就是说,经济发达地区应为过去的资源索取承担责任,支援陕北贫困地区的建设不是单向的“给予”,而是发达地区应尽的责任。
   第三,建立产业生态补偿制度。陕北能源业大多承担的是初级产品的生产,对环境的影响较大,因此要对整个产业体系中处于不同产业链的企业推行不同标准的环境政策,明确环境成本,加大财政投入。没有利益驱动和资金保障,必然会导致环境价值建设活动的失败。
   要合理解决末端产业对于源头产业的利益补偿问题。进一步加快能源工业结构调整,加大能源转化力度,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和效益。
   3.在政府、企业和公众的互动中实现环境正义
   环境正义的实施必须由政府、企业和公民的合作与制衡。环境正义问题从根本上说就是一个社会正义问题,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还需唤醒公众的环保意识,当市场失灵、政府失灵时,要加强公民、NGO对政府、企业的监督。
   尽管在环境问题上人们存在认识上、利益上的差异,但在环境恶化的压力之下:政府、企业和公众将逐步凝聚起来并形成共识:我们之所以对自然环境负有责任,是因为它关系到我们自己及其后代的生存和发展,我们有理由共同为环境正义的实现尽心尽力。它既可以满足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同时又可以使环境处在一个永续发展的状态。
   正确对待利益问题是环境价值正义的出发点。直接通过回应现实的利益诉求,切实保障公众的正当的环境权益不受侵害,更能激励人们对于环境正义的自觉关注和参与。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加速发展时期,利益差别不断扩大。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这一时期正是人与自然矛盾最为突出的时期。要实现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就要从全局考虑,兼顾各方利益,实现利益共享。通过科学的规划、决策,经济的环境保护手段、有效的执行和协调能力,调整人们发展中的利益关系,实现环境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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