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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中考招生录取费通知

时间:2017-04-24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财税[2015]102 号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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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2 号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保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建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收费清理改革工作部署,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1月1 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暂停征收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见附件)。

二、自2016年1 月1 日起,取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收取的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包括经营服务性质的收费)。

三、取消和暂停征收上述收费后,有关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有关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五、各省(区、市)财政、价格部门要抓紧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取消属于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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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目的是养人、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

六、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暂停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和暂停征收相关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附件:取消和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9 月29日

篇二: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近日下发《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中央级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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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全文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负担,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省(区、市)要全面清理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重复设置、收费养人以及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不合理收费。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省(区、市)要对小微企业免征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免征项目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小微企业范围,由相关部门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具体确定。

三、取消、停征和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五、对上述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六、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凡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所有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公开范畴,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一律不得执行。各级财政、价格、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继续违规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取消或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2项)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5项)

国土资源部门

1.征地管理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

3.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商务部门

4.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中国贸促会和地方贸促会

5.货物原产地证书费

二、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7项)

国土资源部门

1.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

2.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3.采矿登记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企业注册登记费

5.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6.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

7.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

对小微企业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42项)

国土资源部门

1.土地登记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房屋登记费

3.住房交易手续费

交通运输部门

4.船舶港务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

5.船舶登记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

6.沿海港口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农业部门

7.国内植物检疫费

8.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9.新兽药审批费

10.《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

11.《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

12.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13.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

14.拖拉机行驶证费

15.拖拉机登记证费

16.拖拉机驾驶证费

17.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

18.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费

19.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20.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2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22.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

23.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

24.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

25.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

26.计量考评员证书费

27.计量考评员考核费

28.计量授权考核费

环保部门

29.环境监测服务费

新闻出版部门

3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林业部门

31.森林植物检疫费

32.林权勘测费

33.林权证工本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4.已生产药品登记费

35.药品行政保护费

36.生产药典、标准品种审批费

37.中药品种保护费

38.新药审批费

39.新药开发评审费

旅游部门

40.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

41.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42.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篇三: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综[2008]7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各地区和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一律予以取消。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2009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止征收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全面清理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取消,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92项)

发展改革部门

1、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已随职能调整划入工业和信息化部)

2、收费许可证工本费

3、煤炭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教育部门

4、义务教育杂费(已于2008年9月1日起停止征收)

5、义务教育借读费

6、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位及文凭认证费

7、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报名费和评审费

8、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

9、学位证书工本费

10、高等学历文凭工本费

11、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工本费

12、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

13、高校保送生综合能力考试考务费

公安部门

14、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登陆证、船员住宿证、登轮证、停留许可证、搭靠外轮许可证、机动车辆出入境查验卡)

15、暂住证(卡)工本费

16、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民政部门

17、社会团体登记费

1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

司法部门

19、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财政部门

20、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21、珠算证书工本费

22、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工本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3、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

24、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25、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

26、劳动合同鉴证费

27、劳动争议仲裁费

28、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29、外国人就业证工本费

30、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工本费

31、人才流动中心收取的协调调出调入争议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3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33、工程定额测定费

3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含工业、交通、民用、市政公用等工程和建筑构件)

35、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证书工本费

36、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印章工本费

37、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协调调入调出争议费

铁道部门

38、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39、铁路工程质量监督费

交通运输部门

40、海员证(含加急)工本费

41、船员适任证书(含海船及内河船舶)工本费

42、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

43、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

44、海员服务簿工本费

45、航海专业培养费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46、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工本费

水利部门

47、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农业部门

48、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费(不含检疫费)

49、兽药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50、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51、新饲料添加剂审批费

52、进口饲料添加剂注册审批费

53、农机服务费

54、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和培训费 商务部门

55、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

5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费

57、最终用户证明书费

58、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费

59、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

卫生部门

60、护士注册费

61、执业医师注册费(含执业医师证书费)

62、消毒药械审批费

63、化妆品审批费

64、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

65、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66、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

67、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及考核合格证工本费

68、医师资格证书工本费

科技部门

69、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费

中直管理局

70、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中编办

71、事业单位登记费

海关部门

72、货物进出口证书工本费

73、单证收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74、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

75、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民航部门

76、民航从业人员执照工本费

新闻出版部门

77、出版物条形码胶片费

78、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费

79、新闻出版岗位培训费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80、职业、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81、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审查费

82、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83、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 旅游部门

84、导游证IC卡工本费

国管局

85、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86、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 保监会

87、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工本费

88、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工本费

89、保险公估人资格证书工本费

证监会

90、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工本费 国家外国专家局

91、外国专家证书工本费

92、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教材工本费

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8项)

水利部门

1、取水许可证费

农业部门

2、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3、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林业部门

4、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5、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6、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工本费

7、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本费

8、制剂许可证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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