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东星资源网 > 文档大全 > 祝福短信 > 正文

优秀英语新闻标题100条_判例标题的结构与功能

时间:2019-01-3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 我国最高法院公报登载的民事判例标题的结构是:原告当事人+诉(与)+被告当事人+案由+案。与大陆法系比较,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更为成熟,判例标题的设置具有更重要的借鉴价值。为了进一步完善判例制度,我国判例标题的设置应在要素齐全情况下尽量简明;根据案件类型,准确选择连接词;加强判例标题设置的规范化程度;将判例标题设置的要求普遍适用于所有的裁判文书。
  〔关键词〕 判例标题,判例制度,裁判文书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2)01-0129-04
  
  在我国,最高法院公报的“裁判文书选登”与“案例”栏目中登载的判例,在整个判例体系中占据重要的位置。〔1 〕 (P42-43 )最高法院公报判例与只标明“民事判书”、“行政判决书”、“刑事判决书”等简单字样的一般裁判文书不同,都设置了构成复杂、内容丰富的标题,如“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山东山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山孚日水有限公司与马达庆、青岛圣克达诚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标题虽然只是判例构成的一个很小组成部分,但它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第一,概括判旨。裁判文书的标题是判例整体内容的高度概括,通过裁判文书的标题,可帮助人们对判例的主要内容进行把握。第二,案件辨析。裁判文书的标题应该是其本身属性的反映,是其内容的浓缩、抽象。人们可以通过对裁判文书标题内容的把握来对整个案件的内容进行理解、辨别和认知。第三,查寻检索。最高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逐步建立裁判文书和诉讼档案公开查询制度。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网上依法公开案件裁判文书和执行案件信息。在网络时代,裁判文书在网络上公开已成为必然之选,合理地设置判例标题,可方便人们对判例的查寻检索。所以,对判例标题的结构、功能以及设置技术做深入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判例标题的主要构件
  民事判例标题的结构是:原告当事人+诉(与)+被告当事人+案由+案,如“农业发展银行青海分行经营部诉青海农牧总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中,“农业发展银行青海分行经营部”和“青海农牧总公司”分别为原告和被告,即案件双方当事人;“诉”是谓语动词;“担保合同纠纷”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即案由;最后的“案”字,即为成案的意思。判例标题的这几个部分,都发挥着相应的特定功能。
  首先,案件当事人名称。任何的民事诉讼,都有攻击与防御的双方,只有一方当事人的案件是不成立的。在一般案件中只有两个主体,但有时案件会涉及到多个主体。主体的种类可以是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甚至国家整体。判例中出现当事人的名称,是为了揭示出谁是该案最重要的诉讼主体以及该判例明显的个性化特征。这样,便于在以后的司法裁判、法学研究中,准确地指称与引用。
  其次,连接词。2005年9月之前的裁判文书标题大部分是“……诉……案”结构,如2004年5月登载的“国际华侨公司诉长江影业公司影片发行许可合同纠纷案”;而2005年9月之后,连接词有所变化,大部分变成了“……与……案”结构,如2007年4月登载的“大庆市振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庆市人民政府债务纠纷案”等。实际上,“诉”与“与”之间,含义差别很大。在刑事判例、行政判例的标题中,“诉”是最常用的连接词。如“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海生故意伤害案”,其中的“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是原告方,“王海生”是被告方。刑事案件是国家公诉,采用此种强硬的语气体现着国家的权威和对犯罪的否定性评价,体现着刑罚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作用。行政案件中被告人是行政机关,其违法行使权力必然会产生巨大的不良社会后果,因此行政判例标题沿用此种连接词体现着法律对违法行使权力者的坚决否定以及相应的严格拘束。而在民事判例标题中,使用“与”字或许更为合适。据《说文解字》,诉,“告也”。国人的心理是,起“诉”的往往是有冤屈的弱势一方,被“诉”的常常是值得谴责、存有过错的一方,容易给人一种先入为主的印象。还有,“诉”字的单方指向性很强,与互为攻守的民事诉讼的实际过程差异很大。而且,“诉”字也包含了当事人仰赖、依靠法院的意蕴,这与当事人可以自主行使诉权的民事诉讼明显相悖。而“与”字则是一个平等的连接词,通过“与”字清楚地表征了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性,诉讼过程中双方相互攻击与防御的互动关系,还可对以本诉原告为被告的反诉案件这层意思作出有效的涵括。
  第三,案由。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由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两个以上,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一般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同时,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对适用民事特别程序等规定的特殊民事案件案由,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表述。案由在民事判例标题中居于核心位置,它直接提示出案件争议的核心问题。如“晓星香港有限公司诉中国船务代理公司防城港公司等提单侵权纠纷上诉案”中,双方争议的核心问题是“提单侵权”;如“艾特福公司诉北京地坛医院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中,系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才引起了双方的矛盾,导致案件的发生。
  第四,程序特征。判例标题往往都有反映相关案件程序特征的词语,如“上诉案”、“纠纷案”、“管辖权异议案”、“不予受理案”等。如“温州信托公司清算组诉幸福实业公司等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案”,其中“纠纷”即表明该案是普通的一审民事案件。如“海军航空兵海南办事处诉深圳市三九旅游酒店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其中的“上诉”是指本案件属于当事人之一不服原审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的案件。如“锦宫公司与广发公司商品房的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其中的“管辖权异议”则是由于当事人对于某法院是否有权审理某案件而提起的专门诉讼。如“奉化步云公司与上海华源公司商标所有权转让纠纷不予受理案”,其中的“不予受理”即表明该案件属于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由法院通过裁定的方式处理。
  二、英美判例标题的比较及其启示
  长期以来,在我国成文法一直居于法源体系的核心位置,相形之下,判例的发展相对迟缓。为此,需要放宽视野,从域外寻找可以“攻玉”的“他山之石”,以期有利于我国判例标题的完善和功能的发挥。
  (一)英国判例的标题。在英国民事案件中,初审案件名一般是原告在前,被告在后,中间用符号v(即便是法院判决书上使用的是and或against)隔开。这里的符号v一般不读作versus而读作and,但是却往往被译为“诉”。例如,Donoghue v Stevenson,就译为“唐纳休诉斯蒂芬孙案”。另外,个别案件名称采用“Re”或者“In Re”形式,即“关于”,多见于破产、指定代理人,以及人身保护等案件,如Re Tempest ;而以船舶为被告的案件直接使用该船舶的名称,如The Wagon Mound。
  在英国,一个案件从高等法院上诉到上诉法院,原审案件的名称并不改变,即使原被告在上诉审中的地位发生了变化,即原审原告成为上诉审中的被上诉人,而原审被告成为上诉审中的上诉人。这与美国联邦法院的做法不同,在后者,上诉案件名称中上诉人在前,被上诉人在后。但是,一旦案件上诉到了上议院,案件名称中一定是上诉人的名称在前,被上诉人的名称在后。例如,Stone v Bolton〔1950〕1 K.B.201(CA)一案中,Stone在上诉法院程序中是上诉人,在上诉院议程中是被上诉人,因此在上议院案例报告中的名称是Bolton v Stone 〔1950〕A.C.850(HL)。另外,有些案件在审理或上诉过程中,案件名称可能发生了顺序改变以外的其他变化,如当事人名称改变;或者同一案件在不同系列中使用不同的案件名。这时候,在引证时使用拉丁词svd nom表示案件名称有变动。
  引证案例时,案件名通常使用斜体格式,手写时以下划线表示。在英国,案例名与其后的引证各项之间通常都不用逗号,当然偶尔也有使用的。在美国,则往往都加逗号。另外,为了简化引证,案件名中通常只保留每方当事人的第一个人,其余(包括and others等字样)省略;合并审理的案件只保留第一个案件名;人名只保留姓。公司中省略the,使用Co.,Ltd.,Plc.等缩写形式;省略表示当事人在程序中的地位的词(如appellant,petitioner等)。〔2 〕 (P170-171)
  (二)美国判例的标题。在美国,案件名(case name)有时也称为“标题”(style/caption)。案件名是由双方当事人以及v,读作“versus”。典型的判例以原被告双方的名字来命名,如琼斯诉史密斯案。通常名字出现在前的,是法院的最初原告,但是在某些案件中,出现在前的名字,指的是提出上诉的一方。刑事案件的形式是:州诉怀特案,或格林诉美国案等。有时候,尤其是在无对手的诉讼中,例如破产等,只出现一个名字,如布朗案或布莱克案等等。〔3 〕 (P64)
  在美国法院初审案件的标题中,原告在前被告在后,构成plaintiff v.defendant的体例结构。在上诉案件标题中,上诉人在前被上诉人在后,构成petitioner v.respondent(上诉人诉被上诉人)的体例结构。通常案例的名称或标题一般由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构成,但也不尽然。如在以in re开头的案件中,审判过程中没有诉讼另一方。在案例的名称前加上in re通常意味着只涉及一方当事人的案件,如破产案件、监护人案件、藐视法庭案件、吊销律师资格或移民申请等案件。in re是拉丁语,表示“关于”,等于普通英语的“in the matter of”。案件名称有时也会使用Ex parte,此类案件涉及为单方当事人利益而设置的特殊法律程序。在审前程序或庭审过程当中,如果某诉讼文件或动议名称冠有ex parte,则表示涉及可单方面进行的法庭程序;此类程序中,当事人事先无须通知诉讼的另一方或无须让对方出庭答辩,如有关紧急诉讼保全的动议。
  对于涉及非正常司法救济的特殊案件,如案件涉及mandamus(申请上级法院向下级法院发出约束令)、certiorari(申请上级法院向下级法院发出调卷令)或habeas corpus(申请用于解除不当拘押的人身缉拿令)等,案件名称有时会使用State ex rel.,如State ex rel.Berry v.Green,这里的ex rel.是拉丁文Ex relatione的简写形式,意思是“upon relation of information of”(根据某某的陈述或提供的信息)。冠以ex rel.的案件是经和该案件有私人利益关系的公民之要求并根据其所提供的信息资料,由检方以政府的名义提起的。
  如果案例名称中出现了“People of?”or“Commonwealth of?”,通常表明这是一起公诉刑事案件,如People of Now York vs.Stevens。如果州或联邦等政府机构作为原告出现在案例名称中,通常表明这是一起公法案件,如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vs.Microsoft就是一起涉及反垄断法的公法案件。如果州或联邦等政府机构作为被告出现在案例名称中,则该案例既可能是公法也可能是私法案例,要视具体所涉及的法律而定。〔4 〕 (P2-3)
  (三)启示。作为法源,判例在世界各国都具有一定的地位。与大陆法系比较,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更为成熟,判例标题的设置具有更重要的借鉴价值。
  在英美法系,判例法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并且是第一位的法源。法官在审理一个案件时,首先要找出与待决案件相同或相似的先例,然后从先例中抽象出适用于该案件的法律规则。在这里,起主要作用的是判例法,而不是制定法。凡与先例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应当做出同样的判决。遵循先例原则是判例法的基础,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考虑上级法院,甚至本法院在以前类似案件判决中的法律原则或规则。在英美法系,判例法的名称,即是对判决先例作为一种正式法律渊源的表征,是“遵循先例”原则的语言形式。在英美法系,法官在撰写裁判文书时,需要援引有权威的判决先例,以作为正式的法源。为了准确地指称相关判例,避免张冠李戴的误认,他们对判例名称的设计,已形成了一套有效的技术措施,值得认真对待。例如,判例标题的设计比较规范,趋于定型;根据案件类型有针对性地选择不同的标题;引证案例时,运用特殊的字体;使用一些个性化彩色浓厚、引人注意的表述方式,等等。
  三、我国判例标题的完善设想
  经过多年来的持续努力,我国判例标题的设置日趋合理,但仍存在标题不规范、形式不统一,判例标题日益冗长、字数过多,许多标题不能准确揭示案件性质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判例制度,本文拟提出以下具体建议。
  第一,在要素齐全情况下应尽量简明。2003年2月到2006年3月之间选登的民事裁判文书,随处可见“等”字的身影,如“建行浦东分行诉中基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即在标题中以“等”代替一部分“非重要”的原告与被告,以此试图达到简略标题的目的。然而,自2006年4月始,“等”字消失,如2007年9月登载的“深圳市商业银行宝安支行与湖南长炼兴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民鑫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金汇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吴忠仪表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国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返还资金保证合同纠纷案”,其文字竟然达到105字。“等”字的使用减少,“、”的使用增多,使所有涉案主体在裁判文书的标题中都清晰地呈现出来。相对于使用“等”字将过多的涉案主体省略,这增加了标题长度。任何文章的标题,都应总括全文内容,同时也须浓缩全文精华,判例的标题也不例外。在保证主要构件齐全的情况下,应尽量简明扼要。如此看来,我们不妨恢复过去的好做法,在标题中只列出一方的一个当事人名称,其他以“等”来概括地指称。
  第二,根据案件类型,准确选择连接词。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如“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就以“诉”来代替“与”,存在着否定既往经验的隐忧。除了上述的分析外,“纠纷”有双方相互争执的意思,这与表示单方施为的“诉”字是不相搭配的,属于严重的语法错误。由于指导性案例所确定的裁判要点,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并作为裁判文书的说理依据加以引用。因此,对指导性案例的标题更须加以推敲,方便法官的引用。经过多年的探索和经验总结,最高法院公报登载判例根据民事或者行政、刑事的案例类型,分别使用“与”、“诉”等不同的连接词,这些经验需要加以确定和推广。
  第三,加强判例标题设置的规范化程度。针对目前我国各类判例 〔1 〕 (P50-52 )标题设置混乱的现状,最高法院应以公报登载判例为基本素材,分析其成败得失,制发适用于各类判例标题设置等的一般性规则,使判例标题的设置具有较为固定的格式,提高其标准化程度,同时,也有助于实现全国各级法院判例标题格式的统一。
  第四,将判例标题设置的要求普遍适用于所有的裁判文书。判决不是仅适用一次的个别性决定,在其没被变更之前对与其类似的案件可以反复适用,可以说,各类判决都具有分量不等的先例价值。川岛武宜认为:“审判既是对本案事件进行的具体的价值判断,同时又包含着抽象的、可适用于将来同类事件的一般原理。” 〔5 〕 (P268 )卡多佐也认为:“每个判决都有一种生殖力,按照自己的面目再生产。”每个判决先例“对未来的同类或类似性质的案件都具有某种指导力量”。“一旦判决宣布,它就成了先例家族的一个新成员。它具有至关重要的力量。它就是渊源,从中可能出现一些新的原则或规范并影响此后的判决。” 〔6 〕 (P9-10 )基于裁判的属性,法院的判决先例对以后的裁判活动具有一定的指导性和约束力,它们本身就具有超越个案,对其他案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涵义。因此,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标题,要改变只标明“民事判书”、“行政判决书”、“刑事判决书”等简单字样的做法,设有与最高法院公报判例一样的标题,可在更广泛的范围内推进判例制度的发展。
  在有的人看来,标题只是判例制度的“细枝末节”。但是,细节决定成败。正是在一个个细节不断改进与完善的积累性发展过程中,我们的判例制度才能持续地向前推进;进而,我们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事业才能取得成功。
  
  参考文献:
  〔1〕刘风景.判例的法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2〕兰 磊.英文判例阅读详解〔M〕.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06.
  〔3〕〔美〕E.阿伦?法恩斯沃思.美国法律制度概论〔M〕.马清文,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
  〔4〕何主宇.英美法案例研读全程指南〔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5〕〔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M〕.王志安,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6〕〔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M〕.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
  
  责任编辑 杨在平

标签:判例 结构 功能 标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