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东星资源网 > 文档大全 > 祝寿词 > 正文

【我国投资者保护浅析】投资者保护

时间:2019-02-09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证券市场真正的基础是投资者的信心,只有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市场本身才能得到稳定发展。本文从我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性着手,讨论我国投资者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关键词】投资者保护;投资者;证券市场
  
  对于证券市场而言,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是保证证券市场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条件之一,而投资者的信心来源于投资者保护。投资者保护的关键是防止内部管理层和控股股东对外部投资者的“剥夺”。“剥夺”在公司股权较分散的情况下,主要表现为管理层的机会主义;在股权较集中的情况下,表现为管理层和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与债权人的侵害。
  一、投资者保护的必要性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主体,他们向公司融资时,通常获得特定的、一般通过规章和法律的执行来加以保护的权利或权力。投资者保护是证券监管工作的首要任务,然而许多国家小股东和债权人被控股股东剥夺的现象普遍存在。早在17世纪,荷兰的郁金香事件就给投资者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使荷兰陷入了长期的经济大萧条。而在18世纪初,英国则发生了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的“南海泡沫”事件。即便是在资本市场发达的美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会受到侵害。2001年11月,曝光了安然公司的会计丑闻,随后出现了世界通信、施乐等公司的会计作假,使美国股民甚至全球的投资者都因此缺乏投资的安全感。在我国,投资者权益损害的事件不乏其例,“ST猴王”等公司大股东侵占小股东利益事件和“活力28”等公司弄虚作假案件已经严重危及到投资者对中国证券市场的信心。上述诸多事件,给投资者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这些事件也提醒我们,投资者保护的必要性。
  二、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与投资者保护
  (一)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特殊性
  我国证券市场的产生与发展是从债券市场开始的,1981年国库券在全国行政摊派发行,标志着我国债券市场的诞生。从1981年算起,我国证券市场走过了近30年的发展历程,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国际上较为发达的证券市场,如美国、英国等地的证券市场都有100年以上的历史,相比之下,我国证券市场还是一个新兴市场,而且又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市场,所以,它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首先,作为新兴证券市场,存在着新兴市场的通病,如证券交易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公众的金融意识淡薄;市场自律性组织和市场监管机构力度稍显不足;信息披露、会计准则以及会计服务的水平不够高;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一些特有的问题等。其次,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脱胎于计划经济,在这种背景下,也会遇到一些特殊问题。如行政干预比较多;国有成分在经济中占的比重比较大,容易造成“一股独大”;在法律、会计和投资者成熟程度等方面较为薄弱。
  (二)我国投资者保护存在的缺陷
  相对于具有数百年历史的国外成熟市场而言,我国证券市场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目前我国在投资者保护方面还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规制度不健全。法制建设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保障,实现投资者保护的必要途径就是制定并实施严格的法律法规。我国在证券监督法律方面,制定了《公司法》、《证券法》等一系列规范证券公司及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然而,虽然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已经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但是相关的惩戒规范,尤其是民事诉讼法规仍未完善和有效执行。其次,民事赔偿制度也缺失。在一些案件中,处罚是一种“内部化”的处罚,投资者的损失没有得到补偿,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
  2、监管机构监管不力。我国的证券监管采取国家集中统一监管模式,国务院设立直属的证监会实施全面监管。在政府主导下,监管目标是规范和发展市场而非保护公众利益,这导致了在实际过程中相当程度的反应滞后。从操纵股价事件到基金经理的“老鼠仓”,虽然都在大力整治下有所好转,但是监管不力仍然是现状,比如缺乏对于从业人员涉及股票交易的严格限制等。
  3、中介机构自律意识薄弱。在投资者保护方面,中介机构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中介机构尽职尽责是保护投资者最重要的基础。但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很多中介机构的自律意识较为薄弱,有的中介机构帮助上市公司“包装”虚假财务,骗取上市资格;有的中介机构配合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债务重组等制造虚假利润,欺骗投资者。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诚信,扰乱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侵害广大投资者,影响了股市的健康稳定发展。
  4、公司治理机制存在缺陷。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尚未上市流通的国家股比重平均高达40%,股权集中度过高。因此,许多公司的大股东利用控股地位几乎完全支配了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形成“一股独大”的现象,中小股东难以形成影响力。我国相当多国有股为大股东的公司是由母公司资产剥离后上市的,大股东与其控股的上市公司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在缺乏制衡机制的情况下,大股东行使股权霸权,将上市公司变成母公司的提款机,掏空上市公司,侵害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三、投资者保护改进措施
  当前,由于投资者保护不足,产生了各种严重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这些问题造成了社会资本和经济资源的浪费。只有形成良好有效的投资者保护制度,才能保证社会经济资源使用最大化,将社会储蓄有效转换为投资,促进经济的发展。
  1、建立保护投资者的法律法规对投资者保护至关重要。明确投资者保护措施,主要是事前预警机制和事后救济手段。事前预警机制有股东表决权制度、新股发行的优先认购权等;事后救济手段有证券投资者赔偿制度等。赔偿制度可以通过设立投资者权益保障协会代表投资者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公司内部也可留存风险保证金、赔偿基金等,使投资者的损失可以通过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弥补。
  2、强化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上市公司监管。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标准,提高公司运作透明度,保证公司信息完整准确地传递给投资者。赋予监管机构必要的执法权限,提高执法效率。推动上市公司预警制度,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核查制度,并开展对上市公司的风险分类和分类监管工作。
  3、中介机构加强自律意识。分析师对公司客观价值的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的审计,起到了监管上市公司和保护投资者的作用。为使中介机构发挥监督作用,可在市场中引入卖空机制,为分析师和媒体监督公司提供一种激励机制。此外还要建立通过成员资格授予、信息共享、同业压力等界定并维持本行业执业标准的专业协会,如会计师协会、证券经纪商协会、公司董事协会等。
  4、调整制度性缺陷。深化股改,实现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优化,减持国有股,降低股权集中度,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完善公司治理,建立有效的风险承担机制,做到责权分明,发挥银行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强化监事会对公司的监督等。
  投资者保护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难度大,需要从不同的层面进行努力。除了严格的立法、执法和政府监管外,还需要证券市场各方面的积极参与,建立起完善的投资者保护环境,从而提高整个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和监管效力。
  
  参考文献
  [1]魏明海,陈胜蓝,李文靖.投资者保护研究综述:财务会计信息的作用[J].中国会计评论,2007(5).
  [2]高平,朱志标.信息不对称与投资者保护研究――基于投资者关系管理视角[J].财会通讯,2010(5).
  [3]罗琦,王寅.投资者保护与控股股东资产偏好[J].会计研究,2010(2).

标签:浅析 投资者 保护 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