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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

时间:2017-04-01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承担( ),普通高校承担( )。 A

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2014)

ss="txt">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充分发挥风险补偿金的风险防控和奖励引导作用,促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持续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风险补偿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实行结余奖励和亏空分担。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奖励给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

第四条 国家开发银行收到风险补偿金,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待确认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时,计入当期损益。已确认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相应回拨递延收益。

第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和亏空分担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单位进行计算。

第六条 可用于结余奖励的风险补偿金包括:

(一)已结清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对应的风险补偿金。为防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整体风险,这部分资金应分年提取。

(二)按一定比例预先动用未结清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对应的风险补偿金。这部分资金应在最终清算结余奖励和亏空分担金额时予以扣减。

第七条 已结清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对应的风险补偿金分年提取办法,以及未结清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对应的风险补偿金预先动用比例,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定。

第八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以下简称结余奖励资金)年度总额和分配方案,由国家开发银行省级分行商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制定,并报省级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备案。

第九条 结余奖励资金年度总额和分配方案的研究制定,应综合考虑已结清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金额、逾期本息、未结清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期

风险、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贷款管理情况等因素。

第十条 结余奖励资金由国家开发银行省级分行根据备案后的分配方案,支付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地方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亏空分担资金,由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及时足额划拨国家开发银行。

第十一条 结余奖励资金用于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用途包括:

(一)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相关的直接支出,包括宣传教育、业务培训、交通通讯、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业务支出;

(二)弥补学生因死亡、失踪和丧失劳动能力确实无力归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所形成的风险。

第十二条 结余奖励资金用于弥补学生因死亡、失踪和丧失劳动能力确实无力归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所形成风险的,应由共同借款人(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或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

第十三条 结余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以及其他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第十四条 国家开发银行和相关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使用和管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年度终了,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应会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分析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情况,包括结余奖励和亏空分担情况、风险补偿金预拨情况、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余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形成报告报送财政部、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将适时对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 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行办理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风险补偿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包括已结清贷款合同对应的风险补偿金分年提取办法、未结清贷款合同对应的风险补偿金预先动用比例、结余奖励

具体实施办法等,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 国家开发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和亏空分担的,风险补偿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篇三: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的通知

财教[201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有关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充分发挥风险补偿金的风险防控和奖励引导作用,促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持续发展,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充分发挥风险补偿金的风险防控和奖励引导作用,促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持续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开发银行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风险补偿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实行结余奖励和亏空分

担。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奖励给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

第四条国家开发银行收到风险补偿金,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待确认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时,计入当期损益。已确认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相应回拨递延收益。

第五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和亏空分担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单位进行计算。

第六条可用于结余奖励的风险补偿金包括:

(一)已结清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对应的风险补偿金。为防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整体风险,这部分资金应分年提取。

(二)按一定比例预先动用未结清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对应的风险补偿金。这部分资金应在最终清算结余奖励和亏空分担金额时予以扣减。

第七条已结清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对应的风险补偿金分

年提取办法,以及未结清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对应的风险补偿金预先动用比例,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定。

第八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以下简称结余奖励资金)年度总额和分配方案,由国家开发银行省级分行商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制定,并报省级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备案。

第九条结余奖励资金年度总额和分配方案的研究制定,应综合考虑已结清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金额、逾期本息、未结清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期风险、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贷款管理情况等因素。

第十条结余奖励资金由国家开发银行省级分行根据备案后的分配方案,支付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地方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亏空分担资金,由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及时足额划拨国家开发银行。

第十一条结余奖励资金用于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用途包括:

(一)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相关的直接支出,包括宣

传教育、业务培训、交通通讯、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业务支出;

(二)弥补学生因死亡、失踪和丧失劳动能力确实无力归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所形成的风险。

第十二条结余奖励资金用于弥补学生因死亡、失踪和丧失劳动能力确实无力归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所形成风

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

险的,应由共同借款人(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或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

第十三条结余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以及其他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第十四条国家开发银行和相关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使用和管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年度终了,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应会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分析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情况,包括结余奖励和亏空分担情况、风险补偿金预拨情况、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余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形成报告报送财政部、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将适时对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 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行办理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风险补偿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包括已结清贷款合同对应的风险补偿金分年提取办法、未结清贷款合同对应的风险补偿金预先动用比例、结余奖励具体实施办法等,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国家开发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和亏空分担的,风险补偿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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