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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民警考警务硕士_警务改革的方向不仅仅是民意引领

时间:2019-02-11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警务改革的方向不仅仅是民意引领   1. 公安创新管理机制须体现时代性   2011年10月13日的《人民日报》刊文指出,新时期公安机关要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和社会形势变化,不断解放思想,勇于探索,积极创新公安机关社会管理机制。
  创新警务体制。警务体制是公安机关组织运行的外在形式,是公安机构设置的总体框架。科学合理的警务体制,不仅能够提高公安机关的快速反应和控制能力,而且能够提高上下级公安机关、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与群众之间的沟通协调能力,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因此,警务体制改革创新,是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的首要内容。首先,要加强党的领导,坚持以人为本。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创新警务体制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切实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其次,减少层级管理,畅通上下沟通渠道。各地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纵向上减少管理层级,横向上精简机构的方式实现公安机关的集约化运作。最后,加强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保证权力正当行使的重要条件。新时期的公安机关不仅能够和敢于接受监督,还应积极构建让外界参与监督的渠道,充分发挥群众、新闻媒体、互联网络等媒介的监督作用。
  创新警务机制。良好的警务机制,能够充分实现组织内部各机构之间、各个体间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警察机构内部人财物的资源优势,充分体现警察机构的合力作用。因此,加强警务机制改革创新,是我国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的关键。现阶段,我国警务机制创新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资源共享。面对纷繁复杂和瞬息万变的社会现实和犯罪智能化趋势,应当建立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的信息网络系统。通过强大的警务信息网络,实现对大量信息的加工和整理,最终实现警务信息的网络化共享。二是拓宽各警种职能,实现警务联动。面对日益多元化的社会公共安全需求和复杂的社会局面,单一警种已经不能充分适应社会需求,而且,单一警种也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有限的警力资源。因此,实现既专业又多元的警种改革,是未来的发展趋势。应打破条块分割、部门分割的格局,实现各警务部门、各警种间的联合互动,将分散的警力组成合力。三是发动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一方面应联合社会各职能部门、社会组织参与到社会治安防控工作中来;另一方面,通过广泛的宣传,使更多的民众关注和认同社会治安工作,编织一张遍布全社会的安全防护网。
  创新警务模式。警务模式是实现警务工作的有效方式。虽然我国不同地区存在不同的警务模式,但创新警务模式是其面临的共同任务。当前,我国警务模式创新主要应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实现由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作为与群众接触最直接的公安机关也须顺应时代的发展,实现由管制型警务模式向服务型警务模式转变。二是实现由被动型警务向主动型警务转变。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被动型警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多元变化的社会环境,而且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也须建立在良好的事前预防机制上,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变被动警务模式为主动警务模式。三是优化社区警务模式。随着城镇化的进一步发展,社区将成为我国社会的主要构成单元,社区警务也将成为警务工作的重要模式。因此应在逐步完善当前社区警务模式的前提下,实现社区警务模式创新,强化社区内警务体系建设,实现社区警务与其他警务模式的协调配合。
  2. 当前警务改革更应该强调如何使警务非政治化、中立化
  2011年10月12日的《法制日报》刊文指出,在中国社会结构转型、改革进入深水区的当前,如何整顿吏治、加强警务、改善警务,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在任何一个国家,警察都是国家行使垄断性暴力的载体。即唯一具有合法性的暴力手段主要由警察来行使。当然,这个暴力手段的行使是否正当,还需要鉴别。也就是说,关键不在于是否强制,而在于强制是否正当。从这个角度来看,目前中国的突出问题是过度使用警力,任意使用警力。在很多情况下,强制手段的动用忽视了现代法治国家所强调的警察比例原则,警察不介入民事纠纷原则等。导致公安部门即便采取自以为忠于职守的行动,也往往会遭到民众的指责和抵制。如此,公安部门感到改善警民关系的必要性。
  民意导向与警务改革的关系
  一是在公民不服从的情况下,警察何去何从。警察使用强制手段主要是为了保障财产权,维护社会治安,前者往往基于个人的合法诉求,后者往往基于政府的命令。在使用强制手段时,对警察的要求是必须令行禁止。但是在目前的中国,贫富悬殊过大,资源配置不公,造成了财产权难以正当化的事态。警察按照法律规定来保护财产权的行动本身有可能导致民众强烈的抵触情绪。而严格执行来自政府的命令,也可能由于政府举措未必具有充分的合法性而受到质疑。因此警方自身改善警民关系的举措虽然必要,但也可能会时常遭遇尴尬,尤其是在政府的命令与民意之间产生冲突的情况下。这个问题现在还没有显现出来,在日常情况下一般不会显现出来,但是,社会矛盾一旦激化,警察将何去何从。
  二是在民意出现差异和变化的情况下,警察怎样抉择。当民意与警察权力良性互动,互动过程发展到某一个节点,民意就会要求公安部门按照他们的要求去做,否则民意就会发生变化。虽然警察把民意作为指南在原则上是正确的,但一时一地的民意不一定符合法律以及长期理性的原则。也就是说,一时一地的民意与整体的民意会发生冲突。在这样的情况下,警察如何自处?
  警务改革的方向不仅仅是民意引领,还应该设法使这样一种尊重民意、敬畏民意的良好愿望升华到制度建设的层面,使民主与法律程序结合起来,使警民互动变成一种依法行为。因为警务广场的创新举措中潜在的最强有力的倾向,就是警务的政治化。但是,现代警察制度有一个最根本的特点,就是要求警察机构中立化、技术化,也就是说避免政治性和政策判断。当然这样的要求不是绝对的,在任何一个社会都不是绝对的。尽管如此,中立警务的制度设计更切合多元化社会的需求。从这样的视角来考察警务改革,目前更应该强调的倒是如何使警务非政治化、中立化,使强制力的行使更符合法律程序,在这个基础上再来考虑警察与民意的关系如何调整的问题。尤其要防止警察的行为变质成以所谓“民意”作为推动力的滑梯游戏,为了达到侦查、逮捕和惩罚的目的不择手段,不设遮拦。警察在遏制犯罪等方面,要习惯在法律程序中进行“跨栏赛跑”,要习惯让律师来挑毛病,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地防止冤假错案,才能更切实地改进警民关系。
  民意与政府的决定或者命令在某些场合会发生矛盾,这时警察怎么办?在现代法治的制度设计中,具体说来在现代警察制度以及司法制度中,这个因素已经得到考虑,有关的困境已经得到排除。比如说,涉及公民权利义务关系的改变的警察行为,必须经过法院的审批,要等法院发出令状来才能进行。这就意味着政府与法院之间要有功能分化,不能混淆在一起。又比如在紧急事态发生的时候,治安出动也不是由政府直接发令,需要代议机关来决定或者授权决定。如果我们把这样的制度条件与尊重民意的警务改革举措紧密结合在一起,警民互动的效果会更好。
  重视律师的中介功能
  当我们强调警察和民众的良性互动关系时,我们还要考虑,我们需要什么作为两者的中介。克服警察与民众直接互动的流弊危险性,中介非常重要,主要是指律师的中介作用。
  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一些矛盾有所激化,所以维稳的举措更加凌厉,具体表现为各地都在打黑。打黑当然是深得民心的。但在实践中可以看到两种不同的打黑模式,一种是警匪一家的模式,为了破案甚至不惜与犯罪团伙勾结起来反过来打击律师、破坏程序制度。另一种是警民一家的模式。在今后制度化过程中,应该加强律师作为中介的功能。因为在法律体系当中,律师与民众的距离最短,最适合扮演民意表达者和组织者的角色。通过律师来适当组织民众的诉求,使之变得更合理,更符合法治原则,就可以避免警民直接互动中时常引起的警方尴尬。
  总之,警务广场的制度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种改革的举措似乎在探索一种新的法治模式,把特殊的权力关系、纵向的权力关系变成某种平面关系、互动关系。传统的中国社会秩序主要靠两个东西来维系,一个是共同体的纽带和基本价值共识,另一个是强有力的官僚机构,即自上而下的科层制。当社会转型发展到一定阶段,由熟人社会转变成陌生人社会,共同体的有序化机制就开始逐步弱化乃至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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