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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人民政府的司法制度建设浅探】 华北人民政府布告

时间:2019-01-3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   成立于1948年9月26日,结束于1949年10月31日的华北人民政府,是在特定历史时期和特定环境下建立起来的新型人民政府,是行将诞生的新中国中央人民政府的前奏和雏形。在短暂的时间里,华北人民政府在建构符合中国国情的司法制度方面进行了富有开拓性的探索,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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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华北人民政府;司法机关;司法制度;司法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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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革命历史的转折关头,为了调动一切人力、物力和财力,完成华北区域的统一和支援全国解放战争的任务,同时也为组建中央人民政府作思想上、组织上的准备,从而“奠定新民主主义新中国的基础”,1948年5月9日,中共中央及中央军委决定将晋察冀和晋冀鲁豫两个解放区及其领导机构合并,组成华北局、华北联合行政委员会和华北军区。8月,经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华北联合行政委员会改为华北人民政府。9月26日,华北人民政府在河北省平山县王子村正式成立,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和晋冀鲁豫边区人民政府随即撤销。董必武当选为华北人民政府主席,薄一波、蓝公武、杨秀峰分别当选为华北人民政府第一、二、三副主席,各部、会、院、行、厅、局负责人也接受了任命。华北人民政府成立初期辖北岳、冀中、冀鲁豫、冀南、太岳、太行和晋中七个行政区及石家庄、阳泉两市。1948年11月华北人民政府迁往山西省平定县,1949年2月又移驻北平西皮市。1949年8月建省以后,华北人民政府原有的以根据地为特点的行政区划有所调整,管辖范围为河北、山西、平原、察哈尔、绥远五省和北平、天津两市。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1949年10月27日,毛泽东主席颁布华北人民政府工作着即结束的命令,次日华北人民政府发布结束工作公告,宣布所辖五省两市人民政府自1949年11月1日起归中央人民政府直属。至此,华北人民政府走完了一年零一个月短暂而光辉的历程,完成了自身所肩负的特殊历史使命。其间,董必武同志领导华北人民政府在既缺乏现代司法传统,旧有资产阶级法典又被抛弃的情况下,在建构符合中国国情的司法制度方面进行了富有开拓性的探索,在依法行政方面也作做了诸多创造性的尝试,使之成为行将诞生的新中国中央人民政府的前奏和雏形,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恢复和建立司法机关?
  华北人民政府成立以后,规范各行署司法机关名称和恢复县级司法组织,以及健全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已成为迫在眉睫的当务之急。在这方面,华北人民政府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建树颇丰,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
  1.健全了法院组织体系,建立了行政监察制度。1948年9月22日,华北人民政府根据《华北人民政府组织大纲》第七条的规定,设立了包括公安部、司法部、人民法院、人民监察院在内的19个政府工作机构。华北人民政府确定华北人民法院为华北最高审判机构,规定各行政公署设立人民法院,区人民法院下设基层人民法院,华北人民法院还下设石家庄和阳泉两个直辖市人民法院。华北人民政府任命陈瑾昆为华北人民法院院长,贾潜为审判委员会审判长,王斐然为审判委员会副审判长。华北人民政府还确定华北人民监察院为行政监察机关,并任命杨秀峰为华北人民监察院院长,黄松龄为华北人民监察院副院长。关于华北人民监察院的工作职责,《华北人民政府组织大纲》第九条明确规定:“其任务为检查、检举并决议处分各级行政人员、司法人员、公营企业人员之违法失职、贪污浪费及其他违反政策、损害人民利益之行为,并接受人民对上述人员之控诉。”?
  2.规范了司法机关名称,恢复了县级司法组织。1948年10月23日,华北人民政府颁发了《为统一各行署司法机关名称恢复各县原有司法组织及审级的规定通令》。一是规定各行署原有司法机关一律改为“某某(地区名)人民法院”,由华北人民政府统一颁发印信。二是决定各行署转令各县政府迅速恢复原有的司法组织,过去的司法干部转业做其他工作的,应尽可能调回司法部门工作。三是指出“过去司法机关与民、教或公安局合并;司法科所辖之监所与公安局之拘留所合并,工作极不便利,需要把他分开。”。由于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各地恢复原有司法组织的速度十分迅速。到1949年8月,除冀东、绥远的一些县外,其他县市都有了各自的司法组织,从华北人民法院到各县设立的司法机关共有300个之多。?
  二、制定和完善司法制度 ?
  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的建立,是当时加强人民民主政权和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司法行政工作取得长足发展的显著标志。华北人民政府时期,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一切反动法令悉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华北人民政府在政治、经济、文化、民政、司法等方面制定的170余项相对完善的法律、法令、条例、训令等,其中司法方面的法令就有11项。这些包括审级制度、调解制度、裁判委员会研究制度在内的法律制度,不但在当时发挥了巨大作用,而且对今天的司法制度也产生了深远影响。?
  华北人民政府时期的司法制度主要有以下几项: ?
  1.三级审判制度。 ?
  华北人民政府于1948年10月23日颁发了《为统一各行署司法机关名称恢复各县原有司法组织及审级的规定通令》,规定县司法机关为第一审机关,行署区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机关,华北人民法院为终审机关。同时,还对特殊情况作出规定,如各直辖市人民法院为各该市第一审机关,华北人民政府为第二审机关。一般案件即以二审为止,如果不服二审要求三审时,“由华北人民政府主席指定人员组成特别法庭,或发还华北人民法院复审为终审审理之”。?
  2.刑事复核制度。?
  在司法制度中,复核制度的制定是极其重要的一环。因复核制度不仅能加强各级法院之间的联系,以便交流工作经验提高司法水平,更重要的是上级法院可以检查和监督下级法院在审判中是否正确执行与掌握了政策法令,从而能使各级法院慎重地处理各项诉讼,把案件办理得符合法律要求。?
  华北人民政府在成立之后,对于复核制度在司法程序中的运用极为重视,曾几次颁布法令予以关注。但是,由于战争时期的分割治理,各地对于复核制度的理解与运用还有着很大的差异,不能适应华北区统一集中的要求。为此,1949年3月23日,华北人民政府颁布了《关于刑事复核制度的通令》。?
  关于复核条件的确定是复核制度的重要内容。第一,县市人民法院把判处不到5年徒刑的案件卷宗送交省或行署核阅,发现问题后认为有复核的必要即调卷复核;;第二,对于判处5年以上的案件,原被告人声明不上诉或过了上诉期限,则由原审判机关呈请省或行署人民法院复核,若认为原判不适当,得行改判或发还更审;第三,各省、行署或直辖市人民法院判处的有期徒刑等案件,在将判决书呈送华北人民法院备查后,如果认为某案有复核的必要,得调卷复核;第四,各级法院判处的死刑案件,最终要送往华北人民法院复核,并最终需要华北人民政府主席的批准确定。据此可见,有期徒刑案件的复核决定权在于其直属上级机关,而死刑案件则需要华北人民法院及华北人民政府主席,这不但尽量避免了冤案假案的产生,体现了对人民群众生命的重视,更重要的是在程序上确保了复核制度的严谨性,为司法制度的完善提供了保证。?
  3.传讯、拘捕、搜查制度。?
  在审判制度中,传讯、审查、拘捕、搜查等行为是基础,甚至可以影响整个案件的定性。因而华北人民政府对此进行了若干规定,除了公安和司法机关以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有随意拘捕、扣押、审讯、处罚、没收、搜查等行为,而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在因为案件的需要必须要拘捕、扣押、审讯、处罚、没收、搜查时,必须出示相关的证件。如此一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滥用权力,可以对执法人员进行约束,以力求避免对人民生命财产的非法侵犯。?
  为了进一步保障此项制度的实施,1948年11月30日,华北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县市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权则的规定》,对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责分别作做出了规定,明确了他们在案件过程中程序上的权限,以求减少“由于权责不甚清楚,难免发生分歧的意见,以至致影响工作的进行”的现象。与之相适应,区村政府除现行犯外,不得任意捕人、押人,区只有受县的委托,才可以直接逮捕,但无拘留和审理的权限,必须持捕获的犯人连同证据送县处理,如有不当,应由捕获人负责,以示慎重。?
  4.额定囚粮及取消讼费制度。?
  在华北人民政府时期,监所是法院的隶属机构,但由于各县监所对囚粮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妥,囚粮无法开支,致使判罪不恰当的问题时有发生。此外,也存在一些不能不判罪和不能释放的人员在监所里因饮食不足而发生得病或死亡的现象。为此,华北人民政府先后在1948年11月23日和1949年2月1日颁布了《估定囚粮额数取消讼费及区村介绍起诉的制度由》和《老区囚粮生产自给新区囚粮酌予补助并取消犯人生存分红由》的训令。为给民事诉讼提供便利条件,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在1948年4月曾专门颁发文件,要求有关平分或调剂土地的民事争执一律免征讼费。华北人民政府时期,扩大了讼费的免征范围,所有的民事诉讼费按照规定一律予以取消。?
  5.诉讼调解制度。?
  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倡导以调解的形式解决矛盾,是华北解放区一直延续的优良传统,华北人民政府不但重视调解工作,而且对善于做调解工作的人,还予以表扬。据统计,一些县70%以上的案件是经调解解决,有的县甚至更多。在总结调解经验时,华北人民政府认识到了调解的重要性,认为调解是人民民主生活的一部分,凡是可以调解的事,如调解好了,不只保全了和气、不费钱、少误工,而且平心静气地的讲理,辨明是非,教育的意义很大。1949年2月25日,华北人民政府做出了《关于调解民间纠纷的决定》,从调解的重要性、调解的组织和调解的范围三方面对调解民间纠纷作出决定。在调解组织方面,将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区分开。首先由当事者的亲友、邻居和村干部进行调解。他们对事情比较了解,关系比较亲密,常常能在纠纷刚一开始时就将其消灭。其次是政府调解。村设调解委员会,村主席任调解委员会主任,成员通过村人民代表会选举或村政府委员会推举。区设调解助理员或调解委员会,区长为调解委员会主任,成员由区公所聘请群众团体代表或在群众中有威信的人士充当。第三,对起诉到司法机关的案子,调解采取三种方式,一种是法庭调解,即在法庭上劝导双方和解息讼;另一种是庭外调解,即法庭指定双方信任的人在庭外进行调解;第三种是就地调解,即审判员到有关地点召集当地群众,大家评理,找出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方法。关于调解范围,主要包括全部民事案件和一般轻微刑事案件。?
  6.平反改判制度。?
  为了提高司法审判工作的水平和案件质量,华北人民政府一般都十分强调一切司法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不放纵一个坏人,不冤枉一个好人”的严肃态度,遵循“禁止肉刑”、“重证据不重口供”、“不得指名问供”的原则,进行案件审理。但是,由于各种主观和客观原因,难免不发生个别错判或者处理不当的情况。为了正确对待错判案件,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精神,使案件人心服口服,使有罪者受惩罚无罪者不致受冤屈,1949年1月13日,华北人民政府专门发出《为清理已决及未决案犯的训令》,要求各行署、各直辖市政府从接到命令之日起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认真清理案件,“有确实反证,证明原判根本错误者,应予平反,宣告无罪”;“判决时所采之证据,迄今未能证明其确属真实者,应改为无罪之判决”;“一部罪行能确定,一部罪行不能确定者,其不能确定部分,应宣告无罪”,“但如发现新罪行,或因原审判确系失出很大者,可撤销原判,另行适当判刑”。?
  7.裁判研究委员会制度。?
  1949年3月22日,华北人民政府颁布了《司法委员会改名为裁判研究委员会由》的训令,规定司法机关负责人为裁判研究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主审员、县长、公安局长及选聘的其他民众团体负责人为委员,并提出裁判研究委员会负责“研究司法机关已经审理后的死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大刑事案件,及有关政策原则需要慎重考虑决定或请示的民事案件”。裁判研究委员会的规范化,对于审慎地处理重大刑事民事案件发挥了重要监督制约作用,同时对健全和完善审判制度也产生了积极影响。?
  8.废除六法全书。?
  华北人民政府成立伊始,一些司法人员认识不到新旧法律的本质区别,分辨不清两者之间的界限所在,甚至在制作的判决书中援引国民党的相关法律条文作为裁判依据。有鉴于此,华北人民政府于1949年4月1日颁布了《为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一切反动法律由》的训令,规定不得再援引其条文,要求各级司法机关办案,有纲领、条例、命令、决议等规定的服从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新民主主义的政策办理。?
  三、加强司法干部的训练培养?
  积极开展司法建设的各项基础性工作,是制定和完善司法制度的重要保证。华北人民政府甫一成立,就举办了司法训练班,筹建了新法学研究院,成立了编译社,创办了《人民司法》杂志,还在《人民日报》和《新华日报》开辟了法律宣传专栏,等等。这些基础工作的相继开展,使得司法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大大提高。至于其中不乏矢志不渝的佼佼者成为未来新中国司法界叱咤风云的栋梁之才,已是后话。由于司法训练班的举办功不可没,下面我们有必要提及华北人民政府时期对司法干部的教育和培养情况。?
  随着人民解放战争的胜利发展,特别是华北人民政府成立后,司法机关得以迅速恢复和建立。“运用法制,要人才。”而法律人才极度匮乏和现有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现状,确实不容乐观。一是一批投身司法队伍的新干部,不仅需要学习新民主主义的法律和政策,更需要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司法干部在理论和实践上给予雪中送炭般的指导。二是司法机关吸收了一小部分旧有的司法人员,以弥补自身力量之不足,而司法权的行使不能受旧法观点的支配,要想让他们及时弃旧从新,除了学习新的法学理论与新民主主义的法律和政策以外别无他它途。三是为适应革命在全国胜利后新中国建设的需要,“司法干部确定新民主主义的法律观,求得有正确的无产阶级的法律观”已经成为必须。因此,用马列主义国家观和法律观教育和培养司法干部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在司法部成立后运行不到10天,作为司法部长的谢觉哉就提出开办司法训练班,分期分批轮训司法干部的主张。1948年10月18日,司法部颁发举办第一期司法训练班的通令,计划训练4期,每期训练1/4四分之一的人员,一年内完成,要求各县、市至少有1~2名司法干部参训。第一期训练班于1949年1月在平山县如期举办,受训学员有102人。谢老亲赴训练班讲话,继之又不辞辛劳,自编教材,给学员们讲课。第二期是华北人民政府移驻北平后在北平举办的,再后的训练班则由新成立的中国政法大学接手举办。训练班的训练采取以实际经验结合新的司法理论进行研究的方式进行,以提高司法干部的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此间,各省、行署区也相继开办了各种类型的司法干部训练班。冀南建设学校、绥远行政干校、察哈尔革命干部学校等均设有司法班,冀中建国学院则设有司法训练队。有的地方还结合本地实际,召开带有训练性质的座谈会,用以会代训的形式对司法干部进行训练。?
  举办训练班毕竟属于“急就章”,它只能解决短期内的燃眉之急,而即将成立的新中国则需要数以千万计的马克思主义法律工作者。因此,在紧张筹建新中国之时,董必武同志以富有前瞻性的战略眼光,向中共中央提出了创办中国政法大学的设想和方案。1948年8月4日,他与薄一波等共同签署了《华北人民政府关于北平政法学院改为政法大学的决定》,新中国第一所政法大学于是宣告诞生。中国政法大学设一部、二部、三部,后又成立中国新法学研究院,谢觉哉除了兼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外,还身兼中国新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并亲自讲授马列主义国家法律观等课程。?
  四、结语?
  总之,立法的正规化与执法的制度化,是司法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和题中应有之义。董必武同志早在华北人民政府成立后的就职仪式上就曾庄重宣布:“华北人民政府是由游击式过渡到正规式的政府,首先要建立一套正规的制度和办法,要创立新的法律、法令、规章制度,要按照新的法律、法令、规章制度办事。”作为一个由游击式过渡到正规式的政府,华北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的建立、司法行政工作的开展和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的制定,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提供了有益借鉴,使得后来中央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从一建立就能够有规可循、有序运作。所有这些,无不验证了刘少奇同志于1948年5月20日在中共中央华北局扩大会议上切中肯綮的论断和预言:“我们现在建设的各种制度将来要为全国所取法。中央工作主要是华北局工作,华北工作带全国性意义。我们从陕北出发,落脚华北,今天又从华北出发,走向全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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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刘少奇年谱(下卷)[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
  [责任编辑:周来顺]
  
  收稿日期:2012-02-09?
  作者简介:刘庆礼(1968-),男,河北石家庄人,河北省文物保护中心副研究馆员,学士,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史。

标签:华北 制度建设 司法 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