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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减排 [国际碳减排合作公平性问题研究]

时间:2019-01-29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公平性是国际碳减排合作的核心原则之一,也是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碳减排合作的关键。然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以及不同学者之间对各种碳减排合作公平性问题的立场,存在较大的分歧。当前,减排的公平性主要体现在历史排放、人均排放、减排能力、贸易的碳排放转移以及谈判程序五个维度上,一个能够被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广泛接受的国际碳减排合作框架必须充分考虑这五个公平性问题。当前国际碳减排合作进展艰难,发展中国家提出的诸多公平性诉求还未得到充分重视和体现,南北方国家的公平立场迫切需要进一步的协调。
  关键词:国际碳减排合作;南北方国家;公平原则
  中图分类号:D815.9;F11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8-0460(2012)01-0109-09
  一、引言
  在最近几次世界气候会议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立场存在很大的分歧。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经济体认为中国、印度等主要发展中国家已经成为碳排放大国,因此应该承担减排义务,否则全球减排无法取得成功。而发展中国家则认为发达国家对气候变化负有历史和现实责任且减排能力较强,因此发达国家应该率先减排,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减排资金和技术援助。由此可见,南北方国家立场冲突的关键在于如何看待减排的公平性问题。发展中国家强调减排合作的公平性原则,而发达国家则强调减排成本和效率,有意淡化、忽视发展中国家提出的公平性诉求。分歧背后实际上是两大阵营之间的利益冲突:发展中国家的公平性诉求与其当前经济发展需要相吻合,并且在道德上站得住脚,发达国家的抵制则是因为公平性意味着发达国家需要承担大部分的减排成本,有损其经济利益。南北方国家在减排合作中的这种立场冲突导致国际气候谈判步履艰难、屡陷僵局。2009年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变化大会的目标是商讨《京都议定书》一期承诺到期后的后续方案,并就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行动签署新的协议,但由于各国家阵营之间的立场分歧,会议最终只是达成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2010年坎昆气候大会上,各方意见分歧仍然很大,会议最终也未取得突破性进展。
  与水污染、土壤污染等区域性环境问题不同,碳排放对气候的影响是全球性的。不管碳排放产生于哪个国家,都会产生相同的环境效应。因此,如果只有部分国家参与减排,势必会存在较严重的“搭便车”(free tiding)现象,将很难解决气候变化问题。因为非减排国家增加的碳排放量可能超过减排国家的减排量,从而使全球碳排放总量仍然继续上升。而且这种不对称的减排政策还会通过碳密集型产品的国际贸易、能源密集型产业的国际转移和化石能源价格波动导致“碳泄漏”(carbon leakage)问题,进一步削弱减排的有效性(IPCC,2007)。因此,解决气候变化问题需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行密切合作,共同行动。但是,南北方国家积极合作并不意味着它们相同地分配减排责任,而应该充分考虑碳减排合作的公平性问题。因为南北方国家在气候变化的历史和现实责任、经济发展阶段、减排能力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若不充分考虑南方国家的公平性诉求,很难让其积极参与国际减排合作。但反过来,过于严苛和缺乏灵活性的减排公平性原则也容易遭到发达国家反对,导致合作的失败。因此,全球碳减排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南北方国家公平性立场的进一步协调和相应减排合作框架的合理设计。
  二、国际碳减排合作的公平维度
  (一)历史排放与代际公平
  当前的气候变化源于历史上人类排放的温室气体在大气中不断地累积,而工业革命以来发达国家的生产消费活动是温室气体历史排放的主要来源。Grabler和Fujii(1991)研究表明,自1800年以来大气累积的二氧化碳中,有85.9%来自发达国家的生产消费活动。
  基于以上事实,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和众多学者都认为,发达国家必须为其历史排放负责,承担主要的减排责任。例如,学者Shue(1999)指出,发达国家的工业生产活动以及相伴随的生活方式对地球气候造成了破坏,让所有国家都承担了这种环境成本,但是发达国家却是其收益的主要获得者。根据公平原则,发达国家应该充分地承担气候变化的责任以纠正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在收益分配上的失衡。Neumayer(2000)则认为,“污染者付费”原则要求发达国家承担历史排放责任,以确保让污染者而不是污染的受害者付费。该学者还认为,每个人不管生于何时何地,都应该平等地享有全球气候资源,忽视历史排放责任等于优待发达国家过往排放者而歧视发展中国家当前和未来的排放者。此外,还有学者从“跨代搭便车行为”(transgenerational free-riding)的角度指出了当前发达国家承担历史排放责任的合理性(Gosseriers,2004)。发达国家的当代人从他们祖辈的历史排放中获得收益,而没有付出相应的成本,发展中国家却为此遭受损害,因此发达国家的当代人是“跨代搭便车者”,发展中国家有权向发达国家要求相应的补偿,并无须考虑后者对其祖辈的历史排放有无道德上的责任。
  但是,一些学者对历史排放责任的观点提出质疑(例如Traxler,2002;Caney,2005;Posner,2008)。归纳起来,这些质疑的观点包括:第一,历史排放者对温室气体排放的环境效应并不知情。第二,历史排放者已经死亡,追究历史排放只会让没有过错的当代人承担责任,而不是让实际排放者负责。第三,发展中国家也享受了部分工业革命的成果,如更好的医疗和技术等。最后,质疑者认为历史排放原则不具有政治可行性,因为发达国家不太可能接受包含历史排放责任的气候协议。其实,仔细分析一下可知,以上几点质疑并不能成为忽略历史排放责任的充分理由,而只是说明现实中发达国家历史排放责任可能需要作出适当的调整和修正。首先,正如当前普遍的法律原则,对排放后果的“无知”只是说明排放者没有道德上的过错,但不意味着他们不需要为排放造成的损失承担经济责任。第二,即使发达国家的当代人不是实际排放者,但从历史排放中获得诸多收益,这体现在当前他们比发展中国家高得多的生活水平上。第三,虽然发达国家的一些科技、经济成果确实也使发展中国家获益,但发达国家无疑是主要受益者。最后,发达国家对历史排放责任的排斥其实只是反映当前发达国家还不愿意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提出的减排公平性诉求而已。
  (二)人均排放与代内公平
  与公平原则密切相关的第二个核心问题是,不同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人均排放上存在巨大差异,造成代内不公平。以2007年为例,美国的人均二氧化碳排放为19.1吨,日本人均为9.9吨,而中国和印度人均排放分别仅为4.95吨和1.43吨。
  学者Singer(2002)指出,地球大气对温室气体的吸收与净化能力为全人类共同拥有,不管在哪个国家,每个人都应该拥有相同的排放权。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当前必须控制排放总量的情况下,人均排放权平等不但要考虑当代人之间的平等,而且要考虑各代人之间的平等,即必须与历史排放责任相 结合(Neumayer,2000)。因此,如果发达国家的历史排放超出其应得的排放量,则发达国家当代人的人均排放权应该相应减少,或为其超额历史排放付费。由于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人均排放低,人均排放权原则可能获得发展中国家的广泛支持。Baer(2002)认为,这有助于在全球建立一个大规模、高效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从而有效降低全球减排成本。
  当然,人均排放权公平性的实现也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一些学者认为,基于相同人均排放权的气候协议一般会把排放额度分配给各国政府,而考虑到很多国家的政治现实,这很难保证相同人均排放权的最终真正实现(Beckerman and Pasek,1995)。同时,由于资源、技术的原因,一些穷国人均排放也很高,相同人均排放权原则可能加剧其经济困难。此外,根据人均排放权原则进行排放额度分配,一国人口越多往往获得的排放额越大,这可能会激励人口的扩张。不过,通过合理设计排放权分配机制,上述问题是能够避免或减轻的。此外,Posner和Sunstein(2009)指出实行相同人均排放权的政治困难,因为该原则要求高人均排放的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购买排放额度,造成大量的资金转移,这种国际收入分配效应很可能使该原则遭到发达国家的反对。
  (三)减排能力与收入差异
  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能力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发达国家无论是在资金还是技术上都领先于发展中国家,其率先减排不但较为容易,也比较公平。因此,根据减排能力确定各国减排责任的原则,也即“支付能力”原则(ability to pay principle)也受到很多学者的推崇。不过,大部分学者在讨论减排能力时往往不是考虑各国之间整体减排能力的差异,而是落实到个人减排能力差异。个人收入水平反映了其减排的支付能力,收入水平越高的个人需要承担的减排责任越大,而低于某一收入水平的个人则无需支付减排成本,这一原则适用于所有国家,因为每个国家都存在穷人和富人(Baer et a1.,2008)。
  学者Shue(1993)认为,支付能力原则体现了基本的公平要求,因为贫穷国家碳排放的上升往往是为了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这种排放属于“生存性排放”,而富裕国家的碳排放往往是过度消费带来的“奢侈性排放”。因此,为了维持某些人的奢侈性排放而限制其他人满足其基本需求所需排放的任何做法都是难以容忍的不公平。此外,有意思的是,一些学者如Risse(2008)、Caney(2005)虽然反对历史排放责任,但支持根据“支付能力”原则分配减排责任。他们认为,最可行的减排方案是让那些最有能力这样做的国家对生产进行调整,而“能力”体现在各国的人均财富拥有量上。但他们也指出,让富人承担减排责任的合理性不是因为他们有义务,而是因为他们更容易做到。不过,仅仅注重减排“能力”而忽视“责任”实际上是软化了发达国家的减排约束。因为强调“能力”就把发达国家的减排责任变成一种国际道义行为,就像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援助一样,其结果比强调“责任”更具有灵活性和不确定性,并且可能是有条件的,这从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援助现状可见一斑。
  (四)贸易的碳排放转移与消费者责任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出口成为中国等众多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但出口产品的生产也成为碳排放的重要来源。例如,中国大约有三分之一的二氧化碳排放产生于出口产品的生产(Weber et a1.,2008)。中国对美国、日本、德国等大部分发达国家同时存在大额的商品贸易顺差和“碳贸易顺差”,即中国出口在国内造成的碳排放高于进口在国外造成的碳排放,因此对外贸易增加了国内碳排放(Pan et a1.,2008)。事实上,这种现象在很多发展中国家都存在。据估算,仅2004年全球贸易中隐含的二氧化碳排放占当年全球总排放的23%,这些碳排放主要源于中国等新兴经济体对发达国家消费者的出口,而大部分发达国家都是碳净进口国,造成发达国家消费而发展中国家污染的问题(Davis and Caldeira,2010)。
  因此,国际贸易具有国际碳排放转移效应,这对各国碳排放具有重要的影响。对于大部分发达国家,贸易不但满足其国内日益膨胀的消费需求,而且还把消费所需的资源消耗、碳排放转移至发展中国家。因此,贸易的碳排放转移效应对南北方国家碳减排具有重要的公平含义。学者Rise(2007)认为这种现象体现了南北方国家之间生态上的不平等交换。因此不少学者提出,公平起见,在考虑各国的碳排放时,有必要考虑贸易产生的碳排放转移,让进口国消费者承担部分减排责任(Ferng,2003:Pan et a1.,2008)。在2009年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上,我国政府也指出,工业化国家将大量碳排放“外包”给了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后者实际上替西方消费者进行着大量碳密集型的生产制造,因此发达国家消费者应该对产品制造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负责。但在当前多边减排框架下,一个国家的碳排放是根据该国的生产活动所产生的碳排放来核算的,因此出口生产导致的碳排放由出口国(生产国)负责,而不是消费国负责,即这种以“生产原则”来测算一国碳排放的做法完全忽视了贸易碳排放转移带来的不公平性。很多学者已经指出,后京都全球减排合作框架有必要改变这种情况,采用“消费原则”或“生产原则”和“消费原则”的某种加权方式来评估一国碳排放和相应的减排责任,从而避免或减轻碳排放转移效应产生的不公平问题(Peters,2008;Munksgaard and Pedersen,2001)。
  (五)气候谈判中的程序公平
  国际碳减排合作另外一个重要的公平维度是气候谈判的程序公平(procedural justice)问题。程序公平的核心就是要保证气候变化问题的利益相关者能够公平参与碳减排决策制定与规划过程,谈判中各方的利益都能够得以体现(Paavola and Adger,2006)。程序公平对于其他公平维度的实现具有重要的影响。不公平的气候谈判过程很可能使一些国家或团体的利益被忽视,从而产生不公平的气候协议。
  虽然程序公平很重要,但现实中很多因素往往导致程序公平难以充分实现。对于气候变化问题,实现程序公平的一个重要障碍就是各个国家和团体之间往往存在很大的“背景性不平等”(back―ground inequality)。例如,贫困国家往往是气候变化的主要受害者;发达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上处于优势地位,发展中国家则缺乏资源和能力;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较高,能源依赖度降低,而发展中国家还需要增加排放来解决贫困问题。这些不平等对各国气候谈判能力、政策空间和执行能力等都具有重要的影响,最终影响程序公平。Albin(2003)形象地指出,由权力非常不平等的各方参与全球公共物品盼谈判,谈判的过程和结果很可能只是各方不平等权力的“镜像”。因此,在气候谈判前,有必要纠正各国源于经济发展水平、谈判能力、人才以及其他资源可获得性等方面的不平等性,同时有必要让更多的非政府组织参与谈判过程。   事实上,为了保证程序公平,《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做了很多努力,例如规定缔约方会议只有在不低于三分之二的成员方出席时才能够进行决策,并采取“一个缔约方,一个投票权”原则。公约还为发展中国家参与气候谈判提供援助,帮助其进行能力建设(capacity building)以减少其参与谈判的障碍,并允许一些非政府组织以观察员的身份参与气候会议。尽管如此,现实中南北方国家在参与气候谈判时仍然存在诸多不平等问题。Kandlikar和Sagar(1999)指出,虽然有关气候变化问题的研究进展非常迅速,但是大部分的研究来自于工业国家,研究重点往往集中于工业国家直接相关的问题;相反,发展中国家的研究人员和资金支持则非常缺乏,导致南北方国家在气候问题研究能力上的巨大差距,并反过来影响国际气候政策的制定。实际上,发展中国家在气候问题研究、气候制度谈判等方面能力的缺乏也是其各种公平诉求在气候谈判中经常被忽视的重要原因之一(Sagar and Banuri,1999)。由此可见,程序公平也是发展中国家利益在国际碳减排合作中得以充分体现的重要保证。
  三、为何要重视发展中国家的公平性诉求
  上述五个公平维度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减排合作中提出的主要公平性诉求,但是现实中发达国家对这些诉求往往反应冷淡,认为它们不切实际。很多情况下,发达国家反对以上公平性诉求的理由只是其拖延、逃避应有减排责任的借口而已。因为发达国家非常清楚,满足发展中国家的公平性要求,意味着发达国家要承担大部分减排成本,有损其经济利益。最近发达国家还一直试图利用其他手段向发展中国家施压,设法让发展中国家接受不公平的减排义务。例如,在最近的哥本哈根气候会议和坎昆气候会议等国际谈判中,发达国家总是千方百计模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并且以资金为筹码对发展中国家提出种种限制。另外,美国、欧盟等发达经济体还试图通过“碳关税”等贸易政策对中国、印度等主要发展中国家施压。
  当前发达国家可能或已经采取的单边行动提醒我们去思考一个基本的问题:撇开减排公平性问题的考虑,而仅仅通过某些奖惩机制真的能使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积极合作吗?实际上,已有不少经济学者在不考虑前文阐述的各种公平维度下进行这方面的探索。他们假设各国像理性经济人一样行动,当合作的经济收益大于成本时,合作就会产生。但由于大气具有公共物品性质,减排收益具有非排他性,因此每个国家都存在“搭便车”激励。减排成本越高,搭便车激励越强。Carraro和Moriconi(1997)基于博弈模型的理论分析发现,搭便车激励的存在使得所有国家都参与的减排合作协议几乎不可能存在。
  在这种情况下,不少学者认为可以通过某些激励措施来解决搭便车问题(Barrett,1994;Kemfert,2004;Tian and Whalley,2010)。例如,利用配额、关税等惩罚性措施对搭便车者进行制裁,降低搭便车的收益,或者是通过资金、技术转移等“胡萝卜”政策来提高合作的收益,再或者是以上“大棒”和“胡萝卜”政策的组合。这或许也是美国、欧盟等发达经济体试图采用碳关税政策的理论依据。然而即使理论上可能成立,以上奖惩机制的现实可行性也非常值得怀疑。首先,发达国家为了让发展中国家合作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很可能受到后者的强烈抵制和报复,最终不但未能促进合作,还可能引起贸易战,并且WTO规则也可能对这类贸易措施进行限制。其次,若忽视历史排放等公平性问题,即使采用资金和技术转移等激励措施,其转移力度也会显著低于考虑公平因素的情形,很可能无法有效提高发展中国家的减排能力和补偿其减排成本,最终使发展中国家不能积极合作。所以,任何忽视公平问题的碳减排合作机制都会受到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导致国际减排合作的失败。正如Brown(2003)指出的,除非我们对气候变化问题中涉及的伦理、正义、公平等问题进行明确的分析,否则解决该问题的任何方案都不大可能被众多国家所接受。实际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能被发展中国家广泛支持,就是其“共同而有区别责任”原则充分体现了发展中国家的公平性诉求。当然,当前该原则的具体内涵有必要拓展,除了考虑历史和现实责任、减排能力差异等因素,还要考虑贸易对碳排放的影响。可以预见,后京都国际碳减排合作机制中涉及的公平性问题将更加突出,也将更加复杂。而发达国家充分重视公平因素,对于国际气候谈判取得突破无疑是至关重要的。
  四、南北方国家的立场协调问题
  为了实现全球减排目标,后京都国际碳减排合作必须找到相应机制来充分协调南北方国家公平性立场,最终使二者都能积极主动地参与碳减排。事实上,近年来国内外的一些学者已经开始提出不同的后京都国际碳减排合作方案,这些方案大都体现了某种公平性要求。Bodansky等(2004)对截至2004年的各种方案进行了归纳和总结。之后,又有学者提出了各种新的方案,其中代表性的方案如“共同但有区别的趋同”方案(Hohne et a1.,2006)、“温室发展权”方案(Baer et aI.,2008),以及国内学者潘家华、陈迎(2009)提出基于人文发展理念的碳预算方案等。这些方案都考虑了历史排放责任、减排能力以及人均排放差异等因素,因此不同程度上体现了发展中国家的公平性诉求。当然,很难说这些方案能否被各国普遍接受。因为各种不同的减排责任分配方案往往只是反映研究者对于公平性的不同看法,而并非代表被普遍接受的公平标准。
  一国之内,相同或相似的法律和道德规范可以使个人和企业对“公平”达成基本的共识。但在国与国之间,各国对公平的看法往往存在差异,并且公平观念常常因国家利益的影响而产生扭曲。在不存在超主权世界政府和全球道德标准的情况下,对一个国家的道德或法律约束往往很弱甚至是缺失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发达国家在伦理道德上认同发展中国家提出的公平标准,但如果这种公平诉求将导致其国家利益较大的损失,也意味着这种道德认同在政治上却是不可行的,最终发达国家很可能拒绝接受这种公平性要求。美国不顾国际舆论压力而退出《京都议定书》的做法就是最好的例证。因此,更为现实的问题是:如何设计一个在伦理上被普遍认同且在政治上可行的公平减排方案?正如Muller(1999)所指出的,我们需要寻找的是一个既能够被普遍认为足够公平又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很多学者指出,“正义”(justice),包括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ee)和矫正正义(corrective justice)将在未来气候谈判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因为它们有助于解决气候变化问题中的各种公平性问题(Grasso,2007)。但是学者们同样没有给出一个能够被普遍接受并且具有较强约束力“国际正义”标准。更为重要的是,在存在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正义尺度本身也很难解决问题,因为要考虑政治可行性。另外,正义和政治二者是相互影响和制约的,但是对于国际正义与政治如何相互作用,目前还很少进行深入的讨论,而这或许是回答上述问题的关键。   在普遍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正义缺失的情况下,学者们提出的各种合作方案的可行性最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际气候谈判中各国或国家集团之间的讨价还价过程。而这种讨价还价很可能只是赤裸裸的国家利益博弈,并无多少正义可言。当前国际减排合作面临的主要困难正源于此。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坚决维护其发展权利,从公平的角度要求发达国家率先减排,承担主要减排责任。而发达国家同样出于国家利益考虑,对发展中国家提出公平诉求反应冷淡,甚至抵制,转而强调发展中国家履行减排义务的必要性,对其提出一些不切实际的减排要求。
  在缺乏超主权政府的情况下,南北方国家在减排问题上的利益冲突短时期内很难解决,但是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时间却非常紧迫。因此,成功应对气候变化挑战或许需要南北方都保持一定的灵活性,并作出适当的让步,使减排公平性和政治可行性达到某种平衡。如果双方都不愿作出让步,当前的谈判僵局将很难取得突破,一个有效的、能被广泛参与的国际减排合作机制将难以形成。而多边减排合作失败的结果可能有两种:一是继续拖延时间,最终可能导致我们未能及时、有效地稳定大气温室气体水平而遭受气候变化带来的各种环境灾难,而发展中国家尤其是贫穷国家将首当其冲遭受损失;另一种可能是,一些国家或国家集团另起炉灶,进行区域性减排合作或单边减排。对于后者,由于只有部分国家进行自愿性质的减排,同样很难保证全球减排目标的实现;同时,区域性或单边减排安排有可能导致减排区域或国家对未履行减排义务的国家采取配额或关税等惩罚措施,从而引起国际政治与经济冲突。可见,这两种结果对于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和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的稳定都极为不利,应尽量予以避免。
  五、结语
  国际碳减排合作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如何公平地分配各国的减排责任。减排公平性涉及到历史排放、人均排放、减排能力、贸易的碳排放转移、气候谈判程序等诸多的方面,充分考虑这些公平性问题是使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国际减排合作的关键。因为忽视公平性意味着牺牲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空间,这是发展中国家难以接受的。反过来,严苛而缺乏灵活性的公平要求往往意味着发达国家必须让渡较大的国家利益,从而遭致发达国家的抵制。所以,后京都的国际碳减排合作成功的关键就是充分协调南北方国家在减排公平性上的立场。近年来,国内外很多学者一直致力于这种协调问题的研究,并提出各种后京都时代国际碳减排合作方案,这些研究对于促进南北立场协调具有重要的作用。
  笔者认为,当前亟待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公平性讨论中,各种不同的公平维度之间如何建立联系并融入具体的减排合作方案还有待进一步深入探索。目前已有研究主要强调发达国家的历史排放责任和不公平的人均排放,而近年来国际贸易产生的碳排放转移对减排公平性的影响也日益凸显。如何综合考虑这些公平维度,并形成合理、清晰、可操作的国际碳减排责任分配方案,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重大课题。
  其次,目前对于程序公平的研究相对较少,但它对于碳减排的其他公平维度的实现具有重要的影响,甚至是前提条件。例如,美国、欧盟等发达经济体可能利用碳关税等手段对发展中国家施压,这种做法显然有失公平,但很多发展中国家对于这些政策可能缺乏足够的反制力,最终可能被迫接受一些不公平的谈判结果。这正是背景不平等所导致的不公平现象。如何减少和避免南北方国家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研究能力、谈判能力等方面存在的背景性不平等,也是未来有必要深入研究的重要问题。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与碳减排相关的学术研究成果是各国政府参与国际气候制度谈判的重要信息支持,往往也是决策者确立其基本立场的理论依据。但目前有关国际碳减排合作公平与效率问题的研究成果大部分来自国外学者,尤其是欧美发达国家的学者和研究机构。这些研究可能受所在国家立场的影响,而未能充分体现发展中国家的权益诉求。因此,我国政府和相关科研机构有必要加大这方面科学研究的支持力度,鼓励相关领域学者的广泛参与,在科学、严谨的学术研究基础上构建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减排公平性诉求的理论逻辑和有效的合作机制,从而提高我国减排合作立场的说服力和国际影响力。
  [责任编辑:叶颖玫]

标签:性问题 公平 合作 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