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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浅析 商业贿赂行为

时间:2019-02-02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 要 本文首先论述了商业贿赂的概念,接着分析了政府采购中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最后提出了治理政府采购中商业贿赂的建议。   关键词 商业贿赂 政府采购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
  商业贿赂涵义应作如下界定:商业贿赂是指在一切经济活动领域中,市场经营者为了获取商业利益、商业机会、或商业地位而给予相对方单位或个人以财物的行为,以及相对方索取、收受上述财物的行为。2008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 条规定:"商业贿赂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2)受贿罪;(3)单位受贿罪;(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5)行贿罪;(6)对单位行贿罪;(7)介绍贿赂罪;(8)单位行贿罪"同时,根据最新的《刑法修正(八)》的规定,新增的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也是典型的涉外商业贿赂犯罪罪名。
  二、政府采购中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
  1、采购人业务委托环节:《政府采购法》中规定,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可是由于社会中介机构以赢利为目的,他们为了争取采购项目代理权,承诺满足采购人要求采购某种产品,承诺让某家供应商中标,也有部分社会代理机构以回扣或代理服务费分成的方式招揽业务等。但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应当选择采购代理机构招标。因此,这个环节容易产生政府采购商业贿赂。
  2、采购方式审批环节:《政府采购法》规定有五种政府采购方式,而单一来源采购仅指定一家供应商,因此,这种方式最没有竞争性,被要求严格控制。公开招标是最具有公开性和竞争性,竞争性谈判次之,邀请招标再次之,人情斡旋和贿赂的途径往往能够让违规者获得有利的采购方式。监督体系的不健全,采购管理部门无限扩张的权力使得采购管理部门人员接受贿赂后随意审批采购方式导致集中采购单一来源比例较高,这为采购人和单一来源的供应商之间的违法交易提供了条件。
  3、信息发布环节:信息发布环节的商业贿赂主要是:一是使其他供应商无法了解采购项目详细情况,该公开的不公开,使有的供应商得不到采购信息;二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使投标者有充足时间制作投标文件,从而增大中标几率。
  4、采购人落实需求环节:宴请、考察、回扣、信息费及其他各种承诺等手段都是争取招标成功的违规手段。
  5、编写招标文件环节: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向投标申请人发出的,招标文件的关键部分,如对投标供应商资质要求是否恰当合理,所采购的设备技术参数是否具有倾向性,制定的评标办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是否合理等。其编制的好坏,关系到招标是否成功。
  招标文件的重要性使得让招标文件中的关键部分有利于某个或某些供应商可以达到把某些供应商框进来,把其他供应商排斥出去的目的。如果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不公开、不合理或故意含糊,影响将会很大。
  6、抽取专家环节:选那些熟悉能代表自己利益的专家当评委。评标前有意给供应商专家留出时间“公关”,每次评标总是那几个人,使得人们往往会采取一些贿赂手段进行“公关”,使专家为其说话或打高分,很难做到公正。
  三、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建议
  政府采购是政府施政行为的体现,对于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和促进国家大政方针的落实,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政事分开,建立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
  在内部制衡方面,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问题集体审议制度,防止权力过分集中。要加强立项环节的管理,实行管理者、组织者、使用者相分离;严格履行程序,在采购环节上坚持组织者、定标者、使用者相分离;坚持从严要求,在验收环节上保证组织者、验收者、付款者相分离。
  在外部制衡方面,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的规章制度体系,从机制上管好事、管好人,实现依法行政、依法采购。真正解决管理上“缺位”和执行上“越位”的问题,切实做到“管采分离”,确保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防止分散腐败演变成集中腐败。
  (二)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体系。
  1、完善法律监督。要以《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刑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基础,研究和建立政府采购领域反商业贿赂法律法规体系,规范商业交易行为,使政府采购活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2、重视专业监督部门的监督。招投标代理机构、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社会中介组织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效益的评估和跟踪检查,促进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和采购质量的提高。
  另一个保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健康发展不可缺少的手段就是纪检、监察、审计、技术监督等专业部门的外部监督,他们形成相互协调配合的监督合力。
  3、接受社会监督。能公开的信息,如采购法规、招标信息、评标办法等内容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并建立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并向社会曝光,予以严肃处理。逐步建立政府采购廉政监督员制度,从社会各界聘请部分人员参与政府采购监督活动。
  (三)通过改革创新解决防治商业贿赂长效化问题。
  1、通过充分竞争,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凡市场能解决的问题,尽量通过市场解决,通过减少行政对市场的干预,尽可能压缩"权力寻租"的空间。一方面,加快培育我国企业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可以真正发挥价格、质量、技术、服务等效能竞争手段的作用,实现政府采购的经济性。
  2、建立信用体系。建立信用考核信息反馈制度,列出黑名单和优先考虑列表,利用全社会信用评价指标来规范他们的行为。
  3、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经验表明,道德和自律其实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我们应该创新出一种新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通过网络采购公开竞价、自动报价和竞标,形成高度透明的采购行为自动监督机制,降低合谋腐败的概率。逐步实现网上受理政府采购方式审批、评审专家抽取和考核、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审批和供应商资信管理的制度。
  (作者:薛琦,中国石油大学 经济法学研究生;薛增杰,中国石油大学 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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