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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的治理和规范研究】规范民间金融秩序

时间:2019-02-09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治理和规范民间金融,才能使其发挥积极作用。通过分层治理来规范民间金融市场,通过加快立法来净化民间金融环境,通过改革创新来发挥民间金融作用。   【关键词】民间金融;高利贷;金融改革
  
  活跃的民间金融对社会经济起到了正反两方面作用:一方面是民间金融对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帮扶地方民营经济起了非常大的正面作用;另一方面是滋生了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起了侵害公众利益、扰乱社会秩序的负面作用。如何让民间金融发挥正面作用、杜绝负面作用,是我们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笔者认为,当前应通过治理和规范,才能更好地发挥民间金融的积极作用,而且迫在眉睫,否则新的民间借贷危机、非法集资大案还会发生。因此,笔者对如何治理和规范民间金融提出相关建议以供参考。
  一、分层治理,规范民间金融市场
  民间金融的自由性和主体多元化特点决定了民间金融市场的多层次,有学者把民间金融分为正规和非正规的民间金融。正规的民间金融是指已纳入我国正式金融体制内并受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金融活动,如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所从事的金融业务活动。非正规民间金融主要是指合理不合法的“灰色金融”和不合理也不合法的“黑色金融”。“灰色金融”包括互助基金会、社区性融资组织、标会、地下钱庄等,它们在不同程度上解决了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不符合目前的法律规定。“黑色金融”是指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违法金融活动。针对以上民间金融的层次划分,需采取分层的治理和规范措施:
  (一)大力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正规民间金融
  将农村信用社等民间金融机构转化为大型的农村银行,在城镇农村增设银行机构网点,增加贷款规模,引导民间资金流向正规金融体系。农村银行应在广大乡镇建立营业网点,专门为乡镇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服务。
  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和规模,放开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的限制。对已具备较大规模和规范运作条件的村镇银行、小贷公司应引导其向农村银行方向发展,逐步开放存款功能,允许吸存,增强其贷款能力。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经营正规民间金融机构,金融服务业向民间资本开放,降低金融业准入门槛。
  鼓励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进行业务合作。正规金融应放下架子,有义务帮助规范和引导民间金融向正规金融转化。
  (二)规范“灰色金融”,应阳光化,并引导其向正规民间金融发展
  对互助基金会、社区性融资组织、标会、地下钱庄等地下金融进行“招安”规范,对有一定规模的互助基金会、合作基金、社区性融资组织等可以规范发展为社区银行、小贷公司和村镇银行等小型民间金融机构,将其从“地下”引到“地上”,并规范其经营行为,让魔鬼变成天使,促使其向社会提供合法的金融服务。
  将大量的“灰色金融”阳光化之后,可以弥补金融机构数量和金融服务的不足。社区银行、村镇银行等小金融机构,是组成中国金融最基本的细胞,它在县级以下的地域运营,风险是可控的。
  (三)治理“黑色金融”,斩断其黑手
  “黑色金融”是导致民间金融乱象的根源,高利贷、非法集资等已经明确界定为违法犯罪的金融活动应当禁止并予以严刑峻法。
  高利贷的危害是致命的。高利贷年60%以上的利率与银行7%年利率的巨差诱惑,不仅使实业资本、银行信贷资金流向这个市场,而且让部分官员、公务员、银行职员等人员也不惜知法犯法、亦趋亦从。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如果按银行年利率7%来计算,民间借贷利率最高可以达到28%。请问有什么行业的利润可以承受这样的受到法律保护的高利率?何况高利贷利率还要高得多。笔者认为4倍的标准应该要修改,降低到2倍,甚至可以更低,也就是说,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2倍,超过的就属于违法的高利贷,我国香港地区的《放债人条例》中就规定了放债利率不得超过规定年息上限6厘以上。对高利贷的治理光靠修改法规是不够的,还要从增加金融服务供给、利率市场化等层面去采取措施,以根治高利贷。
  我国法律规定非法集资有两个罪名: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非法集资的定罪标准目前也更加客观,也更具可操作性。从2008年到现在,已有不少非法集资主犯已享受了严刑峻法。当然,有关部门也提出,处置非法集资要建立“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实行综合治理,标本兼治。
  二、加快立法,净化民间金融环境
  立法和法治,确认民间金融合法地位,把民间金融应纳入法制和金融监管体系,是发展民间金融的必要条件和保障。立法滞后造成民间借贷利率水平畸高,使民间资金投机盛行。高利贷的肆虐,使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明显上升。通过专门立法,有利于规范和监管民间借贷行为,有利于降低民间借贷潜在的信用风险,有利于依法维护企业生产经营和社会环境的稳定。
  (一)中央政府部门加快民间金融法制建设
  尽快制定颁布实施《民间借贷法》或《放贷人条例》,使民间融资行为有法可依。指定或新设民间金融管理部门,指导开展全国范围内民间金融的治理规范行动,监管各民间金融机构监控和引导民间资金流向。规定好贷款利率的限制条件及放贷人准入门槛的限制条件,使《民间借贷法》或《放贷人条例》真正适用,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改进修正。
  对原有的严格管制民间金融的法律法规予以修订。我国管制民间金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贷款通则》、《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认定主要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否”为标准,从而使绝大部分民间金融被定性为非法机构或非法金融行为。以上法律法规对民间金融的严格管制,使其失去了阳光化和合法化运作的空间,迫使民间金融进入地下以非阳光化形式运行。要实现民间金融阳光化发展,就必须对以上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重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认定标准,为其阳光化发展留出法律空间。
  (二)地方政府部门积极推出民间金融管理规章制度
  2011年12月,浙江出台了国内首个《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引导热衷“炒钱”的民资回归实体经济,进入正规金融体系。今年1月,温州出台了《规范引导民间借贷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暂行)》,其中规范引导民间借贷市场的十条措施包括:开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试点、规范民间借贷中介行为、规范中介机构自身借贷行为;规范寄售行、旧物调剂行(店)业务经营、规范注册登记程序、严防超范围经营;规范账户结算,强化资金监管;建立分类综合评价激励机制,完善扶持政策;理顺监管体系,强化监管力度;健全应急预案,做好风险处置等。这些制度体现了民间金融法治化的实践,促使民间金融治理进程的加速。
  三、改革创新,发挥民间金融作用
  在金融危机和信贷紧缩的大背景下,中国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出现了这样的悖论:急需资金救命的中小企业无法通过合法的主流金融体系获得资金,而那些大企业(上市公司)却能轻易地获得信贷资金,并将其投入民间借贷市场,充当二道贩子,获取暴利;小企业只能通过利率高达60%以上的民间金融市场,获取成本昂贵的资金。这种金融短缺不仅意味着大企业获得了信贷资源的“先占权”,也意味着民间金融本身的存在是有巨大的市场的。
  (一)逐步放松金融管制,对国内民营资本开放金融市场
  要彻底治理规范民间金融、解决信贷资金套利和高利贷的问题,根本路径是对国内资本放松管制、对民营资本开放金融市场。开放金融需要打破中国金融业垄断的局面,让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鼓励民营资本设立专门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机构,扩大信贷资金供给。民间金融的存在,填补了我国金融体系架构中缺失的部分,是市场机制作用的结果,应将民间金融的发展融入到整个金融体制的改革中去,使民间金融发挥积极作用。
  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对农村金融市场投入少,且不断关闭撤出农村亏损网点,农村金融网点及设施普遍匮乏。而外资银行却积极在我国乡镇布点,积极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笔者认为,与其把前景广阔的农村金融市场拱手相让给外资银行,不如鼓励国内民营资本进入。国内民营资本通过设立大量的农村银行、村镇银行、社区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中小型金融机构,一方面向乡镇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是治理和规范民间金融的重要途径。
  (二)放开存款利率上限、贷款利率下限,推进利率市场化以遏制高利贷
  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已经进行了将近20年,已经基本完成了除存款利率上限、贷款利率下限外的其他所有利率市场化改革。放开存款利率上限有利于吸引民间资金流入正规金融体系,也可提高居民的利息收入;放开贷款利率下限有利于降低企业的利息支出,平滑实体经济利润下滑的冲击。
  目前的利率双轨制使商业银行可以获得较高的存贷利差,安享垄断利润,实际不利于商业银行竞争力的培育。因此,必须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尽快取消存款利率限制,建立健全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利率形成机制。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和自主定价权,提高贷款利率市场化程度和信贷风险的补偿能力,并实行存款浮动利率,建立新的市场竞争体系,使资金在同等条件下在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之间合理分布,用市场手段优化资金这一稀缺资源的配置,提高其使用效率。建立统一的市场化利率体系,民间金融利率才能与整体市场利率相接近,才能有效遏制高利贷现象。
  因此,通过改革创新,治理和规范好民间金融市场,才能把系统性金融风险降到最低,才能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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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吴庆念,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财会金融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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