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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隐私权 刍议基因技术与基因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时间:2019-02-08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1890年美国学者沃伦和布兰戴斯首次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从此揭开了法学研究、立法和司法的新篇章。随着微观分子生物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特别是以人类基因组计划为代表的人类染色体上的遗传基因研究的突破性进展,会带来许多我们前所未遇的法律问题。基因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便是其中之一。本文通过对隐私和隐私权、基因等内容的介绍分析了基因信息隐私权的主体、客体及内容,并提出了保护基因信息隐私权的立法构想。
  关键词: 基因技术,隐私权,保护
  Abstract: the year 1890 American scholars warren and brent dace first put forward the concept of privacy, from now on the study of the law, opened a new chapter in the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Along with the microscopic molecular biological technology is developing rapidly development, especially to the human genome project, as a representative of the human genome of genetic research on the breakthrough, will bring many before we did not meet the legal problems. Gene privacy protection problem is one of them.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privacy and privacy, gene content of the introduction and analysis of the genetic information privacy of the subject, object and content, and put forward the protection of genetic information privacy legislation.
  Keywords: gene technology, privacy and protection
  
  
  中图分类号:G273.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隐私又称私人生活或私生活不愿公开的秘密,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用来保护其私人生活与私人信息不受干扰、不被公开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的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任何组织、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随着人类的进步,生物高科技也飞速发展,人们对生命的解读已进入到全新的分子基因水平,特别是对人类基因的研究已取得巨大的成就,基因信息作为公民个人隐私必须予以保护,这向隐私权的保护提出了新要求。
   一、隐私基本理论及隐私权的历史沿革
   (一)隐私及隐私权基本理论
  1、隐私的概念
  “隐私”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意思为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1]隐私作为一种私人秘密,自古以来就存在,但是将隐私规定为一种公民的权利并明确加以保护却是近代以后才逐步出现的,现代人们已经达成了共识,即隐私是公民个人的生活信息。公民有对属于个人私生活以及相关信息保密的权利。
  2、隐私权的概念
  张新宝教授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2]此定义既明确了隐私权保护的主体和范围,同时又结合了我国立法现状,不至于使隐私权保护的客体作无意义的扩大。
   (二)隐私权的历史沿革
  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最初源于美国。近现代的法制化进程中,没有隐私权的概念,《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作为大陆法系民法典的代表,也没有隐私权的概念,所以也就没有隐私权的理论。1890年,美国法学家布兰戴斯和沃伦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著名的论文《隐私权》,提到“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感情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当时英文里面提到隐私权的概念是这句话:“就是让我独处一种权利,让我独善其身的一种权利,不受别人打扰的一种权利。”文章特别强调上述权利是宪法规定的人所享有的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文明教养达到一定程度的人才会认识到它的价值,进而珍视它。此后,这项关于隐私权的理论,开始受到广泛的重视和承认。
  二、基因的概念及基因信息隐私权的界定
  (一)基因的相关概念
  现代遗传学家认为,基因是DNA(脱氧核糖核酸)分子上具有遗传效应的特定核苷酸序列的总称,是具有遗传效应的DNA分子片段。基因位于染色体上,并在染色体上呈线性排列。基因不仅可以通过复制把遗传信息传递给下一代,还可以使遗传信息得到表达。不同人种之间头发、肤色、眼睛、鼻子等不同,是基因差异所致。
  基因研究所涉及的基因概念极为广泛。主要有基因组基因、互补基因、表达序列片段(EST) 、单核苷酸多态性(SNP) 和电子克隆等基本概念。基因组基因,是染色体上的一段DNA(脱氧核糖核酸) 序列。互初基因,则是用人工手段合成的一种基因,由于它可以连续编码蛋白,而被列为“功能基因”。互补基因是基因工程制药的重要材料,也是世界性的基因资源争夺战的焦点。表达序列片段( EST) ,是生物体内天然存在的一个能够表达蛋白的基因片段。单核苷酸多态性(SNP) ,是指不同个体在DNA 序列上的差异。 [3]
  从分子生物学和遗传学的角度来讲,基因是人类基础的遗传信息单位,它携带着一个人由生到死的整个生命过程的全部信息,决定着一个人所有的遗传性状和行为特征,人类基因组是人类遗传物质DNA的组合,这些基因约由30亿个碱基对构成,碱基分为嘌呤和嘧啶两大类,即A―腺嘌呤、G―鸟嘌呤;C―胞嘧啶、T―胸腺嘧啶。DNA分子结构是规则的双螺旋结构,两条长链由四种脱氧核苷酸按照一定的方式连接而成,由于两条长链中脱氧核糖和磷酸排在外侧,那么相对应的碱基对就有规律地排列在内侧,这种规律就是严格遵循“碱基互补配对原则”,即碱基A只能与T配对,碱基C只能与G配对,这种特定的配对方式和复杂的DNA结构,就决定了作为DNA分子中具有遗传效应片断的基因的特定遗传信息。
  (二)基因信息隐私权的界定
  王利明教授科学的概括了作为隐私权客体的三个方面:个人信息、个人私事、个人领域。这三个方面又可以表述为无形隐私、动态隐私和有形隐私。
  1、基因信息隐私权的主体是自然人
  基因信息隐私权与人的心理、情感、精神等人身要素密不可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不享有该权利,而个人基因信息本就是通过对自然人进行基因检测而获取的关于该人的基因结构、组成、排列、变异的信息,因此以其为客体的基因信息隐私权只能是自然人享有的权利。
  2、基因信息隐私权的客体是个人基因信息
  作为隐私的个人基因信息必须具备以下要件:合法性,这是个人基因信息作为隐私权客体受隐私权保护的前提。私人性,即个人基因信息须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仅与个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3、基因信息隐私权的内容
  (1)个人基因信息的维护权。个人基因信息与个人乃至其家族的利益息息相关,一旦被公开则可能引起保险、就业、医疗卫生等多方面的基因歧视并有可能波及其家族甚至种族。因此,个人基因信息的维护权是基因信息隐私权的重要权能,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犯该项权利的义务。
  (2)个人基因信息的利用权。权利主体有权合法的利用其基因信息,例如,用于科学研究,疾病治疗等。此外,还可以许可他人合理、合法使用其基因信息。每个基因,无论是致病基因,还是非致病基因,都有极强的经济价值,从一定程度上来讲,基因就是财源。
  三、保护基因信息隐私权的立法构想
  对隐私权的保护涉及个人尊严。基因信息隐私权存在着不同于一般隐私权的诸多特征,而且侵犯基因信息隐私权的行为往往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因此,必须对现行立法予以完善并建立对基因信息隐私权的全面保护。
  (一)基因信息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是指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主要承担民事责任。基因信息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自然人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不可少的基本的权利,是典型的民事权利,应当受到民事法律的广泛保护,民事救济方法应当是基因信息隐私权受到侵犯后的主要救济方法。
  在制定民法典的思路上笔者赞同王利明教授的建议将人格权单独设篇,[4]并将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从而受到专门的保护。个人基因信息应当在民法典中列为隐私权的客体之一,使基因信息隐私权有民法典作为保护依据。此外还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制定一些特别法来保护基因信息隐私权。
  (二)基因信息隐私权的刑法保护
  隐私权的刑法保护是指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以承担刑事责任作为救济手段。随着社会的进步和隐私权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发展,承担刑事责任的方法对隐私权进行保护应该是隐私权保护的最高境界。
  对某一个人基因信息隐私权的侵犯及有可能损害该个人所在的家族甚至种族的利益,这种行为往往造成灾难性的后果,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它的危害程度已远远经超出了一般侵权行为的范围,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对于这种行为可以考虑以刑罚予以惩罚。
  隐私权的终极价值是自由与尊严。在这场有史以来将最深刻地揭示人类自身的奥秘,将对自然人本身产生重大变革和影响的基因技术面前,科技发展的永恒支点是以人为本,与此相适应,在人们与生带来的存在差异、缺陷的基因图谱面前,法律也应当始终坚持一个基本的立法原则,即:保证人格的平等、独立、自由和尊严。相信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立法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也将不断走向成熟。
  注释:
  [1]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9年增补本.第1506页.
  [2]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2010年版.第12页.
  [3]秦义龙.《基因专利浅谈》,载《当代法学研究》2010年第2、3期.
  [4]王利明:《二十一世纪法学回眸:中国民法典的体系》,北大法律信息网。
  参考文献:
  [1]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
  [2]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3]王利明,杨立新等. 民法学[第二版]. 法律出版社。
  [4]《人类基因组研究大事记》,新华社,2000年06月27日。
  [5]《专家称基因技术呼唤生命法学》,法制日报。
  [6]汤啸天.基因及基因研究的法律控制[D].法律科学,2000年第4期.
  [7]赵震江,刘银良.人类基因组计划的法律问题研究[D].中外法学,2001年第4期。
  [8]孙皓琛.《基因研究中主要法律问题之探讨》,载《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学报•研究生法学》2002年第10期。
  [9]王素娟:《由人类基因组图谱公布引发的对隐私权问题的思考》,载《法学杂志》200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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