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东星资源网 > 日记大全 > 100字日记 > 正文

政策性农业保险自查报告 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下农业保险发展路径的现实选择

时间:2019-02-09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农业保险的健康高效发展能有效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在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下,要完善农业保险范围和发展路径,提高农业保险效率,必须进行发展模式和服务等创新。以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依托,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为纽带,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商业性农业保险相结合,建立分工明确、优势互补的农业保险组织模式:通过开发区域产品和加强技术创新双轮驱动,促进保险公司外部环境、内生动力有效结合和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通过政府服务创新,建立政府诱导型农业保险运行机制,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下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农业保险;发展路径
  中图分类号:F840.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674(2012)02-057-05
  现代农业关系?民经济发展全局。农村土地流转是现代农业发展必要和有效的制度安排。农业保险是现代农业风险管理的核心。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下农业保险发展路径的现实选择,应是农户获得相当投保利益、保险公司获得一定利润回报、政府获得良好社会效益的统一。为此,需要在组织模式、保险公司和政府服务创新层面做出科学、合理、相容、有效的制度安排。
  一、组织模式创新
  1,发展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泛指我?农村市场化改革以来,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基础上新发育成长的,由农民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自发组织的,以为其成员的专业化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为宗旨,谋求和维护其成员的社会经济利益的各种经济组织和社会团队。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特征是人们自愿联合、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社会基础是农民的广泛认同和积极参与,具体形式包括农民专业协会、技术研究会、专业合作社和各种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组织等。传统意义上的“公司+基地+农户”发展模式,简单组织起来的农民很难平等参与谈判,公司经常会把风险转嫁到农民头上,导致公司一枝独大、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龙头企业、中介组织帮助农户参加农业保险”。嵌入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把中介组织作为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的基础途径,不仅有利于构筑维护农户合法权益的“公司+基地+组织+农户”新模式,而且有助于弥补家庭承包责任制以后生产队解体、相应合作经济组织未能建立或有效运转存在的真空状态。合作经济制度作为一种企业制度,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和特定的生存空间。从企业规模看,主要适合于中小型企业;从产业领域看,主要分布于农业、商业服务和城市小工业;从要素密集程度看,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的行业。我?推行适度规模经营,而非?外大农场制度,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保险的主要是中小企业群体,相关产业活动领域也主要是农业、商业和城市小工业,并且多集中在劳动密集型行业,与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具有天然相容性,契合农业保险实际发展情况。
  2、建立有机结合的双层合作保险组织。第一层次,以乡镇为单位,直接面向农村土地流转农户,建立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实现一定范围的覆盖。互助合作保险组织把面临相同农业风险的人联合起来共同抵御灾害减少损失,本质是互助共济。农村社会是“乡土社会”、“熟人社会”,基于乡土情结和血缘联系,农户之间交往频繁、守望相助,与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互助共济本质要求相符合,与目前农村土地小规模流转情况’相适应。可规定农村土地流转达到一定规定面积之上(比如50亩)作为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的会员资格,对会员在信贷支持、技术扶持和市场开拓采取诱致措施,提供签订保险合同、明确承保标的、收取保险费用、开展防灾防损、评定标的损失、支付保险赔偿和依法及时分保等系列化社会服务。以乡镇为单位能够更好地协调各方利益关系,解决不同村集体的合同纠纷,实现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第二层次,以特色产业或主导产业基地形成的农村经济地理区域为单位,成立互助合作保险联合社,面向以乡镇为单位成立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服务,实现一定区域的覆盖。以区域为单位成立互助合作保险联合社,等于改变了农村土地分散化生产的组织资源环境,改变了农户小规模经营的不利发展环境,改变了农业差异性发展的基本空间环境,相当于组合形成了农业保险大客户,更加符合大数法则要求。
  3、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商业性农业保险相结合。首先,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必然取向。随着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下农业投资增大,农民风险防范化解意识明显提升,农业保险客观需求日益增强。农村流转土地种植关系?计民生的粮食、油料作物为主,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应该得到大力支持。事实上,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利用保险的“外壳”,注入政府支持农业的政策“内容”。政府通过给予农业保险法律、经济和行政的支持,运用农业保险的方式为农业提供较全面的风险保险,用以提高农业经济的稳定性,并逐步走上制度化的轨道,使之成为一个支持和保护农业的政策工具。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投保农户只需交纳部分保险费用,就能取得政府净收入转移,实质是支农惠农政策创新。其次,商业性农业保险是必要条件。商业保险在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下进入农业保险存在有利条件:外部发展环境更加符合保险大数法则;政府提供管理费用补贴有助于财务平衡;公司自主经营和农户自愿入保有效对接有利于市场主体合作发展。其三,结合发展是必由之路。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消费结构升级,对水果、牛奶、蔬菜等高营养品消费需求成倍增长,发展高附加值农业是必然趋势。从事经济作物种植和商品牲畜饲养的农户,存在强烈风险忧虑和保险需求,并且拥有足够保费支付能力。出于人口大?和粮食安全考虑,商业性农业保险覆盖面不可能太广泛,只能作为辅助形式。针对农业中经济价值高的标的,要按照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经营要求,选择损失机会少但强度大的风险作为承保对象。
  二、保险公司创新
  无论是哪种组织形式的农业保险,市场化的经营模式基本行不通,而政府的资助和补贴一方面使政府陷入沉重的财政负担,降低资金的配套效用,另一方面农业保险的功能也大大地被扭曲(谢家智,2003)。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下破除农业保险发展困境,关键是在组织创新营造良好外部发展环境基础上,研发差异化产品、应用现代化技术,增强保险公司发展内生动力。
  1、开发区域产品、扩展农业保险供给范围。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认为,在保险市场上只存在分离的均衡,而不存在混同的均衡。实践证明,只有客观反映当地的风险水平和紧密结合经济发展能力的保险产品,才能被农民接受,农业保险的发展才有客观存在的基础。农村土地流转联片开发、区域经营,本身具有区域性,区域农业保险产品易于开发成功;农业自然条件、自然灾害分布具有区域特征,利于农业保险区域产品试验;经济发展区域性、主体功能区建设区域性,宜于区域性产品应用。区域性农业保险产品的设计与开发,不但能紧贴农业保险市场,刺激保险产品的需求,还能较好地防止逆向选择问题,提高保险管理水平,增强区域保险的发展能力。区域性农业保险产品开发,使农业保险赔付与农业特定区域挂钩,区域产品创新设计与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适应,农业风险区域属性和农业保险大数法则得以明显体现,是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下 农业保险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方面,开发区域团体风险保险。我?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但同一区域的农业风险单位具有明显“均质”特性,保险费率对所有农业保险投保人相对公平。以团体风险作为投保单位,农户在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身份合一,保险对象产量与所在地区农作物平均产量挂钩,保险赔偿与整个投保地区农作物损失水平挂钩,有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难题,减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概率。
  另一方面,开发巨灾风险再保险。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介入农村土地流转,在促使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和交易成本极大降低的同时,也使巨灾风险凸显为制约农业保险供给、抑制农业保险市场发展的关键因素。农业保险公司要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巨灾风险再保险产品研发,有效提高技术性风险管理能力,遏止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下农业保险“一次巨灾、全盘皆输”现象出现。
  2、加强技术创新,促进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将农业保险视为普通的财产保险,并简单、机械地套用财产保险技术,对农业保险技术的复杂性、特殊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对技术研究和开发的投入不足,是我?农业保险经营技术发展滞后的重要原因,也是长期以来农业保险难以发展的根本之所在。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性质定位和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下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形式,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了良好外部环境条件,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业保险内在发展问题。把外在“推力”和内在“动力”结合起来,组织创新与技术创新联系起来,才是解决根本性问题的关键所在。
  (1)加强农业风险监测技术创新。从?外农业保险理赔技术的发展趋势来看:第一,充分依托和利用现代先进的卫星通信遥感技术在灾害损失测定方面的作用;第二,加快农业保险产品设计的创新。险监测、保险理赔处于整个农业保险发展链条两端,直接关系农业保险初始条件和发展结果。我?农业保险资料连续性不强,但农业信息和气象资料完整准确,现代信息网络和气象观测网络系统健全完善,具有区域覆盖优势,与农村土地流转区域产品创新相适应。农业部门与气象部门资源共享,区域创新特色与农民互助合作保险组织有机互动,完全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农业风险监测技术创新。
  (2)加强农作物保险区划技术创新。所谓农作物保险区划,是指以各地自然经济条件的相关性和农作物风险的同一性(也称同质性)为标志,按照保险经营原则的要求将不同地区加以组合分区。农作物保险区划的目的,在于从长期的观点、总体的观点出发,全面规划某一地区的农作物保险,为其普遍推行奠定科学基础。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下,可考虑根据风险分散理论和农业气象学理论,依据气候、土壤、地形、地貌和地方经济社会技术发展情况及农作物种类分布、水利条件,从区域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划分风险区域。在此基础上,建立多档次保险费率体系,使不同风险等级区域承担不同费率水平,实现农业风险责任与农业保险保费负担相一致,防止因农业风险不均质现象导致逆向选择。
  (3)加强农作物保险再保险技术创新。再保险作为“保险的保险”,是一种有效的分散和分摊保险公司风险损失的经营形式,它对提高保险公司的风险保障能力以及增强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水平起着重要的作用。再保险是现代保险业快速稳健发展的重要因素,是对传统保险经营技术的突破。农业保险的发展对价格合理、方便快捷的农业再保险有强烈的依赖。民政部曾在部分县试点救灾保险,由于合作社规模小,缺少再保险分散风险机制,实行几年后因无力维持逐渐停办。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下,要通过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激励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利用政策性保险扩大投保,利用巨灾风险证券化有机融合灾害风险与资本市场,解决保险准备金积累平滑增长与灾害损失赔偿支付突变性矛盾,解决农业灾害风险规模与保险资本总量缺口矛盾,开辟农业再保险技术创新科学途径。
  三、政府服务创新
  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的属性,决定着农业保险应该走政策性发展之路;农业保险更接近私人物品的属性,又决定着发展农业保险应该市场多一些。政府直接介入对商业保险公司产生“挤出效应”,市场提供又难以达到社会最优水平。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下要推行政府诱导型运行机制,弥补农业保险正外部性。政府诱导型农业保险运行机制是指政府从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中退出,通过为保险公司提供平台,创造经营环境和条件,降低经营成本和控制风险水平等手段,以建立对保险公司诱导机制为主,最终引导农业保险走上市场化发展模式为目标。建立健全政府诱导型农业保险运行机制,是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下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
  传播保险文化。保险文化传播滞后,导致农业保险意识淡薄。保险意识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它的形成和发展取决于商品经济与保险业的发展,同时又对保险业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起能动的促进作用。政府要会同农业保险公司、合作保险组织,借助农村土地流转农户接受新生事物优势,加强农业保险为社会防灾、减灾、刺激生产带来物质效应为主要内容的物质文化建设,加强规范、激励、约束当事人行为的一系列价值和道德范畴为主要内容的精神文化建设,加强规范农业保险交易、保护农业保险当事人利益和维系农业保险市场秩序的规范范畴为主要内容的制度文化建设,培育团结互助的经营伦理和最大诚信的交易伦理,营造农业保险浓厚发展氛围。
  财政补贴支持。财政补贴既要注重引导和扶持,又要充分发挥市场激励和约束机制,以维持农业保险市场平衡为宜。优先选择关系?计民生、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或不可能经营的种植业和养殖业,从保基本、合理补偿逐步向保收益、多重风险保险过渡,根据农业产业政策动态调整补贴范围,并适当向粮食主产区倾斜。明确财政补贴对象是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而非单个农户,农户负担控制在10%以内,产生减轻农民负担、共同防范化解风险、壮大合作经济组织的综合效果。对保险公司保费补贴和管理费用补贴采取反向操作政策:保费补贴从高比例开始,随着风险保障程度提高,比例要逐步降低;管理费用补贴从低比例开始,随着农业保险业务扩张,比例要逐渐提高,最终培植一个动态相对平衡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体系。
  优惠政策扶持。首先,以险养险。准许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同时,从事农业生产设备、农民人身安全、农村财产保险,财政拨款单位的交强险、政府性投资工程及人身意外伤害险。其次,信贷抵押。“农业保险可作为部分农业信贷担保物品的替代品,农业保险可将银行的部分不良贷款损失转嫁到农业保险人,农业保险的发展可扩大农村低收入者的信贷供给”(Von Pischke,1999)。政府出面提供担保,将农业保险列为信贷抵押品,在信贷利率上给予优惠。最后,组建巨灾风险再保险公司。从我?农业保险发展的实际分析,制约我?农业保险发展的关键是缺乏巨灾支持体系、财政支持体系和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体系。而三大支撑体系中,关键是财政支持体系,核心是巨灾风险支持体系。?家政策性农业再保险公司必须首先成立。巨灾风险基金筹集以?家财政为主、地方为辅,中央承担再保险业务经营最终亏损责任和财务支出。
  法律制度保障。保险是一种制度化和契约化特征十分明显的现代金融产品,运行的重要前提是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鉴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一般适用于各种商业保险的《保险法》不适用或不完全适用于农业保险。农业保险对法律制度具有明显寄生性。得益于准公共产品属性和政策性保险定位,各?在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均先行制定农业保险相关法规及实施细则,确立基本法律依据。制定《农业保险法》要优先考虑农村土地流转,明确农业保险运行机制中农户、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关系,各市场主体的责任和义务。本着?家大力扶持、社会效益优先原则,规定补贴范围、比例和方式,规定资金筹措、分摊和使用,规定监管机构、程序和内容,违反规定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为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下农业保险发展的经营主体、组织方式和政府服务提供明确清晰的制度安排。
  畅通进出通道。结合我?实际,为提高农业保险供给能力,农业保险市场准入可采取选择性政策,即对发展农业保险业务、开拓农村保险市场的保险主体,采取适当降低准入条件办法,引导那些愿意涉足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进军中?的农业保险市场;同时对开发城市保险业务并已呈过度竞争态势的保险公司逐渐提高市场准入条件。分散小农户条件下,理应加快保险市场开放进程,降低农业保险准入限制。农村土地流转条件下,随着保险主体增多,保险市场准入应当逐渐受到控制。目前,启动农业保险市场支持政策较多。农村土地流转大户投保热情较高,个别投资者极易以经营农业保险为由,获取政府经营许可后却弱化农业保险业务。可强制规定无论是?内还是?外保险公司,进入农业保险市场后若干年不能退出,提供农业保险业务不能低于60%,确保农业保险供给市场稳定性。一个健全、稳定的保险市场必然是一个市场进入与市场退出互为前提、动态调整的良性循环市场,发挥市场退出机制的惩戒作用可以增强保险公司风险忧患意识,引导保险公司树立以效益为中心的经营理念。要进一步改变和调整保险监管政策,利用优胜劣汰机制,疏通市场主体退出通道,引导保险公司良性竞争,促进我?农业保险健康有序发展。
  
  责任编辑:张旭

标签:流转 路径 农村土地 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