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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珙县“一定四通”转变农村基层干部作风】珙县最新干部任前公示

时间:2019-02-11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四川珙县“一定四通”转变农村基层干部作风   为有效解决“群众办事难、政府服务软、干部作风差”,四川珙县创新推行以农村基层干部“定目标职责,民情直通、服务直通、评价直通、问责直通”为核心内容的“一定四通”党群服务工程,逐渐转变了农村基层干部作风,有效缓和了干群关系。
  欧美国家的反腐败策略
  在欧美,长期的制度建设形成了一种良好的廉政文化环境。在这种环境中,送礼等腐败行为会被官员视为侮辱其人格的一种不雅行为。
  透明社会机制的形成。在芬兰,公共部门的一切都要公开,包括政府档案馆及所有材料不仅对研究人员开放,而且对公众开放。社会透明程度很高,任何人不能开匿名账户,税收当局有权了解全国所有账户的情况。每个公民和团体的收入及财产每年都要在纳税表上加以公布,任何人都可以到税务局询问和查实某人或某团体的收入及财产情况。瑞典也有“透明政府”和“透明经济”之称。在德国,很多媒体专门收集公务人员的丑闻和绯闻,一旦被曝光,涉案公务人员就要引咎辞职。与此同时,政党之间的相互监督、社会公众监督、司法监督和上司对部下的监督体系等也比较完备,形成了全社会多视角监督的网络。
  民主决策制度的普及。芬兰政府一直把民主决策作为工作的一个基本理念。集体决策自17世纪以来就在芬兰十分流行。政府各机构都设有审查官,虽然该职位不是很高,但行政首长在决策过程中,如果出现疑问或失误,审查官可以对该决策提出质疑,并进行独立调查。一位部长可以不顾审查官的异议而通过某项决策或制定某项规定,但没有审查官的签署,该决策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有人说,芬兰政府为防止腐败上了两道锁,所有决策都要过两道关,一是行政首长,二是审查官。
  反腐败运作机制的高效。在丹麦,政府各部的任何一笔预算都要得到财政部认可,并送议会批准。丹麦政府的人事编制也归财政部管,并受到议会、媒体的严密监督。稍有不慎,连财政大臣都要丢饭碗。丹麦对公务员的差旅费有严格规定,对官方出访经第三国有严格限制,总原则是不能在没有公务活动的国家过夜,除非当天无返程交通工具。丹麦议会设有审计署,负责审计各部委的资金使用情况。议会还设有一个大检察官,其职责是代表议会监督丹麦的文职和军职机构或官员,这是北欧国家独有的。丹麦虽然没有专门的反腐败法典,但政府在其刑法有关章节明确规定了有关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标准。行贿要被处以罚款或不超过3年的监禁,受贿则将被处以不超过6年的监禁或者在减轻处罚的情况下处以罚款。虽然惩治腐败的刑期并不算高,但其执法与司法严密的程度也使反腐败工作非常有效。
  较为完善的预防腐败立法体系。加拿大的刑法实行的是绝对法定刑,即只要罪名成立,在刑罚上就没有回旋余地,似乎这样更有利于惩治腐败。早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制定之前,加拿大刑法就将该公约规定的所有行为犯罪化,甚至某些方面的适用范围比公约更广。与加拿大不同的是,二战后美国联邦政府建立起一套反腐败机制,它由关于政府道德的规章和法律,以及执行这些规章和法律的机构所组成。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道德标准”,由总统以总统令的形式颁布,它提出对政府官员和雇员的道德指南,表明政府对公众的道德承诺。二是“政府道德法”,是由国会通过的立法,如国会制定的1978年《政府道德法》和1989年《政府道德改革法》。两者的区别是:前者还不是法律,如果违反可能受到有关部门的通告谴责,并可能被迫辞职;而后者属于法律范畴,如果违反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三是“联邦竞选法”,它对不同的竞选经费捐赠者可捐赠的金额和经费的使用作出了限制,目的是防止与竞选有关的腐败行为。通过长期的努力,美国目前已经形成了比较健全的预防职务犯罪法律体系:关于财产申报的规定,美国于1965年颁布了《政府官员及雇员道德操行准则》,对各类高级官员及其配偶、子女的财产申报作了规定;关于公职人员行为准则的规定,美国于1883年颁布了《文官制度法》,1978年修订为《文官制度改革法》;关于有效打击腐败犯罪的规定,《有组织的勒索、贿赂和贪污法》是美国打击腐败犯罪的重要法律。纵观美国和加拿大的廉政立法,可以发现,大多是预防性规定,而不是惩罚性规定,是一个以事前防范为主的反腐败立法体系。这反映出其对治理腐败的基本态度是避免腐败事件发生,防患于未然。
  有效的惩处腐败运作机制。对于官员腐败行为,加拿大有多重的专门国家机构随时监控,包括审计长公署、议会行政监察专员、检察机关等。审计长公署是对政府账目和支出进行审计监督的专门机构,独立于政府之外隶属于议会,直接对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因而能够独立行使审计职能,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扰,具有较强的监督作用。联邦和省议会系统中设置的议会行政监察专员是监督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公正履行职责的专门机构,其职责是受理由于行政管理不善造成控告人、申诉人不公平待遇的案件,如果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工作失误,有权提出建议、纠正的意见或批评。必要时,可以向法院起诉或提请主管机关作出惩戒处分。加拿大的检察机关与法院对应设置,在联邦法院和省法院中都设有检察官。总检察长和副总检察长都是内阁成员,因而检察机关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一般总检察长兼任政府的司法部长。对于贪污贿赂案件,检察官负有侦查和起诉的职责。美国政府也建立了专门的反腐败机构,来加强反腐败立法的实施。1974年国会设立了联邦选举委员会,目的是监督《联邦选举法案》的实施。为调查高级官员的犯罪违法行为,除1978年国会设立的“独立检察官”一职(现在已被撤销)外,还设立了监察长制度,对规范政府权力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减少腐败现象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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