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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风险_公共安全事件中的媒体风险

时间:2019-01-3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公共安全与媒体报道的关系近年来有广泛而深入的研究。通常认为,媒体报道对于公共安全事件的作用是双向的,这一特征在“7.23”温州动车事件的报道中有较为典型的表现,媒体在揭示事件真相、安抚当事人与公众的恐慌心理以及督促事件的妥善处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明显,但是,媒体的不当报道导致事件真相模糊、观念混乱甚至事态恶化等的消极情形也并非没有。如果仅限于此,那么无论动车事件还是其报道,都不过是众多安全事件及其报道中并不显眼的部分,但有一个不太为人注意的现象提示,通过这一案例可以对公共安全与媒体关系作进一步的考量:铁路运输尽管是国脉所系,然而并非铁路上的任何事故都具有公共意义,温州动车事件虽然损失惨重,但本质上仍是铁路运输事故的个案,正是由于媒体的相关报道,使得公众与政府的关注范围和深度都远远超出事件本身,该事件因具备了社会性而成为公共安全事件。如果这种现象具有普遍性,那么媒体报道对于公共安全事件的作用就变得极为重要,不只是一般所指的公共安全事件的风险因媒体报道得当而受到遏制,或者因媒体报道失当而增加,在新的视角下,媒体报道在独立的意义上成为公共安全事件的风险源。因此,透过动车事件探究媒体报道在个案社会化的演变过程中的风险原理,无论对于实践层面公共安全事件的防范与处置,还是理论层面公共安全事件风险的认识,都是很有必要的。
  公共安全事件首先是安全事件。安全事件与公众根本性的利益相关,因而会受到最大的关注,其他事件很难具有同等的现实的重要性,受关注的程度通常较小。公共安全事件还必须具备公共性。公共事件因为涉及多数人的切身利益,因而会受到普遍的关注,其他事件涉及的利益分散,受众的关注通常也不集中。但就像公共事件并不都是安全事件,安全事件也并非天然都是公共事件,相反,安全事件最常见的形态是个别事件,要转化为公共安全事件,尚需其他条件。
  具有安全性特征的事件,即使影响了较大的人群,或者产生了严重后果,或者具有高发性,就其自身性质而言仍然是个别性的,当事人的经历是具体化的,很难为外人所直接理解和感受,事件因此具有限定性,多数不会成为公共安全事件。只有事件经过外传,到达本来无关的人,事件才会由具体化到抽象化,其影响得以越出事件本身,个人的事情成为大家的事情;受众对他人的经历感同身受,事件的影响再由抽象化返回具体化,受众也成为事件的一部分,这才转化为公共安全事件。在这一过程中,信息的传播使人与人之间产生了联系,促成了社会化,这是安全事件转化为公共安全事件的必要条件。
  信息的传播有不同的方式。口耳相传在传统社会中是人们日常传播信息的主要途径,但其速度慢,范围窄,不直观,对于事件到公共事件的转化能力严重不足,所以大部分事件,无法成为公共事件,即使一些后果严重、影响人群广泛、具有高发性的事件也是如此,这是传统社会中公共安全事件少的一个重要原因。现代人仍然通过聊天等直接方式获取信息,但媒体毫无疑问是当今信息传播更为主要的方式,尤其媒体数字化以来,其速度更快、范围更广,事件再现的逼真度更是传统方式所无法比拟,因此,同样的事件经传播成为公共安全事件的几率,媒体报道远远高于传统方式。铁路并非没有出过事故,比这一次更为严重的也有,但以往的相关报道都不如这一次对动车事件的报道来的猛烈,也就没有引起如这一次的注意,可以说,如果没有媒体报道,动车事件就不会成为一个公共安全事件。另一个有说服力的例子是动车事件之前相隔不到24小时的“7.22”信阳特大交通事故,损失更重,反映出的问题可能更为严重,但其报道与动车事件相比,简直可以说轻描淡写,因而事件的社会影响有限。更多的例子可以表明,现代社会中,安全事件向公共安全事件的转化通常就是媒体的报道促成的。
  安全事件在媒体催化下向公共安全事件转化,风险溢出原本限定的范围,影响到事件外的主体,增加的风险无疑是媒体带来的。这一过程并非简单的量变,而是蕴含着质变,公共安全事件的最终风险与其说在于事件自身,不如说取决于叠加了的媒体风险――前者毕竟已经限定,后者则充满了不确定性。
  公共安全事件中的不同风险有着不同的作用机理,必须有针对性地区别对待。事件自身的风险主要来源于直接的损害,这种信息除了亲身经历过的当事人,其他人是很难了解的,其个别化属性使得损害具有限定性,传统上以事后处理为原则,着眼于个体利益的补救。对于此类风险长期以来已有了成熟的处置经验,各地各级政府都有相应的应急预案,通常都是有章可循的。动车事件中的现场营救和事故赔偿即是消除直接损害的代表事例。
  相比之下,媒体风险有着很强的特殊性。
  第一,媒体风险具有不确定性,要通过与受众的互动才能实现,受众的反应决定媒体风险的有无大小,这基本上是心理层面的问题。受众的不同心理状态决定了对媒体风险的不同反应,其多样化特征非常明显,可以包括无知觉因而无畏惧,或者准确把握媒体报道的情况而担忧或胸有成竹,或者媒体展示的风险超出了承受的范围而举止失常,等等。各方对动车事件的多种反应即为不同心理的表征。
  第二,媒体风险有较强的主观性。这既可能出于观念差异的体现,也可能是利益分歧的投影,同样的情形对于不同的受众往往有不同的效果,不同的情形也可能带来相同的感受,这无疑使得准确预测其后果的难度大大增加。动车事件现场处理的巨大争议反应出价值的冲突。
  第三,媒体风险具有可逆性。动车事件中正反两方面的表现都有:因善后处置妥当而避免事件影响的继续扩大,使事态趋于稳定,甚至通过对当事人与公众的心理抚慰,降低风险,消解事件的公共性,回复到个别化状态;在没有可靠调查之前因多次发布相互矛盾的事故原因而增加了公众的疑虑,赔偿标准多次变更而影响到决定的权威,类似的处置不当使事件的影响扩大,局部甚至激化事态,增加了风险,使整个铁路系统遭到质疑。
  公共安全事件风险构成中,媒体风险的上述特殊性使之相对于事件自身风险而言更为关键,因此,控制了媒体的风险,也就把握住了公共安全事件的风险。但由于对媒体风险的作用认识并不充分,目前的应对措施还没有体系化,各方自行其是,具体处理中见招拆招。这种适合于限定风险处理的方式,容易使媒体风险现实化,一旦发生影响极大,妥当的应对方式是重视事前预防,处理上着眼于公众信心的恢复。
  需要明确的是,公共安全事件中媒体既然是不可缺少的,这就意味着媒体的消极作用是无法杜绝的,只能通过一定的机制使其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同时增强其积极作用。公共安全事件中媒体风险的应对可以通过自律和他律两种路径来实现:媒体自律是通过恪守职业道德来实现,他律则是通过社会的监督和相关部门的规制予以保障。
  媒体在公共安全事件中发挥作用的方式是报道事实,客观性是其基本要求,对媒体风险的应对 在技术层面即是保障媒体对事实报道的可靠性。媒体报道的客观中立,需以利益无涉为前提,但媒体在报道中从来就包含了自身利益,因此完全的客观中立是不存在的。媒体自律实际上是从媒体作为一个整体的角度而言的,在媒体报道的惯例得到良好维持的情况下,具体的媒体其自律仍然要通过相互间的竞争来实现:不自律的媒体可能得一时之利,但从长远趋势来看,丧失信誉也就失去了立足的资本,终将在竞争中落后,甚至被淘汰。但媒体普遍违背惯例之后,这种制衡将不复存在,动车事件中的报道乱象是目前媒体报道的惯例已被严重破坏的明证:如混淆事实将动车事件篡改为高铁事故从而对国家铁路体制进行攻击的,违反国家宪法要求对铁路系统私有化的,其胆大妄为令人瞠目,其他只报道特定事实的选择性报道、以部分素材为依据的倾向性评论、歪曲事实等更是放眼皆是。事实表明,当前的情况下媒体风险已无法通过自律来有效规制。
  目前公众能够较为充分表达的载体是网络,通过这种与传统媒体有显著差异的新的媒体,公众能够直接发表自己的看法,既可以是对公共安全事件的观点,从而与传统媒体形成竞争,也可以针对传统媒体的传播行为进行评论而对其产生压力。由于其无门槛、实时性、互动性,具有强大的吸引力和组织力,为公众所喜闻乐见,日益成为信息传播的新贵,对传统媒体形成了强有力的挑战,这迫使传统媒体加强自律。动车事件中即有网友现场直播,成为公众在传统媒体之外获知事件信息的重要渠道。但另一方面,网络作为媒体的一种,在事实报道时同样具有传统媒体的各种弊端,由于其高度的发散性和匿名导致的责任缺失,严重程度不下于传统媒体,自律方面更成问题,动车事件中猜测、妄下断语、辱骂、威胁、扭曲事实、误导……可谓乱象纷呈。这样非但不能监督传统媒体,反而加剧了媒体无序的状态。
  各种媒体行为失范的趋势日大,印证了相关部门在媒体风险规制方面的失职,一种原因是人浮于事,另一种原因是很多时候相关部门就是公共安全事件的主角,难免对媒体报道以是否有利于自己而非是否符合规范为标准进行衡量,而且由于具有利害关系,即使秉公处理也难以令人信服。动车事件中铁道部新闻发言人与事故处理组铁道部专家的不当言论就加剧了公众的猜疑。
  自律与他律的现有机制都存在严重的问题,公共安全事件中媒体风险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就凸显出来。法律规制有双重属性:明确的立法既是守法媒体的行为指南,也是不法媒体的行为责任,因而有助于恢复媒体自律的传统;相关立法明确相关部门的权力与职责,有助于重新启动媒体管理机制。公共安全事件中对媒体报道的立法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要尊重事件原貌;二要避免因对事件的报道造成新的损害。在此基础上,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细则,规制媒体报道事实的技术手段,以期在公共安全事件当事人、相关部门、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媒体新闻自由权利之间达到平衡,最大限度地控制公共安全事件中的媒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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