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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手段保障高校图书馆社会公益性的充分发挥】 公益性捐赠

时间:2019-01-3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21世纪是信息时代,图书馆作为社会信息服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国家各项决策,为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提供了高质量、高效率的信息服务。现代意义上的图书馆不再仅仅是一个文化机构,还同时体现着一种公共生活的理念:任何一个公民,都有权利接触他所需要的信息,都有权利走进任何一家公共图书馆。结合当前我国现状,如何用法律手段把“养在深闺人未识”的数千座高校图书馆服务与社会,真正实现全社会信息资源共享、还原高校图书馆的社会公益的本质属性,是我们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高校图书馆 社会公益性 图书馆立法
  1 目前我国的高校图书馆的特点和对社会开放的现状
  高校图书馆是我国三大图书馆之一;根据权威部门资料,我国1000余所高校共拥有藏书6亿多册,公共馆仅为4亿册;高校馆拥有网络版电子期刊的65%,公共馆仅为28.6%;高校馆拥有联机数据库为30%,而公共馆仅为2.9%。相对于公共图书馆数量少、规模小,总体来说财政投入匮乏等现状而言,高校图书馆有着自身显著的优势;资金相对充足、管理队伍素质较高,信息资源方面的优势高校图书馆无论在纸质资源还是电子资源的发展及存储方面,都远远优越于公共图书馆,。而且随着国家和社会公众对于高等教育的不断重视,高校图书馆发展条件还在不断得到改善。如果这些资源能够全部服务于社会,它所带来的社会效益是无法估量和惊人的。另外高校图书馆既然作为图书馆的一个类型,那它当然有着图书馆的一般属性,我国高校绝大多数是个公办的,故具有公共产品属性的特点,而社会公益性在发达国家的图书馆早已深入人心。早在十七世纪,德国图书馆学家诺德就有过“图书馆不只应为特殊的观点。阶层服务,应该向一切愿意来图书馆学习的人开放”,的言论;如今西方发达国家的图书馆,包括著名大学和众多公立大学的图书馆都基本上对社会公众的完全开放。如英国剑桥大学开用全部开架服务方式,校外读者不用提供任何证件就可以与校内读者享有除外借以外的同等权利,包括免费上网。
  2 当前造成高校图书馆对社会不开放的原因及对策
  2.1 高校管理者观念滞后问题 尽管国家鼓励高校图书馆对社会开放,但是绝大多数高校管理者缺乏的是自觉和觉悟,其人文习惯和社会责任感微乎其微。国外的名牌大学是经过百年甚至数百年的积淀的,其人文习惯和社会责任感也不是一天两天形成的。所以,观念决定“脚步”,如果不解决观念问题,这些建议落实起来将无从谈起。另外高校管理者头脑里某些长期封建思想和部门本位主义的作怪,并不欢迎图书馆走上社会服务,害怕社会读者的进入容易对校内读者造成冲击,给图书馆带来麻烦。稳字当头,什么也不想动,生怕给自己带来什么不好的负面影响,不思进取,是一种私心所在。
  2.2 缺乏专项财政拨款的保障 很多高校本身并不具备面向社会开放的条件。这些年高校扩招,有的高校本身图书馆已经人满为患,恐无力承担更多的社会读者,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意识,更多的还是来自财政上的担忧。如果财政不拨款,这部分开放图书馆之后增加的成本和费用由谁来出?这个困难不解决,一些高校即使大胆开放图书馆,恐怕也有心无力。要想真正让高校敞开图书馆,仅在一年一度的两会上提建议是不够的,首先政府要提倡和鼓励,其次是增加财政拨款开支,大学图书馆的对社会开放必须的有一套完整的、有效地制度作保障。
  2.3 图书馆立法严重滞后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尽管也相继制定和颁布了有关图书馆事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如:1956年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图书馆试行条例(草案)》、1982年文化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图书馆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为例于(1987年7月由国家教委颁发)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关于图书馆行业的立法的滞后却愈来愈严重。这期间,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自不必说,图书馆事业本身的发展变化也是不言而喻的,规程的内容显然有待修改。就说关于高校改革开放社会的这一事宜,我们以新旧《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为例做一个比较(旧已废除)老说明这个问题。《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87]教材图字009号 1987年7月25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2002年2月21日)废止第十条:有条件的高校图书馆,要发挥学校的资源和人才优势,开展面向社会的文献情报和技术咨询服务,可根据材料和劳动的消耗或服务成果的实际效益收取适当费用。新的是:2002年二月,教育部颁发了《普通高校图书馆规程》(修订)二十一条明确指出: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图书馆应尽可能向社会读者和社区读者开放。面向社会的文献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可根据材料和劳动的消耗或服务成果的实际效益收取适当费用。关于开放社会的条款只是增加了“尽可能”这样的粗线条的原则性的规定字眼。从87年到如今几十年的时间,只是象征性的规定了这一条操作性差、只能作为工作参考,毫无法律强制执行的条文而已。这样的规定无疑对高校管理者起不到真正的约束力,法律的尊要大大折扣。颇为尴尬高校图书馆的社会开放的风声大雨点小的现状,笔者认为很大一部分就是以因为没有用法律的条文加以约束,没有法律的庄严性、强制性和权威性。没有一个基本的图书馆基本法,就无法解决图书馆需求不相适应的现状,当然也无法解决图书馆的资源共享,更无法用法律手段保障高校图书馆社会公益性的充分发挥了。
  近些年来,资源共享是当代许多国家制订图书馆政策的核心。我国图书馆管理政策中“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互惠,自愿参加”的原则也充分的肯定了这一点。如何真正解决高校图书馆的社会资源共享的问题,一定要从立法上着手解决。尽管从我国立法上看,情况相当的复杂和坎坷。国家的立法的立法机器的运转是为了解决矛盾和冲突,由于不同的部门、行业矛盾与冲突的尖锐程度不同,制定法律涉及的领域也会有先后之分了,图书馆与国民生计的关联不紧密,自然成为社会和政府对图书馆的重视程度不够,立法相对滞后也成为自然。《世界图书馆事业―比较研究》的作者通过对各国图书馆事业的比较研究,认为:“图书馆立法依赖于一个国家的政治家和立法者对图书馆的认识,对图书馆事业的性质、目的和需求了解的越多,这些官员制定的图书馆立法就越充分”。可以说,英、法、德、美、加、澳等国图书馆立法之先进,应归功于其政治家的图书馆意识。我们在这里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让人欣慰的是我国《图书馆法》立法进程几多坎坷近十年的时间,图书馆法草案已提出第三稿,并被列入议案程序了。我们相信在借图书馆立法的契机大力弘扬和实践现代公共图书馆精神――这一现代图书馆观念的核心内容的同时,我们会看到高校社会服务的刚性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的出台,到时候我们会看到有由此带来的着巨大的社会效益和成就感。现阶段怎样尽快的结束长期以来的人治管理方式。在目前的情况下,虽然高校图书馆对社会完全的开放短时期里是不可能实现的,但我们相信,随着国家法制制度的不断健全,图书馆法的顺利实施,还有全体图书馆人的不断提高的社会责任感的加强,一定会实现这一目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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