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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排污权交易现状及后续市场建设模式】 山西省排污权交易中心

时间:2019-02-04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4202(2012)03-000-02      摘要目前排污权交易在我国正处于起步阶段,通过我国的积极实践,排污权交易市场化进程正不断发展,但是仍然存在市场化程度低,环境监测网络落后,排污指标难以量化,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在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笔者设想通过定义排污权交易银行,提出一种由政府部门或者环保局确定各类污染物排污权总量,排污权交易银行发行排污权交易凭证,排污企业自行兑换排污权许可证的新兴交易方式,从而提高排污权初始分配和二级市场的市场化程度,使政府部门或者环保局集中力量完善我国环境监测网络,减少其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干预。笔者提出的方法为建立排污权交易后续市场提出了可行建议。
  
  关键词排污权排污权交易银行
  
  一、我国排污权交易现状
  20世纪以来,加快力度实现工业化成为世界各国的发展目标,工业化带来了空前的经济扩张,但是世界经济飞速发展的背后,环境却屡屡恶化。大气污染,水污染都严重威胁到了生态的和谐。我们必须通过一种基于市场的环境经济管理手段来约束这些棘手环境问题。由此排污权交易应运而生。排污权交易理念于20世纪70年代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提出[1],而后受到了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已经成功将排污权理念运用在水资源保护管理中。但是世界各国都没有形成一个完整成熟的排污权交易制度,我国自主研究排污权交易的时间也很短,正处于起步阶段。
  (一)排污权交易的基本概念
  排污权交易是在满足环境要求的基本条件下,建立合法的污染排污权(此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形式表现),并允许此种权利像商品一样被买卖,以此来控制污染物的排放[2]。
  (二)我国排污权交易发展历程
  我国排污权最初引进可以追溯到1982年,国务院发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在该暂行办法中首次提出“谁污染,谁治理”的新原则[3]。1988年环保局颁布了《水污染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并在部分省市开展排放许可证试点工作。1991年又开展了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试点工作,从此我国资源管理工作正式进入到总量控制的管理阶段,并取得一定成果。
  1999年,我国与美国环保局签署协议,在我国开展“运用市场机制减少二氧化硫排放研究”合作项目,以江苏省南通和辽宁省本溪作为首批试点城市,标志我国正式实施排污权交易。2002年,在上海、山东、天津、河南等省实施排污权交易第二阶段试点工作,取得了预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了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双赢效果[4]。
  近些年来,我国浙江省积极探索排污权交易模式,“绍兴模式”、“嘉兴模式”在当地实施的效果颇为成功,引起业界高度关注。随着我国排污权交易研究的深入和积累的实施经验,在市场上先后出现了“嘉兴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排污权抵押贷款”,“出租短期排污权”等新兴交易模式,推动了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三)排污权交易现存问题
  1.排污权市场化程度低
  排污权交易的提出是建立在以市场为主体交易的基础上。按照此理论,排污权交易作为一种经济手段,其交易应该由排污企业间自行实施。然而,由于我国相关法规制度的不完善以及较为长期的计划经济模式思维,导致行政机构介入到排污权交易中,拥有交易过程中的重要话语权,甚至充当了排污权交易的核心位置。从2001年第一笔企业间排污权交易成功至今,企业间交易成功案例少之甚少,大部分也是在行政机构的“牵线搭桥”中完成。这样很容易滋生腐败的行为,使排污权交易变为某些机构的谋利工具。
  2.环境监测网络落后
  排污权交易的顺利推行需要一系列的技术保障和具体措施。其中环境监测是重要的技术手段之一[5]。也就意味着,环境监测网络能否实时监测,能否准确掌握排污源,对于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公平交易具有重要意义。近些年,媒体不断曝光企业超标排污的现状,原因就是在于环保部门不能对每一家企业进行实时的排污监测,每年只有一到两次的监测,根本无法预防企业的投机行为。因此企业便可以通过偷排的方式大肆排污,排污权的公平交易也就成了纸上谈兵。其次排污监测网络缺乏统一的监督,造成多头部门管理的现象出现。
  3.排污指标难以量化
  排污指标的量化和分配是体现排污权交易是否公平进行的关键因素。不同行业的排污指标所依据的标准不同,所以需要环保部门根据排污总量和当地的环境质量,因地制宜的分配。如果给某些企业分配过多,就会造成市场垄断现象;如果给某些企业分配过少,企业会因为无法正常排污而运营困难。
  4.政策法规不完善
  我国排污权交易起步较晚,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立需要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修改才能成形。就目前来看,我国排污权交易政策法规尚不完善。比如我国的排污权交易费用,收费标准很低,客观上造成很多企业宁愿多付费,也不去治理环境污染的现象。并且,我国至今尚未出台任何一部有关排污权交易的政策和法规,导致企业在进行排污权交易过程中无法可循。
  
  以上便是我国排污权交易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如何巧妙的解决还需要通过大量的实践加以证明,当然如果能够构建一套完善的交易模式会对排污权交易市场化运行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以下笔者将基于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提出一个全新的后续市场建设模式。
  
  二、后续市场建设模式
  (一)交易模式提出设想
  1.初始分配可交易
  我国现行的初始分配原则是政府部门通过对一个地区环境容量或者环境对污染物自净能力进行评估,然后再把其分解为一份份排污权。按照企业能耗、生产规模等因素,通过无偿分配或者拍卖等方式,分配给各个企业[6]。 并且我国目前没有一部关于排污权交易收费的相关法律,因此排污权许可证不能进行交易。笔者通过设想建立排污权交易银行,使初始分配的排污权可以在企业间进行交易。
  2.二级交易市场
  目前我国排污权在企业之间的二次分配是存在的,但是在企业之间成功交易的案例很少,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现行的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动力不足,企业宁愿储备自己剩余的排污权也不会在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笔者通过设想建立排污权交易银行,使二级市场一定程度上实现市场化交易。
  (二)建立排污权交易平台――排污权交易银行
  排污权交易银行,相当于排污权交易的中间机构。它的特点在于:
  1.排污权交易凭证
  环保局根据不同区域环境状况,测算出总量控制目标下各类污染物限定的排污量,并将其按照一定比例分成若干份。笔者定义为排污权交易凭证,如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凭证,二氧化碳排污交易凭证等。并将各类排污权交易凭证按照总量控制目标以及当地的环境状况,设立不同的期限,要求企业在期限内使用排污权交易凭证,否则视为无效。排污企业可以自由交换排污权交易凭证。
  2.排污权交易凭证抵押奖励
  企业还可将排污权交易凭证重新“存入”排污权交易银行,以此获得奖励。排污权交易银行根据当下市场供给需求关系,机动的设立奖励比例。如果政府部门或者环保局需要收回储备排污指标,可以设立较高比例,鼓励排污企业抵押奖励。
  3.贷出准备金率
  排污权交易银行每“贷出”一份排污权交易凭证,需向政府部门或者环保局提交一定比率的排污权交易凭证,以备政府部门或者环保局储备。笔者将其定义为“贷出准备金率”。此准备金率可以依据市场的供需关系确立增减,类似于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但必须是政府部门或者环保局大量市场调研后才能给予调控。
  (三)交易流程
  1.政府部门或者环保局将总量控制下的排污权交易凭证全部“存入”排污权交易银行。
  2.排污权交易银行按照一定价格将排污交易凭证发行给排污企业。
  3.排污企业(排污权需求方和排污权出让方)可以对排污权交易凭证自行交易。
  4.排污企业可将排污权交易凭证重新“存入”排污权交易银行,以获取奖励。为避免投机现象,在发行排污交易证时根据企业规模和历年排污状况,设立最高限制。也可以给予排污量逐年递减的企业给予奖励。
  5.由于企业对自身实际排污量和投入减排设备的情况最为了解,因此通过排污权交易银行的设立,企业不是通过政府部门分配排污权许可证,而是企业根据自身年度实际排污量,填写一份排污申报表,并将排污申报表同排污交易凭证一同提交至排污权交易银行,银行根据“一表一证”的统一性给企业颁发排污许可证,这样排污企业就真正意义上的获得了排污的权利,兑换后排污交易许可证不可进行转让。
  6.如果排污企业(排污权需求方)实际排污量超过持有的排污交易凭证,便可通过二级交易市场同拥有富余排污交易证的企业(排污权出让方)进行交易。这样二级市场也实现了企业间的排污权交易。
  
  图1排污权交易银行模式交易流程
  (四)排污权交易银行模式优点
  1.充分体现排污权交易市场化
  通过建立排污权交易银行,作为排污权交易的媒介机构,可以使初始分配和二级市场都实现市场化交易。同时可以充分调动排污企业在市场上交易的动力,使排污权交易在一定意义上实现市场平衡状态。同时,建立在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上的模式,排污权交易银行获得的收益在满足抵押奖励的基础上,还可以用于环境监控网络的建设,以及环境污染的治理,这样可以增加我国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经费来源,完善我国环境监测网络。
  2.排污企业自主确定排污量
  排污企业从排污权交易银行买入的只是排污权交易凭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排污权许可证,企业必须通过自身实际排污量再来兑换排污权许可证。这样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政府部门和环保局的工作量,使其不用去确定每个企业的排污量。同时通过限定单个企业最高排污量,也能使企业自行约束自己的排污行为。尽量加大减排设备和减排技术的研究,减少自身的排污量。再者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排污指标难以量化的现象,环保局只需确定好总量和各个污染物的排污量即可。
  三、结语
  综合上述排污权交易银行模式的优点,可以发现,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现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问题,这种由政府部门或者环保局确定各类污染物排污权总量,排污权交易银行发行排污权交易凭证,排污企业自行兑换排污权许可证的新兴交易模式,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排污权交易初始分配和二级市场交易的市场化,同时对后续市场建设提出了可行参考建议。
  
  参考文献:
  [1]陈安国,美国排污权交易的实践及启示.经济论坛.2002(16).
  [2]叶闵,杨芳,王孟.长江流域排污权交易制度框架设计研究.人民长江.2011(2).
  [3]房春生,王菊.建设项目社会经济评价方法探讨.环境科学动态.2001(3).
  [4]陈慧平,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特点及其在我国的实施现状分析.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9(4).
  [5]吴卫星,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困境及立法建议.观察与思考.2006(8).
  [6]刘瑾,刘昕.我国排污权初始分配和交易的证券化设想.绿色经济.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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