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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制度视角下农民土地权益流失问题研究_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论文

时间:2019-02-09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近年来中国城市化进程引发的征地进程加速、失地农民权益流失问题日益突出。失地的农民虽然从国家政府那里得到了相应的补偿,但是由于现行的土地产权制度、土地征用制度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他们仍然处于经济权益、社会权益和政治权益的缺失。因此只有制度创新,才能让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保障。
   关键词:土地制度;失地农民;权益流失
   一、失地农民土地权益流失现状
   随着时代的发展,中国城市化、工业化的步伐越走越快,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我们的社会出现了不和谐的现象――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了他们祖祖辈辈赖以生存的土地。虽然中国已建立了针对征地行为相对应的土地补偿机制,但是,在征地立法和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存在着征地“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确、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对失地农民安置不到位等问题,使得大量的失地农民应得的土地权益流失。
   第一,经济权益受到损害。中国农村土地市场化程度很低,农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交易都是在政府的控制下进行的,政府通过行政强权以较低的价格从农民手中得到土地,然而,国家在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时的却收取高于市场土地价值几倍的土地出让金,获得的经济利益比农民得到的补偿高很多倍。
   第二,政治权益受到损害。中国在征地和补偿的过程中,往往都是由村委会与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谈判,农民被排除在谈判的主体之外,政府的土地征用垄断造成土地征用方和被征用房地位的不平等,同时农民没有表达权利的渠道。
   第三,保障权益受到损害。中国的农民虽然通过土地得到的收入并不高,但是他们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土地一旦被政府征收,他们也就失去了从土地上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益,政府现在并没有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一系列社会保障体系。现在实行的只是保障范围窄、标准低的保障政策,医疗和养老只是在小范围内的农村实行,覆盖率很低。
   二、失地农民土地权益流失的制度反思
   (一)产权制度的缺陷
   1.农村土地产权主体不清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与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然而,从法律视角来看,“农村集体”是仅有法律人格的一个群体而已,这样一来,中国农村土地法律上的所有者其实是一个抽象的概念。
   2.农村土地产权权能残缺。《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家庭承包集体土地进行了产权设置,即承包农民拥有对所承包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等权能,但是现实中,农民却在产权关系中存在承包土地的产权权能的残缺。农村集体土地的各种权能形成一个权利束,承包经营权是这个权利束中的一个权能,它本应具有一般物权上的排他性,而“从土地制度变迁的历史来看,土地承包权从一开始就是以债权的形式出现的”。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是法律所赋予的,而是政府政策规定的,承包的期限、权利的范围以及承包关系的稳定性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二)征地制度的缺陷
   1.“公共利益”法律界定不明确,范围不清晰。《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土地管理法》也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两部法律强调征收土地的前提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说,衡量一个征地行为合法性的唯一标准就是是否“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然而,现行的法律和法规并没有对“公共利益”有明确的界定。
   2.征收补偿标准设置不合理、补偿标准低。《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农地征收补偿范围如下: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劳动力安置布置费。通过与国外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对比发现,中国的补偿范围过窄,仅限于和土地有直接关系的损失的补偿,而没有考虑到征收所引起的一系列的间接损失。其次,中国农地征收的补偿费的规定也极不合理,补偿费的基数不是当期的市场价格,也没有一个合理的参考系,所以很难说农民按照政府政策规定所得的补偿是否合理。
   3.征收程序不规范。现行的土地征收程序的立法略显简单和形式化,并且可操作性不强,不能有效地规制征地行为,也就无法保障被征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制度创新,农民土地权益得到保障
   第一,改革土地产权制度。首先要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其次要完善农民承包经营权权能。完善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改变承包年限较短的现状,使得农民在国家和集体提留的前提下,可以长时期地自主经营土地。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要限制农民改变土地用途的权利,即只有在政府的批准下农民才可改变土地的用途。再次要提高农民对土地的处分权。
   第二,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首先要科学严谨地界定公共利益。建议政府设立专门的审核征地用途的部门,审核过程和结果要公示,获得群众的认同才可进行征地行为。其次要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制度。一是制定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二是建立多样的安置机制。
   第三,建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首先建立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十分突出,政府要建立合理的养老保障模式。其次推进新型医疗合作保险制度建设。要提高农民的互助意识,建立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获取资金的途径。再次要建立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和政策规定,设立合适的保障基准;还要建立完善的推出机制,要做到对各家各户的申领资格有严格的审核。应允许不同地域的最低生活标准存在差异。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旅游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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