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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问题浅析:审核最容易过的贷款app

时间:2019-02-05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为解决微小企业和“三农”等融资难问题,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近年来我国出现了一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引入,在弥补我国金融体系的缺陷、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在迅猛发展的同时,遇到了法律定位不明确、资金缺乏、利率受限、税收负担等发展困境。本文围绕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 问题 建议
  
  一、引言
  小额贷款是一种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信贷服务方式。既是一种重要的扶贫方式,更是一种金融服务的创新。2008年5月,中国银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一次确定了全国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性地位。
  近年来,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快速增长,已经从2008年年底不足500家,增加到2011年年底的超过4000家,4年时间内增加了7倍多。根据央行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12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4282家,实收资本3318.66亿元,贷款余额3914.74亿元。相比2010年,2011年小额贷款公司数额增加49.7%,贷款余额增长98%。无论从业务规模或扩张速度看,同比去年均快速发展。
  然而,在小额贷款公司高速发展取得成绩的同时,越来越多的问题和争议涌现出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如何突破发展障碍,成为当前众多业内人士最关注的话题。
  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地位不明确
  《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一规定虽然降低了小额贷款公司可能造成的金融风险,但也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壮大。“只贷不存”决定了小额贷款公司并非金融机构,不用办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只是依照《公司法》的要求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特殊法人,其设立、经营、监管和终止受《公司法》的规范。但作为经营贷款这类特殊商品的公司,在《公司法》中却无章可循。而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公司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对这类处于交叉地点的特殊企业又没有规定。法律法规环境的缺失无疑会直接影响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
  (二)后续资金缺乏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资金来源只包括: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和不超过净资产50%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不能同业拆借、不能接受贷款委托,完全依靠自有资金在运作,这使得日益扩大的资金需求与有限的资金供给之间已经有了较深的矛盾。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金不足已成通病,这影响到它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由于放贷太快,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开业一个季度或半年,就已经处于可用放贷资金较少或无贷可放的“等米下锅”经营状况。据相关学者调查显示,80%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把融资限制作为未来发展的主要障碍。云南昆明呈贡县斗南小额贷款公司于2009年8月末成立,公司的主要服务对象为该县的广大花农、花商、花卉生产经营者,成立不到半年时间,公司1600万元的贷款额度便已用完。缺乏资金已经使该公司难以满足个体贷款者和涉农企业的贷款需求。
  (三)利率受限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只能经营单一的小额放贷,还不能经营如票据业务、资产转让业务、委托贷款业务等一些低风险业务,其经营区域受限、规模小,风险高。贷款利息收入是其唯一的获利手段。然而,目前政策规定小额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基准利率4倍,小额贷款公司目前的贷款年利率一般在20%以下,这种低利率政策严重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四)税收负担过重
  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虽是金融业务,但却按一般的工商企业待遇缴税。不仅需承担过重的税收负担,而且很少享受金融业的优惠政策。首先,小额贷款公司没有享受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它必须按照一般服务业的标准照章纳税,包括向税务部门全额上交5.6%的营业税,按新企业所得税25%的企业所得税和从“股息、红利所得”中上缴20%的个人所得税,另外还涉及诸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种,其税负率最终高达40%以上,远高于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税负。其次,小额贷款公司缺少政府财政补贴的支持。目前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小型金融机构3年内可以享受其贷款余额的2%的财政补助,但小额贷款公司被定性为经地方政府批准成立的非金融企业,不在享受补助之列,这就制约了它支持民营企业和农户融资业务的拓展。
  (五)经营风险较大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面向三农,面向农村低收入阶层和以家庭为基础的微型企业。农业产业由于其本身的特点,受到自然资源、气候及市场等因素的多重制约,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加上小额信贷的借款主体――农民,大多还属于经济劣势群体自身抗风险能力脆弱,资产不稳定,缺乏风险抵押和标准财务资料,传统的贷款分析技术起不到良好的效果,评估困难,加剧了小额贷款公司在放贷过程中与借款人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确定贷款对象的成本高,难度大,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必然承担较高的交易成本和风险成本。
  (六)监管主体不明
  《指导意见》规定,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虽然强调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必须要有一个主管部门,但并没有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因此,在小额贷款公司的具体业务监管过程中常存在着监管主体不明的现象。现实中,常常是地方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工商局等部门共同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而监管职责又不清晰,因此在具体业务监管过程中很容易出现监管漏洞,甚至存在监管“真空”现象。
  三、促进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明确市场定位
  建议通过立法等形式把小额贷款公司纳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范畴,更准确的身份是“新型农村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即小额贷款公司应烙上“金融机构”的印记,但又存在“不能吸收公众存款”的特性,主要使命是服务于“三农”经济和微小企业。给予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的地位,有利于落实监管机构并按金融机构标准实施监管,但由于它不能吸收公众存款,监管程度可适当放低、监管手段可适当变通。有了金融机构的“外衣”,有利于其融资,如同业拆解、从央行获取再贷款等,以解决后续资金匮乏的问题。
  (二)提高融资比例,开辟有效融资渠道
  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逐步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比例,将资本金与融资额的比率由1:0.5逐步提高到1:l或1:2。2011年,四川省内5家小额贷款公司率先成为直接融资试点单位,将原来只能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资本净额50%批发贷款的比例突破至100%,这是继江苏、浙江、内蒙等省区突破小额贷款公司外源融资比例的又一省份。另外,可以利用来自国际组织或是国家政策性银行的批发性贷款,也可以尝试建立小额贷款信贷基金,负责批发资金给小额贷款公司,满足其规模扩张需求。
  (三)给予优惠利率,放松利率管制
  小额贷款公司应从银行获得相对的优惠利率,如可按照银行同业拆借利率。或介于同业拆借利率和贷款利率之间,向商业银行融资。同时,监管部门应逐步放开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限制,使其完全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各国实践经验表明,带有补贴性质的低利率常常伴随着高违约率,而高利率下信贷资产质量较高,因此小额贷款有必要实现市场化利率。小额贷款具有额度小、成本高的特点,只有较高的利率才能弥补操作成本,而不能用一般银行对工商业或者较大的农业项目的利率水平来套用小额信贷的利率。经济学家茅于轼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就是高利贷的合法化,较高的足以覆盖经营成本和风险成本的利率水平,是小额贷款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四)给予税收优惠
  小额贷款公司承担了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责任,已成为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补充,国家对其应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扶持其发展。例如,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征收可参照农村信用社改革时的税收优惠政策,按营业税3%征收,所得税三年内减半征收。
  (五)完善征信系统,降低经营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能否有效的控制风险,决定了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在发放贷款时,对贷款者的信用、其抵押品和担保人的了解程度,影响着小额贷款公司采取的贷款形式和审查力度,这就要有专门的贷款评估人员和技术。此外,还需要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然而小额贷款公司受区域、规模的限制,其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不健全,导致其抗风险的能力低,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不利,因此,加入社会征信体系刻不容缓。不仅如此,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自身的信用评估体系,更加科学合理的对贷款者的信用做出评估,有效地防止发放贷款后所面临的风险,以提高其盈利能力,从公司内部增长方面解决部分资金需求。
  (六)明确监管机构
  根据国际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本文认为应当确立银监会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部门,主要有以下三点原因:一是银监会是我国目前唯一法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机关;二是银监会可以实施其他机构所不能任意行使的各种监管措施,可以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非审慎性的监管;三是银监会具有丰富的监管经验,被誉为“小额信贷之父”的尤努斯教授曾经说过“不能把监管工作留给不了解我们工作的人”,所以应当由具有丰富的监管经验和专业的监管人员的银监会对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
  
  参考文献
  [1]吴亚琴,鲁爱民.《浅议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发展》[J].现代物业.2011(8)
  [2]樊鹭.《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问题探析》[J].商业会计,2011(2)
  [3]胡秋灵,何显婷.《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研究》[J].区域金融研究,2010(8)
  [4]苗阳.《小额贷款公司能否突破发展瓶颈》[J].中国市场,2011(1)
  [5]孙世艳.《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与对策》[J].浙江金融,2010(3)
  [6]茅于轼.《为什么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是高利率的?》[J].农村金融研究,2007(3)
  
  作者简介:陈亮(1984-),男,汉族,湖北天门人,毕业于云南财经大学,研究方向:金融学;龙超(1964-),男,经济学博士,云南财经大学教授,云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院长,金融学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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