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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主义赔偿标准2018 [刑法与刑罚中的人道主义之光]

时间:2019-01-3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 要: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是在批判封建残酷刑法的基础上构建起了他的刑法体系。在这本书中,处处都充满着贝卡里亚的人道主义情怀。贝卡里亚继承了启蒙思想家的理念,呼吁刑法要宽和。对现代刑法体系的构建具有深远影响,将人道主义精神注入了现代刑法之中。被学者们奉为经典,在全世界广为流传。
   关键词:贝卡里亚;人道主义;刑法与刑罚
  
   中世纪的欧洲是黑暗的,罪犯经常被当作祭品被处死,其所受刑罚极其残酷血腥。正是在这样的一种黑暗残酷的刑法与刑罚的背景之下,1764年,贝卡利亚出版了《论犯罪与刑罚》。在读《论犯罪与刑罚》的过程中,令人心中不断的惊叹,虽然是薄薄的一本书可里面蕴涵的刑法思想却博大精深、言简而意赅。贝卡里亚所确立的罪刑法定、罪刑均衡、刑罚人道主义这三大原则,至今仍在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以及刑法理论中占据着重要地位。这本书猛烈地抨击了封建专制刑法原则,使人道主义大放光彩,不愧是一部经典著作,其历史意义与价值不言而喻。
   贝卡利亚生活的时期正处于启蒙运动时期,他在1766年写给他的著作的法文译者莫雷莱的信中讲道:“我把一切都归于法国人所写的书。…他第一次唤起我对人类的迷罔和灾难的注意”。因此我们会发现,在他的《论犯罪与刑罚》中始终闪耀着人道主义之光。
   实行人道主义,使刑法和刑罚宽和话是贝卡里亚贯穿其刑法理论的核心之一,在贝卡里亚看来,在刑罚的问题上,实行人道主义,把罪犯当人对待,尽量使用轻型,使刑罚宽和话,要比使用重刑更符合人性更有利于培养全社会人的善良与正义观念,更有利于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目的。
   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中的人道主义精神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方面对人道主义的追求主要表现为希望立法之正当和合理
   “仁慈是立法者得美德”,贝卡里亚认为立法者应该是“仁慈”,且立法者应该拥有“仁慈”。不仅如此,他还认为有能力纠正刑罚的偏重。立法者是"明达的建筑师"和"深沉而敏感的哲学家",所以贝卡里亚认为立法者能制定出完美的法律,且能把“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很好地结合起来:“真正的和最有益的法律是怎样的呢?那就是当一向到处声张的私人利益不再喧嚣或者同公共利益结合在一起时,所有人都情愿遵守和提出的契约和条件。”
   二、抨击封建制刑罚中的不平等
   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中的人道主义精神还体现在对封建刑法的不平等进行了痛斥:“我应该遵守的算是些什么法律呀!……面如土色,失魂落魄。”贝卡里亚一直提倡平等思想,反对封建社会的不平等。在抨击了封建刑法的不平等之后,他进而提出:“每个人都应该由同他地位同等的人来裁决,这是最有益的法律。……这时候,发言的便只是法律和真相。”。他主张对于贵族和平民的刑罚应该是一致的,并且他敏锐地观察到:刑罚的平等只能是表面上的,实际上则是因人而异的。
   三、主张宽和人道的刑罚原则
   贝卡里亚反对一切酷刑,他认为只要刑罚的惩罚后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收到了它的效果。除此之外,一切都是多余的,因而也是野蛮的。贝卡里亚对刑罚宽和的表述非常丰富:
   (一)反对传统刑罚的报应观。贝卡里亚从人道主义的立场出发,谴责封建专制制度和宗法思想,尖锐地批判了传统刑罚的报应观。他把刑罚作为社会防卫的工具,它应该是“必须的”和“尽量轻的”。他认为只有当社会契约遭到破坏、公共利益受损时,才有防止、适用刑罚的必要,并且刑罚的强度只要能使犯罪的既得利益丧失即可。
   (二)反对重刑、酷刑。重刑、酷刑是在封建王权和教会法院的黑暗统治下普遍盛行的刑罚,冷酷无情的、野蛮的刑罚不但令人触目惊心,也于事无益。刑罚的残酷性还造成两个同预防犯罪的宗旨相违背的有害后果。第一,不容易使犯罪与刑罚之间保持实质的对应关系。第二,严酷的刑罚会造成犯罪不受处罚的情况。最后他总结道:“刑罚的规模应该同本国的状况相适应,……就应该降低刑罚的强度。”
   (三)禁止刑讯逼供。贝卡里亚对刑讯逼供进行了深刻的揭露和强烈的抨击。在贝卡里亚看来,刑讯之所以是荒谬的,就是因为它无视人的肉体感受性对意志的决定作用。而意志的一切活动永远同作为意志源泉的感官印象的强度相对称,当痛苦占据了人的整个感觉时,无辜者也必定屈打成招为罪犯。他辛辣地讽刺刑讯制度说,既然每个人的气质和算计都是随着本人体质和感觉的差异而各不相同,那么:“数学家大概会比法官把这个问题解决得更好;根据已知的无辜者筋骨的承受力和皮肉的敏感度,计算出使他认罪的痛苦量。"这种对人惩罚方式的不公正性,也是非人道的。”
   (四)坚持无罪推定的原则。无罪推定是贝卡里亚宽和人道的刑罚观的又一重要体现。贝卡里亚在刑讯这一张指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四、主张废除死刑制度
   在刑法史上,死刑自古有之,至今尚存的严酷的重刑,是以剥夺人的生命为内容的刑罚。贝卡里亚在力主除死刑制度是其人道主义刑罚观又一重要方面。
   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强烈抨击死刑斥责死刑是残酷的,贝卡里亚这样提到:“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这促使我去研究,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然而,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其主要观点为:
   (一)死刑违背了社会契约。他指出:“人们凭借怎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他岂不本来就应该有这种权利吗?”因此,每个人以社会契约交给公共机构的权利是非常的、不得已的和尽可能少的,绝不是无限的和全部的,不可能把处分生命的大权交出来,按贝卡里亚的看法,生命权是一种天赋的特殊权利,作为个人无权自由处分,包括无权自杀,那么,死刑的出现,属于权力被滥用和侵犯。
   (二)不能证实死刑有最大的威慑力。贝卡里亚认为:“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如说是一些细小而反复的印象。”死刑是短暂的,给社会公众的心理影响也是短暂的,并会很快被人淡忘。他认为:“终身苦役同死刑一样也是痛苦的”,“苦役这种刑罚有一个好处,……而后者却从他那麻木不仁的心灵中汲取旁观者所无法体验和理解的安慰。”“处死罪犯的场面尽管可怕,……它更具有力量。”
   (三)死刑容易引起旁观者对受刑人的怜悯。国家公开执行死刑,本希望通过血淋淋的杀人刑场,来唤起人们对法律的畏惧感,不敢以身犯法。但是,由于刑场上国家与受刑人的强弱对比,加之人们缺乏对犯罪事实的了解,与犯罪行为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反而引起的是人们对罪犯的怜悯之情。“在大部分人眼里,……立法者似乎就应该对刑罚的强度做出限制。”此时死刑的存在显然会对社会生活造成不利的负面影响。
   (四)死刑一旦发生误判,则造成的错误无法挽回。贝卡里亚只是提出此问题,并没有详细展开论述。贝卡利亚认为人类历史上曾经有过无数的错误,在死刑上的错误是无法补救的,人死不能复生,由于死刑具有不可反悔的特性,一旦误判,就要误杀好人。只要保留死刑,误判误杀都是难以避免的。案件本身的复杂性、证据的灭失、法官的业务素质和心理倾向、社会舆论的压力,都可能将判决引向歧途。
   (五)死刑是一种残酷的样板,会毒化心灵,造成不良的社会环境。贝卡里亚在书中写到:“杀人被说成是一种可怕的滔天大罪……,因而几乎尝不到死刑痛苦的人来说,这种事情就更不算什么了。”死刑成为一种诱发人们变得更加残暴嗜血的教具。
   五、在具体罪名的设定上体现的人道主义精神
   (一)关于盗窃罪的规定。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可以看出他对盗窃犯所定的刑罚具补偿性、恢复性。他认为盗窃是不幸者的犯罪,影射出盗窃罪的社会性根源。这就把盗窃犯当作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人来对待,而不是诅咒他为恶魔或其它什么东西。
   (二)反对把自杀当作一种可以科以刑罚的犯罪。“自杀看来是一种不能接受真正意义上的刑罚的犯罪,因为对自杀者的刑罚只能落在一些无辜者身上,或落在一具冰冷的失去感觉的尸体上。”在西方,基督教把自杀当作一种严重的犯罪,因此受到追究的无辜者不计其数。贝卡利亚的理论对解救这些无辜者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
   (三)关于难以证明的犯罪的规定。贝卡利亚注意到通奸、同性恋、溺婴等行为部分是由于人的天性使然,明智的法律只能对其因势疏导。在此,他把人当成人,认为人有其自身的弱点和非道德性因素;对人性的“恶”应该因势疏导,不能无限拔高人的德性而要求人们去做难以做到的事情。
   (四)关于异端邪说罪的规定。贝卡里亚猛烈的抨击了异端邪说罪所带来的一系列恶果。他说到:“它使欧洲的土地上撒满了人的鲜血;……地点、年代和议题都不允许我去探讨这类犯罪的本质。”以上不仅反映出他对被判为异端邪说罪的无辜的人的同情,更是表达了对思想实行强迫命令的当权者的控诉。
   在欧洲的启蒙运动时期,人道主义精神是启蒙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开创性的将这一人道主义思想引入刑法中,创造了刑法的人道主义标准。他首次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影响了整个西方,直接导致了西方废除死刑的运动。
   不仅如此,他的这一思想在当时就被运用于实践之中。当时的奥地利皇帝非常赏识贝卡里亚的学说,并竭力在自己的立法中加以汲取,比如废除了刑讯、肢解等残酷的刑罚,甚至大胆的废除了死刑。特别到了现代,有的国家废除死刑制度,其在很大程度上也受到了贝卡里亚思想的影响。
  贝卡利亚为欧洲乃至世界酷刑、死刑这一黑暗的角落带来了希望之光,为历史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做出了较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陆扬,大众文化研究[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1.
   [2]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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