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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多尔法案对美国经济的影响_美国多尔

时间:2019-02-08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美国政府每年投入大量的研发经费,而承担政府研究项目的往往是大学、非盈利性研究机构和小型创新型企业。因为政府的投入来源于税收,理论上讲,研究成果应该归纳税人所有,但这在实际中却没法执行。因此,如何将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转换成社会效益,成为一个大问题。
  法案由来
  
  1980年美国联邦参议员拜(Bayh)和多尔(Dole)提出了拜-多尔法案,并于年底获得议会通过。拜和多尔都是资深参议员,拜是民主党,曾经和卡特竞选民主党内总统候选人提名;而多尔一度是共和党的总统热门候选人,曾同克林顿、小布什等几代美国政治家斗法,但都未果。在拜-多尔法案生效前,美国政府已经累积了2.8万多件专利,但只有5%被授权用于商业目的,其余则是废纸一堆。拜-多尔法案容许承担政府资助的研究机构,在一定条件下获得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并对之随意处置。这个法案对研究项目的承担方提供了极大的利益激励。美国的大学自此也纷纷成立专利和知识产权办公室,并累积了大量的经验和人才。
  美国政府的研究资助机构繁多,资助基础研究的是国家科学基金会(NSF),大规模的信息科技研发课题经费则掌握在国防部和能源部。美国海军和空军每年都有大量研发经费分配给研究型大学和非盈利性研究机构。美国国防部著名的“高等项目研究局”(DARPA)更是财大气粗。先进制造、互联网、超级计算等带动美国经济在上世纪末腾飞的行业,其技术源头都在DARPA。而国家健康研究所(NIH)则主导生物医药科技,相比于信息科技,生物医药行业更加依赖专利。拜-多尔法案最早的受益者不乏制药企业,如Genetech(基因技术公司)等。
  苹果也是受益者
  
  斯坦福研究所(SRI)创立于1946年,是一家私立的非盈利研究机构。在SRI不长的历史中,有几件改变人类日常生活的发明。比如1967年,恩格尔巴特发明了鼠标器,为此他获得了计算机界最高奖图灵奖。SRI主要是通过承接美国联邦政府的研究项目获得收入。作为非盈利性机构,SRI自然也可从拜-多尔法案获益。最近的例子就是苹果公司的Siri。2000年,DARPA邀请SRI牵头做一项一开始被称为“可学习个人助理”的项目,SRI的信息与计算科学事业部的威廉?马克领导了这个课题,在SRI内部,这个课题被命名为“可学习与自组织的认知助理”。在SRI的领导下,前后有20所大学加入了这项研究。他们一开始把目标锁定为“虚拟办公室助手”的应用,因为这是所有研究者最熟悉的环境。
  在SRI,还有一项移动电话的研究工作在同时进行。当马克头一次见到智能手机时,他知道他正在进行的两项研究有了一个完美的载体,于是,整个项目的主题变成了“虚拟移动助手”。SRI位于硅谷,自然同风投关系密切。事实上,SRI有个会员制的顾问委员会,成员都是硅谷主要风投的合伙人。他们有权定期参观SRI的各类研究项目,如果SRI决定将研究项目派生出公司时,委员会的风投有优先投资的权利。马克首先将“虚拟移动助手”的项目给SRI内部的商务委员会演示,大家一致认为可以商业化。此时,该项目已经花费了联邦政府1.5亿美元的研究经费。投资顾问委员会里的两家风投公司决定投资,于是,公司在2008年正式成立,起名Siri,以示和SRI的血缘关系,风投公司前后共投入2400万美元。这时,iPhone已经投入市场近一年了。在借鉴了SRI的另一家派生公司的语音识别技术后,Siri在2010年2月公布了头一款应用,三个月后,苹果宣布收购Siri。在2011年乔布斯死后,苹果公布的iPhone 4S手机上,Siri首次作为杀手产品亮相。
  尽管苹果从来没有公布收购Siri的价钱,但分析师估计,苹果至少支付了1.5亿美元给Siri的所有股东。当然,有人可能质疑:联邦政府早期的研发投入已经达到1.5亿美元,后来风投又投入2400万,这样的项目算成功吗?我们必须从两个方面来考虑这个问题:首先,Siri是一款会改变未来的产品,苹果的未来收益远不止1.5亿美元;其次,作为Siri风险投资公司,它们也得到了应有的收益。而联邦政府的投入,应该从产品未来的社会效益中得到回报。在这个问题上,因为有拜-多尔法案,是不会有人告“国有资产流失”的。
  
  最后的判决
  
  但拜-多尔法案有时也会出现复杂的案例。2011年斯坦福大学诉Roche公司案,是很少的闹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案子。胡罗德尼原是斯坦福大学医学院传染病学的研究人员,他所在的课题组得到了联邦政府的资助,研究爱滋病病毒。但在课题研究期间,他又被斯坦福大学派到一家私营公司Cetus做同样的课题。美国无论大学还是公司在同员工签署雇佣合同时,都会有一个附件,以指明员工在工作期间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等)归雇用单位,胡罗德尼也不例外。他先同斯坦福大学签署了知识产权协议,但在被斯坦福大学派往Cetus时,又同Cetus签署了类似的协议。Cetus后来被卖给美国最大的药厂之一罗氏,而罗氏利用胡罗德尼的研究,成果开发了爱滋病检测工具,并获得市场成功。
  斯坦福大学遂对罗氏公司提出诉讼,其法理根据就是拜-多尔法案:在研究工作是联邦政府支持的情况下,成果归研发单位――斯坦福大学,而研究者本人无权把知识产权转让给其它第三方,也就是说胡罗德尼同Cetus当年签署的知识产权协议无效。这官司从联邦法院打起,低级法院一开始的判决有利于罗氏。主要原因是胡罗德尼同斯坦福大学签署的协议中用的词汇是“我将授予……”,而同Cetus签署的协议中所用词汇则是“我授予……”。这样,斯坦福得到的只是对未来权利的一种承诺,而罗氏得到的则是现实权利。斯坦福大学自然不服,最后经反复上诉,一直告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因为英美是案例法,所以最高法院的判例会对社会产生深刻影响。针对此案,最高法院投票以7:2支持罗氏,但他们使用的理由却全然不同于下级法院。
  首席大法官罗伯茨代表多数派写的判词里认为:“通用法则是发明权应归属发明者本人,尽管他是在为雇佣者干活……拜-多尔法案并没有剥夺发明者个人在联邦经费资助的发明中的权益。”这不同于汽车装配线上的工人,装配的汽车归工厂而不是工人。罗伯茨首席大法官同时也认为,在一般情况下,斯坦福大学还是应该拥有权利的,只不过合同的措辞确实有问题。
  拜-多尔法案为美国高科技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也为美国政府支持的研究项目转变为生产力创造了必要条件。这值得中国相关机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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