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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房产分割【浅谈婚姻法《解释(三)》】

时间:2019-01-25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作者简介:吴汶珊(1989-),女,广西人,广西师范大学2011级研究生,主要方向:国际经济法          摘 要:自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8月发布《关于使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仅19条解释中,涉及到夫妻财产关系,婚前按揭买房的权属问题、夫妻之间赠与房产问题等解释引来了全国人民极大关注和讨论,大家各持己见纷纷发表对于婚姻法《解释(三)》的看法,本文将主要对于涉及夫妻财产的司法解释进行分析研究。
   关键词:婚姻法解释;夫妻财产;资产归属
   从法律角度来说,《解释(三)》对《婚姻法》突破并不多,基本是在已有框架基础上作了进一步明确,之所以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是由于人们仅将关注停留在婚姻法一法上,并未联系《物权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在此对于《解释(三)》中引起热烈讨论的3条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解释进行进一步分析。
   一、《解释(三)》第七条:明确了婚后一方父母出资房产归属问题
   《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虽然另(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二款“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关于此条社会争议很大,本人认为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
   此前根据《婚姻法》及相关解释,婚姻存续期间,父母赠与其子女的财产,除明确在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外,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房价飞涨的情况下,父母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为子女购房,又碍于面子,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
   此次《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分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两款解释涉及夫妻财产制度,引起巨大争议。
   此解释涉及的权利义务主体是夫妻双方,但间接牵涉到双方父母,权利义务客体为不动产,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在此司法解释出台前,财产用益性指向夫妻共同生活被认作判断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标准,此次司法解释对此是一个冲击。财产的用益性指向在确定夫妻财产关系中发挥的作用有所减弱,不动产虽多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其特有属性牵涉到较大经济利益,适用登记主义可以确保财产流转稳定,不动产登记主义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用益性在婚姻法领域产生冲突,择一适用。此次婚姻法司法解释选择不动产登记主义,有效确保父母与单方子女间资产流动,具有维持社会经济稳定的作用。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不动产,除当事人有约定的,不动产认定为依出资份额按分共有,以登记主义为主要认定标准。
   二、《解释(三)》第十条:规定了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产权归属
   现代社会,结婚前一方贷款买房、结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况十分普遍。特别是按中国的传统及婚嫁习惯,一般由男方提供住房,房产一般也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往往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依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前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婚前一方通过按揭购买,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不能机械地以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来确定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买房屋的钱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并且已经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证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因此,只要房屋买卖行为发生在婚前,并且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房屋登记在买房人个人名下,就应当以婚前个人财产处理。
   对于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的增值,应结合共同还贷的款项以及相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由房屋所有人给对方相应补偿。按照第十条规定,人们在争议房子到底归谁的时候,忽略了第十条的第二款,即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当由房屋产权人给予配偶一定补偿,而且还要考虑房产升值利益,这才是最大亮点,恰恰证明夫妻都一样,都可以是房东。这对于没有购房却又帮配偶长年还贷的女方,实现了真正的公平。
   三、《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以其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解释(三)》第十四条对此做了专门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应当允许当事人协商,只有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附条件才可视为已经成立。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当事人一方有翻悔的权利,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
   实践中,主张离婚的当事人一方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可能会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方面做出一定的让步,目的是希望顺利离婚。但因种种因素,双方未按协议办理离婚手续,当事人双方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之效力问题,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只有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附条件才可视为已经成立。(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杨鑫.浅谈新婚姻法解释中夫妻财产关系[J].青春岁月,2011(12)
  [2] 杨航胜.解读新婚姻法[J].今日中国,2011(10)
  [3] 周玉辉.新时代婚姻中夫妻共同财产[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5)
  [4] 李强.新婚姻法解释保护了谁[J].商周刊,2011(18)
  [5] 宋媛.新婚姻法不能承受之重[J].现代青年,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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