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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投资促进措施研究] 保护环境的16大措施

时间:2019-02-05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投资促进,是《中国――东盟投资协议》中的重要条款,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了鼓励投资,激发投资者的投资热情,而向各个潜在的投资者所进行的各种营销活动。本文讨论该问题,意在研究中国和东盟各国采取的投资促进措施的利弊,以达到改善投资环境、完善投资促进措施、实现区域共同繁荣的目标。
  关键词:投资促进;市场准入;投资待遇;优惠措施;商贸配对
  作者简介:杨禄辉,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101-02
  投资促进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了更多地吸引投资者的资金、技术等,而向各个潜在的投资者所进行的各种营销活动,从而达到激发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使投资者愿意在东道国投资甚至于加大在东道国的投资,进而推动东道国的经济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的目的。投资促进措施主要有放宽市场准入、提高投资待遇、采取优惠措施、实行商贸配对等方式,本文以以上四种方式来探讨该问题。
  一、市场准入
  当外国投资者向一个国家或地区投资时,他首先关心的是该国的投资环境、投资促进政策、投资条件等问题。而放宽市场准入是投资促进的重要措施,这对接受外国资本的东道国来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该政策将会吸引来更多的投资,但另一方面该政策也将意味着巨大的风险。因此,为了既能维护本国经济安全,又能吸引投资者,东道国往往会对外国投资的范围加以必要的规定。
  (一)中国的做法
  我国一向鼓励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项目,注重农业综合开发和提高产品性能及档次,注重清洁能源、可再生资源、资源的循环利用及生态环境的保护。限制外商投资那些技术水平落后、经济效益差、能源消耗量大,属于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以及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项目。禁止危害国家安全,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以及运用中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项目。
  (二)东盟国家的做法
  以新加坡为例。该国积极采取对外开放政策,现在已经成为东盟中的新兴工业化国家,其中投资奖励政策在其迅速成为新兴工业化国家的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该政策主要用于促进新的工业和服务业投资,鼓励本国公司通过机械化、自动化等手段和引进高水平人才、先进的科技等方式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以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截至目前,新加坡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有:公共交通、电力、煤气、供水等公用事业、新闻传播、武器制造等领域。其通信领域从2000年4月起完全开放,电力领域从2001年4月起部分开放,允许外商直接投资。
  二、投资待遇
  国际投资待遇是指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给予的法律上的待遇标准。目前,涉及国际投资待遇的原则主要包括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
  (一)最惠国待遇
  在国际贸易、国际投资中,最惠国待遇体现着“外、外平等”的精神。最惠国待遇是指根据条约,缔约国一方有义务给予缔约国他方不低于其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1.中国的做法
  中国2004年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虽然中国的外资法中没有直接规定最惠国待遇,但对外贸易方面的最惠国待遇的原则,其基本精神亦是可以适用于涉外投资关系中的。
  2.东盟国家的做法
  《中国――东盟投资框架协议》规定:“每个成员国应立即无条件地向其他成员国的投资者何其投资给予不低于给予任何其他成员国和投资的优惠待遇、最惠国待遇涉及所有影响投资的措施,包括但不只限于准入、公司建立、采购、扩张、管理、运行和投资的部署”,“对于本协议中未涉及的投资,在任何现有的或未来的协议或安排中给予一个成员国的优惠待遇,应以最惠国待遇为基础扩展到所有其他成员国”。按照这一规定,东盟投资区的最惠国待遇不仅在外资准入前适用,在外资准入后的公司开业阶段也适用。
  (二)国民待遇
  在国际贸易、国际投资中,国民待遇体现着“内、外平等”的精神,要求东道国给予外国投资者的待遇不低于或等同于给予内国投资者的待遇。
  1.中国的做法
  在中国立法上,尚未对投资方面的国民待遇规定明确的条款;然而在投资实践中,出现了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如果给予中国国内投资者的投资及相关活动的待遇,就同样给予外国投资者。例如,国家对于外商投资开发的境内、境外企业,给予同等鼓励,实行同等政策。
  第二种情况,外资能进入的,内资不能进入;外资能享受的,内资不能享受。例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来华创办投资性公司,外商在华投资可享受许多优惠(税收、土地利用等方面)。
  第三种情况,内资能进入的,外资不能进入;内资能享受的,外资不能享受。例如,某些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
  2.东盟国家的做法
  以印度尼西亚为例。1969年印尼与挪威签订的投资协定中规定了东道国只在“类似的情况下”给予外资国民待遇,此类限定可以免除东道国在“非类似场合”(如内、外资投入不同行业)给予外资国民待遇。1974年印尼与瑞士签订的投资协定附件中规定,考虑到印尼的具体国情,印尼可以偏离对瑞士投资者实行的国民待遇而只给予本国投资者某些待遇;但同时又规定,印尼要“在类似的经济活动中,对瑞士投资者提供相同的或补偿性的便利”。可见,印尼是否给予外商投资国民待遇,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一切都在变化之中。这种做法对印尼来说绝对是有益而无害,但对外国投资者来说却增加了一些不确定因素,有时候会影响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信心。
  二、优惠措施
  优惠措施是东道国为了鼓励投资者,更多地吸引投资而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一)中国的做法
  中国从1980年以来,就一直积极利用优惠措施来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特别是我国涉外税收实行的超国民待遇,其力度之大、范围之广、时间之长,在发展中国家是罕见的。直到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才将内外资的所得税率统一起来。
  (二)东盟国家的做法
  以马来西亚为例。依据马来西亚税法的规定,外商进口直接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零部件,可以减免进口税。对进口供应国内市场货物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如该原料、零部件在国内没有生产制造,通常能够免征全额进口税。此外,马来西亚还对外资在关税、企业经营管理、土地、物资供应等方面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外商向其投资。
  三、商贸配对
  商贸配对是一种目前比较成熟的电子商务与传统展览相结合的运作方式。是一种针对参展商和国际买家的增值服务。其服务宗旨是在展会以外让客户获得更多的商业机会,并促成买、卖双方更多的成交。而展览公司在这其中起到一个桥梁的作用,使得买卖双方原来信息上的不对称趋向于平衡。
  商贸配对实质上是一种电子商务模式,它以互联网和信息技术为基础进行数据的有机集成与分配,从而能跨越地域的限制,为国际贸易提供了强有力的平台,真正为买卖双方的交流提供了便利。
  (一)中国的做法
  在2006年的第三届中国-东盟国际品牌博览会期间,中国国际品牌协会与东盟各国首要和商协会领导达成共识,该博览会将每年在中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举办。该博览会以“促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共享合作与发展机遇”为宗旨,以品牌商品贸易、行业投资合作和服务品牌贸易三大内容,根据贸易、投资需求预约配对,并现场安排双方见面及洽谈生意。各方竭尽全力将该博览会办成权威性、实效性的国际经贸交流盛会,将此建成中国与东盟扩大商贸合作的新平台,以便更好地吸引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和个人的积极参与和投资。
  (二)东盟国家的做法
  还是以新加坡为例。新加坡的百新网是一项由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创建,联合科技伙伴Abecha私人有限公司为促进新加坡与国际企业联系所推出的商贸配对网站,该网站所展示的以新加坡为基地的企业已经超过了100000家。该网站的主要使命是通过一个国家级的电子渠道向国际市场展示新加坡公司,特别是中小型公司,从而推动以新加坡为基地的企业的海外发展及促进国际贸易。
  该网站一般通过一下三种方式来进行商贸配对:第一、在展会现场,网站工作人员协助展商和买家实现面对面的洽谈合作;第二、双方可以通过该网站发现对方,了解对方,从而决定是否投资;第三、双方可在展前或展后通过该网站会员服务中心的协助找到理想的合作伙伴。
  五、结语
  二十一世纪以来,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贸易自由化进程不断加快,中国――东盟各国的市场也更加开放,投资环境得到了极大的改善。投资促进措施对吸收外资能否成功、外资流入的数量和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虽然目前中国―东盟的投资促进措施还不够完善,但是以上的投资促进措施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措施极大地改善了东道国的投资环境、增加了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增强了投资者的可预见性、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生产效率,进而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快速增长。
  参考文献:
  [1]王贵国.国际投资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2]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3]呼书秀.中国与东盟投资促进的比较与改进之投资待遇和优惠措施(上).https://www.省略.
  [4]陆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有关投资的法律问题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国际法硕士学位论文.2008.
  [5]百度百科.商贸配对.https://baike.省略.
  [6]陈巍巍.百新网将配对进行到底.https://www.省略.

标签:东盟 中国 措施 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