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东星资源网 > 作文大全 > 初三周记 > 正文

[股权分置改革对控股股东和小股东利益的影响分析]控股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

时间:2019-03-01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 股权分置是中国股市的历史遗留问题,在股权分置的情况下,作为控股股东的非流通股股东侵害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已是不争的事实。股权分置改革之后,这一现象能否得到改善呢?从博弈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后,结果表明,股权分置改革之后,控股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的现象将会得到进一步的改善,但其改善程度则主要依靠股权分置改革的深度和股票市场信息披露程度。
  [关键词] 股权分置 博弈 非流通股
  股权分置,是指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分离的现象。作为控股股东的非流通股东在利润分配中经常侵害作为散户的小股东的利益。所以,股权分置改革将对上市公司不同类型股东间的利益有直接的影响。2005年5月9日首批试点公司启动股改,截止至2006年12月25日,两市已有1269家公司完成股改或进入股改程序,股改公司家数比例达94.49%,市值比例达96.79%,两市未进入股改程序的公司仅剩下71家 。
  
  一、股权分置的由来及其危害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上海、北京、深圳等一些国企改革探索出来的股份制道路获得很大成功。于是我国开始股份制改革试点,同时于1990年和1991年先后成立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但还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的中国,多数人认为把股权流通看作是“国有资产流失”。在这种宏观背景下,股市设计者们把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人为的设计为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并且为了保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将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控股比例设计从50%到90%不等,使之成为控股股东;而社会公众股只占很小的比例。并规定社会公众股以高溢价发行方式获得股票的流通权利,国家股和法人股不准流通,作为补偿,他们以股票面值获得股票。这就致使我国股市从开始就留下了股权分置的巨大缺陷,也为控股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提供了条件。
  
  二、股权分置改革之后控股股东和小股东的利益分析
  
  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将不存在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分类,但控股股东和小股东的分类依然存在,它们之间的利益博弈也将继续。股改之后,两类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主要集中在对股利政策等公司决策的博弈。所以,将以公司决策的制定过程为依据建立控股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博弈模型。
  1.完全完美信息下控股股东与小股东关于股利政策的博弈模型
  首先作如下基本假设:控股股东与小股东对所得收益都是具有完全信息的经济人,股票市场是有效的;由于股利政策的制定是一个动态过程,因此假设控股股东和小股东轮流提出股利政策,并且具有相同的讨价还价能力,在此假设先由控股股东提出股利政策;分配政策的基数为“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在开始选取采用何种分配政策时,令这一基数标准化为1;假定每一阶段中,控股股东和小股东都没有足够耐心,他们对后面阶段得到的收益进行贴现,每一阶段的贴现因子为δ,这里令δ=1/(1+r),r为利率,且0

标签:股东 股权分置改革 控股 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