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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辨析】股东权利

时间:2019-02-05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股东权利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在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和参加公司管理的权利,它包含财产性质的权利和公司经营管理权利。关于股东权利的性质在学界争议颇多,有所有权说、债权说、社员权说、独立民事权利说等学说。本文在简要介绍股东权利的内分类方面后,又论述了一些与股东权利相关的问题,如隐名出资的股东权利问题,中小股东的股东权利问题等。探索股东权利,有助于股东增强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利。
  【关键词】股东权利 隐名股东 中小股东权益
  
  股东权利的概念界定及保护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命题一直为学者所关注,各类学说观念层出不穷。当今社会经济发展迅速,我国公司股民数量递增,各种法律文件相继产生。在这种情况下,结合新公司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对股东权利进行探讨,有助于股东们增强法律权利意识的同时,也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一、股东权利概念辨析
  (一)股东权利的概念
  股东权利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加公司管理的权利。[1]即股东向公司投资后,享有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获取收益的权利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它包括财产权和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是集财产与经营与一体的一种综合性新型的独立的权利形态。
  股东权利的特征有:第一,股东权是一种资格权利。股东享有股东权利的前提是具有公司的股东资格。第二,股东权利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股东权利是公司法规定的具有独立性的包括财产权和经营管理权等多种权利的综合性的权利。第三,股东权利是一种可支配、请求、转让的权利。
  股东权利是股东因为出资而在法律上享有的对公司的权利。英美公司法中没有明确的法条规定股东的权利,但是,投票权是股东最为核心的权利,以及获得信息的权利和诉讼权。在美国公司法中,股东权利主要有表决权、诉讼权和资讯权。日本公司法只是规定了股东的自益权和共益权。我国公司法也没有集中详细的列举股东享有的权利,但《公司法》第4条对股东权利的主要内容做出了概括性的规定,即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其他关于股东的权利散见于公司法其他条文中。[2]
  (二)股东权利与股权
  在有关公司法的许多著作中,一些学者倾向于将股东权利简称为股权,认为两个概念是相同的,但在笔者看来,股权不等于股东权利,它们是两种不同层面和含义的概念:股权是指股东对股份的所有权,是一种物权、财产权,而不是股东对其投入公司财产的所有权。股东投资后,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是他们的股份,而不是公司。股权是股东对股份所有权的简称。股东权利是区别于股权的一种权利,是股东对公司出资后,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财产权和管理权。
  两者区别在于:第一,股权的客体应该是股份而非公司或公司的财产;股东权利的客体是指向股东在公司的地位。股东权的内容是围绕着股东基于成员地位在公司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股权的权利主体是股东,义务主体不仅是公司,而是除股东之外的所有人,对股份的所有权不容任何人破坏;股东权的权利主体是股东,义务主体只能是公司,作为公司成员的股东只能对公司享有权利。第三,股权的内容能够体现一个完整的所有权应有的内容,它包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所有权的全部权能。股东权的内容: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
  股权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前提。股权作为股东对公司股份的所有权,没有股份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更无从谈起股东的权利问题。股东享有股权后对公司的权利是投资人获得股份取得股东身份后才获得的权利,也即股东权利。
  (三)股东权利的性质
  股东权利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与财产和企业经营管理有关的各种权益。对于股东权利的性质,存在颇多争议,学者提出了各种关于股东权利性质的学说,主要有所有权说、社员说、债权说、独立民事权利说等。
  1.股东权利所有权说。所有权说认为,股东权的性质属于物权,是股东的所有权,是对其投入公司的财产享有的支配权。股东所有权与公司对财产的所有权并存,构成了公司中所有权的二重结构,其中股东所有权表现为收益权及处分权,公司的法人所有权并不是对股东所有权的否认。[3]但是,现代公司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是股东权利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分化,也即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那些认为股东投资后与公司共有所有权是一种理解上的偏差,而且股东所有权的观点不利于公司的自主经营,会成为股东干涉公司事务、侵犯公司财产的借口。
  2.股东权利债权说。该学说认为股东权的实质是民法中的债权。股东与公司间是债权与债务之间的关系,股东出资后,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公司,股东对公司的权利仅是获取股息红利分配,公司是所有权的唯一主体,而股东持有的股票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该学说认为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发展,股东在公司中的权利弱化,公司的实际控股权已经由股东转移到经理层。但是,笔者认为债权是纯粹的财产权,是基于法律或合同约定产生;股东权除财产权外,还具有经营管理权的性质,与债权具有本质性的区别。因而不能将股东权与债权混为一谈。
  3.股东权利社员权学说。股东权社员权说认为股东以自己的财产投资于公司,成为该公司法人成员,因而取得社员权。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基于其公司的社员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属于社员权的一种。自德国学者瑞纳德(Renaud)1875年首倡导股东权作为一种独特的社员权以来,该说已逐渐成为德、日之通说。[4]
  4.独立民事权利说。该学说认为股东权利是一种自成一体的独立的权利。笔者比较赞成这一学说,其原因主要是股东权包含财产权性质,但又与所有权和债权不同,它还具有公司事务管理权性质。且在法律上,股东权利不仅体现了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还有股东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因此,股东权属于私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同时具有财产权和非财产权的内容。它是股东资格的人格化,同时又具有高度的流转性。[5]
  二、股东权利内容及分类
  (一)股东权利内容
  股东权利是股东通过出资所形成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和管理权。其中财产权是核心,是股东出资的目的所在,管理经营权是手段,是保障股东实现其财产权的必要途径。
  1.财产内容的权利有。(1)股东身份权。即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2)资产收益权。即按照持股比例或份额要求公司分配利润的权利。(3)股份或出资转让权。法律允许股东为降低投资风险或回收本金转让股份。(4)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公司原有股东可以确定的价格按持股比例优先购买公司所发行新股。(5)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公司解散时,对于公司清理债权债务后剩余的财产,股东有请求依法律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按股东的出资额或者股份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2.公司管理经营权利的内容有。(1)知情权。即了解公司基本经营状况、获取信息的权利。(2)参与重大决策权。也即表决权。(3)选择监督管理者的权利。(4)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临时会议。(5)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6)临时提案权。指股东向股东会提出议题或议案的权利。[6](7)出现公司僵局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的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8)决议撤销权。小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程序违法或者实体违法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9)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有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回购其股份,退出公司。(10)股东诉讼权。公司法中规定股东的诉权分为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
  (二)股东权利分类
  1.自益权和共益权。依据股东权利行使目的不同进行分类,这是最基本的分类。自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个人利益行使的股东权利,无需其他股东的配合,如股利分配权等;共益权是指股东为维护自己利益的同时也为维护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是指管理公司事务的参与权,如表决权等。自益权主要是股东的财产性请求,共益权则直接表明股东权利的身份性和支配性。
  2.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以股东权利的行使标准不同进行分类,单独股东权指股东一人可单独行使的权利,一般股东权都属此种权利,如表决权,股东一人就可行使;少数股东权指达不到一定股份数额不能行使的权利,如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依公司法规定必须由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方可行使。
  3.普通股东权与优先股东权。这是依据股权主体的特殊性进行分类,普通股东权是一般股东所享有的公司经营管理和财产分配上的权利,是在满足所有债权偿付及优先股东的收益权与求偿权后对公司盈利和剩余财产的索取权;特别股东权指专属特别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如优先股股东所享有的的权利,优先股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
  三、股东权利的相关问题
  (一)隐名股东权利
  隐名股东是以其他股东名义对公司实际出资并享有股东权利的出资人。其相对应的其他股东就是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合同委托关系,且为避免公开自己的姓名或名称,隐名股东多数以货币为出资方式,承担公司的盈亏风险。但是无论是隐名股东还是显名股东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在实务上,常见的多为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而隐名投资。如公务员为了规避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有关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不得投资企业的规定而以其亲朋好友的名义投资的。这种情形,原则上应依法确认该种行为无效,隐名者不能成为该公司股东。且基于对交易安全和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对于隐名股东应否认其股东权利,但仍需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7]
  其他情形下的隐名股东的权利应依实质要件确认股东权利,公司法也规定了股东权利的形式认定要件如第33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但是未经工商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隐名实际投资人应该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但要求其符合一定条件:公司过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情况;公司已经认可隐名股东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力;隐名投资协议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但是隐名股东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只能依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以法院的判决作为享受股东权利的依据。[8]
  (二)未出资股东、瑕疵出资股东及抽逃出资股东的股东权利
  1.未出资股东是指股东没有实际出资而具备股东形式的股东。股东权利的取得是以出资作为对价的,无对价即无权利。以公平原则,为保护其他股东权利,未出资股东对于具有财产内容的自益权行使应被全部限制。但是从公司整体正常运营来说,未出资股东对以管理权为内容的共益权是可以享有的。未出资股东如若全部补充其应缴出资,则股东权利应当得到恢复和保护,可追溯到公司设立开始之时。
  2.瑕疵出资股东指具备股东形式而其出资存在瑕疵的股东。主要是未按章程规定的数额、时间等出资。主要表现为出资不实、出资不足等,具体为出资并未足额缴纳,或虽在形式上足额缴纳,但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瑕疵出资股东只能在其出资范围内享有股东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补足差额的责任。
  3.抽逃出资股东是股东出资到位后又擅自抽逃出资的股东。表面上看,抽逃的是股东自己的出资,但实际上是公司所有的财产,侵害了债权人利益。这时若抽逃出资的股东继续享有股东权利,分配股息红利,分配剩余财产,变相的是对其他股东权利的侵害。所以抽逃者不应享有自益权,且丧失股东资格。
  (三)中小股东权利保护
  股东权利是以出资为基础的,在公司中,谁的出资额最多,谁就可以控制股东会,进而控制公司,且控股股东行使对公司的控制权时常常会损害中小股东的权利。依股东权利的平等原则,为防止股东权利滥用,公司法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中小股东权利和限制控股股东权利的条款。公司法第217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与控股股东相对应的是少数股东,指公司中不享有控股权因而处于弱势地位的股东。为了对抗大股东或多数股东的侵害,公司法规定了一系列保护中小股东权利的措施。第40条的请求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临时会议、第41条3款和102条2款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103条2款股东临时提案权等。此外,在国外法律中,少数股东还可通过请求解任董事、清算人,申请公司整顿等其他措施保护自己股东权利。
  四、股东权利保护及司法救济
  现在现实生活中,股东权利受到侵害情形时有发生,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更易受侵害。如公司不分配股息红利、不向股东公开账务信息、不按照章程召开会议、甚至有虚假账务情形。这些都需要我们对股东权利进行保护,否则势必损害股东利益。
  为维护股东权利的顺利行使,我们应建立一些股东权利保障和救济机制。首先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保障股东知情权的实现。按商业秘密程度依法作出严格限定,不能以内幕信息为借口随意侵犯股东知情权的实现,并规定因履行信息披露任务不合法或违章的法律责任。解决公司、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投资者之间信息分布的不平衡问题。其次,要增强中小股东在公司经营中的参与权利,适度制约大股东、控股股东的相应权利。建立完善股东的累积投票制和书面投票制。扩大非控股股东、中小股东和公司普通职工的参与权。此外还要完善股东权利的救助机制。由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管理,如对于虚报注册资本,应责令改正;由监事会和监事履行职责,如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请求司法机构救济权利,依相关法律规定,在符合股东的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的条件时,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救济请求权,维护股东自身权利和公司权利。
  
  参考文献
  [1][8]沈富强著.股东股权法律实务:股权运作与保护[M].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2,195.
  [2][6]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153,305.
  [3][5]赵旭东主编.新公司法讲义[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161,163.
  [4]范健、王建文著.公司法[M].法律出版社,2006.295.
  [7]王保树主编.实践中的公司法[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25.
  
  作者简介:赵燕(1988-),女,山东滕州人,安徽财经大学2010级(法学)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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