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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坛反赌扫黑 [“足坛反赌扫黑案”前期报道中的问题探析]

时间:2019-02-11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回顾“足坛反赌扫黑案”前期的媒体报道,作者感觉其中存在一些新闻职业精神和法律方面的偏差,对此进行总结,以避免今后在其他体育法制报道中出现类似问题。   2011年岁末,我国体育史上空前的“足坛反堵扫黑案”涉案犯罪嫌疑人陆续在辽宁省铁岭、丹东等地法院受审,标志着该系列案件正式进入审判阶段。随着审判活动展开,更多的信息将公开披露,也预示着先前国内媒体对此案的炒作式密集报道将告一段落。现状:集体无意识下的“嫩审判”
  中国足坛几任“掌门人”谢亚龙、南勇及杨一民、张建强等人在这次“足坛反赌扫黑风暴”中几乎被“一锅端”,成为国内足球界的头等大事,历来把足球作为体育报道重点的市场化媒体自然不放过此事,从2010年起便不停炒作,在将近两年的时间内有关该案的报道占据了内地诸多媒体的重要版面、播出时段,其间还不断出现高潮,就连“案件即将开审”的预告性报道都在媒体上披露过多次,但事后均被证实为误报。在体育记者的“轮番轰炸”下,某些报道明显偏离了新闻职业精神,更有一些报道直接产生了“媒体审判”的嫌疑。
  反复炒作涉案嫌疑人的“职务”定性,表现出有关媒体及从业人员新闻职业精神尚有欠缺。南勇等人主要被控涉嫌受贿犯罪,其职务自然成为关键之一,给予必要的报道和解释实属应当。但是,人们看到的现实是,众多媒体反复炒作一个话题:南勇等人究竟是国家足球运动管理中心的官员,还是中国足协这一社团组织的负责人――实际上,这种炒作与体育记者们先前的报道经历有明显的抵触,因为同样是这些记者在2009年报道过南勇等人风光上任,不可能不知道他们是国家体育总局官方任命的国家干部。但是,此案司法介入后不久,2010年5月中旬就有报纸刊登律师的观点,提出南、杨等人存在“双重身份”,这一点甚至可能影响到南勇是否会被判处死刑;同年8月,一家专业体育媒体披露了来自辽宁省铁岭市检察院的消息,南勇和杨一民的案件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受贿。按理说,对这个问题的炒作到此就该结束了,但到了2011年,不少媒体却对此展开了新一轮的炒作,套路基本上都没变:先抛出“双重身份”论,然后再“自说自话”地辟谣,恢复公职人员犯罪的结论,最后以刊登法院的开庭公告,确认杨一民涉嫌受贿罪,张建强涉嫌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而“圆场”。
  与此相比,媒体上捕风捉影的“量刑”报道更直接损害了“无罪推定”等原则,有落入“媒体审判”窠臼的风险。过去几年,国内法律界对新闻媒体不时出现“媒体审判”颇多微词,认为新闻报道中时常有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其最主要的特征是:媒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隋进行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可喜的是,目前法制新闻、社会新闻等领域的报道已经较为自觉地杜绝了这种现象的发生,但在“足坛反赌扫黑案”的报道进程中,却不时可以看到“媒体审判”的影子:法院对南勇、杨一民等人的一审开庭之前,公众已经不时从媒体上看到记者们给他们“判刑”了,仅在2010年,诸如判处南勇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2年或10年以上等报道就先后“粉墨登场”,最典型的是一家足球网站转载某专业体育报的报道时,拟了一个标题:
  “体育总局领导表示南勇交代算立功:不判死刑判10年”!进入2011年,类似的报道仍不断浮现,记者们大概从未考虑过,如此报道是背离法治原则的。
  追因:体育报道的炒作心态使然
  如此现状自然值得人们、尤其是新闻界反思。国内众多媒体之所以在“足坛反赌扫黑案”系列报道中出现明显的法律瑕疵和疏漏,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些报道被纳入了纯体育报道的范畴,基本上都由体育记者和编辑单独实施采编工作,主要报道也几乎均刊登在体育版面或相关板块,这一基本的运作框架使得相关报道缺乏有效的把关,尤其没有人对这些报道所涉及的法律事实和观点严格把关,最终导致瑕疵和疏漏与受众见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熟知体育报道运作程序的人士大概都知道这个现实:体育记者和编辑在处理有关报道时更关注体育报道的特点,如何把细节描述得更加生动,如何把标题拟得更加吸引眼球;相反,他们可能几乎没有考虑到这些报道同时还具有法制报道的属性,因而没有注意到相关法律规范对于自己的报道活动具有明确的指导作用,或在实践工作中忽视了,导致各种法律瑕疵层出不穷。
  其实,准确解读有关法律问题恰恰是做好“足坛反赌扫黑案”系列报道的关键,因为南勇等人的行为从本质上涉嫌犯罪,国家按照通行的司法程序对其展开必要的侦查和起诉审查,进而将其起诉到法院进行审判,因此该案无疑应纳入法制报道的范畴,强调“以新闻与法律的交叉视角和创新手法,提供详尽、实用的新闻资讯与法律服务。”与其他法制报道仅有的区别,在于这些犯罪嫌疑人是体育界人士,体育记者对于他们的经历更加了解,因此承担了报道任务,以更好地向受众反映新闻事实。
  有人提出:“法制节目的法制含量,是指创作人员通过节目传递给受众法律信息的有效成分的多少,这种多或少是由法律精神的信息量决定的。而法律精神的信息量不是法律知识的堆积,也不是法制故事的讲述,而是一种法治精神的延伸。”其实,这一观点对于各种法制报道都是适用的,体育法制报道与其他的法制报道没有根本的分野,只有在报道过程中正确理解有关法律精神,才能为这些报道提供内在的“灵魂”,促进体育报道固有的可读性、生动性等特点进一步展现其风采;如果没有把握好相关法律问题,在最紧要的环节上出现了明显的瑕疵,越是生动、详尽的体育法制报道,越容易成为“媒体审判”的典型,成为外界抨击新闻媒体的“靶子”,甚至最终被法律亮出“红牌”。
  对策:牢记规范守土有责
  实际上,对于媒体如何报道涉及法律事务的新闻,国内不少新闻自律规范中也有明确要求,最基本、最底线的要求就是杜绝“媒体审判”,如新修订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6条第4款规定:“维护司法尊严,依法做好案件报道,不干预依法进行的司法审判活动,在法庭判决前不做定性、定罪的报道和评论”;而2004年底发布的《中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职业道德准则》第19条也规定:“案件报道不应影响司法公正和法律判决。不偏袒诉讼任何一方;案件判决前,不作定罪、定性报道;不针对法庭审判活动进行暗访;报道公开审理的案件,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只要严格遵循这些自律规范,上述问题应当可以被压缩到最低限度,至少“足坛反赌扫黑案”前期报道中大量捕风捉影的“量刑”报道可以被阻挡于“面见”受众之前。
  了解到问题的实质,采取针对性的解决举措也不难:一是负责体育法制报道的编辑记者在采编过程中尽量熟悉有关规范,碰到自己把握不好的法律问题等,或者向政法、社会等新闻部门的同行了解,或者直接上网查询相关法律规范,都能较好地解决问题。二是新闻媒体可以在遇到此类报道任务时,安排熟悉法律问题的编辑记者与体育口的人员共同协作,在采编过程中把握好报道的尺度,防止法律瑕疵出现。三是媒体的把关人在审查有关体育法制报道时多留心,认真审读,最大限度消除瑕疵和纰漏,避免这些差错与受众见面。
  新闻工作者应该形成这样的共识,体育法制报道不仅是满足受众对于体育娱乐的需求,更是向公众开展普法宣传和教育的一个重要途径,通过这些报道促进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是体育法制报道最重要的社会职责。只要真正树立了这样的意识,实际操作层面上的问题都不难解决,体育法制报道也会更好地体现出社会效益。(作者是西南石油
  编辑 吴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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