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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现状的意思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的现状及改善

时间:2019-02-07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近年来建设领域中信誉诚信问题尤显突出,基于当前建设领域的信用状况,建立一套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制度显得尤为重要与迫切,本文主要从当今建筑市场中所存在诚信问题为出发点,分析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一些信用管理的政策性建议。
  
  关键词: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in the field of construction show particularly outstanding reputation first, based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field credit conditions, set up a set of perfect credit management system system is especially important and urgent, this article mainly from the construction market problems existed in good faith as the starting poin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onstruction market credit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management, and then puts forward some policy Suggestions of credit management.
  
  Keywords: building market credit management system construction
  中图分类号:F713.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化的全面展开和国际合作的纵深扩展,我国经济有了突飞猛进的增长,其中建设领域对促进经济增长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建立一套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制度显得尤为重要与迫切,将更加有利于促进我国建筑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更加有利于提高建筑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从而提升建筑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上占有率。
  一、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的概念
  信用,即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赖,它反映了一种有效的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关系。信用最初是作为人类社会基本道德准则而出现的,直接体现人与人之间相互依存的社会性。所谓信用管理,就是授信者对信用交易进行科学管理以控制信用风险的专门技术。
  建筑市场信用是工程建筑市场信用,不是简单的借贷或赊销,工程建筑市场信用是工程建设市场领域里一种广义的信用。它是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各方在建设工程产品交易中的经济关系,是建筑市场主体各方履行工程建设产品交易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产生的一种信用关系。属于建筑市场中所涉及的各个主体间的商业信用关系。
  二、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建设领域主体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货商、招标代理机构、规划审批部门、政府部门等,以下几个主体均不同程度上出现了信用缺失问题,已成为严重制约建筑业健康发展的因素。
  (1)政府部门
  政府部门作为公共权力的代理人,行使建筑市场监管职能。由于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不力,执法不严,引起制度上、环境上的漏洞。政府失信行为损坏政府形象,败坏社会风气,引发了工程建设领域大量的腐败案件。全国检察机关近几年查处的重大经济贿赂案件中,涉及建筑业的占60%以上甚至更高,顾而得名“建设主管部门为高危行业”。
  (2)建设单位
  第一,由于当今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建设单位往往违反国家规定,要求中标单位签订“阴阳合同”。有的建设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暗箱操作,本该总包的工程通过肢解的方式变相地不进行公开招标以逃避建筑市场的监管,或者在招投标过程中明招暗定,私下交易,对承包商“降级压价、索要回扣”。有的建设单位不按国家法定建设程序办事,尚未获得土地使用权,未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前提下便开始违规施工等等。
  第二,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银行贷款当作自身的融资手段。南京的建筑市场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平均付款率在合同总造价的70~80%之间,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拖欠额度在10~20%之间,政府投资工程的拖欠额度在30~40%之间。巨额工程款的拖欠,造成大批建筑企业资金极度紧张,这样层层拖欠,形成了复杂的“债务”连环链,不仅恶化了社会信用环境,侵害了企业、职工的合法利益,也严重危害了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3)施工企业
  买标、串标、雇用陪标和挂靠投标现象严重,形成一个潜在的投标群体,遇到项目招标,企业之间进行集中商讨,由谁承接,标的造价如何编制,完全控制招投标的整个环节,失去了公开招标是实际意义,这不仅仅失去了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性质,而且使造价成本会明显提高。有些施工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层层转包工程;有些施工企业由于自身的资质和技术力量薄弱,为了“合法中标”,通过“挂靠”越级承包,转借资质,只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不作控制与监管。这些问题的存在,对工程的质量与安全隐患埋下祸根。因建设单位拖欠工资、材料设备款。施工企业为了转嫁风险,依葫芦画瓢地拖欠材料商、劳务队伍等合作单位的工程款,为了节约成本、抢工期而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屡见发生;同时建筑施工企业由于资金短缺等原因向银行借款,到期又不能归还,因而拖欠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不少企业还借改制逃债,使银行利益严重受损。这种日趋恶化的信用状况,企业与协作单位、信贷机构之间缺乏信任,运行质量下降,交易风险突出。
  (4)设计单位
  第一,存在违规“委托”设计单位,某些资质等级较高的设计单位接受设计任务委托后,将设计任务再委托给资质等级较低的设计单位,甚至委托给个人,从中收取管理费而忽视对设计质量的审核与管理。或者是利用个人关系,直接以低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或个人接到设计任务并完成后,找较高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盖章。资质等级较低的设计单位或个人,由于自身管理和技术力量的薄弱,很难保证设计成果质量上的可靠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
  第二,不顾及设计成本,“浪费”投资。首先目前设计竞争激烈,设计取费普遍不按标准收费,收费较低,使设计单位没有追求设计优化的积极性。其次,有的设计人员片面追求设计的安全性,往往在设计中加大结构尺寸、增大安全系数,置经济性不顾。甚至还有的设计人员为了工作的便利性,只最求设计利益,不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设计,而是简单套用类似工程的实际方案,造成设计的浪费。
  (5)工程监理单位
  我国工程监理企业存在着人员素质不高,专业人员贫乏的问题。就目前南京的开工建设体量,现在监理人数远远不能按照规定满足要求。很多工程监理在项目中形同虚设,具体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工程监理单位借用资质监理或越级监理。
  第二,工程监理单位人员配备不足。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少,一个人往往同时总监几个工程,造成总监挂名;工程监理人数不足,造成工程监理不到位。
  第三,工程监理人员素质不高。有的工程监理人员执行任务时不负责、不彻底,只是走形式、走过场;还有的工程监理人员向承包单位索要贿赂、与承包商合谋,对工程质量极不负责。
  第四,工程监理属于中介服务机构,收费不按取费标准执行,实行低价监理,势必造成低质量服务标准。
  第五,监理的真正职责无法在当前的建筑市场环境中执行,很多事情仍然是建设单位拍板算数,监理不能够起到实质性的监督控制作用。
  (6)材料设备供货商
  在设备采购中,供应商通过向工程承包商商业贿赂,以个人决定原则,购买使用质次价高的材料设备。同时,目前政府采购、工程发包交由财政、建设部门招标,决定权利一旦转向这些部门,由于某些部门权利过大,暗箱操作依然无法避免。
  (7)招标代理机构
  在招投标领域中,暗箱操作、泄露标底、招标代理与施工企业联合等情况严重,有的则通过将工程化整为零,或以邀请招标代替公开招标而逃避公开招标,个别建设单位只对建筑主体结构进行招标,附属建设部分进行直接发包。
  (8)规划审批部门
  在规划审批中,有的规划部门利用审批权收受贿赂,为开发承包商谋取不正当利益大开方便之门,为不符合市场准入资格的建筑企业核发资格证书。有部分项目没有规划就建设,没有勘察就设计,没有竣工验收就使用。尤其是一些招商引资项目,为追求政绩,行政领导直接插手,过于减化程序,放弃正常的管理和审批职责,出了问题又向各个只能部门互相推诿,扩大范围,避开局部风险。
  鉴于上述情况,建设市场中各责任主体的信用缺失和失信行为,严重制约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形成不良行为的恶性循环,造成大量的社会资源浪费。影响着整个建筑市场健康良好发展, 加剧建筑市场秩序混乱,增大了建筑行业风险,降低企业核心竞争力,工程事故多发,导致建筑市场产生畸形模式―“优汰劣胜”形势,企业寻租,滋生腐败问题,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三、完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的相关对策
  建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机制,将涉及到社会多个管理层面,如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建筑企业、中介机构、征信评价机构等。因此,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建筑信用管理制度,需要各建设主体的共同全面配合与研究。下面以涉及到的相关主体进行分析: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切实做好以下几点职责:
  第一全力推进建筑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建立,制订建设领域信用体系的总体框架、实施方案、制定信用考核标准等;
  第二进一步完善信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依法对建筑市场内的失信行为进行从严惩处;
  第三建立门户网站,科学采集与整理信用信息的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实现资源共享;加强对征信机构、被征信人等行为,如信息采集、信息应用、信用评估等依法实施监管,制定诚信准入和清出制度,同时与工商、金融、商务等其他部门的信用体系相链接,建立一套完整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2)政府部门应加强正面宣传与引导。
  注重道德教化,全面提高国民素质,弘扬信用道德观念,建立诚信社会环境,促使诚实守信观念深入人心。通过各种典型示范来进行大力宣传诚信是一种无形财富,失信者行为将付出成本很高;同时通过加强全社会范围内的信用教育、科研和培训来提高整个社会环境信用氛围;加强对企业的核心领导人的信用管理教育,它是信用管理体系切实有效运行的基础条件。
  (3)建立建筑信用管理行业协会。
  在我国建筑市场中,其建筑业行业协会在市场管理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建筑市场信用行业协会可操作企业的信用数据的采集工作,将原来集中在招标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项目招投标信息,集中在质监站、安监站的项目质量、安全监督信息,施工许可信息,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奖励、处罚信息、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监理单位等中介组织的服务质量信息等进行统一编码整合,创建工程信息数据库;同时建设市场信用管理行业协会,做好参与信用体系的建设,协助政府研究制定信用标准、采集信用信息及参与信用评价,负责具体的事务性工作;建立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的信息平台,加强对信用征信和评估机构的监督;适合开展建设领域信用体系专题研究,会同有关信用征信和评估机构研究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信用标准模型和评价方法,并定期进行修善;积极开展建设领域信用征信和评估专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认定和监管,保证建设领域信用征信和评估工作的质量;为政府部门出台信用管理的法律法规提供良性的信息资源和强有力的理论保障基础。目前我国已出台多部法律,均或多或少的涉及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但是具体的建设领域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仍然空缺。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是一个长期过程,住建部作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的最高主管机构,应该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制定和完善建筑业信用管理的相关法规,从宏观上引导、管理和监督建筑市场中信用系统的建立与运行。从目前执行的建筑业法律来看,一方面法律规定对建设单位约束性比施工单位要小,应制定对建设单位失信行为的加大惩处力度法律,使执法部门刚性操作性强。另一方面建筑企业的信用管理法规,其信息公开的制度、征信机构的管理办法、征信行为的规定、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评估和查询使用不经具体,有待进一步补充与完善。江苏省2011年3月份出台的《江苏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定和考核办法》中,结合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建立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企业和人员在市场行为、合同履约、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建立诚信档案,在整合原有的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今年将开发完成江苏省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定期统计公布省内各地企业与人员信用情况;对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现象企业与人员一律列入限制名录,并通过省内信息平台实行各地区联动;这是省内当前建筑市场中较为全面的信用管理标准 。
   (4)政府部门进一步优化与推行工程担保金制度。
  正确建立工程担保制度是建立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有效的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在发达国家,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是工程风险管理的约束和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一种有效手段,尽快建立起以符合国际惯例和适合我国国情的工程担保制度。
  四、结束语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是促进交易双方诚实守信的充分条件,建筑市场的信用缺失严重的情况并不是在短时间内所引发的,同时也是在社会市场经济特殊的体制下,受到各个环节因素影响下所形成的当前状态;因此,建立一套完整适时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特殊复杂性,需要各方主体的配合和努力,方可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信用环境。
  注:文章内所有公式及图表请用PDF形式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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