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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不平衡报价的控制_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时间:2019-02-06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随着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推行,“量、价分离”的单价投标体制为不平衡报价提供了空间。本文结合市政工程招投标、施工过程管理,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不平衡报价进行了分析,并论述了控制不平衡报价的措施。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不平衡报价;控制措施
  
   1 绪论
   工程量清单计价在我国工程建设中已全面展开。在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模式之后,建设单位承担“量”的风险,承包单位承担“价”的风险。投标过程中,投标单位往往利用不平衡报价,中标之后会获得更多利益而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本文将重点探讨不平衡报价存在的原因和对建设单位的影响,以及建设单位应如何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不平衡报价。
   2 不平衡报价存在原因与形式
   2.1 不平衡报价存在的背景及原因
   2.1.1 对于涉及大量的材料、设备采购的工程,承包单位需要垫付大量的资金。在开工之初,导致承包单位为工程垫付的资金的利息变成了一笔很可观的财务费用,这是投标单位从前期收益角度考虑来采用不平衡报价的原因。
   2.1.2 对于工程量被低估的项目,适当提高单价;对于工程量被高估的项目,适当降低单价;这时在总价不变的情况下,实际工程量的发生增减、低价项目发生变更时,承包单位将获得更多收益。
   2.1.3 投标单位之间的竞争也是造成这种投标技巧产生的原因之一。由于投标单位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从而导致了“低价投标”甚至是 “低于成本价投标”的情况。
   2.2 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投标中不平衡报价存在的形式
   不平衡报价是指投标单位在最终报价时保持总报价,利用清单项目收款的先后和工程量清单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变更,在一定范围内有意识地调整工程量清单某些子目的报价,以期既不提高总价,也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获得更多收益。
   不平衡报价具体形式包括:
   2.2.1 对早期得到结算付款的项目单价定得较高,对后期的施工项目(如路面摊铺、设备安装等)单价适当降低。
   2.2.2 投标单位在研究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之后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估计施工中工程量可能会增加的项目,提高其单价;工程量会减少的项目,降低其单价。
   2.2.3 设计图纸不明确或明显有错误的,估计今后修改后工程量会增加的项目单价提高,工程内容说明不清的项目单价降低。清单描述不清或与图纸不一致的,适当降低其单价。
   2.2.4 清单中没有工程量,只要求填报单价的项目 (如挖淤泥、回填砂等),其单价提高,这样做既不影响投标总价,发生时承包单位又可多获利。
   2.2.5 对于投标单位自身无法实施必须采用分包的项目或者建设单位多标段统一采购主材、设备的项目则单价降低。
   3 建设单位单位应对不平衡报价的控制措施
   3.1 深化设计提高设计质量,掌握工程主材及设备的价格
   在进行招投标前,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地堪单位深入研究工程现场及地堪资料,深化设计,认真审查图纸的设计质量,避免出现“边设计、边招标”的情况。
   随时掌握工程主要材料、设备的价格信息,在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上将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范围详细说明;对于某些确实无法事先详细说明的项目,可考虑先以暂定价统一口径计入,并明确暂定价项目的结算调整方法,实施时调整,从而堵死漏洞。
   3.2 提高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质量
   编制招标文件,做到严密统一和完整,各卷之间连续一致;同时建设单位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审查,进一步完善招标文件的计量支付规定,规范清单的综合单价构成内容(包括计价内容和费用构成),以减少因招标文件的错漏而导致的不平衡报价。编制高水平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的重要依据,是工程项目造价控制的核心,也是限制不平衡报价的关键。不平衡报价一般是抓住工程量清单中漏项、计算失误等错误。编制工程量清单要严格按照规范及招标文件的要求,每一个子目的工作内容与工作要求应表达准确与完整,做到不多算、不少算、计算准确、不留缺口。编制清单时要克服清单工程量只是作为参考,最后还要据实计量的思想。在编制工程量清单中要有一定的预见性,对于可能发生的项目增列工程量清单中,并科学地估算工程量。
   3.3 评标中注意防止承包单位的隐性不平衡报价
   评标过程中,评标者要深刻理解“合理低价中标”的原则,在审查投标单位报价时,不但要看总价,还要看每项单价,因为总造价低的并不等于每一项报价最低。对于工程数量较大的项目要重点研究,发现某些项目单价严重偏离价格水平,可要求其提供组标过程,如属不平衡报价,可视为“不合理报价”。为严格控制投标者的不平衡报价,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招标者可写明各种不平衡报价的惩罚措施,来限制不平衡报价。建设单位还可以对清单上各项目单价设立合理的 “指导价”。 “指导价”的确定应依据市场价格信息,参照定额、有关造价政策、办法等组价,并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单位的报价必须控制在指导价上下合理的范围内。
   3.4 加强合同管理限制不平衡报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对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时合同价款的变更规定如下:①合同中已有运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②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③合同中没有运用或类似于变更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这个工程价款变更办法给不平衡报价以合同化的法定性,使某些报价较高的项目在工程量大幅增加时给承包单位较高的利润。因此,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可以参照FIDIC合同条款的有关内容在专用条款中对工程变更价款做进一步的限制。当工程变更或其他原因导致分部分项工程量变化超过一定幅度时,执行新的价格,新的单价要经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双方依据现行规范、定额等合理确定。
   3.5 控制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变更
   施工阶段是投资控制最难、最复杂的阶段。对于建设工程,工程变更都是不可避免的,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原工程量清单中未列的新增项目等等。施工单位就是在这一阶段对不平衡报价中的低价项目提出变更而获取利润的。建设单位只要对工程变更重视并有效控制,就能有效地限制因工程变更而造成的不平衡报价。当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承包单位通常针对低价但所占造价比重较大的项目提出变更要求,利用变更把低价项目剔除,这就要求建设单位在设计、监理单位的配合下,合理控制工程变更。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工程变更,除非不变更会影响项目功能的正常发挥,或使项目无法继续进行。必须发生工程变更时,对变更也要进行技术经济分析,严格认定变更后的清单项目的单价,如按招投标文件所组价格严重偏离市场价格时,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变更前协商确定组价办法,使造价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4 结论:
   不平衡报价利用了工程量清单计“价量价分离”的特点,扰乱了招标工作的正常进行,严重影响了建筑工程投资,给建筑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的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因此,在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建设单位必须把不平衡报价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护招投标双方的利益,从而将投标报价的竞争尽量引向施工单位自身实力和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的竞争。
   参考文献:
   [1]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建设工程投资控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
   [2]崔宇 工程量清单报价在工程造价控制中的应用[J ].山西建筑,2002 (7). 140-141.
  [3]张东华.浅谈工程建设投标报价策略与技巧[J].工程经济,2004(9):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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