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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的诱惑 读书的名人名言

时间:2019-02-05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乔丹”的秘密   你或许不喜欢篮球运动,甚至不喜欢看篮球赛事转播,没关系,因为这些都不妨碍你知道乔丹是谁。就像很多人不喜欢听周杰伦的音乐一样,但又有谁不知道他是明星呢!
  明星效应在今天被发挥的淋漓尽致,2012年伊始,很多与国外名人有关的消息成为了焦点,当然,这并不是娱乐新闻。在名人效应的今天,在竞争极端激烈的市场上,名人效应与经济效应往往是等号关系。
  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美国NBA著名篮球运动员,被称为“空中飞人”。他在篮球职业生涯中创造了刷屏般无可枚举的纪录,是公认的全世界最棒的篮球运动员,也是NBA历史上第一位拥有“世纪运动员”称号的巨星。他将NBA推广至全球每个角落,成为好莱坞以外又一无可阻挡的美国文化,他为联盟带来的收入至少在100亿美元以上,也把耐克公司从一家小公司变成闻名世界的超级巨头。
  随着乔丹体育(Qiaodan)(以下简称中国乔丹)在近期通过上海证交所上市的相关审核,以及有消费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从乔丹经销商处所购买的乔丹品牌服饰,宣传中并未被告知与美职篮明星乔丹无关,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和欺诈的消息一出,这个在中国使用了11年乔丹商标的企业成功的“傍名人”现象再次受到关注。
  乔丹体育(Qiaodan)是中国南方的一家体育用品生产商,这家家族控股企业2010年营业额为29亿元人民币,按营业额和门店家数计算,该公司已跻身中国十大运动服饰企业之列。这家公司实际创立于上世纪80年代,原名为“福建省晋江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该公司于2000年更名为乔丹体育,在其招股材料中指出,乔丹体育是纯粹的中国品牌,没有得到过耐克或乔丹的支持。而其logo也与耐克旗下的Air Jordan鞋服系列的logo近似,同样是剪影的形式,只是一个运球,一个扣篮而已。
  在百度上输入“乔丹官网”,你会进入到www.省略,标志是熟悉的乔丹扣篮动作。而输入中国乔丹后搜索,你会看到很多疑问,“乔丹是不是中国的品牌?”“乔丹品牌是中国的企业吗?”诸如这样的疑问不少,而此次起诉中国乔丹企业的消费者,碰到的也是这样的问题。
  一月初,有消费者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称从乔丹经销商处所购买的乔丹品牌服饰,宣传中并未被告知与美职篮明星乔丹无关,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和欺诈。诉讼书显示,原告认为“乔丹”译名已广泛知晓,乔丹体育经销商销售以“乔丹”命名的品牌服装,同时并未向消费者表明与受到尊敬的明星“乔丹”无关,造成误导消费。
  而据本刊记者了解,耐克也曾就商标侵权问题起诉过中国乔丹,但此诉求因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的裁定已生效,故造成被异议商标均予以核准注册。本刊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许春明,他表示:“我国商标法实施的先申请原则,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相同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最先申请者;同时规定商标注册应具有新颖性,即在相同和类似商品上不存在相同和近似商标。乔丹公司的“乔丹”商标申请在先、注册在先,如果耐克公司无法证明其使用的“Air Jordan”商标在乔丹公司注册申请“乔丹”商标时已构成驰名商标,那么,维持乔丹公司“乔丹”商标的有效性完全符合我国商标法规定。耐克公司的失误在于未能及时将“Air Jordan”的中译“乔丹”及有关近似商标做防御性注册申请,至乔丹公司的“乔丹”商标已成为驰名商标而具有强大显著性和高知名度时主张所谓在先权利,为时已晚。”
  你知道的蜡笔小新
  无独有偶,与中国乔丹有类似情况的还有中国的“蜡笔小新”。我们对蜡笔小新的卡通形象大都十分熟悉,《蜡笔小新》是日本已故漫画家臼井仪人一部非常有名的日式漫画和动画,上世纪90年代通过电视风靡中国。
  而大家知道的还有常能够在超市内见到的以“蜡笔小新”作为商标,包装上标有蜡笔小新的果冻。销售“蜡笔小新”品牌食品的中国休闲食品集团(Chinese Lifestyle Food & Beverages)2011年12月在香港IPO融资近1亿美元。
  在到IPO融资前,中国休闲食品集团主席郑育龙曾就蜡笔小新的版权问题回答过记者的提问,他明确表示,公司核心品牌“蜡笔小新”与日本知名连载漫画“蜡笔小新”完全没有关系。他说:“公司的‘蜡笔小新’品牌已在休闲食品行业内得到认可,2007年还获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且公司‘蜡笔小新’商标以纵向呈现,较漫画版权拥有人日本双叶社,横向书写的‘蜡笔小新’仍有差别。”然而,招股书内风险因素的首项便是,公司无法保证日本“蜡笔小新”不会对公司产品提出申索或其它法律程序,未来版权纠纷可能是一大隐忧。
  从企业的长远发展而言,无论是乔丹还是蜡笔小新都存在着隐患。其原因在于二者取得的商标权存在一定瑕疵。“乔丹”商标权的取得合法,但“乔丹”与飞人乔丹有联系却又是事实。在商标法上,“乔丹”商标的固有显著性较小,影响了其商标权利保护的强度,唯有通过乔丹公司的良好经营提高“乔丹”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强化“乔丹”商标的获得显著性,才能巩固其商标权利,消除隐患。乔丹公司强调“乔丹”商标与飞人乔丹并无关系,不失为一种强化显著性的策略。
  不容忽视的“傍名人”现象
  2012年1月18日,美国流行音乐小天后小甜甜布兰妮(BRITNEY SPEARS)“打”到了中国,目标是中国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因布兰妮认为其名字在中国被恶意注册成了商标,所以将中国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要求其撤销准予注册裁定。布兰妮在起诉中称,她是当今世界流行乐坛上炙手可热的女歌星,“BRITNEY”作为她的名字,在中国的消费者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本案第三人深圳万富达贸易有限公司在明知的情况下,未经她授权,故意将她的名字作为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借她的知名度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严重侵犯了她的姓名权。
  据法院查明,争议商标“布兰妮BRITNEY”由深圳万富达公司于2001年8月申请注册,2004年1月28日被核准注册,限定使用商品为钟表类。法院审理认为,布兰妮方面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万富达公司申请注册“布兰妮”商标时,她已在中国公众中广为人知,不应属于中国《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因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判决驳回了布兰妮的诉讼请求。
  除了布兰妮,日本歌星安室奈美惠也没逃脱。据了解,“安室奈美惠”已被中国一家服饰公司成功注册成商标。
  其实无论是国际的明星还是中国本土的名人,“傍名人”现象在近几年已频繁出现,而与布兰妮和安室奈美惠相比,李宇春就幸运的多。在重庆,“李宇春”三个字被重庆一王姓公民多次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其为自有商标,最终被国家商标局驳回。
  而据了解,几年来,名人被抢注册成商标的事件为数不少,上海市人大代表、“老娘舅”柏万青的名字“柏万青”被上海一家企业在“肉、罐装水果、腌制蔬菜、牛奶制品、食用油、果冻、精致坚果仁等食品”上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于2010年12月13日进入初审公告期。此外,该公司还以“柏阿姨”为名,在第43类“住所、咖啡馆、餐厅、饭店、茶馆、养老院等”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于2010年11月20日进入初审公告期。除此外,“刘德华”被注册成化妆品、香肠等商标;“谢霆锋”被注册成洗面奶商标;“张曼玉”被注册成箱包商标;“莫文蔚”被注册成“臭豆腐”商标;“谢霆锋”被注册成药品“泻停封”;“成龙”竟然被一家企业注册成棺材商标。
  依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在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8种情形中,不包括将名人姓名注册为商标,也就是说,法律并没有规定禁止使用名人姓名进行商标注册,这也意味着名人商标维权在法律上仍是一个空白。而我国虽然对注册商标的条件有所规定,但在初审阶段并不能将这些问题排查掉。据了解,在3个月公告期内,只要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理由不充分,商标就可以通过注册;一旦被授权,商标注册人可以自己使用或者转让给他人。对此许春明表示:“现行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条文中“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及“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当然包含名人的姓名权,就此而言,我国现行商标法不存空白。当然,实践中申请人往往使用外国名人的中译名和中国名人姓名谐音,对此,则须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八款的规定认定是否“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而定。因此,我不认为我国现行《商标法》对抢注名人商标存在立法空白。但基于在先权利的复杂性以及申请人与在先权利人之间的权利平衡,进行中的《商标法》修改应考虑细化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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