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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交易中的保证金制度:融资融券是t 0交易吗

时间:2019-02-1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保证金制度是融资融券交易的一项重要制度,可以有效的降低融资融券交易的成本、控制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防范和控制融资融券交易所带来的风险。由于法律移植所具有的只观其行、不见其核的固有缺陷,导致我国的保证金制度并不完善。通过对美国保证金制度的立法和实践进行考察,并对境外市场保证金变动对股价波动影响的实证结果进行梳理,可以发现我国保证金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中还存在诸多缺陷,难以发挥其积极作用。因此,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和实践经验,我国的保证金制度应着重完善以下几个方面:厘清保证金制度的设立宗旨,明确保证金比例的主管机关,规定保证金的现金比例,建立灵活和多层次的保证金制度等。
  关键词:融资融券交易;保证金制度;实证检验;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F438 文献标识码:B
  
   保证金制度是融资融券交易风险监管的基础性制度,也是证券公司和清算机构抵御风险的重要工具。保证金分为初始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两种,其内容主要包括保证金的账户、保证金的比率及其调整、保证金的追缴等,而保证金比率?是该制度的核心。保证金制度作为一种舶来品,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在融资融券交易中引入了该制度,但由于法律移植的固有缺陷,并未深入探究和发现该制度的内核,导致我国的保证金制度并不完善,无法有效的发挥其作用。鉴于此,本文在深入分析美国保证金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和吸收对境外市场保证金比率调整的实证分析和成果,并对我国保证金制度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立法与实践:保证金制度的域外考察
  为了保护投资者和证券公司的权益,防范和控制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维护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和安全,各国和地区大都建立了保证金制度。美国作为第一个建立融资融券交易保证金制度的国家,所以其融资融券交易也称为保证金交易。因其保证金制度最具代表性,以下将以美国的保证金制度为中心,探讨美国保证金制度的立法和实践。
  (一)初始保证金的相关规定
  20世纪20年代,美国证券市场只有少数证券交易所对保证金交易进行监管和防控。由于保证金交易的初始保证金金额过低,导致保证金交易容易诱发市场过度繁荣,同时,市场价格上下波动而产生保证金的“催缴”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大量股票抛售交易也导致了1929年的市场崩溃[1]。有鉴于此,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7条授权给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美联储)就融资融券交易(豁免证券和证券期货产品除外)的原始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数额制定规?、条例进行管理。其中该条(a)款规定,对于初次提供的信用,以下以两者较高者为准:该证券目前市价的55%;或过去前36个月中证券最低市价的100%,但不得高于目前市价的75%。尽管有上述规定,依据该条(b)款规定,美联储有权随时通过规?和条例,就所有或者个别证券或交易,或类别证券或类别交易:即在权衡全国总体信用状况后,为进行工商业资本融通,对首次提供或维持信用而规定必要或适当较低的保证金要求;以及为防止证券交易中过度使用信用的情况出现,对首次提供或维持信用规定较高的保证金要求。
  依据美联储颁布的T规?220.12条的规定,在保证金账户中的每个证券持有部位应维持以下保证金的规定:第一,融资融券交易的权益证券,除去豁免证券、货币市场的共同基金或豁免证券基金、股指认股权证、外国货币或选择权的多头,应维持该证券现行市价的50%或交易发生时主管机关制定的比率,而以其中较高者为准;第二,豁免证券、非权益证券、货币市场共同基金或者豁免证券共同基金,依授信者的存入保证(good faith)所定的保证金比率或交易发生时主管机构定的比率,而以较高者为准;第三,非豁免证券融券卖空时,除了非权益证券外,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该证券现行市价的150%;二是该证券市值的100%,如果该证券在90天内交易或转换没有限制,且该账户中有该证券融券卖空时的价款作为担保;第四,豁免证券或非权益证券的融券卖空,应维持该证券目前市价的100%加上授信者依存入保证所定的保证金数额;第五,非豁免权益证券应维持现在证券市值的100%。
  在自律组织规?方面,依据NYSE Rule 431(b)和NASD Rule 2520(b)的规定,投资者要进行新的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前,其保证金账户内的原始保证金应至少满足以下最低条件之一:第一,上述美联储规?T规定的数额;第二,本条(c)款规定的以下数额:融资融券交易账户内,所有融资买空证券维持现在市值的25%;每股股价低于5美元而融券卖空者,应维持每股股价2.5美元或现在市价100%的较高者;每股股价在5美元以上而融券卖空者,应维持每股股价5美元或现在市值的30%的较高者;债券的融券卖空者,应维持其资本额的5%或现在市价的30%的较高者;第三,交易所或证券商协会可随时针对特定证券规定较高的标准;第四,应维持最低2 000美元的现金权益。投资者无论是融资买入还是融券卖出,其买入之证券或卖出之价款以及前述初始保证金,均应存放在证券公司处,由证券公司保存以用来担保和支付相关费用。
  (二)维持保证金的相关规定
  维持保证金是指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证券公司会对每个融资融券交易账户进行核算,如果客户的保证金下降到交易所或证券公司制定的保证金比率之下,证券公司应及时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要求投资者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依据NYSE Rule 431(c)和NASD Rule 2520(c)(3)的规定,其账户内的最低维持保证金应满足以下条件:第一,融资融券交易账户内,所有融资买空证券维持现在市值的25%;第二,每股股价低于5美元而融券卖空者,应维持每股股价2.5美元或现在市价100%的较高者;第三,每股股价在5美元以上而融券卖空者,应维持每股股价5美元或现在市值的30%的较高者;第四,债券的融券卖空者,应维持其资本额的5%或现在市价的30%的较高者。当然,证券公司在遵守以上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制定更为严格的规定。以美国网络证券商The Vanguard Group为例,其规定当融资买入的证券每股市价高于10美元的,担保维持率为30%到35%;当每股市价为3美元到10美元时,担保维持率为每股3美元;而低于3美元者,应提取100%足额之担保。在融券卖出部分,当每股市价高于17美元以上者,担保维持率为30%到35%;每股市价5美元到16.875美元者,担保维持率为每股5美元;而低于5美元者,应提取100%足额之担保或每股3美元之担保,以其中较高者为准。也有证券公司自行规定每股市价在5美元以下者,就不接受融资融券交易的委托[2]。
  通常来讲在证券公司处开立融资融券交易账户,投资者应在开户时与证券公司签订质押合同,同意将融资买入之证券、融券卖出之价款作为融资担保物存放在证券公司处,由证券公司以拟制所有人的名义持有。但当投资者融资买入之证券价格下跌或融券卖出之证券价格上涨,导致融资融券交易账户保证金不足时,证券公司应立即发出催缴通知书要求投资者补齐保证金,或在紧急情况下降(证券价格急剧下降)证券出售来抵偿。纽交所规定当保证金不足时,证券公司应于15个营业日内,补齐担保维持保证金。但假如证券公司发出追缴通知后,投资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缴足保证金差额时,证券公司可以进行强制平仓,清算其账户内的款券,以规避信用风险。而且当证券公司经清算发现其账户内的资券仍不足时,可以就不足部分向投资者追偿。
   二、比率调整与实证检验
  在美国建立融资融券交易保证金制度后,其他证券市场也纷纷引入保证金制度。如日本在1951年引入、而我国台湾地区和韩国分别于1962年2月和1971年12月引入。这些市场引入保证金的初始目的在于,控制和调节市场波动,降低市场的价格风险。美国从1934年1月开始,直至1974年1月,美联储对保证金比率的调整总共有22次,显然是将调整保证金比率作为调节证券市场的重要手段,但保证金比率的调整并没有起到预期的效果,反而有10次比率的调整加大了市场波动。鉴于此,美联储于1974年1月,将保证金比率固定为50%,基本放弃了以调整保证金比率作为调控证券市场工具的做法[1]。同样,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也经历了一个将调整保证金比率作为调控市场的主要工具,到逐渐放开保证金比率管制的过程。以1975年到1988年间的日本、韩国为例,日本在改期间调整保证金比率的次数高达47次,直至1990年才将初始保证金固定为30%;而韩国在该期间保证金比率调整的次数也有13次,并逐渐放开了对保证金比率的管制,改由证券公司根据市场情况自行调整,一般将其规定为50%。
  一直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保证金比率调整能否调节市场波动存在争议,这也成为融资融券交易研究的重要领域之一。Hardouvelis利用线型回归模型进行了实证研究,认为由于投机者预期股价将大幅上涨或者下跌,从而进行融资买进和融券卖出交易,故投机性活动的增加会使股价上涨。如果股价上涨的根本原因是由于投机性行为,?股价严重偏离了其平衡点时,自然就会下跌。股价下跌时又会引发市场融券卖出的压力,造成股市更加恶化,故监管当局使用调整保证金比率的办法来控制股市的波动。如果股市的波动是由于投机性行为,?调高保证金比例将有利于抑制投机行为,并且降低股市的波动[3]。有学者将这种行为定位为“投机性效果”(Speclative effect),这也就为政府控制保证金比例提供了理论基础[4]。Hardouvelis & Peristiani认为,日本证券市场可以提供同时期世界金融市场中最丰富的数据。运用这些数据,他们发现保证金比例的调整对于股价变化的影响是相当有效的。并指出日本的经验显示,保证金比例作为一种影响股市波动的有效工具,学者可以从其他重要的股票市场中得到检验[5]。
  Lee & Yoo考察了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股票市场,研究发现:首先,在短期影响方面,日本是唯一一个保证金比例的调整对于股市的波动有显著影响的国家,但是其影响效果是流动性效果,而不是投机性效果。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在这方面的效果并不明显;其次,在长期影响方面,这个国家和地区的资料都没有明显的证据证明保证金比例的调整与股市的波动之间有一定的关系。所以,他们认为在韩国和中国台湾股市中,调整保证金比例对于股市的影响是一种流动性效果而不是投机性效果[6]。Yenshan Hsu探讨保证金比例的调整对于台湾证券市场的影响,并利用1981年到1991年间在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两种类型的股票来研究保证金比例和股市波动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显示,在保证金比例的调整和股市波动性之间的关系上,(1)在短期效果方面,没有找到非常重要的证据来证明两者之间存在紧密的关系,(2)在长期效果方面,只有微弱的证据证明基于Granger因果检验方法的保证金比例对于股市波动有些许的影响[7]。
  Hsieh & Miller分析了美国股市股价变动的日资料和月资料以及美联储自1934年10月以来设定的保证金比率,认为不论在长期还是短期方面,都没有可靠的证据证明美联储对保证金比例的调整可以对股市的波动性产生影响。并认为,一些迹象表明,保证金变化在应对市场波动时,就如同被期望的一样,当市场下跌(上涨)和波动性上升(下降),美联储会趋向于降低(提高)保证金[8]。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姚海青等的研究结果显示,调整融资融券交易保证金的比例会对股市产生影响,即调高信用保证金比例会使理性投资人的交易成本增加,会迫使这些理性投资人减少融资融券交易,而融资融券交易量减少,会导致市场流动性下降,进而在缺乏流动性的市场上会出现较高的波动性[9]。所以说,监管机构如果意欲通过保证金比率的调整而达到调节证券市场的效果,实际上要取决于两种力量或者说两种效果的对比。而两种力量是指投机者和理性投资者的对调整保证金比率的实际反应,相应的两种效果是指两种力量对证券市场波动所产生的两种效果,包括投机性效果和流动性效果。投机性效果是指市场波动水平与保证金比率的调整呈反方向变化;而流动性效果是指市场波动水平与保证金比率的调整呈同方向变化。因此,当流动性效果高于投机性效果时,保证金比率的调整就无法达到调控市场的预期目的;而当投机性效果高于流动性效果时,保证金比率的调整可以达到调控市场的预期效果[10]。
  从上文对于保证金比率实证研究的梳理来看,学者们对于保证金能否调节市场波动的问题有着不同的见解和结论,但总体来说,众多实证研究都表明保证金并不能作为市场调节的主要工具,监管部门如果期望利用变动保证金比率来达到调控市场,并不一定会达到预期目标和带来市场的平衡运行。但由于市场存在理性投资者和投机者两种力量,保证金比率调整的效果取决于两种力量之间的对比,而保证金比率调整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向市场发送一种信号,理性投资者必然会迅速地发现并消化这种信息,用以调节自身的投资策略和活动,从而改变证券市场的供需变化[11]。此外,在设定保证金水平时,必须注意平衡和协调市场交易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当设定较高的保证金比率时,有可能会降低投资者的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造成流动性不足以及导致市场规模萎缩[12]。反之,如果保证金水平设定的较低时,?可以提高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促进市场流动性,但风险程度也会相应增加。
   三、反思与启示:完善我国保证金制度的建议
  保证金制度是融资融券交易的核心和关键之一,合理科学的保证金制度可以灵活的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证券市场总体情况的变化。我国于2006年以来,相继由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了《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以下简称《试点实施细?》);国务院发布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文件,基本搭建起我国融资融券交易的法律平台。由此,2010年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式拉开了融资融券业务的试点大幕。关于融资融券交易保证金的规定散见于以上诸多文件之中,基本上达到了“法制经济、立法先行”的要求,但“有法”并不能代表是“良法”。如果有些法律从开始酝酿到诞生,就存在一些先天的缺陷或者发育不良,就会陷入“有法不善,与恶法同”的困境之中。所以,基于未雨绸缪的视角,有必要对上述文件中的保证金规定进行检讨和反思,发现其中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第一,厘清保证金制度的设立宗旨。保证金制度是融资融券交易的安全阀门,有利于控制市场的投机活动,通过让投资者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可以增加投资者的机会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程度。美国从1934年到1974年总共对保证金比例调整过22次,但从1974年起,就将保证金比例定为50%,至今未曾调整。而日本、韩国等国家在设立初期,也曾频繁的调整保证金比率,试图达到控制市场风险,抑制市场投机活动的目的,但实际效果并不明显。此外,上文的众多实证研究也证明了这一点。所以,保证金制度的设立宗旨应主要侧重于保护投资者利益,防止信用风险扩张,但并不能依赖其作为调控市场的主要手段,特别是在危机情况下,保证金比例的调整并不能起到预想的效果,反而会延误危机的处置时机。
  第二,明确保证金比例的主管机关。《试点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本办法中规定的保证金比例和可冲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折算率,以及规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和客户补交差额的期限,由证券交易所规定。而纵观世界先进立法例,该权力无不是由央行或者最高的证券监管机构来行使。比如,美国《证券交易法》第7条就授权给美联储就融资融券交易的原始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数额制定规?、条例并进行管理。而日本是由大藏省管理,我国台湾地区是由“金融监管委员会”经“中央银行”授权后制定规?和管理。正如学者所言,我国立法者在酝酿保证金制度时,只是“画地为牢”地考虑了下辖的问题,而没有高瞻远瞩的将保障金制度和中央银行实现货币政策手段的利率调控职能对接起来[13]。所以,笔者建议将保证金比例的确定和管理收归中国人民银行,这样可以从宏观上、全面的角度审视货币政策和证券市场之间的衔接,有利于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更好的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
  第三,规定保证金的现金比例。上文提到,《试点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以证券冲抵。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投资者融资融券必须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而保证金是可以用证券代替的。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保证金中没有规定现金的比例。所谓现金比例,是指投资者所缴纳的保证金中,现金所占保证金的比例。现金比例在保证金制度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证券的价值并不具有稳定性,是随着市场形势、国际环境、公司治理变化的,而现金可以防止用作保证金的证券在上下波动的情况下,起到稳定剂的作用。反观美国,依照NYSE Rule 431(b)和NASD Rule 2520(b)的规定,投资人的融资融券交易账户,最低应备有2 000美元的现金存于账户内,证券公司才能接受融资融券交易的委托买卖。这样规定的优势在于,如果将证券作为保证金的唯一选项,容易将融资融券交易置于证券市场波动的漩涡之中,因为证券容易受市场行情变化的影响,这就必然会影响保证金制度的有效性和公正性。所以,保证金制度作为融资融券交易风险防范的防火墙,应当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保证金变动性的成分存在[14]。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发展初期,价格波动幅度较大的特点,建议在保证金制度中要求一定的现金比例,即客户所缴纳的保证金不能完全是证券,必须缴纳一定比例的现金,从而降低抵押物价值的变动,减少市场波动对保证金的影响。
  第四,建立灵活的、多层次的保证金制度。其一,设定保证金比例的上下限。沪深交易所《试点实施细?》都规定,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但这个比例究竟是多少却语焉不详。我国证券市场的政策市现象比较明显,市场波动较为频繁,在此情势下,法律规?应该规定保证金比例的上下限,并授权证券交易所根据市场波动情况及时调整保证金比例。其二,《试点实施细?》规定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证券时,融资或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但并未涉及保证金比例的调整问题。上文论及,当投机性效果强于流动性效果时,调整保证金比率可以达到调控市场的目的。目前,对于中国股市而言,高投机性是其一大特点,具体表现为市场换手率过高,而整体市场流动性却不足,同时,境内投资者对金融创新产品有着极其狂热的追逐心理。因此,在我国刚刚推出融资融券之际,保证金调整的投机性效果相对较强,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的整体运行状况,适时地调整保证金比率,从而达到调控整个市场的目的。其三,针对不同类型证券、不同价格证券的融资和融券交易适用不同的保证金比例。融资和融券交易的运作机理是不同的,前者是投资者看涨某只股票,而后者?是投资者看跌某只股票,所以有必要区分融资和融券交易的保证金比例。而同理,针对不同类型证券、不同价格证券的融资和融券,投资者的偏好和风险也是不同的,所以我国可以借鉴美国联邦规?和交易所自律规?的规定,针对不同类型和不同价格证券的融资和融券交易适用不同的保证金比例。
  参考文献:
  [1] 王?,廖士光. 融资融券交易保证金与股价波动关系研究[J].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报,2009(1).
  [2] 王建民. 融资融券交易法制之研究[D].台湾地区国防管理学院法律学系硕士学位论文,2000:73-74.
  [3] Hardouvelis,G.Margin Requirements and Stock Market Volatility[J].Federal Reserve Bank of New York Quarterly Review,1988(Summer) .
  [4] Kumar,R.,S.Ferris & D.Chance. The differential impact of federal reserve margin requirements on stock return volatility [J].Financial Review,1991,26(8) .
  [5] Hardouvelis,G & S.Peristiani. Do margin Requirements Matter? Evidence from U.S.and Japanese Stock Markets[J].Federal Reserve Bank of New York Quarterly Review,1989(Winter) .
  [6] Sang Bin,Lee & Tae Yol,Yoo. Margin regulation and stock market response: further evidence from Japan,Korea and Taiwan[J].Pacific-Basin Finance Journal,1993,1(2).
  [7] Hsu,Y. Margin Requirements and Stock Market Volatility:Another look at the Case of Taiwan[J].Pacific-Basin Finance Journal,1996(4).
  [8] Hsieh,D.& M.Miller. Margin Regulation and Stock Market Volatility[J].Journal of Finance,1990(45).
  [9] 姚海青,杜化宇,陈胜源. 我国股票市场融资比率与融券保证金成数调整对股价波动性影响之研究[J].证券市场发展季刊,1999.
  [10]廖士光,杨朝军.证券市场中卖空交易机制基本功能研究[J].证券市场导报,2005(3).
  [11]陈淼鑫,郑振龙.融券保证金成数调整对证券市场波动性的影响――来自台湾的证据[J].财经问题研究,2008(3).
  [12]王敏玉.我国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必要性及其对策[J].商业研究,2008(6).
  [13]刘?.析我国融资融券交易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法律科学,2010(4).
  [14]胡毕军,柴艳. 我国融资融券交易的法律问题探析[J].河北法学,2009(6).
  (责任编辑:关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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