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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所有权分拆的企业剥离分类研究:企业所有权

时间:2019-02-09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针对各种不同的企业剥离形式的分类问题,本文提出一种基于所有权分拆的企业剥离形式的分类方法。按照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和物权法,所有权由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这四项基本权利构成。剥离发生时,被剥离资产的这四项基本权利可以被分拆开,并把这些分拆开的基本权利在剥离的各参与方之间进行分配。在理论上,这四种基本权利分拆开后重新产生的权利组合可导出16种基本企业剥离形态,且可归纳为两大类:完全剥离和不完全剥离。研究认为,企业剥离是被剥离资产所有权的分拆和重新配置,不同的分拆和配置导致不同的剥离形式。
  [关键词]企业剥离;分类;所有权分拆;完全剥离;不完全剥离
  [中图分类号]F273.4 [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A-(2012)02-0030-04
  一、引言
  现今大量的企业资产重组实践,产生了各种不同的企业剥离(divestiture)交易形式,如何建立一个统一的分类框架来对这些剥离形式进行有意义的分类,一直为学术界所关注,对理顺和理解纷繁的企业剥离形式以及对剥离实践提供相应指导都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从所有权的分拆以及分配视角探讨了企业剥离的分类。按此观点,企业可以把被剥离部分的所有权分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分,并按照剥离交易合同将这些分拆部分分配给剥离活动的各个参与方,因而,导致了各种不同的企业剥离形式。所有权的分拆和分配是分析企业剥离分类的基础。
  二、所有权分拆
  在产权经济学家看来,产权是一种权利,但其内容包括哪些权利,却各说不一。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中规定,财产所有权由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这四项基本权利构成。这从法律上清楚地指出了所有权中所包含的基本权利内容。下面将以此为依据来对企业剥离进行分类分析。
  可以用下面的表示形式来描述一个所有权的结构:
  O=[P,U,D,I]
  O表示所有权,P表示占有权,U表示使用权,D表示处分权,I表示收益权。占有权是指对资产的拥有权,这项权利是要表明谁是资产的法定主人。占有并不等于拥有占有权,实际控制资产的人也不一定是资产的法定主人。因此,占有权反映“物主”是谁,谁对资产拥有“主权”。使用权是指使用资产的权利,包括对资产的经营和管理的权利,使用资产并不等于有资产使用权,比如,非法使用枪支。处分权是指资产消耗、转让、封存等的决定权,它表明所有者是否要继续拥有或使用资产的决定权。收益权是指资产经济收益的所属权。当资产的这四项一体的基本权利被拆散时,称为分拆。若一项基本权利被分为若干份,称为分割。例如,资产的收益权有时可以进一步分割为固定收益权Ir和剩余收益权IR,IY是指合同事先规定的固定收入的所属权,In是指合同事先无法确定的收入所属权。这时,所有权的结构可表示为:
  O=[P,U,D,(IF,IR)]
  I=(IF,IR)。在现代企业中,剩余收益权在合约中进行了再分割,一部分分给经营者,即经营者不仅获得固定收益权,而且还获得部分剩余收益权,与股东共同分享剩余收益。
  在市场经济中,把同一商品的所有权分解开,归不同人所有,可能会有更高效率。为了节约成本和充分有效利用现有资产和提高效率,经济主体和个人的经营活动并不一定需要某资产的完整所有权,常常只需要拥有所有权中的部分基本权利就可以了。比如,在企业设备的租赁交易中,需要使用设备的企业在资本有限或设备使用时间较少等情况下,并没有必要购买设备的整个所有权,而仅需要设备的使用权和由此获得的部分收益权就可以了。在交易中,设备的所有权发生了分拆,收益权发生了分割,设备的所有者与承租者达成协议:所有者保留占有权、处分权和固定收益权(以得到租金),承租者获得设备的使用权,并获得剩余收益权(以获得利润)。收益权的这种分割,既使设备所有者获得设备消耗所得收益,又有利于激励承租者有效利用设备的使用权获得更多利润。在资产剥离交易协议中,各参与方可以根据需要达成对所有权的某种分拆和分配的协议。因此,从所有权分拆的视角能够更深入地解释复杂的企业剥离形式。
  三、剥离分类
  对参与剥离交易的各方,被剥离资产的所有权有两种分配形式:一是股份分配,二是对分拆(包括分割基本权利)的所有权进行分配。本文主要讨论后一种情况。
  从上面分析知道:企业剥离可以使所有权中的某些基本权利保留,使另一些分拆出去。在理论上,四项基本权利分拆的组合一共可能取16种(包括不分拆的情况),在现实中,这16种组合有些存在,有些不存在,但这并不妨碍把这16种组合作为一种分析企业剥离的分类框架。因此,16种可取的组合就对应16种剥离形态,并把这16种剥离形态分为两大类:一类称为完全剥离,另一类称为不完全剥离。
  (一)完全剥离
  完全剥离是指公司把资产的所有权不分拆地全部剥离出去,自己不保留被剥离资产的任何一项基本权利。因此,在16种剥离形态中,只有一种形态属于完全剥离。在实际剥离活动中,完全剥离呈现出不同的形式,下面分析几种不同形式的完全剥离。
  1.“出售”(sale)。“出售”是最常见的所有权完全剥离形式。这种剥离发生时,被剥离部分的所有权没有被分拆,母公司把被剥离部分的所有权全部转让出去,不保留任何一项被剥离部分的基本权利。剥离交易双方对被剥离部分所有权的分配可用如下形式来描述:
  母公司:[, , ,]
  收购方:[P,U,D,I]
  “出售”后,母公司获得现金或有价证券,没有发生减资。一种称为“抛售”(sell-off)的剥离,也属于这种形式的完全剥离,被“抛售”部分的所有权在剥离交易双方的分配与“出售”相同,母公司也不因“抛售”而发生减资。
  2.“换股分离”(split-off)。“换股分离”是指母公司把要分离出去的子公司股份,按比例或不按比例分配给母公司的部分股东,以换取这部分股东持有的母公司股份,使这部分股东成为分离子公司的股东而不再是母公司的股东,母公司的股东也不再持有分离子公司的股份,该子公司被分离出去成为一家独立自主经营的新公司。“换股分离”的发生,需要一部分母公司的股东愿意放弃其在母公司中的股份,转向投资分离出去的新公司。
  “换股分离”发生时,被分离子公司的所有权不分拆地全部转入新公司。被分离子公司的所有权在母公司和新公司之间的分配与“出售”相同。所以,“换股分离”属于完全剥离。与“出售”不同的是,母公司在“换股分离”后,没有获得任何有价证券或现金收入,其股本减少。
  3.“解散分立”(split-up)。“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把全部资产等分成若干份,比如2份,分配给两个新设立的公司,并将这2个新公司资产的股份分 配给原公司的股东,然后原公司解散并注销,法人资格消灭。“解散分立”没有发生所有权分拆和基本权利的分割,而是按2家新公司各分到的资产来确定各自分配的股权份额,即把原公司全部股票数额在两家新公司之间进行分配。与“出售”不同的是,这种资产“处置”不是买卖交易,而更像是“赠送”,是把资产的股权从原公司全部转移给新公司,是一种完全剥离。
  4.“管理者收购”[Management Buyout(MBO)]。MBO是由英国经济学家麦克?莱特于1980年发现并界定的一种企业剥离形式,它是指公司所有者将全部或一部分股权卖给一个收购者,这个收购者是由现有公司或公司某部门的管理者以及专家、合伙投资人组成的一个新公司法人。在外部金融机构帮助下,收购者实现对目标资产的购买,目标资产可以是整个公司,也可以是公司的某个部门。MBO的实质是通过购买,现有管理者获得对公司的控股权,其特点是以借贷融资的杠杆方式收购。从所有权分拆的角度看,原公司所有者在交易中并没有对出卖资产的所有权进行分拆,对收购者来说,获得的也是资产的未被分拆所有权。如果MBO是收购原公司全部股权,就是一种所有权的完全剥离交易,但如果原公司所有者保留少部分股权,那么,MBO就是不完全剥离。
  5.“存续分立”(spin-off)。“存续分立”是一种剥离活动,在这一活动中,公司将自己的部分资产或部门分离出去成立一家(或几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公司,并把新公司的股份按持有原公司股份的比例分配给原公司的股东。“存续分立”发生过程中,原公司以母公司的名义保持存续,并且发生了减资。
  新公司的股权虽然由母公司股东持有,但新公司法人拥有新公司资产的所有权。母公司在法律上已丧失了新公司所有权的各项基本权利,新公司法人获得了被分出来的资产或部门的全部所有权。
  资产或部门发生“存续分立”后,其所有权没有发生分拆,而是全部转移到新公司。由于“存续分立”后母公司和新公司是两个独立法人,故各有自己的股东会和董事会,母公司作为法人并未保留新公司资产所有权的任何基本权利,也未在新公司中投资和参股控股。然而,由于母公司股东以个人名义而非母公司法人名义持有新公司的股份,新公司的股东会中甚至董事会、管理层中有母公司的股东,这造成了母公司和新公司之间“藕断丝连”,使母公司在多个方面仍然强烈地影响着新公司。但是,从公司法人的角度来看,“存续分立”过程并未发生所有权分拆,故仍是一种完全剥离行为。
  综上所述,完全剥离存在不同形式,但都表现为剥离资产的所有权没有被分拆和股份没有被母公司保留,并随剥离而转移或分配给资产的获得方,有的要发生减资,有的不发生减资。
  (二)不完全剥离
  16种组合形态中有两种是剥离的极端形态:一种是所有权的完全剥离形态,另一种是所有权的不剥离形态,这两种形态下资产的所有权未被分拆。在其余14种组合形态下,被剥离资产的所有权均被分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剥离出去,另一部分保留于母公司,或者说在剥离交易的参与方之间进行分配。下面来分析实际出现的几种不完全剥离形态:
  1.“跟踪股票”(tracking stock)。“跟踪股票”又称“定向股”,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由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创造的,是一个公司为了跟踪公司内部某一部门业绩而设计的一种特殊股票。它的发行既可像“存续分离”那样按比例分配给母公司的股东,也可以公开发行,还可以在收购某公司时支付跟踪股票,将其变为跟踪部门。
  在公开发行情况下,公众持有跟踪部门的股票,使跟踪部门的“股权”发生了剥离。但特殊的是:母公司仍然拥有跟踪部门资产的使用权和处分权,即仍然对跟踪部门拥有全部控制权。因此,拥有跟踪部门的固定收益权,并与“跟踪股票”的持有者分享跟踪部门产生的剩余收益,而“跟踪股票”的持有者实际上只获得了跟踪部门的占有权和部分剩余收益权。由此可见,“跟踪股票”并不具有跟踪部门资产的完整所有权,它只含有跟踪部门的占有权和部分剩余收益权。因此,剥离导致跟踪部门的所有权发生分拆并重新分配,可用下面的形式来表示基本权利的分配:
  母公司:[,U,D,(IF,βIR)]
  “跟踪股票”持有者:[P,,,(,αIR)]
  0<α,β<1,α+β=1。β是母公司对IR的分配比例,α是“跟踪股票”持有者对IR的分配比例。“跟踪股票”的特点是其持有者并不拥有被跟踪资产的控制管理权,只拥有占有权和部分剩余收益权。跟踪部门的剥离使其所有权中的占有权和部分剩余收益权被分拆出来,并分配给“跟踪股票”的持有者,属于不完全剥离。
  2.“租赁”(rent)。“租赁”实际上是最常见的资产不完全剥离活动。这种剥离有清晰的所有权分拆和分配,并在交易合同中有时间限定。母公司把被租资产的使用权以及剩余收益权剥离给承租人,母公司自己保留占有权、处置权和固定收益(租金)权。在“租赁”交易中,被租资产的剩余收益权分配给了资产的非占有者――承租人,这与所有权最优配置原则是一致的。被租资产所有权的分拆和分配可表示如下:
  母公司:[P,,D,(IF,]
  承租人:[,U,,(,IR)]
  在有些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可能对承租人在使用权上做了一些限制,即保留了一些使用权。比如物流公司出租库房时,对承租人的存储物哪些可以存储,哪些不能存储有规定和限制,并没有把全部使用权租给承租人。因此,将被租库房的所有权分拆和分配表示为:
  物流公司:[P,γU,D,(IF, )]
  承租人:[,νU, ,(,IR)]
  O<γ,ν<1,γ+ν=1。在这里,库房的使用权被分割为两部分,物流公司保留了部分使用权γU。企业某项资产的“出租”,一般来说是一种使用权和剩余收益权有时间限定的不完全剥离交易。
  3.“协议”形式的不完全剥离。在现实中,有一类“协议”是一种不完全剥离交易。例如,A与B达成合作“协议”,创办一个汽车驾驶培训班,A提供场地,B提供培训所用的车辆和教练,所得收入在A、B之间按“协议”分配。在此例中,双方并没有买卖场地、汽车等,但实际上A、B在“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双方拥有了利用对方资产的权利。对A来说,仅把场地的使用权提供给培训班,而B从此培训班分享到了场地的使用权。对B来说,把车辆和教练提供给培训班,A也从中分享到它(他)们的使用权,即双方通过办培训班发生了使用权的交易。可见,“协议”虽然没有要求双方进行实物资产的买卖,但是发生了资产所有权中的使用权交易,并且这种交易可能有时间限定。所以,办培训班使各方提供的资产所有权发生了分拆和交易,对参与合作的任何一方都是一种所有权的不完全剥离。这种“协议”交易的优点是既利用了对方的资产,又不用购买资产或出售资产,也使闲置或没有充分利用的资产得到有效的利用。
  4.“股权切离”(equity carve-out)。“股权切离”是指公司将某个部门剥离出来独立成为一家子公司,并把该子公司的不超过20%的股权以IPO方式公开发售。显然,母公司仍然持有该子公司的大部分股份,继续拥有其控制权。但“股权切离”没有发生所有权分拆,只是发生了被剥离部门的股权份额在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分配,即发生了部分股权剥离。因此,这也属于一种不完全剥离活动。公司发生“股权切离”后,获得现金收入,未发生减资。
  与完全剥离不同,不完全剥离通过部分资产的所有权把母公司和其他剥离交易的参与方连接在一起,实现了某种合作和资产的共享。资产的不完全剥离在实际中形式繁多而复杂,但都表现为资产的所有权在剥离交易的各参与方之间进行分配。有的不完全剥离有时间限定,有的则没有时间限定。

标签:剥离 所有权 分拆 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