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全区监狱单位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出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根据《**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推行公务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53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自治区本级二级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库〔2009〕30号)和《关于实行自治区本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桂财库[2011]3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务卡,是指监狱单位警察职工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它既有一般银行卡所具有的授信消费等共同属性,同时又有财政财务管理的独特属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监狱管理局及所属监狱单位。
第二章 公务卡办理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公务卡的办理与变更:
(一)监狱单位应选择为本单位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作为公务卡的发卡银行,统一组织本单位需要办理公务卡的警察职工向发卡行申办。警察职工应当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签订'领用合约“,单位财务部门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后,交发卡行办理。
(二)监狱单位应当在公务卡申办成功后,将持卡人姓名、卡号、发卡行等公共信息录入本单位公务卡管理系统,在警察职工调动或离职、退休时,财务部门应及时在本单位公务卡管理系统中删除其个人信息。
(三)持卡人的个人信息有变动时,应自行通知发卡行更新相关信息。
(四)警察职工原则上都应开设个人公务卡,对从不发生公务消费开支的个人,可以不办理公务卡,但不能以未办领公务卡为由影响工作,在开设个人公务卡时,如有'不良信用行为“的,不能开设公务卡。
第五条 公务卡的强制结算范围包括:办公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租赁费、专用材料费、其它交通费等,公务卡强制结算范围内的支出事项必须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或转账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未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支出事项,鼓励使用公务卡结算。只有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所发生的单笔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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