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东星资源网 > 高考资料 > 大学院校库 > 正文

马克思恩格斯公仆思想的当代启示|马克思主义考试表情包

时间:2019-01-28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内容摘要】马克思主义主张新型社会的管理者应该是社会公仆。在当今中国,大力提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思想,必须建立在正确处理社会公仆的公权和私利关系的现实基础上。防范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主要靠完善与创新监督制度,提高制度执行力。
  【关 键 词】社会公仆 社会主人 监督制度
  
   1871年爆发的巴黎公社革命,在推翻资产阶级政权之后,工人阶级进行了建立自身政权的尝试。马克思和恩格斯总结巴黎公社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新型政权的管理者应该成为社会公仆的重要思想,这一重要思想对于现实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干部队伍建设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一、新型社会的管理者必须自觉树立社会公仆意识
   在《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总结了巴黎公社的性质、经验与意义,指出:公社是由巴黎各区普选出的市政委员组成的议行合一机构。政府各机关是由对公社负责的、随时可以罢免的工作人员组成。总之,“旧政权的纯属压迫性质的机关予以铲除,而旧政权的合理职能则从僭越和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当局那里夺取过来,归还给社会的负责任的勤务员。”[1]20年后,恩格斯在《法兰西内战》再版时写下《导言》,进一步提出公仆思想:“工人阶级为了不致失去刚刚争得的统治,一方面应当铲除全部旧的、一直被利用来反对工人阶级的压迫机器,另一方面还应当保证本身能够防范自己的代表和官吏,即宣布他们毫无例外地可以随时撤换。”[2]“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公社采取了两个可靠的办法。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第二,它对所有公务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与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3]
   社会公仆这一概念是相对于社会主人而言的。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社会公仆”与“社会主人”分别被表述为“站在社会之中的”和“站在社会之外和社会之上的”。《导言》对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演化过程再一次作了简明概括:“以往国家的特征是什么呢?社会为了维护共同的利益,最初通过简单的分工建立了一些特殊的机关。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机关――为首的是国家政权――为了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4]原来的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后,他们依托国家权力,用强制的手段维系权威,把原来为处理共同事务的公共权力变成欺压和盘剥劳动大众的工具,这样的机构就逐渐成为了“民族躯体上的寄生赘瘤”,[5]使整个社会不堪重负。
   因此,防范公仆变为社会主人是社会主义国家题中应有之意,新型社会管理者必须自觉树立社会公仆意识。《巴黎公社史》写道:负责公社财政工作的瓦尔兰和茹尔德“他们‘曾经支配过四百万。只要愿意,他们就可以拥有银行的巨额财富,但这两个人却像往常一样,在公社期间始终都是那么艰苦朴素。……当茹尔德管理巴黎的全部财政经济的时候,他的妻子却在塞纳河边洗衣浆被’。”[6]今天的社会管理者应以公社革命者为榜样。在思想深处永远把自己看作是人民群众的一员,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在政治上不要把自己的职责所在看作是一种个人的特权,而是真心实意地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在经济上不去追求自身的特殊利益,而是为人民的利益敢于负责,勇于开拓进取。总之,要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社会公仆必须正确处理公权与私利的关系
   巴黎公社的革命者“那压倒一切的激情,就是全力建设一个严肃、廉洁、正直的行政机构”[7]。公社领袖们自己付费吃定价份饭,因工外出乘车还要自己掏钱,不在公费中报销。一位波兰籍公社将领甚至放弃了将军的薪俸而且谢绝了公社拨给他的舒适住宅。这样的公仆意识和作为永远值得我们景仰和学习。但从现实和长远来看,社会公仆的正当权益应得到充分尊重和切实保障,否则结果往往适得其反。
   其实,共产党人并不回避利益。共产党人的最高理想――共产主义社会将是建立在物质产品极大丰富的基础上。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包括免予物质和精神的匮乏,包括各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方面面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当国家公职人员不是以社会管理者而是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参与社会生活时,就必然要求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平等地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追求个人的正当利益。所以,如果我们一味理想化地把公仆精神导向“重义务、轻权利”的极端,甚至把公社革命者那种无私精神和低薪制度机械地照搬为对国家公职人员的现实要求,本身就悖离了平等精神,也只能落入空想。
   倡导公仆建设的关键在于正确处理公权和私利的关系,绝不允许公权缺位、私利越位,把公职人员个人的正当利益诉求,衍变为私欲的恶性膨胀,以至发展到公权力寻租,严重侵占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权利。从历史角度来看,转型社会一段时期内矛盾多发、腐化严重是一个普遍现象。然而,逆水行舟,不进则退。正如中纪委书记贺国强同志所指出的那样,如果党员干部利用公权力的影响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就会混淆公权与私利的界限,导致以权谋私、与民争利,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必须切实加以解决。
   三、防止社会公仆向主人蜕变必须完善与创新监督制度
   巴黎公社防范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最重要的经验,即从上至下普遍采取监督原则。公社的公务活动、重大决议,只要是不涉及军事秘密,都通过各种渠道公布于众;公社领导人经常深入群众,接受质询,交换意见;工人监督委员会、职工委员会等直接参加本部门的领导与管理;军队团委员会、营委员会等吸收战土参加军务管理;司法部门实行陪审制度。同时,对失职或不称职的公职人员随时罢免或撤换,保证干部队伍的清洁。通过这些渠道,公社从上至下把自己的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今天我们借鉴公社经验,依然要把握其人民主权原则的精髓,在现有的政治体制框架内,以加强执政党、政府自廉自律建设和人大权力监督为核心,全方位、立体化防范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
   加强执政党自廉建设。党的自廉必须做到以下两方面:一是严格依照党章“从严治党”。党章明文规定了党的民主性质和民主制度,是保证党代表人民最大利益,防止党的肌体变质、党的领导人独断、党的干部腐败的基本制度。对党章中规定的民主原则要出台相应的具体办法、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等,以便贯彻落实。二是通过充分发挥党员民主权利确保党的肌体廉洁。党内民主制度供给方面:一是完善党的选举制度。二是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三是完善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四是完善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制度;五是完善党内民主监督制度。学界对这五个方面的制度完善都有充分的论述。笔者认为,为确保党员民主权利得到落实,完善以上各项制度时应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近些年来,《关于党内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多项规章制度的陆续出台,表明党内民主在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方面取得长足进步,但提高制度执行力还必须注意三点:一是制度之间的整合与衔接,防止规则冲突;二是规定制度时要把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相结合,增强制度可操作性;三是加强执行保证机制,维护规章权威,避免形同虚设。
   让政府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巴黎公社通过各种渠道使群众了解自己的工作情况,实现了运用社会民主权利对国家公共权力的制约,从而有效地促使和保障广大公职人员成为廉洁清正的社会公仆。现代西方国家的监督机制的有效性,从一定程度上讲,也是建立在政务公开的基础上的。可见,建立和完善公示制度和听政制度是公共权力得到有效监督,保持政府高效廉洁的前提条件。首先,凡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有关政务信息都应及时向人民公开,并应强化信息公开的“刚性约束”,即对公开的目的、原则、范围、限制和不公开的责任等进行明确规定,使知情权有确实的保障。其次,针对社会热点问题、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邀请民主党派、群众代表、非政府组织等团体参加,对特定问题进行专项说明,接受质询,听取意见和建议。最后,每隔一段时间,对人民的听政情况公布于众,促进监督的进一步完善。相应地,我们还应完善行政监督、经济监督、法律监督,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责任追究,以加速政府向责任型、服务型转变。
   落实宪法赋予人大的监督职权。人大的监督是法定的权力型刚性监督,对保证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权的表现形式多样,如质询和询问、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实行预算审查监督、进行执法检查、实行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等等。但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由于相关制度安排上的缺失或操作性的制度规定不够,人大监督乏力。针对这一状况,有必要将宪法所规定的各项监督职权具体化,通过制度创新,完善人大的监督职能。如为了落实质询权,人大常委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可以执行每年不少于一次的对政府各部委的质询,并对其质询报告进行表决审议,适当时机还可允许公众旁听或直播,使全国人民与人大常委会一同享有知情权,使政府的政策方案与实施结果真正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再比如理论界提出一种观点,将归属政府的审计部门纳入到人大系统中,这样,既可避免现行审计带有行政“内部审计”的特点,又可以大大加强人大在财政上的监督力度。这一观点值得关注。总之,我们应积极寻求改革与制度创新,在财政监督、人事监督、违宪审查监督等体现人大的主要监督职权方面寻求有效途径,解决人大监督的效能问题。人大在强化其监督职能的同时,还应注意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代表结构,提高代表参政议政的能力。
   总之,防范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是一个系统工程。上述党政机关自廉自律建设、人大权力监督构成这一工程的内核。在其外围,笔者认为,还需要完善与创新多种权利表达渠道,以便人民政协、社会组织、以及大众媒体、普通群众等其他外力发挥监督作用,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防止公仆蜕化变质的合力机制。
  参考文献:
  [1][2][3][4][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三)[M].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7、12、12-13、12、57页。
  [6][7]朱庭光.巴黎公社史[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287、287页。

标签:恩格斯 马克思 公仆 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