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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需要什么证据_论微罪案件处理程序的建立

时间:2019-02-05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正式实施,以危险驾驶罪为代表的微罪案件进入刑事诉讼法的视野,由于这类案件的最高法定刑达不到有期徒刑的程度,本文提出微罪案件诉讼程序,从审前阶段直至整个诉讼过程都进行简化,以求在办理这类案件时合理配置程序资源、更好地兼顾公正与效率。
  关键词:微罪案件;审前阶段;程序性逮捕
  作者简介:张繁荣,北京师范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143-02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正式实施,以危险驾驶罪为代表的微罪案件将纳入刑事诉讼法的视野,由于这类案件的最高法定刑达不到有期徒刑的程度,那么在办理这类案件时如何合理配置程序资源、将简易化从审判程序前移到审前程序,提高诉讼效率,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兼顾公正与效率。
  一、设置微罪案件诉讼程序的必要性
  微罪案件诉讼程序,是指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适用法律无争议,最高刑罚为拘役的刑事案件,在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办案进程、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周期的大部分时间是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因此,设置微罪案件诉讼程序,根据案情的繁简程度,在侦查阶段即开始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最高法定刑不超过拘役的认罪案件作出更为简便、快速的处理,尽可能地提高诉讼效率。
  (一)审前阶段刑事诉讼周期过长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124-128、138、140条的规定,无论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还是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期限一般不低于14日,自被逮捕之日起,侦查羁押期限都是2个月;如案情复杂、期限届满尚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如符合法定事由,经省级以上检察机关批准还可以延长侦查期限2个月;如属于重刑案件,经省级以上检察机关批准还可以延长侦查期限2个月,即侦查羁押期限共计可达7个月。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审查起诉期限一般为1个月,特殊情形可以延长半个月;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如果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还拥有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权力,补充侦查期限为1个月。如此一来,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最长可达10个半月。目前,微罪案件的刑罚较轻,刑期都是比较短的,以危险驾驶罪为例,其最高刑罚是拘役6个月,刑事诉讼法目前规定的审前周期是无法适应危险驾驶罪的有效办理的。
  (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适用存在弊端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章的规定,强制措施具体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拘传犯罪嫌疑人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对保障后续的侦查、起诉及审判工作作用不大。取保候审由于对犯罪嫌疑人的制约性较小,适用范围也有所限制。监视居住对于微罪案件犯罪嫌疑人来说成本过高,而且对于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来说,一旦他们违反相关规定,由于该案件的最高刑期不过拘役,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不能采取逮捕措施以惩罚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三)审前阶段简易或快速办理程序的缺位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仅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审判阶段,在侦查或审查起诉中,并没有设置特别的简易程序或快速程序,而是仍须按照普通程序按部就班地进行处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对于微罪案件的办理仍须经过以下环节:(1)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立案审查、侦查、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起诉、审查起诉、公诉。(2)对于需要逮捕的案件,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需要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侦查监督部门审查逮捕,在捕后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在以上环节还需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并且其中还可能包括相关的审批程序。司法实践中繁琐的程序,不仅影响了微罪案件快速化处理,也牵制了司法机关处理其他刑事案件的诉讼资源,影响了司法资源的整体的合理分配。
  (四)轻刑化趋势导致微罪刑事案件的增加
  轻刑化,是指“在刑事立法上,如果规定较轻的刑罚即可,就没有必要规定较重的刑罚;在刑事司法上,对于已经确定为犯罪的行为,如果适用较轻的刑罚即可,就没有必要适用较重的刑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权保障意识的不断增强,刑罚的谦抑性问题越来越受到理论界、司法界的重视,轻刑化也逐渐成为世界发展的趋势。因此,越来越多的诸如危险驾驶罪的微罪案件开始纳入刑法的视野,直接导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刑事案件数量的增加,对于这些刑罚最高为拘役的微罪案件,如果一律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刑事诉讼程序来处理,对于已经面临“人少案多”矛盾的公、检、法三机关来说,工作压力更大,诉讼资源更紧张。因此,在微罪刑事案件的不断增加的情况下,有必要建立相应的从侦查到审判的快速办理程序,即微罪案件诉讼程序。
  二、设置微罪案件诉讼程序的可行性
  (一)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的司法实践
  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简易程序,2003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颁布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一》)和《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二》),根据《意见一》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可以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直接做出判决。根据《意见二》的规定,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案件,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法庭可以简化庭审中讯问被告人、举证、示证等程序,快速审结做出判决。《意见一》和《意见二》的规定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易审程序是司法实践中提高诉讼效率的有益尝试,它对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合理配置现有司法资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上述简化程序都局限在案件的审判环节中,审前阶段程序较为繁琐,耗时较长,影响了刑事案件处理的整体效率。因此,要整体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就必须将简化程序前移,实现从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全过程的简便、快速处理。
  (二)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程序的司法实践
  为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确保司法公正,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社会矛盾,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旨在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的同时,保证案件质量,促进司法公正。该《意见》确定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程序,并对其适用原则、适用条件、适用案件范围进行了规定。在简易程序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意见》将案件的简化办理向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等检察环节延伸,对于提高检察环节的诉讼效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简易程序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程序的基础上,设置微罪案件诉讼程序,实现审判环节、检察环节、侦查环节的简便、快速处理也就具有了一定的实践基础。
  三、微罪案件诉讼程序的具体制度设计
  对于不同的刑事案件应当采取不同的方式来处理,有利于实现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平衡。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越来越多的类似危险驾驶罪一类的刑事案件,笔者在此提出微罪案件诉讼程序的设想。即在遵守法定程序和办案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适用法律无争议,最高刑罚为拘役的刑事案件,借鉴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程序取得的有益经验,进一步简化侦查环节、检察环节及审判环节的办案程序,加快办案进程,缩短办案期限,从而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整体提高刑事诉讼效率。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涉及到审判环节、检察环节的简化处理程序,但还没有涉及到侦查环节的程序简化。而国外则早有类似做法,如意大利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特别程序”中就含有一种快速审判程序,德国刑事诉讼法中也有一种处罚令程序,都对审前程序进行简化。因此,笔者认为,我国也可以构建适合的微罪案件诉讼程序。
  (一)微罪案件的侦查程序
  1.侦查期限。对于微罪案件来讲,在侦查阶段,由于案情比较简单,公安机关收集证据的所用时间很短,如醉酒驾驶案件,主要涉及的证据现场的一些视听资料如监控器拍摄的画面、酒精检测鉴定、犯罪嫌疑人口供以及同乘人证人证言等等。这些证据都是在查获犯罪嫌疑人之后就能固定的相关的证据,且办案时间最多需要3天。因此,公安机关查获犯罪嫌疑人之后,3日内应该制作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并附一张《微罪案件办理建议表》,将案件移交给检察院审查起诉。
  2.强制措施。对于微罪案件,由于其最高刑不超过拘役,因此对于微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能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同时又符合经济效率原则,对于微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拘留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二)微罪案件审查起诉程序
  在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需要作以下工作:受理、阅卷、提讯、制作审查报告和起诉书。由于案情简单,承办人在对全案进行客观审查后,在制作审查报告时可以简略化,将犯罪事实及主要证据、处理意见列明即可,报部门领导、分管领导同意后,直接制作起诉书,并在公安机关移送的《微罪案件办理建议表》上填上相关信息,一并移送到法院,以上工作都可在3日内完成。
  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犯罪嫌疑人需要变更强制措施,对于在侦查阶段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因为对微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措施不符合经济原则和诉讼资源的现实状况。对于在侦查阶段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三)微罪案件审判程序
  法院在接到检察院移送的案件材料及《微罪案件办理建议表》后,应当立即启动简易审判程序。微罪案件案情简单,处罚也较为轻微,检察机关可以不派人出席法庭,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在宣布开庭后,由审判员宣读起诉书,询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的意见,如果被告人自愿认罪,则可以简化对被告人的讯问,被告人对出示的证据无异议时,法庭可以当庭认可,并当庭作出判决,在判决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这也是保障被告人人权的需要。如果被告人当庭不予认罪,法庭应该立即通知检察机关,并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四)程序性逮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必须符合徒刑以上条件。而微罪案件的最高刑罚为拘役,是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但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嫌疑人或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逃避侦查、起诉、或审判,检察机关或法院可以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这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程序性处罚,从而有力的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设置微罪案件诉讼程序,协调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办案过程,针对微罪案件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阶段再到审判阶段都适用简易化的快速办理的诉讼程序,对于提高诉讼效率、合理配置现有司法资源、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都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与轻微罪刑事案件不同.微罪案件指最高法定刑不超过拘役的案件.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124、138、168条之规定:刑事拘留7日,审查逮捕7日,捕后侦查羁押期限60日,审查起诉30日,审判30日(均不包括延长日期)。
  [3]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4]曾泉生,洪怡芳.普通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构建刍议.人民检察.2009.
  [5]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标签:罪案 建立 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