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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发展的条件|宪政建设的条件

时间:2019-01-29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 要:宪政作为民主政治的实现形式,一直是政治学与法学界的研究热点。宪法的概念与功能是学界长期讨论的对象,其对于论证古代中国有无宪政至关重要。通过对比中国和西方宪政历程分析宪政的条件,浅论中国古代孕育不出宪政的原因。
  关键词:宪法;宪政;宪法的概念;宪政发展条件
  文章编号:978-7-5369-4434-3(2012)02-033-02
  
   一、“宪政”的概念
  “宪政”在语义解释下可以分解为“宪”和“政”,“宪”即宪法,“政”即“政治”。许崇德认为:“‘宪政’应该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1],俞德鹏在此基础上指出“这里的宪法是良好的宪法,即是民主的、法治的、限制政府权力滥用的、保障人权的宪法。”[2]在以上论述中我们可以认识到宪政的目的和功能――保护民主和法治,限制强权,保障人权。这样的功能即卡尔•J•弗里德里希认为的宪政的本质:“规定和维护人权”[3]。
  笔者认为,宪政的概念是综合语义及其本质功能所体现其蕴涵的根本价值的含义,因此可以作这样的理解,宪政即以宪法为工具,维护民主政治,以保障人权为根本价值取向的政治形式。
  二、“宪政”的历史渊源
  “宪政”作为一种政治形式产生于古代希腊时期。古希腊是由数个奴隶制城邦所组成的一个“联盟”国家。其宪政形式是通过立法实现的,从公元前621年的德古拉立法到公元前460年的伯里克利制宪,通过开辟一条民权的道路(逐步将所有官职开放于各等级民众,推动公民大会形成权威),希腊的宪政在奴隶制民众的发展中得到巩固。
  中世纪,随着欧洲“公社运动”,一些城市取得了自治权,他们通过教会或封建君主颁发法令而被承认。公元1111年德《斯拜耳特权宪章》,公元1215年英《自由大宪章》及随后的《林肯城特许状》均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民主的发展,在自治城市内实践民主共和政体,促进了当时宪政的发展。
  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文件是十三世纪英法战争后,英国国内矛盾调和的产物――《自由大宪章》,它代表着宪政历史迈入了近代文明。英国的宪政经历了议会制的形成、《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的制定及责任内阁制的形成,最终促成了当代英国君主立宪的宪政模式。
  十八世纪中后期,北美独立运动及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爆发。随着《1787年宪法》及《人权宣言》的颁布,现代宪政思想在全球开始广泛传播。十九世纪末,随着列强的入侵和清末立宪运动的展开,宪政思想开始在中国流行。从1909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至2004年84年宪法修正案(四)通过,我国现代宪政历程已有百年历史,宪政已成为现代中国政治文明追求的目标。
  三、关于古代中国有无宪政的问题
  中国古代有无宪政?学界一直在讨论。从逻辑角度来看,可以提出这样一个三段论,即:
  大前提:宪政是以宪法的施行为基础的;
  小前提:中国古代没有宪法;
  结论:中国古代没有宪政。
  就这一逻辑来讲,判断古代中国有无宪政的关键问题是证明古代中国有无宪法的问题,问题回到了宪法上。关于古代中国有无宪法,学界多有论述,但可以归之为两类,即“有宪说”与“无宪说”。
  有宪说,认为中国古代是有宪法的。持有宪说者,多从宪法的功能和效力出发来论证古代宪法与现代宪法之共同点。中国古籍中出现“宪”“宪法”等词,如《商书•说命》中的“监于先王成宪”,《管子•七法》中的“有一体之治,故能出号令,明宪法”等等。古代“宪”“宪法”等词多以法律或基本法律为词义,而这些“宪”“宪法”多由君主所签发,所以“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4],又有持有宪说者认为“古人提出的宪法概念,涵盖以下几方面问题:1.统邦国,即‘稽古宪章,大厘制度";2.治朝政,即‘拘迫国宪,上行下不敢逆";3.彰善恶,即‘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也";4.直法律,即将‘宪"视为大礼大法。”[5]该学者认为古代中国是有宪法的,从宪法的功能出发,且表达了古代宪法同现代意义上的宪法之共同处,即在宪法功效上、程序上、内容上的类似,从而论证了其观点。
  这些学者看到古代“宪”与现代宪法存在诸多共通之处,便不加批判的认为中国古代是有宪法的。有学者批评道:“如果我们仅仅从古代宪法与近代宪法、现代宪法所承载的相同功能出发,必然会导致一种经验主义错误,这种错误导致的否定性后果也同样不可低估”。[6]
  相比较而言,持无宪说观点的学者多从概念界定以及宪政产生条件来论证分析。有学者指出“我国古代的‘宪"和‘宪法"从来没有民主的思想”。[7]他们认为“中国古代典籍中的宪和宪法,均不含有限制国家权力和保护个人基本人权的内涵”。[8]古代宪法是维护专制统治的工具,当然不具备现代宪法的含义。有持有宪说的学者提出中国古代“仁义礼智信的宪政主义原则要求兴人权、立公正、通和顺、符合理、树忠诚”。[9]这似乎忘记了仁义礼智信所产生的基础即等级制度和专制制度,“这些观念中包含一定的民本主义和民主主义的思想精华,但这不过是在维护君主专制前提下,进一步巩固君主专制的策略而已”。[10]
  总之,中国古代所谓“宪”“宪法”与当今宪法之对比,无论在功能上还是价值取向上均有本质的不同。现代宪法是民主政治的产物,需要一定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乃至自然的条件。中国古代专制文化和等级制度是孕育不出倡导民主、平等、自由的宪政文明的。
  四、古代中国为何孕育不出宪政文明?
  中国古代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三个社会形态。这三种社会形态都以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为基础。自汉代以来,重农抑商政策开始将占人口绝对多数的农民限制在土地上。愚民政策、闭关锁国及专制强权统治始终阻碍着民主或追求民主的实践在中国发生。从汉到清,封建专制王权逐渐加强,儒家礼教、等级观念深深植根于老百姓的脑中,这些都是宪政无法在中国产生的根本原因。当然,强权对于古代中国这样一个泱泱大国来说,不失为一种统治的良好手段,保持着封闭、自给自足的生存形态,适应了一定时期的特殊要求。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封建专制制度也导致了古代中国的落后,特别是近代中国成为帝国主义的侵略对象,这也与我国迟迟没有发展民主政治使得国家富强有一定关系。
  反观西方较早进入民主宪政文明的国家。如英、法等国,在宪政发展时期均是经济转型期,商品经济及资本主义工业化的发展;思想上人文主义、人权主义、自由平等等先进思想被广泛传播,为宪政发展营造了一个积极的思想文化氛围。资产阶级革命的进程就是宪政文明在全球传播的进程,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确立、法兰西共和国的建立、美利坚合众国的建立均是宪政的伟大实践,“宪政理论和实践是西方世界所取得的最大政治成就”。[11]宪政也保障了这些国家在随后的几个世纪里始终保持着世界强国的地位。
  参考文献:
  [1]周叶中.宪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俞德鹏.宪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3][11][美]卡尔•J•弗里德里希.周勇等译.超验主义:宪政的宗教之维[M].上海:三联书店,1997.
  [4]王广辉.宪法为根本法之渲进[J].法学研究,2000,(2).
  [5][9]杜刚建.儒家仁学宪政主义之我见[J].太平洋学报,2008,(4).
  [6]王青林.古代中国有宪法吗?[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7).
  [7]钱大群.宪义略考[J].南京大学学报,1984,(2).
  [8]王德志.论宪法概念的近代转型[J].法学家,2004(5).
  [10]丁建军.论封建专制文化对我国民主宪政思想的影响[J].学术交流,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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