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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国税机关车辆购置税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8车辆购置税计算器

时间:2019-01-11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一、基层国税机关车辆购置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许多地区的车辆购置税征收业务已移交基层国税部门。县级国税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汽车、摩托车、拖拉机挂车和农用运输车的征收管理。车购税业务下放后,有效的起到了服务纳税人、增加县级税收收入的作用,但在车购税的征收过程中仍然面临着许多问题。
  1.部分汽车经销企业开具车价信息不真实。纳税人在购买车辆时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般以销售者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报税联)为凭据,这又是销售者缴纳增值税的依据。车辆购销双方,在此有一个共同的利益趋向:虚开、少开发票,既达到购车者少缴车购税、又为机动车销售商隐瞒销售收入、达到少缴增值税的目的,主要形式有:在没有现车的情况下,以收据的形式预先收取购车用户一定数额的定金,待提车时冲减相应的购车款;将车辆部分选装配置,如空调、影像系统、倒车雷达等改为配件的形式,以普通货物销售发票开具或开具白条;二级经销商不开发票,直接将一级经销商发票开给购车人,中间差价开具白条收据。
  2.有的车型最低计税价更新不及时,与实际销售价悬殊比例较大。按照规定,对于“申报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车辆生产企业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核定计税价格”确定计税价格。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信息不对称――信息向上采集和向下发布相对滞后,新车型的价格不能及时采集发布,老车型的价格变动后又不能及时更新。特别是挂车底盘在销售时,汽车生产厂家或经销商为满足用户的要求,一般都会将轮胎和挂车底盘分开销售,更重要的是购销双方往往会把发票价格略高于最低价格,有的甚至直接低开。
  3.车购税征管软件中部分车型车辆信息划分不详。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实地验车;但有的车辆经过实地验车后,在验车结果上往往因车辆的配置问题与纳税人产生争论。
  4.车购税征收管理措施有待加强。纳税人缴纳车购税后,车辆如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需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档案变更手续。根据《车辆购置税征管理办法》规定,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变动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档案变动手续。但因没有处罚规定,经常会出现纳税人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车辆变动后,不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完税证明变动手续;甚至有的纳税人将车辆经过反复转卖几次后,才到税务机关办理完税证明变动手续,以致因中间变动手续、资料缺少,导致车辆购置税档案资料出现不连续的情况。
  
  二、完善基层国税机关车购税征管工作的建议
  
  1.完善车购税征收管理方法。纳税人在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对同一型号有多种配置,纳税人申报不是最高配置的车辆,或者纳税人申报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得车辆,除现场进行验车外,还要要求纳税人提供购车合同原件及车辆详细配置单,防止以普通销售发票开具价外费用或改装费等逃避缴纳车辆购置税。
  2.完善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政策,加大对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临界点纳税人的核查力度。在清分比对时,建议设定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警戒幅度范围,并向上浮动一定比例,将警戒比例范围内的纳税人,也列入发票价格异常纳税人核查清单,以便进行核查落实,尽可能消除纳税人的侥幸心理,堵塞政策漏洞,减少税源流失。同时,还应结合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环节各岗位职责,落实责任。对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价格中发现疑点的汽车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应及时按规定列入评估对象或者移交转稽查部门对其实施稽查。
  3.摩托车车购税政策有待于调整。摩托车作为普通百姓,尤其是低收入群体的代步工具已经进入千家万户,像自行车一样普遍,可上牌的时候除了牌照费,保险,车船税外还要按规定缴纳10%的购置税。而现实中的实际情况是车辆管理部门在摩托车用户进行登记注册时,为了自身部门的经济利益以及方便本部门对摩托车的管理,在给摩托车用户上牌前,有没有缴纳车购税不再严格把关,直接就为摩托车用户进行登记注册,默许了摩托车用户不缴纳车购税的做法。因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车购税优惠政策时予以考虑,予以摩托车减免或者给与减征的政策优惠。
  4.完善《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中最低计税价格的采集方式。办法第七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采集汽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及电车价格信息时,对于同一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型号,因配置不同有多个出厂价格的车辆,应按照产生价格差异的主要配置分别采集。但对载货汽车、自卸汽车、牵引汽车、专用汽车、挂车、农用运输车车型产生价格差异的主要配置采集项目并不是太明确。鉴于这部分车辆都是从事商业运输的特殊性,有些车辆的部分构件,也都具有可随时增加或减少的特点。因此,在车辆价格信息采集时,有必要对这部分车辆价格信息予以细化。
  5.建议增加车辆变更处罚。对车辆在公安车辆管理机构办理变动手续后,而未在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档案变动或者虽办理了车辆转出手续而未在规定的时问内办理车辆转入手续的,需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借鉴车辆管理部门的经验,如有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将会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同时,也为税务机关做好日常的车购税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6.建议车购税收入能够给予地方分成。车购税收入全部是中央收入,除了增加一个地方的税收总量外,对地方财力没有贡献,地方各级各部门的重视、支持力度会必然打折扣。为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加强税源监控管理,建议和增值税、所得税一样,将车购税改为中央地方共享税,给予地方一定比例的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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