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职《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改革的探讨】高职教育英语课程教学改革

时间:2019-01-09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 要:《民事诉讼法》历来是司法类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的核心专业课之一,做好《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改革是法律事务专业教学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教学任务,体现教学过程中的“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是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内在要求。根据司法类高职院校的办学定位、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培养目标,改革民事诉讼法教学方法,提高民事诉讼法教学质量。
  关键词:司法类;高职;民事诉讼法;教学改革
  作者简介:熊艳(1982-),女,江西南昌人,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叶雨(1983-),男,江西南昌人,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码:1001-7518(2012)08-0050-02
  
   一、引言
  根据2011年的的统计数据表明,全国有1215所高职高专院校,其中司法类高职高专32所,其中司法警官职业学院12所,警官(含警察、警安)职业学院13所,公安警官(含警察)职业学院3所,政法职业学院4所。各种类型的司法类高职院校的设立,完善了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虽然司法类高职院校开设的专业有所差别,但都开设了法律事务专业,而作为法律事务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的民事诉讼法通常是开设在大二下学期,旨在培养学生具有分析、判断具体个案的能力,运用法律思维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思考、表达的能力,运用诉讼程序参与案件审理并提出具体见解的能力以及规范制作各种法律文书的书写能力等。但由于司法类高职院校的学校条件、课时限制与学生自身学习情况等原因,普遍出现了学生学不精、学不透的现象。
  二、司法类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民事诉讼法》课程的教学现状
  (一)课程偏重理论教学
  《民事诉讼法》教学中普遍出现重理论教学,轻实践教学的情况,不重视培养学生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的思辨、表达及应用能力得不到有效的培养。面对复杂案件,如何确定当事人、怎么写起诉书、如何收集证据、在法庭上如何举证、质证等等看似简单的问题,同学们往往束手无策,熟背再多的法条也无济于事。
  (二)课堂教学方法单一
  现在《民事诉讼法》的课堂教学中一般就是采用案例教学法,但是所选的案例缺乏新颖性,有些教师授课时给学生讲解的很多案例都很陈旧,所选的案例若干年都不更换,就连教材中出现的案例很多也是几十年前(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有些老师在上课的时候喜欢随时随地编一个案例,这样案例情节的虚构性, 缺乏针对性、逻辑性,案例选择随意性太大、教学目标不甚明确,不能激发学生的兴趣。还出现案例教学在一些老师手中成了避免课堂教学枯燥乏味而信手拈来的“调味品”,随意性大,往往过度渲染案件本身,而忽视案件背后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三)实践教学落实难
  大多数院校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安排,《民事诉讼法》这门课程的学时一般在68个左右,理论和实践课时安排比例在3:1左右,实践课时有18个学时,而实际上,有些老师过分重视理论教学,认为只有掌握扎实的理论知识,这门课才算学得好,因此就出现在教学计划书上制定了多种实践教学环节,但并未真正重视,使实践教学内容空留于纸上。
  (四)教学手段传统单一
  司法类高职院校的政府财政拨款基数不高,经费投入不足,其办学条件和一般的本科类院校相比较差,目前大部分的教师仍然是粉笔加黑板,很多新颖的教学内容没有办法在课堂中表现出来。虽然网络教学、电子课件等声像音频多元化教学手段虽有日渐增多之势,但多媒体教学总体来说运用得并不是很充分。
  (五)学生与教师之间互动、沟通少
  课堂教学过程的主动权通常在老师手中,学生大部分时间是在等待老师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师生互动很容易流于形式,同时,课后辅助教学手段的缺失。有的老师虽然会布置课后作业,但由于老师逐个检查很困难,因此出现学生相互抄袭应付老师的情况。此外,由于没有一个与老师交流与探讨的平台,学生在课堂以外遇到问题无处解决。
  (六)考核评价体系传统、单一
  以往对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效果评价采取的是以学生卷面成绩为主要考核标准,而对于学生重要的实践能力却没有设立相应的评价标准。传统的闭卷考试形式使学生倾向于死记硬背,容易形成高分低能的情况,他们只要在考试前几天根据复习题有针对性“背”一遍即可通过考核。对于实践性极强的民诉法课程而言,这种考核方式显然是不全面的,也极其不合理。
  三、司法类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改革的实践研究
  司法类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是以培养具有较高的素质、较强的职业实践能力和富有创新精神,能适应从事法律事务和司法基层单位等行业第一线需要的应用性专门人才为目标。因此,司法类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改革,应根据学院的办学定位、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培养目标,用创新的教学方法改善教学质量,用实验实训操作解决理论教学的局限的难题,用考核方式的创新检验教学过程的成效,以及用延伸课堂教学强化学生的实践技能。为让学生更好的学习和掌握这门课程,现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个具体的措施。
  (一)树立科学的教学理念
  不同的教学理念就会引导不同的教学模式和不同的教学效果。因此,教师的教学理念要发生改变,改变传统的“粉笔加黑板”教学模式,缩短理论课学时,增加实践教学环节,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采用灵活多变的教学方法,提高学生求知欲,使学生成为课堂真正的主人。
  (二)改革课堂教学方式
  1.加强案例分析教学。将课本的知识、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典型案例相结合。例如在讲授“委托代理人”时,给学生讲一些律师为当事人成功代理的典型案例,使学生了解律师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也使他们意识到,一个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既要具备辩论的技巧,更要有扎实的专业基本功。
  2.开展提问、讨论式教学。通过老师不断提问,促使学生不仅回答问题,更主要地是教会学生学会注意问题、发现问题并提出问题。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例可以把学生分成若干个小组,小组成员之间进行讨论,然后派代表公布小组的讨论结果,然后小组与小组之间交换意见,持有不同意见的可以进行反驳。学生可以就案例本身进行分析,也可以就案例中所蕴含的的诉讼法的原理、观念、制度等进行探讨和评价,锻炼学生解决问题的应变能力。学生主导整个的讨论过程,老师在讨论之后对讨论的问题进行总结,鼓励学生的同时也要分析讨论存在的不足。
  (三)扎实做好实践教学
  1.情景案例教学法。由教师负责提供素材或学生收集或者自编案例,由学生扮演案例中的角色。让学生掌握枯燥的法律条文的同时,锻炼他们的语言表达能力,并且在他们收集案例的进程中,学会如何收集资料、发现问题,利用课余时间进行社会调查的过程中,增强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观摩民事审判活动。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案件的庭审过程,其教学效果是单纯讲解课本知识所无法比拟的。例如第一审普通程序,单纯的书本讲解,既枯燥又难记,旁听法庭庭审,可以让学生比较课本上的讲解与法院进行的程序有什么不同。如果条件允许,甚至可以把法庭的庭审地点改在学校进行,组织学生进行旁听,增强教学的直观性。
  3.模拟法庭教学方式。根据班上同学的情况进行分组,教师可以仅确定各小组所要模拟案件的目标和各方诉讼参加人的名单,由学生选择其中的角色,而法官对诉讼的最终判决结果由各方在模拟法庭中的现场表现进行确定,并且对获胜一方及表现突出者予以奖励。为求在模拟法庭中能够获胜,学生会在模拟法庭庭审开始之前,尽全力地认真、全面分析案情,搜集材料,准备相关的法律文书。这样可以极大提高学生学习主动性,促进法律思维的形成,提高辩论技巧和锻炼对各类诉讼主体的心理分析及法律文书的书写能力。模拟活动结束之后,教师就如何举证、质证,如何去抓住法庭辩论的关键点等进行点评。
  4.丰富学生的课外活动。动员和鼓励学生积极参加民事法律诊所活动,实地参加案件的办理或者为民众提供法律咨询。以实践经验引导理论,组织我院兼职做律师的教师开展专题讲座,并且聘请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官、校外律师和专家等来我院讲学,丰富课程的教学内容,扩大学生的视野,启发学生的思维。我们还可以举行以民事诉讼为范围的辩论赛,对模拟法庭进行有效的补充。开展辩论赛可以利用学生们的课外时间,以小组为单位进行,授课老师为学生提供较为典型的民事诉讼个案的材料,并对学生的辩论进行指导、评论和总结。
  (四)改革教学手段
  单纯地运用课堂上的知识已经很难适应学生的需求,因此学院正在不断增加资金投入,通过多媒体教学拓宽学生的学习的平台。网络链接将与书本知识联系紧密的现实案例及法理结合起来,既减少教学课件的篇幅,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又丰富学生的课堂知识。还可以采用案例视频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课堂上教授理论知识的时候适当地插入简短的视频,“今日说法”、“法治在线”等电视节目中的案例来进行具体的讨论,提高学生的学习热情,促进理论知识的掌握和运用。
  (五)推动课后师生联系
  大学不同于中学,教师跟学生接触的时间较少,因此,课堂外的师生交流必不可少,微博是现代非常流行的一种交流方式,老师可以开通自己的微博,建立课后师生互动平台,利用它进行作业发布、在线答疑、教学视频的上传,还可以把下次课的内容、要求进行发布,学生可以提前做好预习,这样上课时就很容易做到师生互动。
  (六)完善考核方式
  民事诉讼法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课程,我们不仅要进行理论水平考核,还要进行应用能力考核。我们把期末总成绩分为30%平时成绩和70%期末考试成绩,其中30%平时成绩以参加各项实验实训的表现为考核标准,70%期末考试成绩以一个学期理论知识来进行考核。通过二个学期的实践,我们发现很多学生的动手能力比以往都得到了大大的提高,这种评价体系才能与我院法律事务专业培养应用型人才目标相符合。
  
  参考文献:
  [1]陆岳松,等.高职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改革与研究[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6).
  [2]辛国清.关于民事诉讼法教学改革的思考[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2).
  [3]张迎春.《民事诉讼法》教学模式之思考[J].今日南国,2008(7).
  责任编辑 何颖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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