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尔集团盈余管理案例 会计信息供给体系改革与盈余管理遏制路径重构

时间:2019-02-05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一、引言   盈余管理作为近年来会计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国内外学者对该问题的研究较多。但大部分学者认为盈余管理以遵循相关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为前提,利益最大化或组织目标实现程度最大化是盈余管理最主要的动机,这种动机产生的盈余管理行为会造成不同利益集团受益或受损,具有经济后果。它主要通过利用财务报告和交易设计中的判断来改变财务报告。盈余管理既可能导致资源错误配置,也可能有利于改进资源配置,但长期以来,在国内外资本市场监管机构和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眼中,盈余管理是不正确、需遏制的行为。在进行盈余管理遏制路径设计时人们习惯于在遵循现有的会计信息供给体系的前提下进行。如何跳出现有会计信息供给体系的约束,找到一个更好的盈余管理遏制路径,笔者将对此予以探讨。
  二、会计目标变迁视角的会计信息供给与盈余管理关系
  随着经济环境、社会环境的变迁,会计目标已发生了较大变化,但会计信息的供给体系并未跟上变化的步伐,从而导致盈余管理行为的产生。
  (一)就会计目标而言,受托责任观正逐渐让位于决策有用观 我国2006年会计准则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的结合,强调了决策有用观的观点。再如,美国FASB于2010年9月发布的第8号概念公告中明确指出:现在的和潜在的投资人、贷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等财务报告的使用者需要的是有助于他们向主体提供资源决策所需的信息。这一规定更明确体现了决策有用观成为现代会计目标的大势所趋。而会计目标是联系会计理论与会计实践的纽带。财务报告供给的每一个环节都应围绕着“有助于决策”的中心来进行,当会计目标变更之后,财务报告的供给体系也应该随之变更。
  (二)会计信息提供方仍是经营管理者及会计人员 这种会计信息供给体系变更、发展的滞后性,构成了盈余管理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的重要原因之一。首先,受托责任观是在公司制和现代产权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而形成的。受托方接受委托,管理所交付的资源,承担合理、有效管理与应用受托资源并使其尽可能地保值、增值的责任,委托方关注受托方的资产运营能力及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委托方通过会计信息来了解受托方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并据此做出有关的投资与借贷决策以及决定是否更换受托方。因此,受托责任学派认为会计的主要目标是恰当准确地反映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强调对受托者业绩的准确计量。在这种动机的驱动下,受托方如果着眼于长远利益,一般不会进行有损于会计信息质量的盈余管理。其次,随着资本市场迅速发展,所有者关注的不再是具体的某一企业资本的保值和增值,而是整个资本市场的风险和报酬;而当管理当局的经营绩效不能令所有者满意时,股权持有者一般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在资本市场抛售其拥有的股权,这使得所有者对经营者受托责任的关注逐渐弱化,而将重点集中于资本市场的决策上。同时,信息使用者的范围也扩大了,既包括目前的还包括潜在的投资者,并且不同性质的现实和潜在的债权人也日益增多,其他相关的利益组织如政府机构、环保组织等也开始密切关注企业的财务信息。为满足所有这些利益方的决策需求,财务会计目标的决策有用观应运而生。决策有用观认为,会计的根本目标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在以决策有用观为主导会计目标的背景下,一方面,股权的广泛分散导致了委托-代理关系模糊化,这就使得企业所有者对经营管理当局及其管辖的会计人员的盈余管理行为的监督力度弱化;另一方面,会计准则、资本市场监管规则及相关的法制体系都有待进一步完善,这使得会计信息提供者不仅拥有较大的盈余管理空间,而且不会为盈余管理行为付出有足够震慑力的代价。因此,作为会计信息提供者的经营管理当局及其管辖的会计人员就有足够的动机和理由去进行盈余管理。
  三、新制度经济学视角的会计信息供给与盈余管理关系
  产权是指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会计信息的交换实质上是一种权利的交换。会计信息产权问题研究的中心论题就是,如何通过界定、变更和重新安排会计信息提供中的产权结构,降低和消除会计信息市场机制运行的社会费用,提高其运行效率,达到改善资源配置的效果。在现行的会计信息产权安排下,会计信息具有公共物品的某些特性,企业不能从会计信息的提供中补偿所消耗的信息生产成本,因此企业最多只会提供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信息量。由此,必然会出现有利于满足企业个体经济利益却有损于其他经济利益相关者乃至于整个社会经济利益的盈余管理行为。即由企业提供会计信息,是导致会计信息提供中的外部不经济现象的直接原因,是盈余管理行为出现的“产权基础”。新制度经济学对人的行为特征的界定同样适用于会计信息提供者,并能为盈余管理问题提供一定的借鉴。
  (一)人的“双重行为动机”特征 首先, 作为企业会计信息提供者的经营管理当局及其下属的会计人员同样具有“双重行为动机”, 通过会计信息的供给, 他们一方面追求经济利益即财富最大化, 另一方面也追求具有集体主义行为偏好的非财富最大化(如遵循相关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所带来的良心慰藉和心安理得), 这种双重动机的作用导致其盈余管理行为――他们通过不违法、 不违规的盈余管理行为, 既满足了财富最大化的动机, 又满足了非财富最大化的动机。 其次,无论现实生活中的人的行为动机有多么复杂, 他们最终还是要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正是这一点使得向众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助于其作出决策的通用财务报告不太现实。即让他们作为会计信息提供者的同时又要求他们站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角度来提供没有任何盈余管理行为的财务报告不太现实。 再次, 正是这种双重行为动机中的“追求非财富最大化”动机的存在使得盈余管理行为的遏制成为可能, 即可以通过提高会计信息供给者的素质和改善相关制度安排来实现。 这里的“相关制度安排”不仅包括会计规则(如会计准则)制定权相关的合约安排, 而且应该包括“会计信息提供方主体”的选择和安排。
  (二)人的“有限理性”特征 人的行为是有意识的理性,但这种理性是“有限的”;这种有限性主要归因于两个方面:一是环境复杂,参与者众多,存在着信息不完全、信息不对称现象,而且在搜寻信息之前不可能知道信息价值(即存在着“信息悖论”);二是人对环境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不可能无所不知。对于现行会计信息的提供者同样如此。这对解决盈余管理问题有如下启示:首先,他们在“有限理性”支配下进行的盈余管理行为并不一定能为他们带来自己事先所预期的利益最大化(包括财富和非财富);其次,即使他们通过“有限理性”的盈余管理的确实现了自己事先所预期的利益,但这种个人价值方面的所“得”很可能远远小于盈余管理行为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负面影响所造成的所“失”之和;最后,有限理性下的盈余管理行为既不能确定地带来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也不可能带来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应该得到遏制(其实这一点已经得到了广泛认可),可是“有限理性”这一行为特征本身是无法遏制或消除的,所以,唯一能做的,就是通过合理的会计信息产权的安排来引导“有限理性”适得其所,在其应有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现行的会计信息供给体系却做不到这一点。
  (三)人的“机会主义倾向” 人具有随机应变、投机取巧、为自己谋求更大利益的行为倾向。而要想避免这种机会主义倾向变成“损人利已”的实际行动,关键在于通过制度安排来消除或减少这种可能。在现行会计信息的供给体系下,经营管理当局及其管辖的会计人员,既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或参与者),又是反映其经营管理绩效的会计信息的提供者,这便为其投机取巧、盈余管理敞开了方便之门。
  因此,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来看, 出于遏制盈余管理行为的目的,由经营管理当局及其管辖的会计人员作为会计信息提供方这一制度安排是不合理的。会计信息供给体系的改革滞后于会计目标的变迁这一现实是导致盈余管理行为产生的重要原因, 且现行会计信息供给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盈余管理行为。 因此, 对现行会计信息供给体系进行改革是遏制盈余管理行为的关键。
  四、基于盈余管理遏制目的的会计信息供给体系改革
  关于会计信息供给体系的改革,改革的方向应是让财务会计信息由独立于企业的专业第三方提供。
  (一)由独立第三方提供财务会计信息有助于“决策有用”目标的实现 由独立第三方提供财务会计信息不仅充分考虑了新制度经济学所界定的人的行为特征,而且为“决策有用”目标的实现创造了更好的主观能动性和客观可能性,从而有助于“决策有用”目标的实现。
  首先,这种安排为“决策有用”目标的实现提供了主观方面的可能性。这是因为它充分考虑了新制度经济学所界定的人的行为特征,不仅使得会计信息提供方有一个相对客观的立场,而且能更好地激发其实现“决策有用”目标的主观能动性。一方面,既然会计信息提供方的个人利益独立于企业经营业绩的好坏,那么他们就没有必要采取盈余管理行为。从而,相对于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当局及其管辖的会计人员而言,“独立于企业的专业第三方”会站在一个更为客观和公正的立场上来提供会计信息。另一方面,既然由独立于企业的专业第三方提供会计信息,那么他们的个人利益就不再依赖于企业经营业绩的好坏而取决于其提供的会计信息的质量(即决策有用性)的高低,这引导他们将“有限理性”充分运用于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而他们通过盈余管理行为损人利已、不劳而获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就缺少动力,通过勇于创新、努力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来谋取个人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动机则得到了加强。从而,相对于现行会计信息供给体系而言,这种制度安排更能激发信息供给方实现“决策有用”目标的主观能动性。显然,这两方面都为“决策有用”目标的实现提供了主观方面的可能性。
  其次,这种安排为实现“决策有用”的会计目标提供了客观方面的可能性。实际上,由独立于企业的专业第三方提供会计信息是社会劳动分工细化的体现和运用,有助于实现“专业的事由专业的人来做”,从而在客观上,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实现“决策有用”目标提供了更好的人力资源基础和技术可行性。
  (二)由独立第三方提供财务会计信息具有可行性 影响其可行性的问题主要包括:如何选择这样的“独立于企业的专业第三方”?谁来为他们提供会计信息的行为支付报酬?如何监督他们的工作?
  首先,可以将面向众多会计信息需求者提供会计信息的任务交给立场相对独立、经验和实力更为专业的注册会计师来做, 这样既满足了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拓展”的需要, 又能较好地避免企业经营管理当局及其管辖的会计人员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事实上, 我国1993年10月出台的《注册会计师法》已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依法承办审计业务和会计咨询、服务业务;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需求, 注册会计师及时调整了专业服务的性质、范围和领域, 从目前情况看,注册会计师承办的业务范围已经十分广泛, 有不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着代理记账、 税务代理等工作。因此,由注册会计师来替代企业经营管理当局及其管辖的会计人员提供对外的财务报告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范围并不矛盾,是可行的。
  其次,应坚持“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也即主要由财务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支付会计信息提供者的报酬。一旦财务会计信息由独立于企业的注册会计师来提供,那么其信息提供行为就应该是按需供给,并且是有偿供给。所谓“按需供给”是指,注册会计师不是一次性地向所有的信息使用者提供统一的财务报告,而是根据不同信息使用者的不同需求或要求来提供富有针对性的、也更具“决策有用性”的会计信息。所谓“有偿供给”是指,既然注册会计师为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是“量身订制”的会计信息,那么就需要信息使用者支付报酬。在具体实施时,可将企业的信息需求者按其需求特性进行分类与组合,形成若干个使用者群体即可,如所有者、债权人、顾客、供应商、政府机构、一般社会公众等,尽管这些不同群体的某些信息需求是相补的,有些则是重叠的,但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向不同集团提供其所需要的特别信息成为可能。此外,在普遍实行会计信息管制的环境中,也可以考虑政府在一定程度上以合适的方式参与报酬支付,因为盈余管理行为的有效遏制从宏观方面来说对国家和政府也是非常有利的。因此,信息需求者为注册会计师提供会计信息的劳动支付报酬的总和也不会过高。
  再次,如果由注册会计师来为企业提供对外的会计信息,将更利于会计信息供给体系的监督。原因在于:其一,这种做法有助于增加来自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监督力量。在现行的会计信息供给体系下,会计信息使用者最为关注的是会计信息的审计结果,而对会计信息的加工(即供给)过程则不太关心;一旦会计信息使用者通过支付报酬才获得这些信息,那么他们就会比较关心信息的提供过程,从而增加了对会计信息提供行为的外部监督力量。其二,这种做法有助于增强注册会计师的自我监督意识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业自律。当会计信息由某一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来提供时,担任其审计工作的只能是另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相互监督和牵制也会增强。其三,这种做法有助于增强来自于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当局及管理会计人员对会计信息供给过程的监督。在现行的会计信息供给体系下,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当局出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更有可能产生盈余管理行为而不是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而面向企业内部经营管理需求的管理会计人员也不太关注向企业外部提供会计信息的过程;但当向企业外部提供会计信息的工作交由独立于企业的注册会计师来提供时,企业经营管理当局和管理会计人员就更加关注会计信息是否能真实反映自己对企业的贡献,从而构成了对会计信息供给过程的第三股监督力量。此外,还有来自其他方面的监督力量,如准则制定机构、证监会、行业协会等,这将更有利于遏制盈余管理行为。
  五、基于会计信息供给体系改革的盈余管理遏制路径设计
  基于上述关于会计信息供给体系改革的思路,可以构建如图1所示的盈余管理遏制路径。
  首先,构建这一条路径的关键在于,将财务会计信息的提供权由企业内部的会计人员转移至独立于企业的专业第三方,而在目前来看,实现这一点需要借助于会计信息管制机构的力量,如相关政府部门、有足够权威和影响力的民间职业团体。
  其次,上述路径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最大困难在于相关的报酬支付方式问题,也即:信息使用者(或承担相应报酬支付义务的政府)具体应通过什么方式或途径向提供财务会计信息的注册会计师支付报酬。由于注册会计师并不需要为“每一位”信息需求者提供“量身订制”的会计信息并收取报酬,只需要将企业的信息需求者按其需求特性进行分类与组合,形成若干个使用者群体即可;因此,需要借助某种机构来将这些有着相同或类似需求特性的企业组织起来,形成“使用者群体”,并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方式向提供财务会计信息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支付报酬。这里的“某种机构”可以是上市公司的监管机构,而“一定的途径和方式”可以是“按次交费”、“按年交费”或“交会费”的形式。在实行会计信息管制的环境中,承担相应报酬支付义务的政府机构也可以采用类似的方式,具体可通过集体讨论、多方论证来选优决定,并在实践中通过试点的形式逐步摸索和创新。
  
   参考文献:
  [1]葛家澍、陈朝琳:《财务报告概念框架的新篇章――评美国FASB第8号概念公告(2010年9月)》,《会计研究》2011年第3期。
   [2]谢德仁:《会计准则、资本市场监管规则与盈余管理之遏制:来自上市公司债务重组的经验证据》,《会计研究》2011年第3期。
   [3]王宏:《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的若干思考――国办56号文件发布一周年有感》,《会计研究》2011年第1期。
   [4]伍中信、田昆儒:《产权理论与中国会计学――问题与争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编辑 熊年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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