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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的利率市场化研究 农村金融体制

时间:2019-01-28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 要: 农村利率市场化改革是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部分。以制度系统演化理论为基础,系统性地考察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背景下利率市场化进程可分为三个阶段,各个阶段的改革内容及其特征各有差异。研究发现,农村金融机构对利率市场化的适应能力较差。进一步推进农村利率市场化改革既需要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一般性条件,还需要结合农村金融市场特征,积极创造相关内外部条件。
   关键词: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利率市场化; 制度系统演化
  中图分类号: F832.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973(2012)01-0117-03
  
  Study on the Interest Rate Liberalization of Rural Market
  in the Background of Rural Financial System Reform
  JIAO Shao-fei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Xi’an Branch, Xi’an 710075, China)
   Abstract: Rural market oriented interest rate reform is the reform of the rural financial system part. Based on the theory of institutional system evolution, this paper investigates the process of interest rate liberalization of rural market (IRLRM) in the background of rural financial system reform. Dividing the process of IRLRM into three stages, this paper summarizes reform contents of every stage and its features. It finds that the ru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daptability to IRLRM is poor, and it needs more efforts to create conditions to deepen the reform.
   Key words: rural financial system reform; interest rate liberalization; institutional system evolution
  
   一、引言
   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自1996年迈出实质性步伐至今已走过了15年历程,实现了存款利率管上限、贷款利率管下限的阶段性目标。在此过程中,我国实行了先农村、后城市的改革模式,农村利率市场化步伐一度走在前列。现有文献主要从三个角度研究农村利率市场化问题。一是基于金融抑制理论(MS模型)和金融约束理论(HMS模型)之间的争论,研究农村利率市场化对储蓄、投资、消费等宏观经济变量的影响(吕士伟,2003;张孝岩和梁琪,2010),由于分析方法、模型设定等方面的不同,研究结论有一定分歧。二是分析利率市场化背景下,农信社贷款利率定价存在的问题、面临的困难以及可行的定价方法(泓博,2008,徐爱华,2006),此类研究主要侧重微观层面的银行经营和管理。三是探讨进一步放开农信社贷款利率上限的可行性及其对相关主体经济福利的影响(课题组,2008;易小兰、钟甫宁,2011)。
   农村利率市场化改革是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部分,我们不仅需要从制度变迁的视角研究农村利率市场化,更需要将农村利率市场化放在整个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背景下,从制度系统演化的角度审视农村利率市场化进程。笔者以制度系统渐进变迁理论为基础,以经济史的方法考察了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背景下农村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及其基本特征,基于问卷调查分析了进一步推进农村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障碍,探讨了进一步改革的路径。
   二、制度系统演化视角下的农村利率市场化
   (一)制度系统的渐进变迁
   转型国家面临的是一个复杂的、演化着的制度系统,不同层次和地位的单项制度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根据制度系统的演化理论,制度系统的渐进变迁包含两种并存的状态:一是单项制度的渐进变迁,即通常意义上的“先试点,后推广”,各单项制度的变革从边际上持续推进;二是制度系统的渐进变迁,从静态看,制度系统是一系列正处于变迁中的单项制度的组合;从动态看,各单项制度以不同的速度变迁,并且存在先后次序之分,改革的次序甚至比改革的速度更重要(青木昌彦,1996)。
   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包括农村利率市场化、农信社改革、创新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和金融产品、发展农业保险和规范民间借贷等诸多内容。从制度系统渐进变迁的角度讲,利率市场化应该被解读为逐步创造放开利率管制条件的过程,而非简单地放开利率。从改革的方式看,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采取了渐进改革的路径,一方面无论是农信社改革、农村金融组织创新还是农村利率市场化都呈现出单项制度“先试点、后推广”的特征;另一方面从各项改革措施推出的时点看,体现出制度系统变迁的时序性特征,即单项制度的改革存在先后之分。从改革的内容看,农村利率市场化需要以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为基础,而农村金融机构能否建立科学、合理的定价机制,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金融需求,也是判断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成功与否的依据之一。
   (二)对制度系统渐进变迁的现实考察
   逐步扩大利率浮动区间是我国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基本路径,结合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笔者将农村利率市场化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6年至2003年,这一阶段农信社逐步形成了以县为单位的统一法人社,贷款定价自主权不断扩大。1996年,国有银行开始逐步退出农村金融市场。同年,我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放开,利率市场化改革迈出实质性步伐。在这一背景下,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也拉开序幕。1996年8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恢复合作性质,并在有条件的地区组建农合行。2003年6月,国务院颁布《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要求以法人为单位改革信用社产权制度,区别各类情况进行组建股份制银行,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等试点工作。同时,省级人民政府开始履行信用社的管理职责,成立省级联社,承担对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人民银行也通过专项票据、专项再贷款等形式给予资金支持。
   农信社改革使其产权关系逐渐明晰,约束机制得到强化,为农信社的贷款定价自主权奠定了产权基础。农信社存贷款利率区间不断扩大,并高于同期金融机构利率浮动幅度。1998年10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对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通知》,农信社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调整至50%。2001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选择吉林省通榆县等八个县(市)开展农信社利率改革试点,试点地区存款利率可以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20%,个别地区可达50%;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为70%,个别地区可达100%;2002年12月,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在2003年农信社改革试点过程中,试点地区贷款利率浮动上限可达100%。
   第二阶段:2004年至2006年,这一阶段农村金融供给主体不断多元化,农信社贷款定价实现上限管理。2004年,农信社改革试点地区扩大至29个省(市、区),农信社在产权制度、管理体制、经营机制等方面的改革深入推进。在农信社自身改革的同时,农村金融市场发生了巨大变化。2005年,“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在陕西等五个省份试点,成为解决微小企业和农户资金需求的重要渠道,其贷款利率市场化程度较高,上限可达基准利率的4倍。2006年6月,邮储银行获批筹建,改变了“只存不贷”的局面,其农村资金“抽水机”的角色得以改观。2006年底,农村金融准入限制进一步放开,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6个试点省区开业,进一步激发了农村金融体制的活力。
   这一阶段,农信社贷款定价自主权进一步扩大,并最终实现了上限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上限扩大到基准利率的1.7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上限达到2倍。同年10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从2004年10月29日起,基本取消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限,考虑到农村金融市场的具体情况,城乡信用社实行基准利率2.3倍上限管理。与此同时,为提高农信社贷款定价的科学性,人民银行在2006年下发了农信社贷款定价模板,提出了以成本、费用、税负和目标利润确定最优惠贷款利率,并在此基础上结合贷款风险等因素进行调整的定价方法。农信社自身也在不断加强贷款定价机制设计和制度建设,在贷款利率定价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例如2005年陕西省农村信用联社在尊重法人金融机构经营自主性,体现利率管理灵活性的基础上,提出了法定贷款利率加点浮动法、成本加成浮动法两种定价方法。
   第三阶段:2007年至今,这一阶段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在多领域推进,农村利率市场化改革基本停顿。在前期利率改革过程中,农村利率市场定价机制的形成滞后于利率管制的放松,很多农信社并未有效利用利率改革空间建立科学合理的定价机制,而是简单地“一浮到顶”,将利率改革看作获取垄断利润的手段,致使农村利率改革效果出现一定偏差(冯邦彦、陈彬瑞,2003)。因此,在这一阶段除2008年经批准吸收存款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始实行贷款利率下限、存款利率上限管理外,农村利率市场化改革本身基本停顿,更多的是在为进一步农村利率市场化改革创造条件,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在多个领域推进。
   一是农信社改革不断深化。在前期以县为单位组建统一法人社的基础上,农信社产权改革进入第二阶段,即加快银行类机构的组建,具备农村商业银行组建条件的直接改制;其他机构则通过改善财务指标等措施首先实现农村合作银行的组建。到2010年末,全国农商行和农合行的机构数量是2007年末的2.37倍。
   二是农村金融市场结构得到完善。2007年以来,各类农村金融组织蓬勃发展,截至2010年末,全国共组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509家,小额贷款公司2451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诞生,形成了农村金融供给的新渠道,创造了农村金融运行的新模式。邮储银行支农力度也日益增强,截至2011年6月末邮储银行在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累计发放1500多亿元小额贷款,占全部小额贷款累计发放金额的70%。农业银行“三农”事业部改革试点在2008年启动,作为事业部的基本经营单元,县域支行服务“三农”的能力得到大幅提高。
   三是农村地区多层次的金融市场逐步形成。涉农企业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截至2010年末,合计发行1000多亿元;农业保险快速发展;覆盖粮棉油糖的农产品期货品种体系基本形成;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继2008年试点后,2010年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在小额信贷、信贷担保、抵押贷款等方面进行了改革创新。
   从我国农村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历程看,2005年以前农村利率市场化改革走的主要是一条政府推动、强制性制度变迁的道路。自2004年10月的一轮利率改革后,农村利率市场化进程放缓,工作的着力点放在了培育市场主体和金融市场以及深化农信社改革上,农村利率市场化实质上走上了诱致性制度变迁的道路。
  
   三、进一步推进农村利率市场化面临的主要问题与改革路径
   “十二五”期间,我国将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可行的路径是延续渐进改革的方式,选择具有财务硬约束的金融机构,给予更多的定价自主权,而进一步的农村利率市场化改革仍面临诸多限制。
   (一)农村金融机构对利率市场化的适应能力较差
   1. 利率风险意识薄弱,管理动力不足。当前,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已经较多地运用缺口分析、久期分析等手段对利率风险进行识别,并通过远期利率协议、利率互换等措施对利率风险进行必要的控制。但由于管理水平、人员素质、农村金融市场结构等因素,农村金融机构利率风险意识和管理能力较差。在主要风险类型中,农村金融机构最关注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而对市场风险则关注不够,同时许多农村金融机构没有采用现代市场风险分析工具以及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法。
   2. 贷款定价能力较低。尽管近年来农村金融机构不断加强贷款定价机制设计和制度建设,在贷款利率定价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是目前农村金融机构定价机制建设仍较为滞后,缺乏能够量化成本和收益并根据贷款对象进行调整的差别化利率定价机制。同时,定价方法仍相对简单,贷款利率“一浮到顶”现象较为严重。
   3. 市场风险承受能力较弱。农信社改革以来,农信社在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等方面有了较大的改观,但由于历史包袱沉重,一些地区资本充足水平较低,其风险承受能力较差。利率市场化后,金融机构很可能面临利差缩小、利率波动幅度加大等复杂的市场局面,农村金融机构对进一步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适应能力令人担忧。
   (二)进一步改革的路径
   农村利率市场化改革需要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一般性条件,包括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完善收益率曲线、发展利率衍生品等。但就农村利率市场化本身而言,还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积极创造内外部条件:一是进一步培育多元化的农村金融主体,打破农信社的垄断地位,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格局;二是加快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创新农村土地抵押权制度,有效扩大抵押担保范围,健全农业信贷风险分担机制;三是加快培育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风险管控能力,切实提高定价能力;四是逐步实现业务结构转型,改变严重依赖利差收入的局面,减少利率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利差缩小给机构带来的不利影响。在上述改革基础上,可以延续渐进改革的思路,进行扩大农信社贷款利率浮动试点,不断提高贷款利率浮动上限。
   (注:本文仅限于学术讨论,不代表作者供职单位观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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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校对:杨栓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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